大庭脩先生与秦汉法制史研究文史

▲大庭脩先生在病榻上所写的未成稿(单行出版)

此为同名遗稿集,收入单行本的内容。

1990年大庭脩(左四)在中国西北考察

2002年大庭脩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校庆50周年活动。

研究中国史的志向

“我的专业是历史。专业之一是中国古代史,如果限定时代就是秦汉史,如果限定方向就是法制史,即对当时一等史料木简的研究。专业之二是日中关系史,若限定时代就是近世、江户时代的日清关系史,若限定方向就是以书籍输入为中心的贸易史,主要是调查反映了江户时代日中关系史的资料与资料集的刊行。”(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同朋舍,1997年)这段自述发表于1985年,概括了大庭脩先生一生治学所涉及的三个领域:秦汉法制史、中国简牍学、中日交流史。这三个领域的代表作是《秦汉法制史研究》(创文社,1982年。中译本: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江户时代汲取中国文化之研究》(同朋社,1984年。中译本:戚印平、王勇、王宝平译《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与《汉简研究》(同朋舍,1992年。拙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在龙谷大学期间,大庭脩先生得益于汉学家石滨纯太郎的教诲,接受了系统的文献学训练。毕业后经石滨先生推荐,受学于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森鹿三先生。森先生是日本居延汉简研究的第一人。1951年,由森鹿三先生主持的“居延汉简研究班”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成立,由此开启了日本的中国简牍学研究之途。研究班次年以“哈拉浩特附近出土汉代文书的整理及其汉代史的综合研究”为题,获得日本文部省的资助,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研究班历时6年,至1957年结束。3年后,以鲁惟一先生来京大求学为契机,研究班再度开始研究活动,直至1968年结束。大庭脩先生于1952年4月进入居延汉简研究班,是两期研究班的成员。而在研究班的1950—1960年代,正是他秦汉法制史论文的主要产生时期,内容涉及汉令、罪刑、官制、文书。因此居延汉简的研习,也可以说是促成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动因之一。

研究班最初只能是在劳榦先生的释文及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汉代史,未免是“单纯求取劳榦研究成果剩义的努力”(大庭脩:《森鹿三先生と木簡研究》,收入森鹿三《東洋學研究漢簡篇》,同朋舍,1975年),然而即便如此,大庭先生于1950年代发表的论文仍然拓展、深化了汉代法制的研究。这些论文是:《论汉代的因功次晋升》(1953),《关于挈令》(1953),《汉代官吏的勤务规定——以休假为中心》(1954),《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1954),《汉代的啬夫》(1955),《关于汉代官吏的兼任》(1957),《汉律中“不道”的概念》(1957),《关于汉代的迁徙刑》(1957),《爰书考》(1958)。

《武威旱滩坡出土的王杖简》(1995)。2002年8月发表的《关于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津关令》是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绝笔之作,当年11月27日,大庭先生与世长辞[《留在木片上的文字》(私家版,2003)是大庭先生学术生涯的最后一部著书,撰成于罹患白血病住院治疗期间]。

不以法制史为唯一研究方向的治学

大庭先生治学不以法制史为唯一的研究方向,他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亦非通论性著作,如果单纯以法学的、体系性的标准看待此书,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评价。但是作为一名历史学者,他对中国法制史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首先,他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制度的历史”,追寻的是法律的复原与统治机构恢复生命力的历史表现(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法史学是以种种史料为线索,以探明过去的法为目的的学科”(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柳原出版株式会社,2007年)。其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他明确反对以今目古,主张考证为先:

从我们的立场来看,用近代法的概念整理中国的法史料,作为历史的方法不得不说是不正确的。毕竟中国有中国的法概念,有中国的法意识,与西方法比较即所谓比较法研究当然是需要的,但如果不是在确认主体的基础上,比较就会失去目的。法制史不只是属于法学……如果目的在于借历史之名说明现代的法、应该有的法,这种方法在史学领域里是不允许存在的。历史学的目的在于明确评价,即明确历史意义,为了这种综合评价,当然需要考证,一分综合要以十分考证为前提。因此作为历史学,首先就是要以考证过去的事实为第一步……有必要用这一时代的形态乃至尽可能地用与这一时代接近的形态把握过去的法史资料。在史实认定之际加入现行法、近代法的概念,是绝不能让人满意的。

再次,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他主张除了法典之外,更应将视野拓展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科派主张,像大宝律令是哪一年制定的,养老令是哪一年修订的这类问题,不属于法制史。这确实如此。但是在法制史的研究课题中,在某个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法律,除了有这样的法典外,该法是如何产生的,对当时的民众产生了

怎样的作用,给予了怎样的约束等,则应该是题中之义。这是即使探明法典本身也无法弄明白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寻求法典以外的史料……可以说法律生活存在于法典之外,法律意识存在于接受法典的人之中。因此,法律现象与社会关系应是问题的焦点,这便是所谓法社会学的要求。(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

大庭先生的上述见解,主要见其讲义笔记遗稿《中国法制史概说》。讲义笔记似乎是未完稿,但“法制史的概念”这部分较为完整。另遗稿的具体撰写年代亦不详,但据遗稿的整理者之一吉村昌之推测,成文大约是在1970年代。大庭先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始于1950年而终于2002年,如果将此间52年的学术生涯加以划分,则前25年主要侧重于法制与官制,后27年主要侧重于汉简与汉籍输入,而1970年代正处于两个侧重点的转换期,因而《中国法制史概说》毋宁说是他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总体认识。他的“法史学是以种种史料为线索,以探明过去的法为目的的学科”之见解,把握住了法史学的双重属性,在学术研究中尊重并体现这一属性无疑是法史学的必由之路。2013年由石冈浩、川村康、七野敏光、中村正人共著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以“史料所见的中国法史”为名(法律文化社),正反映了人们对法制史研究基本路径的共识。

《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学术见解

《秦汉法制史研究》1982年由同朋舍出版,2001年第三次印刷。内容涉及法典编纂、律令、官制、古文书诸类,以下择要分述其学术见解及价值(下文凡征引大庭先生书中之说者,皆见本书正文)。

第五,刑名与罪名研究。刑名研究主要是对汉代迁徙刑的考证。1954年久村因发表的《西汉的迁蜀刑》(久村因:《前漢の遷蜀刑に就いて——古代自由刑の一側面の考察》,《東洋學報》第37卷第2号,1954年),从判决程序、护送至徙迁地、徙迁地的生活、赦免与诏封复家、东汉诸侯的徙迁等方面,论述了适用诸侯王迁刑的判决、执行、消灭以及理念,丰富了汉代刑罚体系的内容。大庭先生的《关于汉代的迁徙刑》一文(本书第二篇第四章,撰于1957年),则将受刑主体扩大至整个犯罪群体,从迁徙刑的分类(徙远郡刑、徙边刑)、获刑对象(徙远郡者多为大逆不道从犯,徙边郡者多为不道犯及大不敬犯)、刑罚功效(本刑与替代刑)、刑罚原理(“废放之人屏于远方,不及以政”)、附加刑(附加执行财产刑)等方面深化了迁刑研究。

第六,统治机构与官僚制度的研究。关于汉王朝的统治机构(本书第一篇第二章,撰于1970年),以官名改称、九卿的性质、郎中令及其选举、少府的

大庭先生对秦汉官制的研究终其一生。1999年大庭先生自关西大学荣退,但由他主持的研究会依旧持续进行活动。当时主要是以王先谦的《汉书补注》为底本,合读《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补注》,同时精读《续汉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宋书·百官志》,至2002年6月《汉书·百官公卿表》读毕。然而一个月后,大庭先生患病住院,在去世的4天前,大庭先生还过目了译注原稿。2014年11月27日,在大庭先生去世13周年忌日,《〈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出版,著者以大庭脩先生为监修者(参见吉村昌之《〈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后记”,朋友书店,2014年)。

总之,《秦汉法制史研究》是一部“以种种史料为线索”进行研究的著作,也是大庭先生立足于中国古代法的原理与概念探究秦汉法制的实证之作,体现了历史学、简牍学、古文书学的融合,是研究秦汉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著作。

***

在大庭先生逝世两周年之前的2004年8月,大庭博子夫人偕家人专程来到北京,追思大庭先生“以中国为第二故乡,以中国为研究主题”(大庭博子:《兰园大庭脩自用印集》“跋”)的研究轨迹。8月17日,笔者在北京饭店接受了大庭博子夫人的翻译许可书。

时光荏苒,岁月蹉跎,译事虽常置念头,却时断时续,逶迤而行,及至前岁,方得六七成。所幸近年来得益于国家留学政策,门生得以节次东渡,专攻法制,研习日语。译事遂得助力,于2017年岁初终成(按:即将由中西书局出版)。汉译国外学术著作有三难,信、达、雅自不待言,翻译一部以考据治史的学术著作,信、达亦为不易。一词一句揣度,往往辗转再三,难定一谳;一文一见之得,又需反复翻检,以求通融。信而求达,尤需静坐玩味,体会旨意,明明呼之欲出,却难成条贯,此最为困扰亦最为费时者。本书之译,自度无愧于用心,然而囿于学识与日语水平,信达有失,或不能免。尚祈识者指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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