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古代“律师”

在现代,律师是维护正义、解释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关键人物。那么在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古代,究竟是谁在承担这份职责呢?

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属于舶来品,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成文法的颁布,类似于现代律师的“讼师”就已经兴起,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指导民众进行诉讼并撰写诉状。据已有史料记载,春秋末期的邓析可以算是“讼师祖师爷”。《吕氏春秋·离谓》云:“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褥裤。民之献衣褥裤而学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可见邓析不仅事实上开始代人诉讼,而且收费也相当“亲民”。

秦以后,因社会、文化等原因,“讼师”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直到唐代,随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风气的兼容并包,“讼师”行当迎来又一发展时期。甚至官府为了遏制“斗讼”的风气,管控部分“讼师”擅自在诉状中增加内容以及诬告等行为,还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唐律疏议·斗讼》记载:“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两宋时期“讼师”职业迎来了“黄金时代”。这个时期不仅从业人数激增,而且民间首次出现了教人撰写法律文书的教材。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云:“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同时,被官府承认的合法执业机构也出现了。宋代李元弼所著的《作邑自箴》记载:“写状钞书铺户,每名召土著人三名保识。自来有行止,不曾犯徒刑,即不是吏人勒停配军拣放。”这一点对“讼师”行业的职业化十分重要。因为在宋代以前,民间“讼师”们几乎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代讼活动,很难形成行业规模,尤其是在官府的刻意压制下,极难产生足够大的影响力。

“讼师”行业的发展在元代遭遇低谷,到了明清时期,由于封建专制发展至顶峰,官府对“讼师”这种代表民间权利的职业打压愈重,甚至专门给“讼师”设立了“教唆词讼”的罪名。《大明律》记载:“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大清律例》更是在其基础上,以严惩“讼师”为宗旨,制定了十余条例文。但与此同时,伴随着资本主义萌芽,诉讼观念被民间百姓广泛接受,“讼师”们深度参与到各类助讼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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