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和巩固变法的成果,李悝汇集了各国的刑典,制定一部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来肯定和保护变法成果,稳固了新兴的封建政权。
这部法律就是中华法系巨著《法经》。
其实,早在舜、禹时期,上古四圣之一的皋陶已制定有《五刑》,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也作有刑鼎或刑书,制定有自己的刑法。
李悝“撰次诸国法”,集前朝和各诸侯国法律之大成,修订出了《法经》。
《法经》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可惜今已失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我们尚可窥知其大体框架。
按《晋书刑法志》所载:“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和《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卷十二也载有西汉末年桓谭《新论》所引《法经》条文,“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答,答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
根据以上文献可知,《法经》大致分三正律、杂律、具律三部分,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具律》五篇。
其中,正律部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李悝认为,执政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当务之急就是制约和打击盗贼,所以,他将《盗法》、《贼法》排在《法经》的最开头。
盗是指侵犯国家和私人财产的犯罪活动,小盗则戍为守卒,大盗即处以死刑。贼是指对人造成身体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其明文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
值得一提的是,其对窥视宫殿、或者路上拾遗的行为,也要处以断足的酷刑。
《法经》所制订出的残酷处罚条例,将其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彰显无遗。
捕法是关于捉盗和贼的条文。
囚法是关于关押盗和贼的条文。
杂律内容庞杂,包罗甚广,包括以下几类:一、狡禁,禁止议论国家法令。二、城禁,禁止攀墙越城。三、嬉禁,禁止赌博。四、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五、徒禁,禁止群聚集会。六、金禁,禁止贪污受贿。
对违犯了“六禁”的人员,处罚也同样严酷。老百姓私自议论法律者,一律处死,并要籍没全家和妻家为奴隶;百姓群聚集会一日,要查问,三日以上,一律处死;一人越城的要处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杀死其全乡和全族的人;夫有二妻的,一律处死;有一妻二妾的,则割掉耳朵,妻有“外夫”,处宫刑(即幽闭);将军级别以下行贿受贿者,一律处死,等等。
具律为《法经》的总序部分。
李悝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魏文侯的丞相。他实行改革,汇总各国法律,编成《法经》一书,提出“事断于法”,主张“罚必当”。《法经杂》规定:
有了法,就可以提出“事断于法”,主张“罚必当”,从而以法治国。《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从而取代西周时期所确定的“礼治”,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局面。
《法经》自一颁布,魏国就一直沿用,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后世所效仿。其中,商鞅把《法经》带往秦国,在《法经》基础上,制定出《秦律》;汉律又承袭秦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户律(婚姻、赋税)、兴律(擅兴徭役等)、厩律(畜牧马牛之事)三篇,成了九篇;《唐律》,乃至明清刑律,都秉承了李悝在法律制度上所确立的立法原则。
可见,《法经》乃是封建法律最早的蓝本。
此外,《法经》还是法家学说的奠基之作,李悝因此成为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梁启超先生认为,谈论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人物,首推李悝。他说:“秦汉以后均采李悝之法,历二千余年。至明清条例,虽代有增删,然大纲则悝之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