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一个国家要经济繁荣、文化昌盛、政治稳定、社会清明,公民权利要想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就必须通过法律行使对国家权力和公民行为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制建设学说为基础,由列宁创立,经过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共产党人与无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丰富和发展,逐步创立起来的。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探索法制建设的历程,对于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毛泽东的法制建设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持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建立起来,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陆续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新中国成立后各项政治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1954年,毛泽东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主持起草工作,不仅对内容的规定而且对文字的表述都作了极为认真的考虑,制定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据统计,从1954年到1957年仅中央一级就颁发了430多件重要法规,使我国无法可依的状况大为改观。1962年3月,毛泽东在听取政治工作汇报时强调指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1965年,他又关切地问过有关刑法、民法、诉讼法搞了没有,对法制建设予以重视。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初步创建了人民法制的根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科学的阶级分析方法与唯物辩证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的,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风格,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推翻旧法统、建设新社会、创建人民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益和对敌专政等方面。
二、邓小平的法制建设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准备
邓小平的法制建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是科学的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指导原则,是在总结我国和国际无产阶级专政历史经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基础上形成的。邓小平强调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强法制建设,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方针、政策。邓小平的法制建设理论是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指针。在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并为今后的法制思想在我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是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总体设计。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强调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提出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著名论断;提出和论证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一系列法律原则;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建设方针;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等。
实践证明,邓小平的法制建设理论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需要的;是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起步、恢复和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有效促进我国实现了“人治”走向“法治”的巨大转变,有效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迅速发展。
总之,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为最终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了充分的思想和实践准备。
三、江泽民的法治建设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打基础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确立是由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完成的。他们经过反复实践、反复探索,在历史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继承和坚持了邓小平的法制建设理论,借鉴西方法治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伟大实践的新经验和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意愿,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这标志着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完成了与中国人治传统的彻底决裂,从此走上了依法治国之路。
1990年3月18日,江泽民在参加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的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指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根本目标和要求。199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说:“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对群众特别是各级干部的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这体现了他依法治国的新思路。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提出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党的领导方式进一步改善,民主法制建设迈开了新的步伐,全国形成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江泽民的依法治国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贡献。
四、胡锦涛的法治建设理论发展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胡锦涛在200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对我们党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治理结构法治化。
进入21世纪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本民主制度更加完善。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并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同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清晰地提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国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一次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体系进行了概括。
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文化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旗帜。习近平总书记用“十一个坚持”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阐释和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之路愈加坚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必将夯实长治久安之基,增进亿万人民福祉,谱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壮丽新篇。
(执笔: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