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思想理论

【核心提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律制度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法治发展乃是人类社会自近代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与法律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法制变革过程,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法治发展又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性格的现象。对于非西方社会来说,在外部世界提供的法治模式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只能凭据自身基于本国需要和条件的创造性行动,进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现代化改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律制度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主要表现在: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集中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这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制度体系、法治实施制度体系、法治监督制度体系、法治保障制度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体系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因而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当然,我们应当看到,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完善、成熟的历史性过程。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遵循着一条务实主义的法制改革路径。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确乎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社会主体在从事法制改革的实践中,都受到特定的法治价值理想的支配。法治价值理想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社会主体对法制改革所要创设出来的法治模式的一种主观期望或愿望。但是,这种法治理想模式又不是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地存在的,而是有待社会主体建构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理想实体。只有通过社会主体的创造性的法制改革实践活动,法治理想模式才能由主观的期望或愿望变为客观的体现法治文明进步主流的法治现实。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改革进程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推进法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决不可能企望在一个早上醒来法治理想蓝图就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抛却法治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正视法制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自觉遵循现实主义的法制改革路线图,循序渐进地引导法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地要求必须推动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不同民族与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是迥然有别的,并不存在一个呆板划一的固定的模式。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受到中国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和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的深刻影响,因而有其独特的历史特点。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东方大国,东中西部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这二者是一个内在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的基本状况。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往往成为衡量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基本评价尺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体现了中国国情条件的基本特点。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当代中国经济生活日益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之中,法律领域也同样面临着开放性与国际化的全新挑战。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治文明进步张力的消失。然而,一个国家的国情状况与特点,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同样地,一个国家的法治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取向。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体现在法治国情的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和历史要素之中。深化法制改革、推进法治发展、建设法治中国,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更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努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体系,绝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和现状,绝不能无视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而盲目照抄照搬,从而确立中国法治发展在全球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坚定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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