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从“无法可依”到行政法律制度体制日趋完备
(一)行政立法恢复阶段(1978—1986年)
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时,政治、经济和国家公共管理的各个方面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成为这一时期的首要任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7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这些基础性法律为先导,我国先后在1980年、1981年、1982年、1986年,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宪法》以及《民法通则》。法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开辟了行政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渠道。这一时期,行政立法尚处于百废待兴阶段。
(二)行政立法飞速发展阶段(1987—1996年)
(三)行政法律体系形成阶段(1997—2012年)
(四)行政法律体系走向完备阶段(2013年至今)
理念转变:从依法行政到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权力运行的原则(1987—2003年)
(二)法治政府成为政府建设目标(2004—2014年)
(三)法治政府建设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2015年至今)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法治政府的目标和标准,指明了法治政府的建设重点,是对“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落实,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法治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旋律,是小康社会的护航者。《纲要》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是党和国家的共同事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的标准。《纲要》在建设目标中明确提出“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也就是说,政府的各项工作都需要依法而行,没有法外空间,不能法外行权。第三,《纲要》明确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说明法治政府与其他政府建设目标高度统一。
争议化解:从“相对独立型”到“多元合力型”解决机制
转型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社会矛盾发生率急剧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随着社会利益纷争的增加,诉讼数量快速攀升,大量琐碎民间纠纷进入法院,甚至出现滥用诉权的现象。信访实际承担了过度的矛盾纠纷解决职责,并且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未形成有效衔接。诉讼面临的压力过大,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难以形成合力,矛盾纠纷“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成效。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前瞻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政府按照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为人民谋福利。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标准。政府在做好经济调控、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公共权力机构为社会提供私人部门不愿或难以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发挥公共权力机构的特有功能,实现为广大人民服务。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立法,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除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之外,法治政府建设还应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事权财权匹配以及基层的综合执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部门制,构建职能科学的政府;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逐步实现政府权责法定化;要求政府对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合法保护,做到守法诚信。随着法治政府的内涵越来越丰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将越来越明确,国家治理将从“善政”向“善治”迈进,治理能力将会逐步提升。
(二)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创新法治实现方式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当前,我国政府所处的行政环境变化很大,政府面临的挑战也很多,这使得政府创新的压力愈来愈大。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紧跟时代需要,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公正的法律制度,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体制,方便快捷、低成本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升级行政法律体系
整体而言,我国还缺少健全、完善的组织法和编制法体系,而且组织体制和职责权限经常变动,缺乏稳定性。为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有必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各个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我国在中央层面只有1982年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层面也只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组织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要通过组织法和编制法约束行政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遏制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起一套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制度,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保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政府职能得以依法履行,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
(四)增强公职人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公职人员作为治国理政的主体,其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实施水平和进程。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大力宣传法治文化,积极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尊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促使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提升公职人员的法治能力,注重吸纳具有较高法律知识素质的人才充实队伍,把法治能力培训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水平。要树立正确导向,坚持把慎权、尊法、崇德作为公职人员晋升的重要标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严整治违法违纪行为,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防止以暴制暴、执法违法;强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治本之策。要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并优化权力清单制度,实现权力法定,充分发挥新型监察制度的反腐监督功能,并把权力置于阳光下,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