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历史进程及存在问题

本文内容摘自《2015中国金融发展报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第五篇第15章节,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历史进程

自从1987年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大致经历五个阶段--初创阶段、清理整顿阶段、重新确立阶段、规范发展阶段与创新突破阶段。

1.第一阶段:1987~1988年的初创阶段

2.第二阶段:1989年的清理整顿阶段

各地评估机构清理整顿,评级业务处于原地踏步、萎缩阶段。鉴于当时中央“双禁”政策,1989年9月下发《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要求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设立的评级公司一律撤销,其业务归信誉评级委员会来办理。当时,只有沈阳、武汉等地设有评级委员会,其他地区的评级业务则宜告暂时停止。这个阶段评估机构萎缩,评级业务处于维持状态。

3.第三阶段:1990~1992年的重新确立阶段

199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进行了规定。1991~1992年间,全国信誉评级机构联席会议召开二次会议,讨论信用评级的规范化问题,形成了《信誉评级办法》,包括债券信用评级、工商企业信用评级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和计分标准等文件。至1992年年底、信用评级进入了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的阶段,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成立。信用评级事业进入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开发业务的新发展阶段。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问题,并经专家讨论后具体修改了评级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评价重点、计算公式、文字体裁、要领含义等。在这一阶段,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1992年7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1992年10月)等一批新的评级公司设立,后者还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评级公司。

4.第四阶段:1993~1996年的规范发展阶段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1993年3月,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成立(后更名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994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1995年,各地原先附属于银行系统的信誉评级委员会纷纷改制。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扩展很快,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只有20家。而国内债券发行量少,导致评级机构的数量开始下降。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施行,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1996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发布。规定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须经过交易所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

5.第五阶段:1997年至今的创新突破阶段

199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47号文件,认可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评级公司具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还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主体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1988年3月,全国各地20多家资信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的协作组织--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成立。

1998年9月11日,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评级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惠誉国际和国际金融公司参股。

1999年7月,大公和穆迪约定进行为期3年的技术合作。

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首次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各部门、各地区纷纷提出建设信用体系的规划。信用在征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也逐渐得到社会各界认可,一些地方性的评级机构也纷纷组建。

200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同年4月,国家经贸委与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对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

2003年5月30日,中国保监会认可了中诚信、大公、联合、远东资信与新世纪5家评级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上述5家评级机构评定级别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其职能为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征信行业技术标准。

200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都要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央行发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强调审查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可正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007年8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核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5家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2009年9月28日,中诚信等5家取得证监会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许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签署《证券信用评级行业自律公约》,承诺规范开展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相比,我国的评级机构在规模上还存在着小而散的问题,在经验上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目前,外资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评级市场的份额占比很大。所评级的对象包括我国能源、通信甚至军工等敏感行业在内的各主要行业及主要骨干企业。现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是由美国控制的,任何国家和企业只有获得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才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比较晚,内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各评级机构之间的评级结果缺乏可比性,缺乏权威评级机构。

目前形成了大公、中诚信、联合、远东资信和上海新世纪5家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除了大公以外的4家机构都有外资进入。2006年4月,穆迪收购中诚信49%的股份,并约定只要中国政府同意,穆迪将可对其控股。另外,惠誉收购联合49%的股权,标准普尔也和新世纪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三大国际评级机构都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中国。但是鉴于资信评级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涉及经济安全,市场上也存在着对于“外资评级机构掌握中国金融话语权”的担忧和质疑。

1.评级的法律与标准体系不健全

2.分散的行政监管未形成合力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存在着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各部门在各自管理的业务领域内对信用评级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管理征信业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职责,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进行管理。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管理,发改委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管理。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不易形成有效的合力.,导致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甚至监管真空的问题。

3.评级机构的整体实力弱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已经在评级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评级技术、人力和财力方面有了一定的积累,但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评级机构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强。其次,我国评级市场的业务主要来自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总体规模依然偏小,特别是在信贷市场上,只有部分地方性银行机构采信外部评级结果。同时,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尚缺乏有效检验,各评级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导致国内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普遍较低。

4.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过度

亚洲国家的评级机构遭到外资的普遍渗入,但在日本和韩国,美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尚未超过20%,标准普尔在印度评级机构CRISIL仅拥有9.57%的股份。中国政府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未包括开放信用评级业,但美国评级机构自

THE END
1.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李洋桥【摘要】中国文明也称华夏文明,有着上下5000多年的历史。而法律制度则作为文明的重要部分,伴随着中国文明的推进而不断发展,绵延至今。从夏商周到近现代,随着朝代的更替,政权的更迭,各个时期的法律也相应的有着各自的特点。本篇文章主要介绍的就是中国法律在中国https://www.fx361.com/page/2017/0112/544921.shtml
2.法治中国中文名 法治中国 举措 依照法律和宪法治理中国 时间 1996年 含义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展开 执行部门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目录 1基本要求 2术语定义 3发展沿革 4历史进程 5立法体制 6法律制度 7司法建设 8相关图书 信息 梗概 目录 9习近平眼中 10词条图册https://baike.sogou.com/v67941163.htm
3.中国法律史学史大咖说法从中国法律发展史的眼光来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立是伴随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而渐次展开并逐步完成。在近代中国法学体系中,中国法制史学是一门最早具有独立学术品格的法学基础学科。可以说,从中国法制史学的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管窥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大体路径。这似乎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法史学是法学学科的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12-24/content-1414055.html
4.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成就近十年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伟大成就,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http://www.hprc.org.cn/gsyj/zzs/shzyfz/201211/t20121113_4038600.html
5.中国法治三十年——关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三步曲”构想(法律理论篇)中国的法治建设,远不是一场单纯发生在一国社会内部的、主要局限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变革,而是一场与从初级工业化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集中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转轨)相伴随的,且与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艰难堀起过程复杂交织在一起的总体性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部分。法律变革与经济发展、体制转轨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089.html
6.欧盟法律研究在中国:过去现在与未来从外部来分析,20世纪 70年代末以前,由于西方国家长期在国际上实行孤立中国的政策,包括当时的欧共体在内的多数西方国家或国家集团没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从而客观上难以认知战后这一新型的区域一体化实体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从内部来看,十年文化大革命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堪回首的一场人祸,而且使包括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64
7.准确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全面统筹法治建设总体进程 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政治目标。我们要把法治中国建设放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变革中进行审视,通过法治建设充分表达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改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律既是政治统治的手段,也体现政治改革的价值目标。法治是https://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81024/Articel09003M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