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中国法学现代化的理论宣言

内容摘要:新中国70年,是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并取得辉煌成就的70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法学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统领性的科学概念和法理命题为研究范式,深入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全面推进中国法学的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和国际化。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方位,本文以回观过去、审视当下、面向未来的三重视野,反思中国法学的历史经验,把脉中国法学的时代课题,展望中国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在革命性探索中前进的70年

(一)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为新中国伟大斗争和伟大建设创造法治环境,党和政府着手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新法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据此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此期间,还启动了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着手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法制。

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从开局良好到一蹶不振再到一落千丈,社会主义新法学从破土初生到小心成长再到一夜凋零,并不是偶然的。其中折射出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思想认识上的不成熟,对“法治兴则国家兴”的法理逻辑和“法治兴则法学兴”的科学规律缺乏基本认知。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这一历史阶段的惨痛教训促使党和人民及法学家们深刻反思,坚定了厉行法治、以法治国和重建法学的信念。

(二)探索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寒冰期”,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揭开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冲破了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唤醒了被僵化思想和教条主义封存的发展生机。改革开放如春雷乍响,推动新中国“破冰解冻”迈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发展创新,更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信心和自觉。

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是中国法学第二次革命性探索,它的成功根源于新时期拨乱反正的思想革命,其进步性则体现为对“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辩证关系的正确认识。[6]“社会主义”是中国法学的本质特征、政治定位、理论前提,我国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牢记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砥砺社会主义理论的时代进步。“中国特色”是中国法学的基本规格、文化本源、科学秉性,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出发,必须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培育法治民族精神、善用法治本土资源,必须承载时代精神、形塑民族品质。“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缺一不可,它们共同规定了中国法学的正确道路,没有“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学必然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方向指引、丧失先进性,没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学必定会陷入僵化与教条、重蹈历史覆辙。

(三)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的基因和载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也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努力建设和繁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特别是构建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实践科学,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概括,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着力点之一。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要求法学界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利用有利时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包括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总书记单独就一个学科的建设发展问题提出具体路径和明确要求,并不多见,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的高度重视和厚望,表明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在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中的战略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坚持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主题、总目标、总抓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法治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时代高起点上又一次革命性探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中国法学放眼未来、走向世界、迈向现代化的又一次科学性进步。

与70年新中国发展同呼吸、与70年新中国法治共命运的中国法学,在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三次革命性探索中,反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把脉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关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逻辑,逐步树立起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了以法治实践激发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推动法学发展的信念,为新时代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转型铸就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体系论”统领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

中国法学70年的成长经验证实,实践是创新之源,创新是理论之本,理论是科学之基。由于旧中国法的理论被硝烟掩埋于历史废墟中、建国初期盲目搬运苏联法学理论明显水土不服、80年代以后大规模引进的西方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严重脱节,加快推进理论创新就成为中国法学一以贯之的第一要务,而从法治实践中提炼原创性法学概念和命题、进而形成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则是理论创新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的核心概念,集中表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实践创新和法学理论创新的统一,也是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一把金钥匙。

从实践层面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学教育等各环节;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国际法治统筹发展等各方面;涉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这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定位,它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和重点任务。更进一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从理论层面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和命题,对法治理论创新具有引领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7]从其外延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还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规范体系。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实践概念,而且是一个思想品位极高的理论概念,是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将其视为十八大以来党所提出的一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8],是对其理论创新意义的科学评价。

站在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不单是一个普通的概念或命题,更预示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范式”(paradigm)是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1922—1996)提出来的科学概念。根据库恩和其他哲学家的解释,一个“新范式”的提出,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本质与规律的本体论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标准”;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某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核心理论或者话语体系;意味着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学术共同体开展学术活动的平台、论坛、舞台;意味着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及其方法论;意味着一种新的学术传统,即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公共规则。在科学研究中,“新范式”具有设置新论域和新议题、引导科学家聚焦发力、催生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引领新科学革命的强大功能。从“旧范式”向“新范式”的转换,是科学自我超越、更新换代、转型升级的显著标识,是科学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生生不息的内在需要。

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上的新机遇、新使命,是70年法学革命性探索历史逻辑演绎出的时代方向,是新范式引领下法学理论创新的当前目标,更是国家强、法治兴、法学盛的当下要求和现实的迫切需要。

第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我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国际影响力的迫切需要。一个国家法学体系的发育状况,往往代表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构成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强国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发达的法学体系,才能拥有强大的国际法治话语权,才有能力主导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变革,才有希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合理化、法治化。因此,要真实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盛况和优势,要有效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都离不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第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唯一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它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科学释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理论问题,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实践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17]。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和构成要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然要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必然要深入理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因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但要从方向上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坚持社会主义,更要从法理上夯实正当性基础、提供科学性论证,经由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来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这正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迫切性所在。

第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是法学领域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迫切需要。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学科,也面临着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亟待解决的普遍问题,如“发展战略还不十分明确,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尽管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是,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传统学科克隆西方法学理论的情况比较突出;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学科设置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现实问题;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影响了知识空间的开拓。这些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短板和弱项,同时也明确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这一总目标和总抓手,为法学界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迫切需要。从概念内涵上看,法学体系既是法治体系之组成要素,又是法治体系之精神依托。法治体系包括若干子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其子系统之一,包含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等。作为法学体系之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思想保障,引领法治体系沿着正确方向科学发展。此外,作为精神要素,法学体系更是贯穿于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思想保障和法理支撑。

建国后,国民党伪法统及其法学体系化为废墟,中国法学只能在“一穷二白”的学术荒地上艰辛探索,由于起点低、底子薄、欠账多,中国法学长期挣扎在“贫困线”上,始终没有治愈“幼稚病”。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只有以加倍的努力,才能“脱贫”“脱稚”,跟上哲学、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前进的步伐,实现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历史任务。[18]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分析和指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二,着力新兴学科的原始创新。面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当务之急。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法治学、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新兴学科是在实践需求的呼唤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入手的原始创新是发展新兴学科的唯一选择。

第三,着力交叉学科加快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中的诸多问题,不是仅靠法学一个学科就可以独立解决的。例如,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算法规制、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基因编辑规制、生物基因保护等新兴治理问题,就需要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网络工程学、生物科学、数学等学科的共同参与,需要文理工医等学科的协同攻关。加快发展法学交叉学科,一方面要突破以往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和研究领域的习惯做法,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推进法学与外部各学科的理性对话、交叉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更关键的是,要增强交叉学科的范畴意识和范畴研究,以推进概念共享。概念共享是建设交叉学科的前提,也是衡量交叉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尺。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正是在共享概念和范畴研究的沃土上蓬勃成长的。而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基因编辑法学等发展缓慢、甚至干打雷不下雨,恰恰也根源于共享概念缺位。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创新原有法学学术科目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法治学、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普法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党内法规学以及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学、法教育学等新科目。

从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应当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近代以来,法现象和法实践有三个基本方面,即法律、法治、法理,相应地,法学体系有三个核心概念,即法律、法治、法理。法学理论体系则由法律理论、法治理论和法理理论组成。法律理论是关于法律本质、法律演进、法律作用、法律功能、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效力、法律渊源等的研究。法治理论是关于什么是法治、如何实行法治,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问题的研究。法律和法治必然要以某种理念或信念为基础、必然要尊重某种价值共识或基本共识、必然具有某种目的性导向和正当性检验,对这些理念、信念、价值导向、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反思、批判、建构,就是法理理论。这三种理论的学术化就是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它们统和起来构成了法学学术新体系。

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律学”是最古老的法学形态。古罗马的注释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注释法学、中国古代的律学,以及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的德国法律科学,都属于法律学的范畴。法律学通常把法律看作一套规范体系,并采用逻辑实证或经验实证的方法去注解、分析、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按哈特、德沃金等学者的说法,法律学是一种依赖于逻辑和经验的认识形式,其对象是实在之物,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司法机关认可的实在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依赖于它的内容是否符合某种正义标准、道德标准或其他任何先验标准,而且它从根本上反对关于法律正确性的种种形而上学。法律学特别是其中的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法学长期被称为“注释法学”、“法教义学”。从法学发展史看,无论是“注释法学”、“律学”,还是“法教义学”,对于法律精确化、体系化,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都发挥着历史性作用。但是,如果法律学停留于注释和实证分析,将会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和工具理性,同时对该部门法的完善和进步产生负面制约。

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是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学体系的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展开,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新兴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大量涌现。例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制、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法治与改革,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如何阻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制度安全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重大的前沿性法治问题是法律学无法解决的,于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应运而生,而且一出生就成为显学。

以法律学、法治学和法理学为支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必将在世界法学中彰显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时代性和原创性、规律性和融通性,必将充分体现我国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力量和魅力而形成的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22]话语权的功能,在国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治理的权能。

法学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8年过去了,我们建构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掌握话语主动权的能量仍显不足,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少方面还没有话语权,甚至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撑话语权的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在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世界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就必须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形成富有感召力的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以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在法学领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现实目的就在于,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法治领域基本上是“西学东渐”,以引进西方法治话语为主。经过40年改革开放和学术创新,我们应当提出、也有可能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对外“输出”问题,实现中外法治思想和法治话语的双向交流和文明互鉴。但与构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相比,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耗时更长。这是因为,话语的内核是思想,话语体系并不是词语的拼凑而是思想的凝结,而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学话语体系能否建成、法学话语权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产生出具有感召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法学思想体系,以及能否产生出创造这一思想体系的法学思想家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离不开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思想创造,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和方法及其中国化当代化成果,也离不开解放思想、创新理论、平等对话、包容歧见的学术环境。

四、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

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布局,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23]具体而言,在新时代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就是要均衡推动法学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和国际化,充分增强中国法学的科学性、人民性、时代性和国际性。

(一)推进法学科学化,增强法学科学性

(二)推进法学大众化,增强法学人民性

推进法学大众化,不是把法学“科普化”,而是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统领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基石。在法治领域,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法治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三)推进法学当代化,增强法学时代性

时代是思想的保鲜剂,贴近时代、与时俱进是法学永葆青春活力的秘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是新时代推进法学当代化、增强法学时代性的必由之路。

吸收外来,要以开放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科学的精神,跟踪研究外国的法律、法治和法理,取其精华融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之中。要在尊重人类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善于与当代外国法学界开展平等对话、增进交流互鉴、寻找理论共识,打造融通中外的法学新概念、新命题和新理论,在对话、沟通和互鉴中不断增强中国法学的包容性和时代性。

面向未来,要把发展作为法学与时代共舞的要旨,悟透当代中国法治的发展逻辑,以发展的思维推动中国法学的进步、开拓中国法学的未来。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项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学既要立足当前,又要面向未来,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及阶段性特征,把握在社会矛盾深刻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日益增长的历史条件下、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规律,为法治中国建设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进行规划,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的方案,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撑,与此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法学的时代性。

(四)推进法学国际化,增强法学国际性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是一个包括经济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在内的综合概念。21世纪后,全球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形态,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独善其身,关起门来搞治理,而必须融入世界体系之中,积极构建开放合作的全球治理格局,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相辅相成。同时,全球化也把竞争从国内带向国际、从区域带向全球,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国家、企业、群体和个人深感压力。于是,“反全球化”、“逆全球化”的舆论、思潮和运动也席卷而来。

在新中国成立70年之际,中国法学又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迎来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实现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肩负着在新时代加快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学体系建构中迈向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国际化的发展使命。科学化是“求真”,是中国法学亘古不变的本质属性;大众化是“向善”,是中国法学矢志不渝的价值初心;当代化是“创新”,是中国法学与时俱进的活力所依;国际化是“致公”,是中国法学存异求同的格局所现。“求真”“向善”“创新”“致公”,诠释了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的新时代维度,砥砺着法学界理论创新的新时代步伐,必将在70年探索和发展历程的节点上显现中国法学的新气象,必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辟出中国法学的新境界。

注释:

[1]任建新:《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前进——在庆祝中国法学会建会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11月30日),《广东法学》2000年第2期。

[2]1950年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辑出版了《新法学参考丛书》,其中包括苏联法学家列文、哈尔分纳、斯特罗郭维契的《国家与法律概论》,以及《苏俄刑法》《苏俄民法典》《苏俄民事诉讼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苏维埃法院的组织与活动底民主原则》《苏联的检察制度》《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宪法》《苏俄婚姻、家庭及监护法典》《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宪法》《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等著作。

[4]仅1952-1956年间,就引进翻译了165本苏联法学教材和著作。

[5]参见张文显、黄文艺主编《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1978-2008:法学》,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8页;王奇才主编:《中国法学大事记:1978-2018》,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8-278页;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78-201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66页。

[6]参见谷安梁:《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期(创刊号);张文显:《再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姚建宗、黄文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2期。

[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1页。

[8]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3版。

[9]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0]参见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5期;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14章。

[12]一些学者将其称为“社科法学”、“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科学”等。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13]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71页;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30-434页;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0-114页。

[14]参见张文显:《法哲学通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二章第三节“法哲学的研究范式”;黄文艺编:《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188页。

[15]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命题,并将其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概括为“十个坚持”。详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日报》2018年8月25日,第1版;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6]《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人民日报》2019年8月25日第1版。

[1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23页。

[18]关于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本理论与分析,参见谢伏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19]《汉书·纪·宣帝纪》中的“法理之士”为目前所见最早单独使用“法理”一词。其内容为:“赞曰:孝先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至于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间鲜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也。”

[20](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67页。

[21](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点校;《通典》卷第十七,《选举五·选人条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25页

[22]参见朱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

[23]2018年7月20-21日,在“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上,与会法学家从不同维度集中研讨了法学现代化问题。参见郭晔:《追寻和感悟中国法学的历史逻辑——“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张文显主编:《思想与修辞:“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全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27页。

[24]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人民日报》2018年5月5日,第2版。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页。

[26]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3版。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3.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两个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与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发展脉络,深刻阐发了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鲜明特色、时代价值。 https://mw.nmg.gov.cn/zt/mzfz/zxbd_12229/202411/t20241105_2602609.html
4.必修三《政治与法治》考前必背知识点思政学科基地①对中华民族的意义:意味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历史意义】 ②对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意义: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政治意义】 https://www.wzdozx.com/news/szxkjd/szxkjd/newsShow1579.html
5.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全社会崇尚和厉行法治的风尚,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石。https://www.xlgy.com/100/133/content_55697.html
6.魏治勋: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方法与规则论析从法律答问到唐律【中文关键字】中华法系;立法解释;文义解释;法律答问;唐律疏议;解释规则 【全文】 自战国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始,至大清律例被废止适用,中华法系历经二千多年的发展与积淀,形成了法典叠累、技艺精湛的独特法律文化和法律解释操作技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http://www.cicjc.com.cn/info/1040/15041.htm
7.近代法制史(精选6篇)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从此中国法律的发展摆脱了孤立的状态, 而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但是在此之前, 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转变的过程。晚清政府在开始接受西方法律文化时, 是侧重英美法律的, 尤其是国际公法方面。但至20世纪初修律时,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ghq13qm.html
8.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价值承载着古代法制建设辉煌成就的中华法系,是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中不断演化而一脉相承的。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就其蕴含的法律文化因素而言,仍与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制度内涵和文化意蕴,分析并总结其特征与价值,不仅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的https://www.fx361.com/page/2019/0210/6349717.shtml
9.中国法律史范文12篇(全文)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 中国法律史作为十五门必修课之一, 课时从过去的80个课时减为最近的68个课时 (每周4个课时) , 每个学期的实授课时通常在60个课时左右 (除去十一假期和考前总复习) ,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全部内容在有限的60个课时内, 实际上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 我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老师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tnf68fw.html
10.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11)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学在西方的发展的一般历程 【考点分析】 在西方,法学渊源于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法学附庸于神学。在12-16世纪,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指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19-20世纪,为适应资本主义新的发展而出http://www.yuloo.com/news/2197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