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大讲堂”第八讲:徐晓光: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发展的历史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2023年9月18日下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系列学术讲座第八讲通过线上方式举行。本次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晓光主讲,演讲主题为“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发展的历史特征”。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主持讲座。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余钊飞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南杰隆英强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师生等七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主讲嘉宾:徐晓光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徐晓光教授开篇指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发展的历程,这与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及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地位是分不开的。由此出发,他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探讨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律的发展主要特征:

其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法律发展的主线。中国从夏商周开始民族间交往交流不断,民族间的交流十分频繁,各王朝统治者吸收了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统治经验,力求做到法律在不同民族地区的有效运用,为中国法律的丰富提供了很多重要因质。

其二,法律“后发赶超”,飞跃式发展。历史上北方入主中原或建立政权少数民族有的是从奴隶制社会,甚至部族游牧社会,一跃进入到了封建社会。就法律制度而言,则往往是从习惯法状态一跃而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而飞跃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学习、引进汉族文化。

其三,法律在“宽猛相济”“因俗而治”中实现。历史上中央王朝统治者在建立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时,也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民族法制。在立法中注意少数民族利益、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是封建统治者历来奉行的“宽猛相济”、怀柔与镇压结合的政策。

其四,法律统一与“民族自治”。历史上我国民族法制是以国家统一为前提的,我国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较注意采取自治方式,同时尽量保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和法律管辖,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立法。

最后,他通过具体律条与案例指出,各民族的文化交融是在冲突和矛盾协调解决中完成的,法律权利也在冲突和协调中逐步清晰。

徐晓光教授在讲座结尾强调,我国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发展的格局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律史是中国法律史中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正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长期交融的产物。

主持人: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与谈嘉宾:余钊飞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余钊飞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他表示,近年来少数民族法律史的研究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其社会影响和普及度也在日益提升,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的法律史是一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律史,绝非单一的汉族法。几千年来多民族的融合孕育了多元共治的中华文化,其中所包含的历史经验,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具有深刻的参照意义。包容的心态、开放的格局与细致的考证,是学界在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等问题时应首先秉持的基本理念。

与谈嘉宾:南杰隆英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南杰隆英强教授在与谈环节高度评价了徐晓光教授的演讲。他提出,中国自古以来便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推动了中华法治文明,乃至整个中华文明史的发展与繁荣。中华法文化在源远流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有的制度特征,与西方有着本质区别。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视角出发,挖掘与阐明各民族在法制建设中的历史特征与经验教训,不失为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路径。

“法律史大讲堂”第八讲历约两个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附:

徐晓光教授简介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2级)、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日本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律史专业)。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一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长期从事民族民间法、中国法制史及日本学的教学和科研。

曾任贵州大族学院法学院教授、学院院长助理、学报编辑部主任。凯里学院副院长、《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主编、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曾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贵州省“省管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贵州省“核心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贵州省项目10项。出版学术著作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有10余项成果获贵州省、司法部、国家民委1、2等奖。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3.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两个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与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发展脉络,深刻阐发了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鲜明特色、时代价值。 https://mw.nmg.gov.cn/zt/mzfz/zxbd_12229/202411/t20241105_2602609.html
4.必修三《政治与法治》考前必背知识点思政学科基地①对中华民族的意义:意味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历史意义】 ②对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意义: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政治意义】 https://www.wzdozx.com/news/szxkjd/szxkjd/newsShow1579.html
5.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全社会崇尚和厉行法治的风尚,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石。https://www.xlgy.com/100/133/content_55697.html
6.魏治勋: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方法与规则论析从法律答问到唐律【中文关键字】中华法系;立法解释;文义解释;法律答问;唐律疏议;解释规则 【全文】 自战国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始,至大清律例被废止适用,中华法系历经二千多年的发展与积淀,形成了法典叠累、技艺精湛的独特法律文化和法律解释操作技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http://www.cicjc.com.cn/info/1040/15041.htm
7.近代法制史(精选6篇)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从此中国法律的发展摆脱了孤立的状态, 而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但是在此之前, 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转变的过程。晚清政府在开始接受西方法律文化时, 是侧重英美法律的, 尤其是国际公法方面。但至20世纪初修律时,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ghq13qm.html
8.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价值承载着古代法制建设辉煌成就的中华法系,是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中不断演化而一脉相承的。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就其蕴含的法律文化因素而言,仍与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制度内涵和文化意蕴,分析并总结其特征与价值,不仅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的https://www.fx361.com/page/2019/0210/6349717.shtml
9.中国法律史范文12篇(全文)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 中国法律史作为十五门必修课之一, 课时从过去的80个课时减为最近的68个课时 (每周4个课时) , 每个学期的实授课时通常在60个课时左右 (除去十一假期和考前总复习) ,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全部内容在有限的60个课时内, 实际上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 我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老师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tnf68fw.html
10.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11)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学在西方的发展的一般历程 【考点分析】 在西方,法学渊源于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法学附庸于神学。在12-16世纪,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指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19-20世纪,为适应资本主义新的发展而出http://www.yuloo.com/news/2197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