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北斗应用、卫星导航、法律问题
一、导言
北斗巡天兴九州,天地导航惠苍生。
天网廿六载已成,应用发展法护航。
2020年6月23日,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了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最后一颗组网卫星。此次的地球静止轨道卫星收官发射一波三折,为确保成功,两次推迟,终于获得完满结果。至此,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星座部署全面完成。中国北斗系统的建设进入新里程!
笔者曾问过周边朋友,您们了解北斗吗?知道我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吗?您们用过北斗吗?很多朋友都说,了解北斗是我国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但导航不是一直用GPS吗?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是否用过北斗导航。那么,
北斗是不是吹出来的?
北斗除了导航还能做些什么?
大家有没有用上北斗?
北斗系统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如何为北斗发展提供法治保驾护航?
二、北斗产业链及商业应用
(一)北斗系统的发展历程
北斗系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自1994年启动北斗一号建设,2004年启动北斗二号建设,2009年启动北斗三号建设,现随着北斗三号最后一颗卫星的发射,将全面建成北斗三号系统;2035年,以北斗系统为核心,将建设完善更加泛在、更加融合、更加智能的国家综合定位导航授时体系。
(二)北斗系统提供的服务及特点
北斗系统由空间段、地面段和用户段三部分组成。
空间段包括卫星设计、制造和发射等天基系统建设;
地面段包括主控站、注入站和监测站等网络设备及地基增强系统建设;
用户段可分为上游(基础软件及器件,包括芯片及算法、天线、板卡、软件、GIS及电子地图)、中游(系统和终端集成,包括平台建设、车载、手持等终端)、下游(运营服务,包括入网注册、导航定位、位置信息等服务)。
北斗三号系统是由3GEO+3IGSO+24MEO构成的混合导航星座,系统继承有源服务和无源服务两种技术体制,为全球用户提供基本导航(定位、测速、授时)、全球短报文通信和国际搜救服务,同时可为中国及周边地区用户提供区域短报文通信、星基增强和精密单点定位等服务。
目前,全球四大导航卫星系统包括美国的GPS、俄罗斯的GLONASS、中国北斗及欧洲的伽利略,与以上四大卫星导航系统相比较,北斗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优势:
一是空间段采用三种轨道卫星组成的混合星座,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相比高轨卫星更多,抗遮挡能力强,尤其在低纬度地区性能优势更为明显。
二是提供多个频点的导航信号,能够通过多频信号组合使用等方式提高服务精度。
三是创新融合了导航与通信功能,具备定位导航授时、星基增强、地基增强、精密单点定位、短报文通信和国际搜救等多种服务能力。
当北斗系统提供全球服务,意味着我国北斗导航系统进入全球卫星导航的万亿美元规模市场竞争。
(三)北斗系统的产业发展
谈到我国北斗导航产业的商业应用发展,本文采取狭义定义,主要是指产业链的用户段。目前用户段已形成由基础产品、应用终端、应用系统和运营服务构成的完整产业链,已在国家关键行业和重点领域标配化使用,并在大众消费领域规模化推广应用。
目前北斗应用正处于行业应用的深入推进阶段。根据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最新发布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发展报告》,比如在交通运输全领域,截至2019年12月,国内超过650万辆营运车辆、4万辆邮政和快递车辆,36个中心城市约8万辆公交车、3200余座内河导航设施、2900余座海上导航设施已应用北斗系统。同时,国务院、发改委、旅游局、交通部、农业部、财政部、海洋局、民航局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北斗产业政策,助推北斗行业发展。并且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旅游信息化等方面明确使用北斗系统。
对于人们最易于接触的大众消费领域应用领域,目前北斗系统发展处于“启动期”。主要集中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终端及智能网联汽车等方面,根据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发布《2020中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白皮书》2019年,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在中国申请入网的具有定位功能的智能手机有400余款,其中支持北斗定位的近300款,华为、小米等主流企业全面支持北斗系统。目前,国内外主流芯片厂商已推出兼容北斗的通导一体化芯片,应用于各种可穿戴及定位智能终端。同时,各地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热度不减。随着北斗三号全网建成,性能性价比进一步提升,大众消费市场将呈现爆发式增长。
三、北斗系统应用所涉法律关系极其复杂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包括了整个产业链的产业参与主体和各种合作关系,尤其宽泛,各种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北斗卫星导航产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参与主体上到世界各国、我国中央政府、国务院六部委,还有军队总装备部、总参谋部以及各种地方机构,下有民间商业的各类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商业主体、公民个人。参与主体数量众多且关系复杂,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亦涉及刑事、民事的法律关系。
四、北斗商业化应用的主要法律问题
北斗三号全球组网完成,北斗产业平稳发展,目前正处于深化行业应用推广、启动大众消费应用的关键节点,但在法治保障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北斗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的航天领域基本法滞后于航天事业的发展,北斗系统作为国家的重大基础空间设施,缺乏基本法律的规范。卫星导航法规领域,仅有总参谋部于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卫星导航应用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规范军方应用,不涉及民用商用的规范。
第二,监管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第三,北斗系统责任制度尚未建立
第四,北斗的市场准入制度亟待规范
第五,北斗卫星导航商业化应用数据尚需合规完善
北斗卫星系统广泛应用在军事领域,现正在民用领域大力推广。因此北斗系统所涉的数据主要分两大类:军事数据和民用数据。军事数据主要由《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密码法》、《军队保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商用民用的卫星数据并无专门法规进行规制,对于民用卫星导航数据的保护,分散于《刑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规及标准化文件中。
《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9年发布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
第六,北斗商业化应用产业政策待完善
由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处于产业化的初期,规模小、市场不够成熟、又面临着美国GPS卫星导航系统的强力竞争,因此对于北斗产业的政策完善和引导尤其重要。俄罗斯的GLONASS系统建设过程中就曾经因财政危机导致一度瘫痪。后来俄罗斯加大资金投入并且出台了相应的强制应用措施,并提高美国GPS产品进口价格等措施,推动与GPS系统的兼容及互操作性,逐步发展了其在俄罗斯国内的卫星导航服务产业。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这类重大空间基础设施战略资源方面,俄罗斯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借鉴性。
同时,加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北斗系统的产业竞争力。
五、结语
北斗的将来更值得期待,中国北斗系统正在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时空服务共同体贡献力量。
随着北斗系统的发展,我国将积极推进国家卫星导航法治建设,并不断开拓商业应用领域,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同时将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合作,为全球提供更高性能、更加可靠和更加丰富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