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为其轴心的,而儒家学说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观念在绵延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等级伦理

等级伦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儒家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人们在行为选择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触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与正义。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主要强调的是群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进而把个人的价值消解在群体中。因此,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这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逻辑上的矛盾。[①]”

(二)宗法意识

(三)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这种国家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国家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并对中国社会形成直接的笼罩与支配,使得社会成员凡事以国家利益为上,集体利益次之,个人利益最次。由是观之,国家本位的国家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利与国家机关体系,所以国家本位即是国家权力本位,国家权力本位必然会导致高度集权,而高度集权是“家长制”、“一言堂”人治国家的基础。在国家本位观念下,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本,强调义务本位,强调权威服从和履行观念,并且在封建专制之下,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强大到足以宣称“朕即国家”。可见这种法,只能是帝国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暴力手段。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重血缘家族情节的宗法的伦理,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使天理、司法、人情沟通联结,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成为人们最高价值的判断标准。

(四)礼治主义

儒家伦理型法的核心在于礼法合一,伦理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伦理化的特征使得以“礼”为核心的宗法的伦理关系得到强化,而中国传统社会生活秩序主要就是由这种“礼”来构建的。“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像传统的中国和日本,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礼和法,这些社会中,既不把立法活动,也不把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和恢复和谐的正常手段。”[④]这样的社会中的“礼”实际上就是伦理化的法律,它以法律的手段直接追求道德目标,不仅要求人们在行为上循规蹈矩,而且要在精神上作一个正人君子。礼法的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倡导“无讼”、“息讼”的价值取向。封建王朝的历代统治者都将“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先教后诛”作为竞相标榜的口号,自西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都以都以这种政治主张为基本的政治纲领与原则,以维护和巩固封建宗法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长此以往,重礼轻法、重德轻刑就塑造了一种道德型人格,并积淀了一种顽强的心理意识。

二、传统文化与法治实现

首先,作为儒家伦理首要特征的等级观念,它是腐朽等违法现象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绝对化的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又使民众制约的力量相当薄弱;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腐朽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同时,当法律不能约束权力者,反过来法律成为了腐朽者维护特权的工具,这是同现代法治国家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的精神相违背的。

再次,国家本位是以国家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法理念,它的核心判断是法律是国家的附属物,法源于国家,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手段,任何规范只要打上国家的印记,就是法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法离不开国家是因为国家是造法之母;国家离不开法律是因为法律是实现统治阶级政策、执行国家职能的工具,在这种传统文化上形成的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就是在社会生活中重义轻利,讲身份等级,忽视人的正当利益和需要,轻视人的权利,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中国传统‘集体本位’,简言之,就是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个人权利义务出发,来维护社会秩序。[⑤]”

最后,传统文化所推崇的礼治主义,实质上就是一种披上了温情面纱的“人治”,即所谓“天子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⑥]礼与法都从属于君主,最终统一在以君主为代表的“人治”之下,使得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与法律错位,法律趋于道德化,而道德化的法律缺乏明确、普遍统一的规范作用,进而导致权力和人情因素渗入到法的各个环节和领域,这就使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

综上所述,在今天,要实现法治,就必须理性分析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思想、国家本位、礼治主义都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所以,要建设和实现法治就必须改造我们的文化及思维方式。

三、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途径

(一)法治建设的基础——继承

在文化建设、法治建设上,分歧的焦点是应该彻底否定传统还是应该加以批判的继承。但是,现代化始终是传统的现代化,始终是建立在传统基础上的,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对一个民族的传统否定的问题。如果离开了传统讲现代化,那么现代化将成为无源之水;如果一个民族隔断自己的历史,它也隔断了自己文明的生命之源。中国法传统有着自己固有的规范的模式与价值取向,是一种不可超越的法文化源泉,它对社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因而,注意继承传统文化中伦理化的善良风俗,将是中国法获得社会认同,实现社会化的基本保证和生命力之所在。所以,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及传统观念的问题上,一味地指责、批判我们的法律传统而缺乏建设的精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破坏。我们应该正确地、全面地理解我们的法律传统,本着一种拿来主义态度来建设中国的法律大厦。

(二)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移植

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只要国家民族之间进行交往,这种交往无论是友好交流还是武力征服,都会产生文化上的碰撞交流,制度上的借鉴与移植,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虽然世界上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各不相同,法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否认法律的普遍性,人类社会文化中存在着超越时空和民族界限并反应人类社会发展共同发展规律的因素,毕竟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另外,我国建设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与国际上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规则下得以更好发展。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说不顾本国法文化的移植,而是要在移植的过程中注意移植的法律的本土化,即要对移植的法律进行合理的处理与嫁接,这才能使移植的法律适应我国现实的国情。

(三)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创新

事实上,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市场经济与西方文明的冲击下,已陷入了日益严重的危机中,人们正在传统文化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西方的科学价值取向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以作为新文化的思维方式基础,过去封闭的文化环境使思维方式的更新完全不可能,而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由于传统文化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和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就成了当代中国人的普遍追求,而市场经济的推行与民主政治的建设,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因此,“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承保持文化的认同的”的“创造性转化”[⑦]将是指日可待的。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应当有勇气和信心,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中,挣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获取新的法律价值观念。

参考书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23-29.

[4]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70.

[5]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大学出版,1994.749.

[6]林毓.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1988.324.

[①]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②]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页。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差序格局”一章,三联书店1985年版。

[④]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70页。

[⑤]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9页。

[⑥]《论语.季氏》

[⑦]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24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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