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特征

“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衙署,指中国古代官吏办理公务的处所,也是官员权力的象征。《周礼》称官府,汉代称官寺,唐代以后称衙署、公署、公廨、衙门,明清以来民间俗称多为衙门。衙门,本作“牙门”,古代营门树立旗帜,两边刻绘成牙状,故称营门为“牙门”,后来讹为“衙门”。至于讹转的原因,唐代封演的《封氏闻见记》“公牙”条说:“尽俗尚武,是以通呼公府为公牙,府门为牙门,字稍讹变转而为‘衙’也。”

衙署中国传统社会自古有之,法律文化的概念却是个舶来品。如若归纳概括以河南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必须首先廓清衙署法律文化这一组合而来的全新概念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问题。

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何以成立

传统衙署和现代法律文化能够产生交集,源于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深刻的政治文化传统,即刑名司法是地方行政的应有之义。对于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官兼理司法。事实上,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刑名与钱粮共同构成地方行政的基本要务,并没有与“行政”相对的“司法”。换言之,司法是地方行政应有的职责,而且基本上是一级行政一级司法,地方各级主官主持本地区一切政务,既是本地最高行政主官,也是本地最高大法官。对此,瞿同祖先生有过精彩的分析,“州县官听理其辖区内所有案件,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他不只是一个审判者。他不仅主持庭审和做出判决,还主持调查并且讯问和侦缉罪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他的职责包括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的职责。及至明清两代,司法审判更是正印官独享的权力,佐贰官不得染指。

衙署的多种复合法律功能又处处体现在衙署建筑中。衙署内专设的监牢自不待言,衙署中轴线上的三大主体建筑亦是如此。州县衙署大堂不仅是州县官举行重大政务和典礼的地方,同时也是他们听讼断狱,特别是公开审理较重大命盗案件的地方。二堂是州县官接待来宾和上级官员、商议政事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处理一般民间自理词讼的地方,是调处息讼和一些大案要案预审、大堂审案时退思和小憩之所。再如,三堂是州县官正常办公议政和接待上级官员的地方之一,同时也是审理一些事关机密、隐私案件的场所。

河南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关于河南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从宏观上考量,应该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特点。从中华法系的高度,归结为引礼入法、礼法合治。如从具体角度阐发,则包括古代刑事立法发达、立法诸法合体历代承袭、皇帝及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司法、司法过程中法律纸面化、伦常精神胜于法理精神、义务本位取代权利本位、家国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崇尚人治轻视法治等特征。

这里,我们归纳具体的河南衙署法律文化特征,更多是从区域比较出发,分析河南衙署法律文化资源的独特优势所在。

历史悠久,代表性强

密县县署(今新密古县衙)始建于隋大业十二年(616),至今已有1400年的历史,是国内现存历史最久的衙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署监狱曾作为密县看守所,一直使用到2003年,由此创造了全国监狱使用之最,亦可堪称世界监狱史上的一大奇迹。

南阳府署(今南阳府衙)始建于南宋咸淳七年(1271),是迄今中国唯一保存完整的府级衙署。除了建筑,南阳府更孕育了“父母官”这样一个中国历史上千百年官民普遍称呼、认同的经典称谓。此外,南阳府也并非普通的“府”一级地方政权,它是东汉时期光武帝刘秀的发迹之地,故有“南都”“帝乡”之称。

内乡县署(今内乡县衙)始建于元大德八年(1304),距今已有700余年的历史,是迄今全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署,享有“天下第一衙”“北有故宫,南有县署”以及“一座内乡衙,半部官文化”的美誉。1984年这里建立起全国首座县衙博物馆,并跻身“世界文化多样性十佳博物馆”。

叶县县署(今叶县县衙)始建于明洪武二年(1369),是目前我国现存古代衙署中唯一的明代县署建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它还是我国现存县署中唯一有卷棚者。卷棚是源于宫殿、庙宇中拜殿的建筑形式,而用于衙署就成了高级别官衔的反映。据我国古代的官制,知县一般为七品官衔,而叶县知县却为五品县令。按照明代官制,全国的属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叶县地域宽广,兼之地处南北交通要道,故县令多由同知衔的五品官担任。因此,县署的规格也比一般的要高。

资源丰富,层级完整

河南衙署法律文化资源不仅数量丰富,而且层级完整,涵括了县、府、省会、首都的不同级别。内乡、叶县、密县县署是基层亲民的县级代表,南阳府署主体是府一级政权然亦不乏东汉帝都龙乡的底蕴。最典型者,开封府兼有全国首都和河南首府的地位。北宋时期汴京为“天下首府”,作为北宋京都长达168年,而且在此前的五代(后唐除外)与其后的金代后期,开封府也是全国的首府。明清以来,开封府长期是河南按察使司、河南巡抚治所所在,即河南省会。1913年开封府的行政建制虽然终结,然而直到1953年省会迁到郑州以前,开封长期是河南的政治、文化中心。

辐射力强,影响深远

千百年来,中国社会底层的黎民百姓一直秉持着强烈的“青天”情结,希望青天大老爷为民申冤做主,主持公平正义,而开封府和包青天正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法律公平正义的不贰象征。开封府在百姓心目中与公平、正义这些词汇是等同的,包公则成了开封府的化身,成了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元杂剧中,仅包公戏就有几十种。明代,则出现了《龙图公案》等小说。至清代,又出现了《三侠五义》《小五义》等小说,将开封府与包公故事融合、提升,开封府成了所有坚持正义的衙署代表,包公则成了所有坚持正义、为民造福的官员代表。随后,在京剧、豫剧等戏曲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包公戏,《铡美案》《陈州放粮》等妇孺皆知,而“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的著名唱词更是家喻户晓,早已超越了一般戏曲的意义。

南阳府孕育催生了千百年来中国黎民百姓对地方官孜孜以求的“父母官”期许。西汉召信臣、东汉杜诗任南阳太守期间,皆为民兴利,开通沟渠,修治陂地,广拓土田,发展农业和手工业,使民得其利,蓄积有余,故南阳人为之语曰:“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后来逐渐演变成对清正廉明、慈惠爱民之地方长官的敬称,寄托了一方百姓对地方官员的深切期许。豫剧《七品芝麻官》让“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当代中国深入人心。伴随豫剧大师牛得草塑造的活灵活现的七品芝麻官形象,“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谚语在当代中国妇孺皆知,深入人心。这也和众多衙署中经常出现的楹联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它们上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刻蕴涵的“民本”思想,也是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资源。(本文选自《河南法律史》)

THE END
1.略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三个基本观念近日,复旦大学出版社友人张永斌先生馈赠郭建教授所著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讲》一书。作者独出心裁地提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三个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一是天理人情国法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规范体系,虽有法律、但不限于法律;二是法律主要是管理社会和臣民的工具,而非约束皇帝而设;三是法律忽视程序的重要性,只要能够以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2/04/content_9092486.html
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礼是中国古代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称,礼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人们道德和行为是非曲直的准绳,成为全社会普遍适用的规范,成为调整各类人际关系的准则。礼具有法的意义和功能,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法并重、隆礼重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6615982500820735&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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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主要内容特点及影响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包容性,也使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广泛吸收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却能保持其基本特质。这种特质产生的凝聚力,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当然,对它的稳定性特点不宜过分强调,当形势变化时还应遵循"法与时转,制与世宜"的历史观,否则就会像晚清以后那样,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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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钱贵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