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大历史观,深刻洞悉中国历史发展大趋势,从浩如烟海的文献典籍和博大精深的文化遗产中,高度概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体系和时代精华。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新的生命力,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泱泱中华,历史悠久,文明博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为我们坚持“两个结合”,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悠久文明历史的深厚底蕴,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近代以后,一些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只有将国力的强大转化为文明上的兴盛,坚定走自己的路,成为新文明的主体,一个民族才能最终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要让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现代的,就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让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融入与时俱进的中华法治文明。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充分发挥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今天所具有的伟大智慧,也需要充分运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积累的伟大智慧。

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我们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思维,广泛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为中国式现代化构筑强大法治保障和文化支撑。

基本内涵和时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大历史观,深刻洞悉中国历史发展大趋势,从浩如烟海的文献典籍和博大精深的文化遗产中,高度概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体系和时代精华。这些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同时也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指在治理国家时应当将礼仪和法律结合起来,既注重礼仪教化,又重视法律制度。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正是强调了治理国家的两种基本规范类型。“出礼入刑”并不是机械地要求礼和法在适用上完全对应,而是强调礼和法是有差异的统一。“隆礼重法”最早是荀子在综合孔孟礼乐思想和法家法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强调礼的功能在于积极规范、法的作用在于消极刑禁,将礼和法统一起来。这一思想对我国秦汉以后的政治制度、伦理道德、思想观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2021年,我们隆重举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庆祝活动盛大庄严、气势恢宏,礼序乾坤、乐和天地,充分体现了仪式感、参与感、现代感,办出了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风采,起到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关法律制定修改过程中,更加重视在立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制定出台了爱国主义教育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反食品浪费法等多部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这些法治实践都传承和彰显了“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理念和策略。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指只有以百姓为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才能安宁。《尚书·五子之歌》根据夏王失德失民亡国的教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从西周统治者关于“敬天保民”思想的提出,到孔孟关于“德治”“仁政”理论的形成,汉唐明清政治家、思想家都注重民心所向。

人民立场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民本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传承和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让基层声音原汁原味抵达国家立法机关的“直通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公益诉讼,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源自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也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一脉相承。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无讼”是儒家的理想目标,“以和为贵”是最理想的道德境界。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我国古代的一些思想家认为,作为治理者,如果能正人心、厚风俗,以德化民,就能达至天下无讼。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不能“一诉了之”,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当前,我国政法领域正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诉源、访源、案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新时代“枫桥经验”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与“未雨绸缪、预防在前”的治理理念、“以和为贵、息诉止讼”的司法理念、“重义轻利、义在利前”的文化基因等相契合,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动法治实践。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指对待百姓应以爱养教化为本,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刑罚的惩戒效用,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和刑罚适中宽缓。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德与刑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德与刑的运用上,主辅秩序俨然。时至今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仍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得以传承和发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两次签署主席特赦令,依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彰显了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的形象。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强调判断罪情要有法律依据,罚与罪应当均衡。其渊源可追溯至先秦,具有朴素的罪刑法定主义意味。西周时期成文法以大纲的形式记载于刑书中,作为刑官判断罪情轻重的依据。据学者统计,现存唐代司法判牍与拟判大部分能够征引律文,或至少引据法意。这一平等观念体现于中华法系的法典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彰显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先进性。

在我国当代法治实践中,“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理念仍发挥着重要影响。比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热映,正当防卫成为热词,“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进一步成为全社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工作报告都提到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切实矫正错误倾向,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流传久远。《说文解字》将“恤”解释为“忧也。收也。”是指人们产生恻隐之心的时候,就能感同身受去怜悯他人。“恤”与“刑”连用,即为对罪犯施以刑罚时,要存有悯恤之意。恤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周礼·秋官》有“三赦之法”,即对年少体弱的人、七八十岁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秦汉以后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治建设一贯重视恤刑的理念和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护困难群体的实体与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树立了保护老弱妇幼等群体的鲜明的价值导向,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亮点。比如,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落实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就是传承古代慎刑恤刑思想的重要体现。又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厅以及针对青少年、年长者的量刑从宽政策也是对恤刑原则的传承。

实践中把握三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从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的高度,着重从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三个方面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指明了道路。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应切实把握好三个基本原则。

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这三个“更”,凸显了“文化自信”在“四个自信”中的地位。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这为我们坚定文化自信、坚定法治自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引和实践途径。

坚持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文化建设来说,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守正,守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要求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创新,创的是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要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新的生命力,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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