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制文明是以黄河流域的中原法文化为主干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吸收和综合了长江流域的先进法文化。根据文献记载和目前考古发现,大约在黄帝时期,中华法制文明的光辉已经投射在中国的大地上,至公元前21世纪左右,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部落联盟的国家,中华法制文明也随之以较为确定的形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连日来,本报记者沿着历史的脚印,寻找中华法制文明的渊源。
法律萌芽的最早时期
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六七千年的仰韶文化时期,以母系为中心的氏族社会已经发展到全盛时期,并开始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时代。当社会财富逐渐增多之后,部落酋长和权贵们利用权势占有更多财富。氏族中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要求对土地、财物,包括男女奴隶进行“定分立制”以明确其所有权,并对侵犯其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样,由于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均,上位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地位和社会的平衡,于是法就产生了。
“谈到法律起源,其实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省委党校法学博士徐航告诉记者,“法律的起源,实质上就是原始的氏族习惯法向奴隶制习惯法转变的过程。”
那么,最早的“象刑”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象刑”:对违反习惯法的一种惩罚
在漫长的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和刑罚的氏族社会,只有氏族习惯是氏族全体成员公认并共同遵守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准则和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逐渐由公权力的强制力来加以保证。传说中的“象刑”即是对氏族成员违反习惯法的一种惩罚,即用不同的服饰来把违反氏族习惯法的人与其他氏族成员区别开来加以羞辱。这是后世耻辱刑的开始。那些严重违反者,可能会受到“流”这样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不认可他是氏族成员,把他驱逐出氏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就是一个由原始的氏族习惯法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同时,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的惩罚制度也开始建立并逐渐得到强化,出现了专门执掌审断的官员,传说中的“皋陶制刑”也就发生在这一时期。
我国历史上有一些学者认为“象”就是尧舜时期的法。当有人犯法时,就让他穿不同颜色样式的衣服或鞋子。如《荀子·正论篇》云:“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唐)杨倞注:“治古,古治世也;肉刑,墨、劓、剕、宫也。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也。”
但是还有学者认为,“象刑”绝不是让犯法者穿不同颜色样式的衣服或鞋子,而是一种肉刑。如朱熹《晦庵集》卷三十七所云:“《虞书》论刑最详,而《舜典》所记尤密。其曰‘象以典刑’者,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
李玉洁说:“我认为,‘象刑’当是一种图像表明的刑法。应该说越是上古,刑罚越重。”当然,仅用羞愧耻辱的方式进行惩罚,应当是针对一些犯纪较轻者,对“重刑犯”绝没有那么仁慈。《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国语·鲁语上》记载周代按照犯刑的轻重进行不同的惩罚,也就是说,诸侯国君如有大罪,周王则以甲兵讨伐;小罪,则在市朝处死,或者用钻笮、鞭扑等轻刑处之。这些刑法既有惩罚的意思,亦有羞辱的意思,如“致之市朝”,就是羞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