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姑且不论经济学是否真的能抛掉先验方法,从米塞斯所产生的持续影响来看,米塞斯经济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点不在于它的先验论立场,而在于它揭示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性内容和规范性内容的互动关系。自新古典学派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一般都采取实证经济学的立场,它们认为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或政治哲学是掺杂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成分,是严格的科学研究应当剔除的东西。而米塞斯则认为它们是不可分的。一方面,自由主义的规范性内容必须建立在经济学的基础上,“不懂国民经济就不能理解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是一种应用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和社会政治。”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理论,为经济学研究提供了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尽管经济学必须避免直接进行价值判断根据经济学理论作政策建议是另一回事),但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却不可避免地具有规范性内容。
因此,米塞斯所说的经济学方法论实际上有两个层次:一是如何进行经济研究的具体方法,先验性演绎是其特征。二是关于究竟什么才被算作一种经济学解释的认可,其基础是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正是后者持续地同时影响着新奥地利经济学派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性质不同的理论工作。
米塞斯认为人类行动科学有两个分支:历史学和“人类行动学”(praxeology或praxiology)。历史学是关于人类行动的理解性的经验科学,而人类行动学则是关于人类行动的先验性的演绎科学。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不能离开历史学的研究,但经济学理论本身则属于人类行动学。使得经济学成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并不是多少带有推测性的理解,而是一种严格的逻辑演绎。经济学法则不是经济归纳的结果,而是从不依赖于具体经验而不言自明地呈现于人类心智中的公理逻辑演绎的产物。这个公理即“行动范畴”(categolyofaciaon),它包含了我们赖以理解具体行动经验的所有结构性要素,如目的和手段、偏好和无谓、收益和损失等等。它比具体经验更具有一般性,更加可靠。同公理具有先验性和真实性一样,在借助附加的、以经验为根据的,而且可以证实的假设前提下,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从公理演绎和推导出来的经济法则也具有先验性和真实性。
米塞斯的公理演绎方法对于建构一个完整的经济理论体系是否可行,不是这里所讨论的问题。这里所要指出的是,米塞斯的先验论主张有其独特的哲学意义。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实证主义立场不但是一种“泛物理主义”;同时,在有关经济学知识的意义问题上,它又是一种波普尔式的证伪主义。用萨缪尔逊的话说,经济学的目的是导出“在操作上有意义的原理”,而“对于有意义的原理我只不过是指,如果只是在理想的条件下做出关于经验资料的假说,那么可以想象这个假说会遭到反驳。”“事实上,从操作意义上来说我们的理论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它的确暗示了对可观察的量的某种限制。可以想象,通过这样做它可能遭到反驳。”只有这种知识才能提供对经济过程的科学预测。而米塞斯则认为,经济法则事实上不依赖于经济事实的证实或证伪,它没有预测性价值,然而却不能由此说它没有意义。经济法则作为人类行动的一般结构,其意义在于提供了我们赖以理解经济现象的“必要真理”。理解科学和演绎科学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科学,是演绎性的,但经济科学的总目标则是理解人类行动及其结果。
关键词:法经济学/内涵争论/主流学派/非主流学派/反思
法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法经济学为研究法律制度和经济现象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和工具,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业已成为20世纪后半期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重大的学术成果。但是,由于学科立场与研究视角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者们并没有就这一学科的内涵、范围和研究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说,法经济学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论、怀疑与批判,在其向全世界传播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和观点。正如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所指出的:“法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1]这其中,关于法经济学内涵或学科性质的争论,是自始就存在并直接导致了法经济主流学派和非主流学派的对立。
一、法经济学内涵争论的由来
一般认为,法经济学是在20世纪法学研究方法变革运动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的法律研究充斥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主张法学研究的过程,要如同化学分析的方法一样。通过它,人们可以发现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法律渊源中的原则。”[2]学者们将包括经济理论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理论、观点和材料都因为没有法的意义而被赶出法学研究之外”。[3]他们“使法学纯粹化,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纯粹的法律现象及其意义上。”在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原则使法官的判决成为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19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夫·C·兰代尔将法律视为隐藏在法律案例后面的原则或教义,法学研究或法学推理的目的就是从法官的判决和对司法的解释中发现法理。在兰代尔那里,法学研究的唯一素材和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就是案例判决,其他的文献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这直接引发了英美法学研究中的教条主义运动。从此,在普通法国家,法学研究或法律活动仅仅成了法官根据三段论从判例中推导出所谓法理或教义来。
对人类的科学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法学和经济学都是随着科学的发展从古代“诸学一体”的状态中分化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学科的。因此可以说,法学和经济学本来就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他们的分离本身标志着两个学科的发展和繁荣。然而随着发展的深入以及研究者的推波助澜,最终导致两个学科从分离走向分立,使得他们的发展进入瓶颈期,难以取得突破。法学的缺陷是抽象的强调正义而忽视效率,经济学的问题是过分追求效率而牺牲了公平。正如哈耶克所说:“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在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现实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发展的基础上重新走向融合,解决单一学科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经济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才应运而生。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法学界开始全面批判兰代尔的教条主义法律思想,并进而引发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们意识到法学研究不可能是“法律自治”,而应该运用多学科的综合力量,在法学研究中向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社会学科借鉴的尝试不断出现。同时,随着凯恩斯主义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失败,美国的经济学家们也开始寻求经济问题的新的解决办法。1960年,罗纳德·科斯教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经济学的问世。其后,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加入进来,为这一理论体系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主流法经济学派——法律的经济分析
所谓主流法经济学派是指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家,他们把“法经济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强调的是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这一学派的代表任务还有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曼德姆等。
法经济学自产生发展至今天,理查德·波斯纳法官的贡献是巨大的,1973年波斯纳出版《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运用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法律制度,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一举奠定了其在法经济学领域中的领军地位。[4]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5]具体地说,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而目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同时,波斯纳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正统的法经济学从来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野心去改变经济学”。[6]
从法经济学发展的历程来看,波斯纳对法经济学内涵的界定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前面述及的主流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麦考罗和曼德姆的观点都和波斯纳相似,他们将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另一位学者乔治·麻森大学的查尔斯·罗利教授则将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经济理论和数量经济学的方法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的学科。[7]
因此可以看出,在主流学派看来,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法经济学的唯一内涵,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是法经济学的唯一研究范式,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全部。
三、非主流法经济学派——经济、社会、哲学的比较分析
在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非主流法经济学派的地位不够突出,贡献似乎也没有主流学派那么大,但是这个学派的观点是不能忽视的。其实,法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对法经济学内涵的理解就和波斯纳存在巨大差异。1997年,针对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片面理解,科斯曾经强调指出:“我所关心的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不同法律系统对特定的经济系统的影响有何不同?当采用这种而不是其它法律规则时,对经济系统又有何不同影响?这才是我对法经济学感兴趣的原因。”而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分研究现已高度发展,某种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动了。”[8]同时,科斯指出,尽管经济的法律分析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法律在美国经济中的作用,也未得到很好的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和探讨。在这种态势下,法学和经济学的互相依托的关系不存在了,法学成为了纯粹的受益者,纯粹的恳求者,在从经济学中获得了有益的营养后,却未能给与经济学任何的回报,这种不对称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应该的。这也根本违反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完整性,使得它成为了一个残缺的理论体系。
此外,非主流法经济学派的其他学者更进一步的认为,法经济学甚至不单是包括“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两个部分,这一理论应该有更大的价值空间。作为非主流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麦乐怡在其《法与经济学》一书中就指出,“法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学科,应该加以鉴别。他认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带有比较性质,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具有意识形态倾向。相对于法经济学的意识形态倾向和比较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则采用经济学的方法,用经济学的术语来作为分析特定社会所实行的法律的理论工具,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的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判。法律的经济分析仅仅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界定特定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而法经济学的首要目的,则是发现变化中的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怎样影响特定的价值观以及原则。这种方法会导致比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更见析理和人性。另一位美国法学大师德沃金则认为,法经济学是研究财富分配和社会公正的科学。
由此可知,非主流法经济学派把“法经济学”的内涵界定为“经济、社会和哲学的比较分析”,偏重强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的比较研究和综合判断。这显然提供了一个与主流学派区别很大的新的研究方向,也无疑扩大了法经济学的研究空间,对于更加充分的发挥这种新理论体系的功能是有决定意义的。
四、法经济学内涵争论的原因
法经济学作为由美国学者开创的一个新理论,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不但在美国学界很是流行,其影响早已远渡重洋,在欧洲和其他地区也已经被广泛接受和开花结果。但是,任何理论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完美的,事实恰恰相反,它们总是伴随着争议和怀疑,这是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在承认和尊重这种争议的同时,需要对它进行深入的研究,明确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法经济学的内涵争议,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如下:
(一)两个学派学者的学科背景的差异
不同的身份背景或者学科背景造成了他们对法经济学内涵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这个理由看似表面甚至片面,然而这很可能是造成学派差异的最直接原因,是符合规律和不能简单否定的。
(二)理论基础的差异
学科背景的差异决定于理论基础的差异,人是有思维定式的,尤其在当代的教育模式下,不同的学科教育经历决定了不同的理论归依,而这个理论归依正是开展研究的基点。考察波斯纳的经历可以发现,他是一个典型的法学家,对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有着浓厚的兴趣,在长期的法学教学和法官实践中,他一直坚持把法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主张把经济学的理论作为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工具和手段,对经济学的问题则并不关心。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们则认为,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是互动的,法经济学应该定位于“经济、社会、哲学等的比较分析”,强调经济学、法学和哲学的综合运用。[9]由此可见,两个学派的理论根基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五、法经济学内涵争论的反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主流的“法经济学”是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视角研究社会的重要学科,同时也是一种综合考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法论。它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主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如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等)来研究法律制度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发展趋势,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是基于法律问题和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方法及手段是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分析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是法律和法学。即:法学——经济学——法学。[10]而且我们认为,首先应分析法律制度变迁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确定法律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肯定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在此基础上应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和成本收益等。
但从根本上讲,法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创造性过程。也许是科际整合的秉性使然,法经济学不但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宝库中搜求一切有用的养分,深入展开对法律的部门法和法律规范的分析,而且以一种更高的解决问题的姿态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乃至于哲学结合起来,探究法律权利、法律价值、制度效率、司法正义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因此,非主流的“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目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
作为新兴的理论学科,法经济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的:“在法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11]
注释:
[1](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曼德姆著,吴晓露译:《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法律出版社,2005,中文版序言第19页。
[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配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3](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配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魏建:《法经济学:效率对正义的替代及其批评》,《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73页。
[5]转引自杜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页。
[6]理查德·A·波斯纳,1997:《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7]转引自秦海:《法与经济学的起源与方法论》,《比较》,2003年第5期。
[8](美)道格拉斯·贝克尔:《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4期。
[9]杜莉、高振勇:《法经济学释义及其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页。
关键词:新疆高校计量经济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
新疆高校与内地高校不同,其少数民族学生占据相当比重,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更多的抵触与消极情绪。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由于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大学生并未接受英语教学活动,而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接受计量经济学教育过程中对软件的应用就十分吃力。从而影响到少数民族大学生对计量经济学的学习效果。
如何改进新疆高校计量经济学教学质量,凝练适应本地区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特色计量经济学教学模式,探索本地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计量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实践路径,对于推动构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课程教学体系具有重要的建设性作用。本文以新疆塔里木大学经管院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为例,提出了新疆本科院校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和教学改革的建议。
二、新疆高校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形式单一,学习积极性差
(二)软件应用障碍较大
计量经济学实际操作软件eviews中并未存在相当大的词汇量需求,但是由于缺乏一个详细的指导手册,造成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英语水平相对较低的本科学生对其产生抵触情绪。
(三)教学课程安排不合理
计量经济学应当在高等数学(函数与极限,一元函数微积分,向量代数与空间解析几何,多元函数微积分,级数,常微分方程等)学习之后安排,但却存在有计量经济学先于高等数学教学的现象。
(四)教学课时安排不合理
三、新疆高校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改革意见与建议
(一)教室上课与机房操作“间作”教学
高校教务管理层应当根据具体的课时安排,采取上课与上机间作式的方法进行课程安排,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两个手段,及时反映问题,在良性互动中实现高效计量经济学的学习。
(二)加强师资力量建设
(三)扩大计算机教室承载力
高校计算机教室实际承载能力的提升需要硬件与软件的同时跟进,只有具备充足的实际承载能力才能更好地给高校学生的实际操作阵地,对于提升计量经济学的实际操作应用效果意义重大。
(四)合理安排课程与课时
计量经济学是高校经济类专业的重点课程,对于经济类专业学生的论文答辩以及考研升学或毕业工作意义重大,应当适当压缩非核心课程而加大高校计量经济学课程学时,增强高校大学生对计量经济学的实际掌握与应用能力。建议将总学时增加到64―72学时之间,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学时分别占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实验教学学时应当穿插在理论课教学之间,通过软件应用与操作及时消化各章节的理论知识,加深学生的理解与掌握。另外,计量经济学的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坚实的课程基础,在开设该课程之前,先修课程的协调与衔接尤为重要,必需的先修课程有微观宏观经济学、统计学、微积分、高等代数、概论论与数理统计等课程,打破各课程主讲教师各自为教的局面,增强彼此间教学信息的沟通交流,使得这些数学学科以及计量经济学学科作为经济学工具为经济学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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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学科属性;科学性;人文性;方法论
二、经济学的双重属性及其研究思维
三、经济学的学科特性及其研究特色
事实上,就当前西方社会而言,“对科学之上主义的不加思考的引入,(已经)成为了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大多数美国社会科学的特征”,并且,由于“在学术上对大陆哲学的摒弃,连同二战以后统计学技术与自然科学实践之间的混淆,(已经)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内在统一性,‘科学’本身成为了一种适用于任何社会研究(无论是经济学、文学批评或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通程序”;特别是,“二战以后,美国社会科学的霸权将任何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别的痕迹统统勾销了”[1]。正因如此,当主流经济学的困境逐渐暴露,而一些有识之士开始重新探究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的性质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人们已经不知道“争论的问题是什么”,“社会”是指什么?究其原因在于,理性和科学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如此严重的演化谬误:它把人类世界也视为一种静止的状态,而科学研究仅仅探询如何将这种静态世界摆弄得更有序途径,因此,不仅是经济学,甚至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也都在努力发挥理性的能量来设计和改造社会制度。
四、简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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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关系
任何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实践结果的考量。然而,在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很多领域都出现了一些偏差,关于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最终导致了经济活动中出现了问题,怎样把握理论经济学和实际应用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已经成为了各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方向。
一、理论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又被称之为政治经济学,主要内容是阐述与经济学有关的一些基础性概念和基础原理,探究与经济发展有关的规律,理论经济学是学习其他拓展类经济学科目的基础,是经济学当中的一般理论。理论经济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种是宏观的,另一种是微观的经济学。一般在书本上或者大学校园内所学习的课程,如西方经济学史等,都是包含在理论经济学的范畴之内的。
二、应用经济学
应用经济学主要是针对一些金融经济活动来说的,主要探究各个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和发展规律,还对一些经济活动所形成社会效益进行分析的一门学科理论。应用经济学会涉及的部门会比较广,会涉及到一些基础性生产部门,如农业、工业以及建筑行业领域等,应用经济学有许多的分支,因此应用经济学适用范围非常广,同时它还可以进一步去补充理论经济学的内容,充分发挥它的实用性作用[1]。
三、理论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保障。理论经济学的学习可以为应用经济学的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没有理论的东西作为依据,很多实践性的应用都是无从谈起的,在当今市场的大环境下,必须要掌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断转变过去错误的思维方式,使二者所包含的内容都能够融入到经济活动当中去。
作者:朱建朋杨旭明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1]邱海平.我国理论经济学研究2012年的新进展及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J].经济纵横,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