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解读:如何保障女性拥有绽放职场人生出彩的机会?保障法中国妇女性别歧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消除职场性别歧视的规定,覆盖了招聘、职业晋升、培训、辞退解雇等各环节,给女性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针对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给出了一套政府主导、全过程、重实效的维权防治方案。

对于这些困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所回应。它不仅细化了招聘过程中的防性别歧视条款,确保女性求职者能平等地进入职场,更保障她们在职场中走得更稳、更远。

其中,特别规定了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

这些具体明确、颇具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规范,给女性提供了多元化的维权途径和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她们的“维权工具箱”。

专家解读:多措并举,稳就业促民生

就业是民生之本。如何保障女性拥有绽放职场、赢得出彩人生的机会?遇到职场性别歧视,该如何有效维权?

本刊邀请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以及时任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芦微答疑解惑,回应关切。

《中国妇女》:如果求职的时候遇到“男性优先”的隐性门槛,或是在晋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哪些维权方式?

李明舜:我们先要界定什么是性别歧视。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别、限制和排斥都是性别歧视,但有两种情况不属于性别歧视。

一是为加速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而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如我们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了很多保护女性权益的举措;二是为生育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如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职场中的性别歧视,指的是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限制和排斥等行为,可能表现为直接歧视或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也称“形式上的歧视”或“有目的的歧视”,如招聘时限定性别招男不招女,或者对男女两性区别对待,如要求男性的学历是高中毕业,对女性则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等。

间接歧视,即结果或实质性歧视,就是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却导致对某一性别有不利影响,如非出于用工需要,限定求职者身高需在1.78米以上,这就在事实上排除了多数女性。

不论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都是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侵犯。

如果遇到这类情况,救济途径一是可以提起仲裁、诉讼;二是劳动监察途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三是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

另外,侵犯女性劳动权益的行为还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此,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的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可以对此开展公益诉讼。

《中国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请您谈谈当初设置这一条款,是出于怎样的考量?

上述条款的主要内容在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就已经写入其中,此次修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之外,又增加了在培训方面要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性。

虽然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学习,但接受系统的专业技能或领导能力等培训,不仅有助于工作能力、效率的提高,而且对于员工的个人素质、发展潜力都会有很大帮助,因此增加培训方面的内容,是对于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中国妇女》: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还新增了企业应当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歧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有关部门的约谈制度。增设的意义是什么?

李明舜: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的强化,不仅表明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也有助于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进一步约束和防范企业的违法行为,使妇女权益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救济措施”一章,为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创设了一系列新的救济途径。

如新增了联合约谈机制,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约谈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方面使劳动者有申诉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约谈,也给予用人单位改错的机会,避免矛盾激化。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中国妇女》:请您谈谈在促进女大学生就业、保障平等就业权方面,妇联有哪些好做法?

李明舜:就业是民生之本,全国妇联作为女性的“娘家人”,尤为关心和重视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促进平等就业。

近年来,全国妇联联合多部门开展“国聘行动”女大学生就业专场,帮助实现女大学生与企业精准对接,也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多地妇联采取有效措施叫停就业性别歧视,如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人社局、妇联等部门就共同签署发布了《瑞安市防治就业性别歧视联动工作机制》。

中华女子学院也举全校之力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

不仅积极与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合作关系,搭建协作平台,而且校领导带队访企拓岗,多次召开校园招聘会,搭建劳动就业供需双方的沟通渠道。大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学校对其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就业指导,对于就业困难的群体还给予特殊帮扶政策。

《中国妇女》:对于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哪些特色做法?

芦微:我们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帮助工作,并不只从毕业季开始,而是从大学生刚升入大四甚至更早就开始了。

我们会对接高校,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规划。我们有专门负责对劳动者提供公益就业服务的部门,有国家级的就业指导师,且该团队正在不断扩大。我们还不断调整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规划的课程,深入高校进行讲解,希望能帮助他们尽早规划职业发展。

对于家庭困难的大学毕业生,尤其是女大学生,我们在建档之后,由负责干部一对一精准帮扶。有一位常年从事大学毕业生帮扶的干部叫董泉,他的本职工作就是帮毕业生“找工作”,为东城区的应届毕业生做就业服务。每年毕业季他都会和同事为毕业生就业日夜奔走。

职场中的性别歧视不只影响女性求职者个人,还直接影响其家庭,甚至影响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因性别问题不录用求职者或因性别提高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等违法行为,我们依据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影响5人以上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增加2000元罚款,且责令对方改正。

如果在改正期内没有改正到位,还会继续采取相应处罚。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专设了女职工维权“绿色通道”,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THE END
1.陇姐学法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受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具体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中华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Q5MDQyMg==&mid=2651556978&idx=2&sn=50596eb77d6dc2376940ace4bd666853&chksm=809dbe31d56d5f917a3ed676ea22cf27547a7d3fde9c23b576fec6c52dc51ca6613e5f02cf7c&scene=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2022年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等提请会议审议。制定历程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6%87%E5%A5%B3%E6%9D%83%E7%9B%8A%E4%BF%9D%E9%9A%9C%E6%B3%95%EF%BC%88%E4%BF%AE%E8%AE%A2%E8%8D%89%E6%A1%88%EF%BC%89/59551261
3.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pt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pt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单击添加副标题汇报人:XXX目录01单击添加目录项标题02妇女权益保障法概述03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0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与监督05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意义与影响06如何更好地保障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401/5304232022011133.shtm
4.“三八普法周”——“她”权利: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亮点解读 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离不开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改”。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重大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6928104.html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理解与思考在一片叫好声中,笔者关注到一个不起眼的条款存在BUG——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该条规定乍一看似乎没问题,但是认真想一想,与现行劳动立法相冲突了——为http://www.cqlsw.net/legal/legislation/2022111639900.html
6.聚焦女性权益保护为她撑起法治“保护伞”庭柯岩法官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和劳动权两方面展开讲座内容,重点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结婚条件、离婚程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妇女劳动权保护等重点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https://www.bj148.org/wq/qwzfw/cy/202303/t20230310_1648351.html
7.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法条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定。 要实现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不仅需要有权利的无差异对待,还需要https://mip.64365.com/zs/63892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