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将中国女性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整套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人格,自由和权益受到严重束缚。到了民国时期,虽然在立法上参照外国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晚清婚姻制度。
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律强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提高了子女在婚姻选择中的自主权;废除了诸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比如“重婚、纳妾”,并禁止“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诸此种种,新的婚姻法律有助于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并且增强了妇女的主体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对妇女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法律规定妇女可以主动要求离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制订的邓颖超
该法条对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只作出流程性规定,并无其他限制条件。1950年5月开始实施新的婚姻法律至1953年,全国掀起了离婚高潮,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案件急剧增加,这对于打破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3年,铁路局职工向旅客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从颁布到修订,从导向到实践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根据宪法等法律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奠定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但由于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低,在实际生活中适用存在困难。因此,2005年该法修订时,在妇女的各项权利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法的适用性;并且增加了一些强制性规范,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强制性规范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将性骚扰的性质从社会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为遭到性骚扰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结语
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中国女性从封建家庭制度解脱出来,开始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生活,再到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我们探讨如何系统性、制度性预防和制止女性在学习、工作中受到的侵害和不平等待,每一条法条之下,都埋藏着女性真实的苦难与困境,同时又蕴含了改革的决心与希望。历史的车轮永远不会停下,让我们一起期待,属于所有女性的广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