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制定于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该法实施30年以来、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大修,这次全面修订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法治成果,实现了新时代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新飞跃。

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当时是基于“充分发挥妇女的伟大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现实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

这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其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内容,而且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政府保障和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目标,这就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与妇女全面发展之间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而凸显了以妇女为中心、妇女本位的鲜明特色,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的集中体现。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求新时代的妇女权益保障必须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必须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必须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必须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实现由确定群体性标准为主到确定群体性标准与个体权益救济相结合的飞跃

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实施以来,虽然在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司法化程度一直比较低,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具体案件依据的情况屈指可数。

参与1992年制定和2005年修改的主要专家杨大文教授明确指出“全体妇女有其群体权益。妇女群众中的不同部分——次群体或亚群体,如女职工、农村妇女、女学生等,也有其各自的群体权益,对不同层次的妇女群体的权益提供各种有效的法律保障,应当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也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所在。至于妇女的个体权益,女性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其法律地位是与男性公民完全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侵害。对那些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无需重复规定”。

实现由目标导向为主到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飞跃

本次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于重点保障妇女群体权益、确定处理男女两性社会关系即处理男女两个群体之间的原则和标准的出发点,因而在具体内容方面更多注重了坚持目标导向,不仅在立法目的和总则中确立了总体的目标,而且在各个具体权益的每一章的第一条中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相应的权益目标要求。

目标作为对实现美好理想的概括和总结,是想要达到的境界或目的。坚持目标导向,就是以实现美好理想为工作目的,这有利于紧紧围绕既定目标开展工作,始终在目标指引的方向和道路上持续奋进。正是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了相应的目标并明确了政府实现该目标应承担的保障责任,从而引领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

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坚持目标导向必须与坚持问题导向相结合,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才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我们要在坚持目标导向过程中,不断地解决目标实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不断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中向着既定目标迈进。为此,本次修订把坚持问题导向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拐卖妇女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实现由倡导性规定为主到倡导性规定与实操性规范相结合的飞跃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方面实现了由倡导性规定为主到倡导性规定与实操性规范相结合的飞跃。这主要体现在新增和完善了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第三条)、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第八条)、分性别统计调查制度(第九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度(第四条)、侵害妇女权益发现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九条)、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七十七、八十条)、就业歧视防治制度(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七十七、八十三条)、孕产期特殊保护制度(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第六十七条)、督促督查制度(第七十三条)、联合约谈制度(第七十四条)、公益诉讼制度(第七十七条)、告诫制度(第八十条)等十三项具体的制度措施上。

上述制度机制的完善,增强了保障妇女权益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织密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之网,使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屏障更加坚实。

实现由平等权益的特殊保护为主到平等权益的特殊保护与特殊权益的重点保护相结合的飞跃

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并不在于要全面确认妇女的各项权利,而是要通过若干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通过对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从而使妇女平等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真正落到实处。

本次修订在坚持对妇女的平等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同时,强化了对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和弱势妇女群体的权益予以重点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生育选择权的保障(第三十二条)、对妇女生育安全权的保障(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生育保障权的保障(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上。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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