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组织体系制定了大量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保护妇女权益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规定。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强调尊重基本人权,并在具体问题上阐述了男女平等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人人固有尊严和男女平等原则。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妇女有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国际公约规定。1952年12月20日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有权担任公职和执行一切公务。1957年1月29日通过《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其目的是结束过去妇女因处于从属地位,其国籍因受丈夫的影响而出现的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不正常现象。1967年11月7日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重申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1979年12月18日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重申了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妇女权利原则,被视为“国际妇女权利法案”。
越南:保护妇女权益法律化
越南对妇女的平等保护处于世界领先地位。1946年的越南宪法,首次将妇女的权利法律化和制度化。此后,保护与尊重妇女的权利成为越南政府履职的一项重要政策原则。2000年10月12日,越南政府决定延长女性公职选用的年龄,与男性保持一致。
2002年,越南公布《至2010年提高越南妇女地位全国战略》,强调男女在经济、人身和财产、婚姻和家庭事务、政治参与、公共管理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法院和各类机构要保护这些权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要保护妇女免于暴力侵害。同时,还颁布了《劳动法(修订)》,以确保女性就业平等权利。
2006年11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性别平等法》。该法第6条明确重申了两性平等的基本原则:1.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平等;2.男人和女人在性别方面不受歧视;3.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不被视为性别歧视;4.旨在保护和支持母亲的政策不被视为性别歧视;5.确保主流化的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6.实行性别平等是机关、团体、家庭和个人的责任。
老挝:提升妇女地位
老挝采取法律、行政等多项措施,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老挝关于性别平等原则,已经纳入《宪法》《刑法》《家庭法》《劳动法》《妇女发展保障法》《防止对妇女儿童暴力行为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老挝政府十分重视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率,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倡导和保护妇女权益,并将营造妇女发展的和谐环境作为促进性别平等工作的重点。
韩国:保护女性被害者
为了保护性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调查与审判犯罪的公务人员不能泄漏被害者姓名、地址、年龄、职业、外貌特征等信息和照片。另外,法律虽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但为了保护性暴力被害者的私生活及家庭和睦,可以进行非公开审判,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审判。保健福祉部长官以及地方官员可以指定国立医院、保健所或民间医疗机构为治疗性暴力被害者的医疗机构。
英国:反对就业歧视
关于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法律界定了五种违法或犯罪形式:女性被禁止参加任何社交活动;女性在家庭财政方面没有任何权利;对女性身体上的伤害;对女性实施性暴力和性虐待;对女性实施精神上的虐待。这五种虐待形式往往同时集中于一位女性身上。在大多数案例中,法庭会通过发出禁令强制被告人不得再继续施加暴力。
日本:反对家庭暴力
日本在反家庭暴力和反性骚扰方面制定了规范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一批典型判例。2001年,日本颁布《家庭暴力制止法》,该法责成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止家庭暴力,并建议为受到暴力殴打的妇女提供咨询场所和避难场所。根据《平等就业法》,日本厚生劳动省制订了一套指南,确定了性骚扰的范围和性骚扰案件的处理程序。日本法院也判决了一大批性骚扰案件。1990年12月20日,日本地方法院作出第一例性骚扰判决,原告在为一家宾馆工作时,她的监工对她非礼,她辞掉了工作并对监工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将原告仅仅当作取乐对象,但是被告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