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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唐代法律对妇女订婚,结婚,婚内财产支配和继承,离婚,再婚,妾的地位等几个方面的规定,分析唐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享有权利和社会地位。并根据唐代法律规定结合唐代社会发展状况,分析唐代妇女在婚姻中可以取得一定自由和地位的原因。这对现代社会如何提高妇女地位,给予妇女在婚姻中更多的自由,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女性地位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关系为男尊女卑。丈夫的地位和权利一般是高于妻子的。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道德方面宣传三纲五常,夫为妻纲,并允许一夫多妻制。妻子为丈夫的附属,对丈夫的决定要言听计从。压迫女性的地位和权利,甚至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造成了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从法律层面看,律法中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凡者,杖百十“。诸殴伤妻者,减凡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妻子殴打丈夫,若丈夫没有受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丈夫受伤,则惩罚加倍。而丈夫殴打妻子,若没有造成妻子受伤,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殴打致妻子受伤时,才会收到惩罚。且这惩罚比普通伤害罪还要轻。丈夫打妻子要比打陌生人要”合算“得多。除了殴打,致伤的区别对待外,唐律对夫妻间伤害,通奸等方面的惩罚力度都明显不同。对丈夫的处罚总是趋向减免,而对妻子的惩罚趋于加重。这体现了封建社会对男性地位的保护。

在经济地位方面,唐代的妻子是没有绝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她们无权去分配财产,但作为人妻,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甚至对从母家继承过来的遗产,有独立的使用和分配,支配权。这种权利是明确收到法律保护的。"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若丈夫去世且无长子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家中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妻子有权利带走嫁妆及一定的家庭财产。这几方面都体现了唐律对女子财产权的保护。唐代的妻子在家庭生活中还可以掌握一部分财政大权,经济上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这可以保障她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和尊严,使她们在家庭中可以站稳脚跟。

唐代法律明文规定男性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若男性娶妻之外另有妻,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唐代家庭中除正妻外,也允许男性纳妾。唐律规定纳妾属于买卖交易,不属于婚姻范畴。也不会有正式的“六礼”仪式。纳妾时给女方的财物不属于聘礼,而是买卖交易的一部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极低,没有财产管理权,分配权和继承权,在家听从丈夫和正妻的命令。妾没有资格参加宗族祭祀的活动,亲生子女也只认正妻为母。作为买卖的商品,妾并没有离婚权,也不受法律保护。丈夫可以随时抛弃她。“夫爱之则留之,夫厌之则遣之“。

唐代法律对女性改嫁是持不反对,甚至某些层面上鼓励的态度的。会给予改嫁妇女一定的经济资助。在唐代的皇室公主,官员之女中改嫁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也反应了在唐代,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比较稳定,民众的思想逐渐开放,对女性多了许多理解和尊重,愿意给予女性更多在再婚方面的民主与自由。

总体来看,唐代的法律一方面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继承权,离婚权,再婚圈。但同时也限制了女性的婚姻自主选择权,家庭财务管理权。在当时封建思想横行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承认,唐代的法律赋予了女性比较高的民主自由和社会地位。这种自由一方面来自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思想的开放与包容。另一方面也来自于统治者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而在律法上作出的努力。尤其是武则天掌权时期,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甚至可以做女官。这都体现了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

唐代对女性的尊重,是当时社会宽容开明,制度完善,经济发达的一个缩影。国泰才能民安,保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思想开放,妇女的地位才可以进一步的提高。这对我们现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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