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期妇女解放(1949—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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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建设70年

妇女

女性

同工同酬

职工人数

经济地位

政治地位

女性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男子

妇女参政

女性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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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

新中国成立后极大地改变了广大妇女经济上无权的状况,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毛泽东指出:“中国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新中国的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

(一)劳动权益和就业情况

在政策和国家强有力的感召和支持下,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女性就业人数和共和国的建设步伐共进。

1949年,城镇女职工人数为60万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从1952年到1960年间,女职工人数从184.8万人增加到1008.7万人,其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也由11.2%上升到20.2%。在“大跃进”的背景下,特别是1957年到1958年的一年间,女职工人数几乎是一夜之间就增长起来。人数由328.6万人增至810.8万人,增加了2.47倍;比重由13.4%增至24.8%,达到了20世纪50年代的巅峰(见表10—1)。

(二)同工同酬,收入平等

二妇女政治地位的解放

妇女政治地位是衡量妇女地位的核心内容,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妇女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没有独立的人格。女性在政治上的解放,必须依托经济上的解放,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摆脱了封建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禁锢,走出家门,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来,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显著提高,政治地位大大提升。

(一)积极参政议政

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推动女性参政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之后,党和政府从法律上保障女性参政议政,确立女性参政权利,不遗余力地支持和保护女性行使参政权利。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广大女性参与民主选举的权利,拟定了各项保障女性参与选举的制度,给予女性参政议政的条件。新中国成立前夕,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使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成为国家生活的行为准则,为确立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参加民主选举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女性参政议政最基本的途径。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家庭中的家务劳动多数是妇女承担,这与社会劳动和参政议政必然产生矛盾,妇女很难驾驭两项之间的平衡。因此,党和政府不仅颁布一些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参政权利,还对于女性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了一些保护女性参政的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减轻女性参与政治的家庭负担,比如逐步举办保育院、以工厂机关为单位办托儿所、定期组织女干部互助合作带孩子等。据全国妇联统计,截至1956年,全国农村各类托儿所组织收托儿童600多万人次。到1958年,托儿所组织达到345个,入托儿童6400万人,增长了10倍。[※注]

妇女参政,除了有关平等参政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外,其核心内容就是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以及为了实现妇女参政比例而采取的配套措施。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政比例有所上升,女性在国家最高领导层中的人数和比例有所提高。例如,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女性代表的数量为147位,占总数的12%。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人员中妇女占20%。[※注]1955年3月8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章蕴发表讲话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千二百二十六名代表中,有一百四十七名妇女,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在基层中,有九十八万名女人民代表。”[※注]新中国妇女和全国人民一起,以巨大的热情和主人翁的态度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参与了基层政权的建设,她们进一步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周围,努力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

(二)妇女婚姻家庭的解放

为了使广大劳动妇女摆脱自古以来受压迫、被摆布和不自由的婚姻命运,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颁布后,很多长期受婆家和丈夫欺凌虐待、受尽折磨的妇女得以提出离婚诉讼,摆脱封建婚姻带给她们的枷锁。

新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除了应归功于婚姻自由外,更多地得益于妇女独立经济地位的确立。自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确立后,妇女收入不断增加,妇女同男子一样成为家庭财产的创造者,受到更多的尊重,也争取到了更多的对家事的发言权和决定权。[※注]

三妇女文化教育发展

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妇女的文化教育水平不仅决定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地位,而且决定在政治觉悟及参政意识上的强度。故此,要进一步提升妇女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教育的推广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保了妇女同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有赖于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的大幅度提高,也可以从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中体现出来。

1949年以前,中国女性文盲的比例高达90%。新中国成立后,宪法赋予了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群众进行扫盲。在1952年、1956年和1958年进行的扫盲活动中,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到1958年,全国已有1600万妇女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愚昧无知的状况。[※注]

在基础教育中,女性的比例也在逐步增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适龄女童的入学率只有15%左右;到了1951年,在小学中,女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提升到28%;1965年则达到39%。在普通中学中,1951年女学生占在校生的25.6%,到1965年增加到32.2%。[※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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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论清末民初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1901—1928)【摘要】:妇女问题历来都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近代任何要变革社会的政治派别及其代表人物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妇女的法律地位,则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妇女的法律地位极为低下。 鸦片战争的炮火打开了中国古老的大门。随着国门开启,西方的“天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02-2001014472.htm
8.从法制史看中国妇女地位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学习了中国法制史,纵观古今,各朝律例在妇女的婚姻和继承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妇女在各个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地位。在西学东渐、欧风美雨冲洗中国之前,中国一直盛行男尊女卑,妇女始终处于男人权力与意志支配之下,缺乏基本的自主与尊严。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在这方面,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622/12/91891_34563513.shtml
9.从家暴现象看宗法制对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地位的影响其次就是程序性和仪式性的重要性。在古代婚姻制度中,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都具有一系列的形式要件,并对外的身份地位也格外重要,婚姻缔结程序繁琐且有详细法律规定。 另外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表明夫为妻纲,妇女是没有社会地位的,一切只能依靠自己的丈夫并从一而终,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也成为一种道德和法律上的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53898.html
10.国策一法两纲两规划知识问答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的实践、传播和发展,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关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深刻阐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10.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答: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http://www.ahczfl.org.cn/News/show/205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