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法治|再论正当防卫制度:法律人要让冰冷的法条温暖人心法治中国澎湃新闻

从备案审查新规出台到正当防卫制度的加强适用,从寻衅滋事罪的实践调研到网络暴力的司法规制,从呼吁律师权益保障到民企保护的立法行动,从醉驾入罪标准的提高到轻罪化时代的应对,从营商环境法治建言到司法公开的再出发,这些具体的法治实践不仅关乎公道与人心,还检验着法治底蕴和成色。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指出,要着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新的一年,法治更新方向何在?法治信念如何厚植?信念之火何以燎原?这些命题事关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扎实推进。

时值2024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此推出专题策划——“何以法治”,选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行政等领域重点议题,邀请法律界人士解读、评析法治实践情况,以此明晰何以法治的路径,为提升和促进法治贡献卓见。

针对正当防卫制度,我们特邀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撰稿。在他看来,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机关逐渐开始认可,法律逻辑不应超越公众情理,但要尽量用情理去解释法律,要让冰冷的法条能够温暖人心。

澎湃新闻注意到,龙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热播之后,正当防卫制度再次跃入公众视野。

这一影片片名引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案情改编自社会热点案件“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其中发生于2018年8月的昆山反杀案,激活了司法实践中沉睡的正当防卫制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中是被严格限制的,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

这一意见是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第一部司法规范性文件,对于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提供了有效指引。不过,司法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也在提醒公众,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即使以暴制暴也需要适度。

如何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乎着公道与人心。“法律人要做的是,用人类情理来化解法律逻辑的困境,让冰冷的法条能够温暖人心。”高艳东副教授在专稿《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情理》中表示,法条中的“不法侵害”是机械逻辑,但如何判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却是个情理问题。

他直言,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中,曾经的很多判例认为逻辑高于情理。因此,大量见义勇为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但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机关逐渐开始认可,法律逻辑不应超越公众情理,但要尽量用情理去解释法律。

“现代法律人的任务,就是平衡情理与法律的关系。”他观察认为,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发案率稳步下降,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鼓励见义勇为,扩张正当防卫权,也在情理之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符合逻辑而在于遵循情理,最难的就是如何在两者冲突时平衡好其中的关系,并将情理转化为法律,“平衡法律与情理是复杂的工作,也是现代司法者的最高要求”。

以下为专稿全文:

近期,张艺谋导演的《第二十条》成为热播电影。其主线是讲了三个正当防卫的故事:高中生打伤校园霸凌者、公交车司机重伤调戏妇女的流氓、丈夫捅死催收高利贷的强奸犯。

影片主题是情与法的冲突,即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还是情理?法律逻辑强调客观评价,按照无感情的机器人进行三段论评价,很多义举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报复。例如,影片中检察官一帧一帧地播放慢动作再逐步判断:公交车司机出手制止正在调戏妇女的流氓,属于正当防卫;而双方扭打在一起时,就是互殴;而在流氓打人离开时,司机再击打其头部,就是故意伤害。而情理强调价值判断,从常情、常理上讲,社会应当鼓励见义勇为,司机制止流氓调戏妇女反遭流氓殴打,在当时情景下司机持械反击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中,曾经的很多判例认为逻辑高于情理。因此,本着“法不容情”的理念,大量见义勇为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甚至让民众产生“好人无好报”的印象,逐渐对他人的危难选择冷眼旁观。然而,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机关逐渐开始认可,法律逻辑不应超越公众情理,情理不是法律,但我们要尽量用情理去解释法律。

法律逻辑归根到底是人的逻辑,法律的底色是情理。以影片讨论的正当防卫为例,法律将正当防卫的前提设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侵害与防卫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应当同时存在,没有侵害,何来防卫?从逻辑上讲,“不法侵害结束后无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停止了,当然就没有正当防卫存在的余地了。在放高利贷者强奸债务人妻子离开时,从片段化节点来看,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丈夫再行攻击就是事后报复而不是正当防卫。但是,放高利贷者长期威胁受害者一家并实施强奸,在未来仍会继续犯罪行为。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不法侵害并没有结束而且看不到尽头。直觉正义告诉我们,丈夫攻击刚实施完性侵的强奸犯,是人之常情、国之常理,我们无法期待一个丈夫看着一个随时会卷土重来的强奸犯潇洒走开,这也是“于欢捅死辱母者案”面对的法律难题。

法律人要做的是,用人类情理来化解法律逻辑的困境,让冰冷的法条能够温暖人心。法条中的“不法侵害”是机械逻辑,但如何判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个情理问题。在《第二十条》中,检察官用了“整体综合评价”来解决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即放高利贷者多次对债务人妻子进行性侵,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中、尚未停止。其实,检察官应该更进一步指出,即使事后在放高利贷者车上没有找到刀,丈夫的行为也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因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客观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危险性。对一个刚实施完暴行、尚未逃离现场、态度飞扬跋扈的罪犯,其人身危险性仍然存在:杀手有杀气,即杀人者可能再杀人;强奸犯歹意未消,即性侵者可能再实施其他罪行,强奸后再猥亵、杀人或劫财时有发生。

简单地讲,即使凶手只开了一枪就把枪收起来了,但旁人仍然有理由担心他会再开第二枪,不法侵害因而一直“正在进行”。因此,只要罪犯在现场没有被制服,受害人及其亲属都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准确的表述是,罪恶应当向良善让步。只要违法者不投降,护法者就有防卫的余地,凶手的人身危险性也是防卫对象。这种“优先保护守法者”的人类基本情理,完全可以通过层层说理,转化为法律逻辑,很多司法难题就在于我们不擅长用情理解释法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符合逻辑而在于遵循情理。神权时代的法律权威来自上帝,但在今天,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信服。人民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表达了人民认可的基本价值。除了科技等少数领域,在大多数生活领域中,法律就是常识、常理、常情的另一种体系化表达。民意和法律使用不同的话语体系,但都导向了基本一致的结果——公平与正义。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而不是“以逻辑为中心”,其实就是“以人民认可的情理为中心”。“人类基本情理”就是法条之上的自然正义,只考虑机械法律逻辑的司法者,有时会违背更高的自然正义。例如,在“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中,一审法官只考虑法律逻辑,认为王力军没有按照当时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理经营许可证,而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按照最基本的社会常识,市场经济下的粮食自由买卖,与计划经济中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有天壤之别。二审法院改判王力军无罪,也是用人之常情、民之常理,调节了法之逻辑。

同理,在《第二十条》中,公交车司机见义勇为打伤流氓被判三年,无论检察官按照怎样的法律逻辑解释其行为有罪,都违背情理,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服。类似机械按照法律逻辑的判决,反而会损害法律的生命力。其结果要么是出现法律与民意的对立局面,形成大量的法外纠纷解决机制(如上访),要么是形成法律对社会美德的压制,如“南京彭宇案”就引发了“谁扶老人谁有错”的道德滑坡悲剧。

现代法律人的任务,就是平衡情理与法律的关系。简单靠公众情理或法律逻辑断案很容易,前者是古代乡贤的做法,后者是智能AI的工作。最难的就是如何在两者冲突时平衡好其中的关系,并将情理转化为法律。而且,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情理观。在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条款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好,暴力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彼时,司法机关严格控制私力救济、防止以暴制暴,符合当时的社会情理。而近年来,暴力犯罪的发案率稳步下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鼓励见义勇为,扩张正当防卫权,也是当下的情理判断。

平衡法律与情理是复杂的工作,也是现代司法者的最高要求。在影片中,张艺谋导演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方面,通过程序正义协调二者的冲突,检察官面对先例苛刻认定正当防卫的无奈,选择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化解压力,以程序公正追求更高的实体正义。检察官也是人,也要面对各种考核压力尤其是先例的制约,很难奉行个人英雄主义。在面对重大争议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让更多人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情理,更准确地解读法律。听取更多的意见,在集体主义中发挥个人英雄主义,也是影片为司法困境给出的救赎之路。另一方面,谨防“谁声音大谁有理”的怪象。情理并非“多人的看法”,《第二十条》也警惕了“人多即正义”的社会乱象。村霸企图利用纠集多人给检察院施压的方式,造成“人多有理”的假象。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做法绑架司法,扭曲情理的作用。司法者应当兼听则明,但更要屏蔽噪音。对类似现象,影片通过对闹事者的处理,传达出“法律是讲理,不是闹事”的法治理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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