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基本法律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你可以试下。
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分类,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具有强制力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狭义的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基本定义为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发,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效力低于宪法。
行政法规是指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性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向外发布。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什么: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
2.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3.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
4.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5.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
6.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你好,如果答案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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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3、除刑法典外,其他法律均无溯及力。4、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一般法律只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通过。5、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
6、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7、我国的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8、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9、居委会、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0、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1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3、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4、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15、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16、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17、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的方针。
18、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19、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