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目前在我国存在的社会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4个方面: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
一、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及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救助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的生活成为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20世纪50年代中期后,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了合作化,农民的生、老、病、死都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来给予保障。其中包括"五保户"制度。城市居民基本上被安排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居民的生活虽然有比较好的保障,但是总体生活水平并不高。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贫困人口有2.5亿人。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后,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富民政策",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急剧减少。1985年,为了实施大规模的扶贫开发活动,确定了以人均年收入200元为贫困线。当时,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仍有1.25亿人。经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到20世纪80年代末上述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3000万人。1991年,考虑到物价指数和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为了更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将贫困线提高到300元,按这样的口径统计,当时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为6000万人。到1993年制定"八七"扶贫攻关计划时,又再次将贫困线提高到400元。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8065万人。在整个计划实施期间,扶贫攻关成效卓著,1996年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6000万人,到1998年又减少到5000万人,到1999年底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3000多万人。对此,国际社会给予了高度评价,称之为"伟大的脱贫运动"。
二、我国社会救助的问题及对策
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社会救助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首先,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跟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其次,社会救助标准过低,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的救助资金很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再次,缺少必要的立法措施的保障,在社会救助的许多环节上还是无法可依,还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无法获得有效救助,而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往往能够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特别是在城镇中由民政部门实行的对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困难家庭的救助存在很多问题。最后,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自身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做得还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工程。
第一,要从立法上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基本职责予以明确,进一步突出社会救助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此外,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救助秩序,特别是对各类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严格界定,真正地为需要救助的人群提供生活上的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建议在必要时,可以由民政部门牵头,起草一部《社会救助法》,全面规范社会救助事业所涉及到各种社会关系。另外,对在各类自然灾害中受到损失的情形需要出台统一的《灾害救助法》,统一灾害救助标准,规范灾害救助行为,防止各种虚报灾情、扩大损失以及救灾物资不到位以及被占用现象的发生。
第四,建立受救助人员公示制度,不论是城市中的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贫困户,还是农村中的"五保"户,凡是接受国家财政无偿救助的人员名单都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受救助人员在消费方面的一些权利施加一定的特殊限制,防范救助被滥用的现象的出现,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获得必要的救助。
第五,进一步开放社会救助渠道,鼓励国外的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境内开设各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机构。特别是应当加强与联合国救助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争取更多的外部资源来支持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要通过政策来引导企业和个人出资从事社会救助事业,大力发展以从事社会救助为公益目标的非赢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六,要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受救助人员的合法权利。政府应当转变在社会救助问题上的"恩赐"的心态为"服务"的精神,将社会救助作为现代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