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对“环境”、“资源”、“生态”理解的不同
2.对环境法本身研究对象理解的不同
3.研究视角的不同
4.救济路径的不同
二、自然资源损害之名称确定
(一)自然资源损害名称之确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要正确的界定自然环境本身所造成损害之内涵,先要厘清“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之间的关系,并做出名称的合理选择。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将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称之为自然资源损害;将环境损害界定为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及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对生态损害中的“生态”采狭义概念指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或生态功能。这三者的关系应该为环境损害下的自然资源损害,①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即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损害。
(二)自然资源损害名称确定之原因
1.体现客体命名的原则
2.有利于明确损害的内涵
(一)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就__而言,资源是发展最大的资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县域经济,必须要重视和发挥资源的经济属性。推行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是要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真正按资产的属性去经营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达到优化配置,让自然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作用下合理流动。
(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客观要求。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其本质在于处理好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安排,要求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坚持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
(三)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履行保护生态和发展经济职责的现实需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必须把__的生态优势放在中省市发展格局中去谋划和定位,自觉跟紧中省市步伐,忠实履行好生态保护的职责。推行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承认资源的经济价值属性,把自然资源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对自然资源有偿、有限利用的观念基础上,有利于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摒弃“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模式,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实现生态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同步。
从__目前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现状来看,仅在建设用地、煤炭资源开发等极少数领域实行了资产化管理,在多数领域是通过审批许可进行管理,如河道取水许可、经济林木采伐手续等,资源管理基本还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同时在具体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缺位。从县级层面而言,政府各个组成部门分别是各自领域的自然资源管理主体,在实践中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表现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监管乏力,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在市场化过程中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而是自然资源直接开采方获利丰厚,资源开发利用失当。如水电开发,除在建设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投产后产生少量税收外,开发者并不需要缴纳其他任何费用,往往形成了开发商“一本万利”,政府职能部门却难以约束其履行生态保护的责任,加之商人的逐利性,部分河道生态基流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水资源过渡使用,从而影响水生态环境。
(二)资源开发使用成本偏离市场经济准价体系。目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通常是通过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来体现资源所有者权利在经济上的实现。按现行政策,土地、水、林木等资源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资源税覆盖面过窄,造成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十分突出。从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上看,应税资源的最终产品价格比非应税资源的最终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体系必然导致对非应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
(三)开发管理呈无序性状态。一方面,由于资源开发使用几乎没有成本,在招商引资中也未对开发强度、开发和使用期限等方面设置准入标准,导致出现“圈而不建、建而不果”的现象,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行政监管和资产管理职能没有分离,主管部门既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责任,又代行自然资源资产运行管理职能,政资不分并缺乏必要的资产监管的体制机制,客观上造成为获取资产收益而忽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出现行政权力干预正常的资产出让或转让,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资产的运营绩效,还极易诱发腐败问题。
(四)资源要素资产化管理水平低。实践中,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对资源使用价值的管理,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价值管理,重视资源的物理属性而忽视资源的商品属性,这使得国有资源既不能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也不能进行产权的转让与置换,所有者权益在经济上得不到实现,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重制约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迫切需要改变资源的廉价和无偿使用体制,提高资源的资产化程度,让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产生充分的调节作用,促使资源开发走集约高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通过对__自然资源的现状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实现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二)建立资源性资产台帐。底子清楚是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前提。一是开展自然资源普查。对县域土地、矿产、水、森林、生物等资源进行普查,把家底子盘清,为资产核算打牢基础。二是实施确权登记。借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经验,逐步对县域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对自然资源在实物量上实施产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三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根据自然资源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分类建立台账,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为划定生态保护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环境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1.环境管理要求对环境成本进行核算
2.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
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注重经济产值及其增长速度,忽视资源基础和环境条件。单纯追求产值、互相攀比增长速度,而不顾资源毁损、环境恶化。作为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主要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包括了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考虑了固定资产折旧,但没有考虑自然资源耗损的折耗和生态资源恶化的损失。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缺陷导致国民经济产值的增长带有不真实性,如果考虑由于环境退化和耗减的直接费用,以及引起未来生产潜力损失的自然资本“贬值”两个方面的费用,核算得到的国内生产总值就会低得多。因此,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必须增加环境成本的核算。
3.正确计算产品成本的要求
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耗费,包括人造资产的耗费,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等环境资源的耗费,劳动力的耗费等等。产品成本应由物质成本、劳动成本、环境成本三部分组成。但是,现行的成本计算只包括物质成本和劳动成本,不包括环境成本,使计算的产品成本不真实,成本核算也不符合真实公允的原则,进而形成国内生产总值虚增。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主要生产和出口高资源消耗、高污染的初级资源产品,使本国的自然资源匮乏,环境资源恶化,甚至造成跨国境或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由于出口商品的价格不包含其全部环境成本,造成国际贸易中环境资源负担的不合理现象,造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剥削”。而环境成本核算就是要求在产品的价格中反映出环境成本,并由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这对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成本的分类
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中提出,“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环境成本按与环境资产的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生态资源保护费用和生态资源降级费用。
(1)自然资源耗减费用是指资源产品生产所耗用自然资源储量的货币表现。在开采自然资源并形成资源产品的过程中,耗费的各种自然资源,其中一些形成资源产品的实体,一些有助于资源产品的生产。如矿产资源、植被、水等数量减少均属于自然资源耗减,其轻减的价值就是自然资源耗减费用。
(2)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是指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实现的物质基础而发生的人类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为了保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存量,需要采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需要寻找替代品、需要对矿产品进行深加工等等,这些措施发生的支出构成了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的费用。
(3)生态资源保护费用是指为保证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所发生人类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生态资源保护费用按照支出的用途分类,又可分为维护生态资源现状的支出、预防污染支出、治理生态资源交出、生态资源破坏损失等等。维护生态资源现状的支出是指生态资源并未受到危害,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既定质量,进行必要维护活动而发生的费用;预防污染支出是指生态资源尚未受到危害,但已经预料到污染有可能发生,为避免其发生进行预防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治理生态资源支出是指破坏生态资源的事件已经发生,要减除已发生的危害,治理活动中发生的支出。人为破坏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是指损失已经造成,难以在短期内甚至相当长的时期内得到治理、弥补和恢复,损失本身虽然不是人们的直接支出,但是损失意味着资源的耗损、财富的减少。为了尽量减少臭氧层空洞、土壤侵蚀、沙漠化.洪水及干旱、水质退化等对环境良性循环的影响,需要采取措施,为此所发生的支出构成了生态资源保护费用。
(4)生态资源降级费用主要反映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内,不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如臭氧层空洞、土壤侵蚀、沙漠化、洪水及干旱、水质退化等生态资源降级的损失,其价值表现为生态资源降级费用。
三、环境成本的核算
1.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的核算
对自然资源耗减费用计量的前提是对环境资产进行计价。资源产品生产企业所消耗的自然资源,经过一次生产过程后就改变其实物形态,它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一样具有存量的性质。将自然资源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可认为是对环境资产存量的核算,而将自然资源的耗减作为一项费用核算,可认为是对环境资产流量的核算。流量的核算总是要受到存量计价的影响,而流量的计价又影响到存量的现存价值。
既然自然资源具有存量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存量的方法进行自然资源耗减费用的核算,即耗减费用按照发出存量的方法计量。其耗减费用就相当于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或直接材料”,其确认与计量均可参照
“原材料”项目进行。在会计处理时可以将耗减费用作为一个成本项目列入到资源产品成本中去,在成本项目中增加一个“耗减费用”项目,专门核算资源产品耗用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同时为了保证“环境资产”账户能反映某一会计主体所拥有的环境资产总量,应设置“环境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反映耗用自然资源而减少储量的货币表现。该账户为“环境资产”账户的抵减账户,通过其抵减可以反映该会计主体拥有的环境资产净值。
2.维持自然资源基本存量费用的核算
3.生态资源保护费用的核算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租值耗散;产权;价格管制
10085831(2017)05006806
长期以来,中国现有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管理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置,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所有权属与实际使用的矛盾突出;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大宗资源开发存在盲目性;管理审批方式单一;资源开发保育监管不到位;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缺乏合理的市场机制调节[1]。这些问题的出现,部分缘于自然资源资产化过程中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缺位。在此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本文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租值耗散理论,解构中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失灵的内在逻辑,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因应之策。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失灵
由于中国现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属于一种建构式而非历时性自然演化出来的正式化外在性制度[2],既缺乏域外经验借鉴,也忽视了自然资源资产市场的地方实践习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先天性缺陷导致中国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成本结构与价格构成两个方面。
(一)自然资源产品的成本结构畸形化
中国自然资源产品成本主要是生产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工费用,即自然资源勘探、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成本。而对于自然资源本身价值以及自然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损失,并未在自然资源产品的成本中有所体现。一方面,自然资源产品的资源自身价值缺位忽视了自然资源所有者的利益。资源自身的经济效用价值与存在价值一直未被重视,资源无价的现实长期存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矿业开采权都属直接划拨的而非有偿开采。另一方面,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成本缺位,加之缺乏资源开发补偿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现有的各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实践并没有缓解资源地民众所承担的环境破坏恶果[3]。巨额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共同造就了许多自然资源储量丰富省市的“资源诅咒”现象[4]。
(二)自然资源产品的价格构成单一化
中国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非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价值量决定,即所谓的劳动价值决定论[5]。以此理论为指导,无论是埋藏在地下的煤炭、石油,抑或是有待开发的原始森林,几乎都是免费的。如原油的价格,仅包括人工费、运费、资源税等生产开发成本,未真正体现石油开采前的价值,因此导致原油价格远低于世界价格[6]。一直以来,中国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与市场供求、环境成本、资源稀缺程度相割裂,资源无价的局面从未得到重视。以水价为例,与2013年国家发革委制定的作为水价重要构成要素之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许多城市目前低于此标准[7]。北京目前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的标准是每立方米157元,只达到了国家对北京要求平均征收标准的一半。除此之外,中国主要资源产品价格都是以政府调控为主,市场并未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显而易见,在自然资源价格政府管制的情形下,自然资源产品成本构成的不合理导致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报偿,证实了不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的无力。
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虚置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虚置造成的结果是自然资源产品的成本结构不合理。其主要表征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模糊、监管成本过高以及租值耗散等。
(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模糊
(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成本过高
就产权关系而言,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但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产权主体代表,致使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种权益边界无法划清。自然资源制度设计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部门以及所在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所有人与经营者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权责不分。在此种制度安排不当的情形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早已异化为地方政府所有、行政管理部门所有,管理权与所有嗷煜,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的瓜分主体,支配着自然资源的用途。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应该也是全民所有,但在实然层面上自然资源却是地方所有与部门所有,以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虚置。
(三)自然资源资产的租值耗散形态
政府或集体组织受托看管国家或集体拥有的自然资源,显然没有保护资源的直接动力。对于地方发展型政府而言,实现GDP的增长是政绩考核的重头戏,而实现方式包括集约化短期利用和争相攫取有限的资源。各个主体掠夺性的攫取自然资源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和成本,如公共牧场退化、海洋渔业资源减少等使得公共资源价值下降,以致发生租值耗散[11]。正如可持续发展模式也包括粗放型的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路径,自然会出现为了实现低质量的经济增长而不顾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地方行政首长。自然资源公有制客观上造成了自然资源并不被任何具体个人所拥有,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边界也未具体到特定的主体,作为自然资源享有者的成员即使过度使用也无人来制止。离开清晰明了并能得到严格执行的产权制度,人们必定会侧重于对资源的科斯定律所描述的那样,租值耗散发生在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趋于零的状态。尽管科斯所言的产权主要指的是私有产权,但其道出的产权边界清晰、市场交易成本及经济效率之间的耦合关系并不拒斥公有产权。
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管制
自然资源资产价格的单一化是价格管制的直观表现,而价格管制的重要危害却会导致自然资源配置失当、自然资源租值分割。
(一)自然资源配置失当
价格管制,是政府价格指导机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商品价格,导致其价格背离原有的价值。商品定价衍生的问题都是产权制度不规范造成的[13]。就产权而言,价格管制侵犯了卖家(或买家)的收益权。而一项物品的完整产权,除了使用和收益权外,还包括转让权。限制任何一项权利,都会贬损该物的市场价值。因行政调控造成的转让权限制,导致相同城市空间区位的小产权房价格远低于商品房价格即是明证。自然资源资产价格管制本是出于对国家资源安全与公共利益的考量,寄希望于卖家让利于买家,保障资源要素的廉价,但是通往地狱的路往往是由善意的砖石铺成的。由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虚置,政府的资源价格管制行为旨在通过定价机制保障自然资源在相应主体之间公正分配,以二次分配的方式实现利益共享,实践中因自然资源开发使用者多是国有企业甚至是地方政府,价格管制在这种用权力排斥竞争的行政垄断面前常常失语。在自然资源行业的行政垄断之下,卖家是商品定价者,受经济人理性的驱动,必然设法借助调控市价谋取利润,当价格调控使卖家无法获取预期收益时,就会无规律地出现煤荒、油荒、气荒等资源供应短缺的尴尬局面。
价格是市场交易中供求关系的直观体现,也是客观评价资源价值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资产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高额的利润诱使更多的人力物力涌入此行当,客观上增加了自然资源的供应量,价格随之下降。相反,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下降主要是供过于求的结果,薄利无法容纳大量的企业,僧多粥少的局面最终导致企业破产,部分资本退出这个行业。价格的上下波动是市场回应资源配置的最佳手段,避免产业过剩或短缺的情况发生。相反,与市场相比,“万能”的政府无法获取全面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讯息,面对纷繁庞杂的经济体系,政府无法依据先验的模型科学地规划经济发展路径。政府的物价管制背离了市场价格机制运行逻辑,致使价格无法体现资源的供求关系,最终扰乱了市场秩序,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的价格管制带来的不是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是造成了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方面总成本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自然资源的租值耗散。由此可见,政府实施自然资源资产价格管制的效果与其初衷相悖。
(二)自然资源租值分割
价格管制破坏了市场价格分配自然资源的正常运行逻辑,致使原本属于卖家的收益陷入租金消散的风险。一般而言,商品价格低于其市场价值时,卖家将通过非价格竞争的方式来抢救这部分无主收益,实际上,这部分差价原本由买家来负担。纯价格竞争没有租值耗散,但诸如排队或找关系这样的非价格竞争却使市场主体获得资源的成本高于以市黾鄹穹绞交袢∠嗤利益的成本,如委内瑞拉凌晨4点排队买手纸、肥皂。市场主体需为高出市场价格的成本找寻承担者,而这些非价格竞争的方式并不是生产性努力,同样不会创造财富,既浪费自然资源,也为自然资源租值耗散的发生提供客观条件。
由于自然资源的寡头垄断以及央企背景,自然资源开发者多享受着国家政策的庇护,并不因价格管制而限缩其盈利空间。恰恰相反,自然资源开发者为了赚取这部分收益,要么通过巧立名目设法收回一部分利益,要么限量供应倒逼政府管制价格的上涨。价格管制下的自然资源资产产品价格偏低,导致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价值,更无法反映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失当所造成生态空间的修复成本和自然资源开发后期资源枯竭的生态补偿与退出成本。例如素有“中国锡都”的云南个旧市,在过去几十年间以低廉的价格为国家提供了大量优质锡,但成为中国资源枯竭型城市一员后,昔日的辉煌不再,伴随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而这种生态成本并未计入价格管制资源价格中,也没有获得相应的生态补偿。
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规范建构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缺乏界定依据,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交易平台无法保证公正、公开、有效,自然垄断问题亟待解决,污染及碳排放的权利与责任无测量界定标准,权责不清的自然资源资产何以定价,僵化的价格管制与分割的无监管市场并存造成自然资源资产租值耗散的现象亟待规制以保障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交易品质,最大限度地降低租值耗散。而市场交易质量又取决于政府所构筑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其中,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础除了包括权责明确的产权、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之外,还应有行之有效的产权纠纷化解机制。事实上,产权永远无法界定得毫厘不差,市场总是有交易成本,解决之道便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自然资源资产因其使用过程中有严重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负外部性及系统风险,政府还需要供给合适的自然资源资产宏观管理政策环境,如政府主导的集体行动性质的自然资源资产在数量及价格等方面的宏观管理与干预。具体而言,可以从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维护自然资源资产交易、规范自然资源资产宏观管理环境、化解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等四个方面形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一)厘清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结构要素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虚置,本应利于公共事务的自然资源开发使用不断上演“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无用途管制的公地悲剧”:产权不明,资源开发者无产权意识,因价格管制资源产品的终端使用者利用资源产品的直接成本较小,最终使得自然资源产品被过度使用,致使本可发挥公共福祉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被低效耗费,导致自然资源租值耗散。可见,建立自然资源使用者之间彼此达成共识且相互产生强制责任的制度安排,即建立权责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这既是规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基础,也是避免公地悲剧、降低租值耗散的重要措施。
产权实质是一个权利束,聚合了占有、使用、转让等权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的具体指向即是规定权利束中各权利的内涵边界及其享有者的权责范围。根据自然资源的可更新与不可更新的特性,可相应规定一定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由于自然资源不仅包括投入生产活动的传统意义上的矿产资源,还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湿地等,所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可以此分类,即赋予具有经济效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人使用收益权利;对具有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可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基本物权赋予生产者和资源保护者。另外,对于水资源、碳排放权、污染物排放权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较难界定的资源类型,回避有争议的所有权问题,重点从占有使用收益的视角权衡,如将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以配额的方式有偿分配给需求者,然后通过市场进行配额交易。
(二)维护自然资源资产的市场交易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明晰后,在完善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市场可以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最优配置,减少环境问题、杜绝资源滥用、提高资源环境使用效率、降低环保规制成本。政府应发挥公共产品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合理建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规范,_保法律的有效运行,维护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公平交易,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明晰、监管有效时,产权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不单纯获取利益,还要担负起保护生态的义务。换句话说,市场主体在经济决策的同时,力图以最小成本博取最大收益时,客观上促进了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实现。此时政府介入非但无法保障资源市场,反而会破坏自然资源资产的公平交易[15]。
自然资源资产租值耗散规制的核心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交易维护者的角色,应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确保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而定价是市场配置自然资源的关键,遵循市场定价为主,限缩价格管制边界,充分利用市场手段,通过合理定价反映自然资源的真实成本,借助市场手段将产权明晰的自然资源资产投入市场,利用市场定价机制实现自然资源资产化。政府行使全民环境资源所有权,依据当时当地的环境容量,在环境资源总量控制之下,将具备维持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以固定的额度初始配置给排污企业使用,纠正以往此类自然资源因产权不明被过度使用的情形[16]。同理,水权交易都是将资源依据市场定价,把环境生态成本内部化,使其在自然资源成本上得以体现。如此种种,都是将市场作为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主体,政府只是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交易的维护者。
(三)规范自然资源资产宏观管理环境
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与负债定价方面需要与市场共同承担重要但不同的角色,摆脱以往计划型管理模式,转而寻求法治和服务型自然资源管理方式。政府从单一的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自然资源管理中的环境政策,确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资源生产要素定价方面,因为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涉及生态环境等一系列外部效应及系统风险,且自然资源开发的准入和退出的严格要求,单独依靠市场主导的风险溢价,无法保障资源安全,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即相对独立的受集体行动的政府主导的自然资源资产基准价格。如果政府无法摸清自然资源存量及缺乏资源的用途管制,无法确定恰当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基准价格,市场的风险溢价必然受到扭曲。因此,当前紧要的是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借此全面把握中国自然资源衰减情况,以便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在资源用途管制方面,在统一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以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区分自然资源资产的性质,依照不同的原则和目标进行管理。换言之,对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统一按照国有公益性资产管理,对经营性资产统一按照国有收益性资产管理。
(四)调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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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andreconstructionofnaturalresourcepropertyrightsystem
CHENDemin,ZHENGYanghua
(LawSchool,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4,PRChina)
Abstract:
关键词:自然资源;价值;价值观
关于自然资源价值问题的讨论是学术界极富争议的话题,争论的核心是两大问题:一是自然资源是否具有价值;二是自然资源价值的源泉是什么。近半个世纪以来,学者们基于经典作家们的理论进行了有益思考和理性探索,不同学派的观点纷呈而出。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和回顾,笔者归纳为五个方面的不同观点:
1.自然资源无价值观
在传统的经济和价值观念中,对自然资源有没有"价值"的回答,早期的学者是否定的,认为自然资源由于没有劳动创造和参与而不是价值的凝结物。这种"自然资源无价值观"的理论依据是劳动价值论,学者们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自然资源是天然形成的,不是劳动的产品,没有包含物化劳动,因而没有价值。从逻辑道理看,这种观点没有错,而且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点而被广为宣传和引用。
2.自然资源劳动价值观
3.自然资源自然价值观
4.自然资源效用价值观
有的学者从效用价值论出发研究自然资源价值,认为自然资源有满足人们需要的效用,因而具有价值。依据西方效用价值理论,效用是物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是人对物品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的一种主观评价。效用价值论的核心观点是效用是价值的源泉,稀缺性是价值的前提,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价值决定的一般规律。国内学者基于这种理论提出了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李金昌(1992)在承认"自然资源自然价值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这种价值首先决定于它的有用性,其价值的大小则决定于它的稀缺性和开发利用条件。龚光明、侯涛、夏晓莉(2008)在《自然资源价值与价值补偿》一文中认同"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其效用"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然资源价值存在性的三个条件,即有用性、稀缺性和产权明确。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人的欲望及其满足的意义,对自然资源价值做了过于主观主义的解释。
5.自然资源供求价值观
注释:
①业已经过人类开发的自然资源是由自然资源物质和自然资源资本两部分组成的,这就是自然资源构成的二元性,自然资源物质是自然界自身运动的产物,是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经过人类的开发利用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资本的属性和功能。自然资源构成的二元性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的二元性。参见封志明等:资源科学论纲.北京:地震出版社,1994,66~92.
参考文献:
⑴〔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⑵龚光明,侯涛,夏晓莉.自然资源价值与价值补偿[J].天然气技术,2008年第2期.
⑶王松青.自然资源物质运动与人类经济活动的互补运动刍议--关于自然资源价值的理论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⑷周肇光.马克思价值论与自然资源价值决定的内在联系[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⑸额尔敦扎,莎日娜布.自然资源价值辨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
关键词:环评;自然资源;价值;评价
1引言
2评价自然资源价值存在的问题
2.1理解上的偏差
很多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和环评报告审批人员对环境敏感区在理解上存在偏差,没有正确理解其意义,笔者认为对一个开发项目进行环评时,首先就要搜索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然后评价开发项目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不以“开发项目是否在环境敏感区内”作为判定标准,而应以“是否对环境敏感区产生影响”进行评价,例如:如何理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任何开发活动都必须保护的重中之重,这里不能只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那一段水域,还要综合考虑水域周边的陆域以及距离较远但产生的污染物有可能进入该水域的广大区域。
2.2忽视小处的自然资源
在环评中,对于大范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等不容易被忽视,往往能肯定其保护价值,而对于一些小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国家、当地政府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不很明确要保护的自然资源,环评人员很容易忽视其保护价值,往往不屑从环境学角度评价其在生态系统中的价值,想当然地否定其保护价值而肆意毁坏,若当地的所有的开发活动长期都是如此,日积月累,就会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例如:在石漠化地区的几棵树、几亩耕地,在一城市开发范围内的几棵难以移活的古树、一口水井、一片湿地等等。正是这些很容易被人忽视的自然资源累积一起在当地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有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工业企业不多,本来其自然条件很好,但所有去过的人都感觉很差,特别是感觉城市绿化很差,几乎没有大的树木,原来该市在开展城市建设时,准备开发某一区域,就把该区域全部推平,然后进行建设;老板看上某一老城区,又把该老城区全部推平(所有的树木不是被毁坏就是被移死),然后进行开发,日积月累,本来自然条件很好的城市环境越来越糟糕。
3评价自然资源价值的几个原则
3.2正确理解其价值
3.3正确理解自然资源的稀有性、不可恢复性
有些自然资源,因各种原因,国家、当地政府还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不很明确要进行保护,但它在当地是稀有的,或是难以恢复的,我们在进行开发活动中都要进行保护。许多的环评报告中,经常出现将古树移栽等一些保护措施,实际上树的年龄越长,其移栽的成活率就越低,尽管现在移栽的科技水平越来越高,但老古树移栽后的成活率难以达到50%。因此对于一些国家、当地政府还没有明文规定进行保护,但难以恢复的自然资源最好原地保护,它周边的开发应围绕它进行。
3.4科学认识自然资源的环保功能
4结语
[1]李云燕,张彪.改革环境资源价格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J].环境保护,2013(1)45~46.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合理限制生态补偿
一、自然资源物权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一)自然资源物权的意义
与一般物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属于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基础物权。原因在于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着对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然要素的垄断或专有。在此基础上,学界认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是指由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他项权利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由于自然资源可分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因此,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又可分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
(二)生态补偿的意义
对于生态补偿的意义,国内外有不少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另一种则是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保护的经济手段,通过对损害(或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受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
我们认为,生态补偿不单是为了控制生态破坏,而应该包括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有限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它以“资源价值论”的观念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的现实价值,运用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让开发、利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
生态补偿机制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综合原理,有系统和过程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它是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系统性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的运行过程。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事物在有规律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解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它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促使环境、资源、生态的受益方给予施益方以合理的补偿,实现索取与禀赋的相对平衡,以达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度和法规。由此可见,建立公平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能直接受益于每个人,也是我们最终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在自然资源物权受限下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研究薄弱
自然资源物权人在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之下,遭受的损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而且补偿对象有时很难准确确定。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在全面实施的一个很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
1、补偿强度难以货币化。要对物权受限者进行合理科学的补偿,就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进行科学的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和重建行为的科学性。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难以科学确定补偿强度的量化。
2、补偿者和补偿接受者问题。产权的界定是生态环境补偿的前提,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了,才能确定谁补偿谁的问题。但在资源和环境领域,产权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许多生态环境的产权往往是模糊和虚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这样在实践中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导致无法清楚地确定补偿承担者和接受者。在对自然资源物权人进行补偿时,补偿承担者难以确定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3、生态补偿的内容不明确。生态补偿的内容很多,涉及面极广,而且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深入,需要补偿的范围还要增多。由于国家和政府对在重点保护区农民的自然资源物权有更多的限制,导致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显现。
(二)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融资机制
补偿资金渠道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补偿的重点为西部部分地区,而且以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措施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地方投入较少;有限的资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个地区,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三)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
由于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补偿不能完全依法进行,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部门间各自为政,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不能形成合力,也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部门行政色彩浓,导致生态补偿不到位,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
(四)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缺乏有效的监督,资金的收取和利用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许多证据已经证明国家用于生态建设项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被广泛用于部分地方和政府部门的私自渔利行为上,“暗箱操作”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了权利受限者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并产生了高额的管理成本,从而危及到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观念上存在障碍
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资源无价”的错误观念还未根除,广大民众对生态补偿知之甚少,许多人甚至认为征收生态补偿金是“乱收费”,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是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很大障碍,也为生态补偿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巨大阻力。
(六)资金筹集问题
(七)补偿强度问题
一般来说,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进行计算相对比较容易,可等同为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或预期的状况所需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评价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损失,并且在不同地区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八)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就目前我国对该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小的缺陷,主要有:
1、立法体系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未体现资源生态效益价值;有些资源保护法未将维护生态平衡作为其立法目的以及资源保护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刑法》对破坏自然资源罪的规定欠缺生态效益考虑。
2、技术上的困难。征收生态补偿税需要准确确定税率,补贴需要确定补贴率,而税率和补贴率的确定都面临技术难题,政府为获取这些信息会支付较高的成本。生态补偿数额的确定应以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量和生态建设或恢复的效益量为标准,而生态影响的定量评估技术尚未充分开发、建立和普及。
我国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植树造林、草地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利益的补偿加以规定,即使有体现,约束力也不强,而法律条款之间本身存在着矛盾,更加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三、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对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生态补偿机制的运作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明晰界定自然资源产权
环境产权界定应该是对环境归属、环境质量及环境侵权程度,从质和量、近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定和使用约束。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生态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单一的个人或某个团体,是公共财产。但在实践中,往往因这种复杂的关系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缺失。生态环境所有权的虚化现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所有权的虚化直接导致产权的模糊。建议在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分散自然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将因生态治理过程中发生的补偿直接分配给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者,并且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源资产,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调整,给予自然资源物权的享有者相应的产权的确定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权利人以制度上的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产权的作用和流转机制。
(二)明确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体是参与生态活动的各关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两类: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共主体就是政府及各类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由于生态经济的公共性,而且本文讨论的是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时的补偿主体,这就决定了政府作为公共主体参与生态活动补偿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该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即主张补偿主体行政化。具体表现为对生态治理中的受损权利人的补偿需要政府实施。从而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政府稳定而有力的保障,充分体现了补偿机制的有效性。
(三)补偿制度法制化
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利益协调可以通过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等多条途径予以实现。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是指针对利益关系直接进行协调,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的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的。从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历史来看,利益冲突的利益协调通常是以国家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协调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在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通过法律机制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
1、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生态补偿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只有明确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2、制定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现有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以此为指导,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对《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其它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态补偿制度,尤其是生态补偿要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通过这些立法措施,对自然资源物权受到合理限制的权利人的权利加以具体规定,并且给予权利受限后的有效补偿。
(四)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立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大难点。很多人将其归结为生态环境的功能价值的难以计量。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生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是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的限制性征收的行政法律行为,生态补偿是基于这一行政行为对法人或个人生态资源财产的收益权限制的行政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应该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点。
对于建设项目生态补偿金的确定,可以考虑与环境影响评价相结合,充分利用环评的各项数据资料,使环境影响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同时进行,在环评阶段确定生态补偿金的数额,同时也可提高环评的准确性、科学性,还可以节省环境管理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赔偿与补偿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做到完全的公平。尽管如此,生态补偿机制也要在力求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必须有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对资源环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五)确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生态补偿机制应建立国家、地方、区域、行业多层次的补偿系统,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
2、连续补偿与一次性补偿相结合。以目前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例如国家实行的退耕还林与退牧还草工程,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对于农牧民来说,退还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农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在项目实施的初期阶段,至少在5~8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连续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偿,以推动其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步转型。而对于一些生态环境特别恶劣,退还后失去了生存条件的农牧户,应实行“生态移民”安置,其具体办法可以是一次性发给移民搬家费,再给予工作就业机会或分给承包地。
(六)规范生态补偿管理
1、生态补偿必须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做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这里应当特别强调,对于生态治理过程中,其权利受到合理且必要限制的权利人的补偿。
2、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测、统计受限权利人的自然资源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存量,并跟踪、统计自然资源产权变动情况,加速建立对该类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体系,完成生态环境资源实物及价值形态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账户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国家环境督察制度,加强对跨地区、流域经济区以及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管理,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上游区域”和“下游区域”之间的补偿。
3、实行统一监督办法。建立财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使财政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补偿资金的融资方式多样化
生态补偿资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筹集:
4、优惠信贷[]。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5、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将部分生态环境价值市场化,采取生态环境产权交易补偿,例如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
(八)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制度
1、重新审视现有的GDP指标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或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在规划时既要考虑经济增长,又要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此需建立相应科学的考核指标,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有效约束不顾环境后果,不顾他人利益的掠夺性、破坏性的开发。
3、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包括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恢复之间的环境补偿,资源输出与资源受惠地区之间的环境补偿等。
(九)建立生态保护价值增值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
一方面,要加强研究和开发适用于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建立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培训评估人员,使评估尽快掌握生态资源数量化技术,为生态补偿顺利展开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提供数量化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生态资源存量的年度调查与统计制度,掌握区域生态资源存量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变化,根据人们普遍认可的生态环境状况条件和生态资源存量的合理值,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依据。
(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工程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的原则为大多数人尤其是被补偿地区所赞同。但具体的补偿形式、补偿方法和补偿力度,有些人还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操作有难度。可以先逐步在若干地区、若干领域先进行试点。
1.1资源资产
自然资源资产(下简称资源资产)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尚未统一,李金昌强调资产是在价值量和所有权基础上的自然资源存量[1];钱阔、陈绍志侧重于资源资产的获益性[2];谷树忠偏重于资源所有属性和价值性能[3]。
要准确地界定资源资产,需要在深入分析资源和资产概念内涵的同时,必须对资源演变为资源资产历史的过程进行剖析。作者认为,资源资产是具有明确的所有权、且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效益的稀缺自然资源。资源资产并不是自然资源的别称,自然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4]:(1)稀缺,即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这是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重要前提;(2)产生效益,效益是资源转化为资源资产的经济要素,他既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包括资源所产生的生态效益;(3)具有明确的所有者,只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的资源,资源才有可能转化为资源资产,没有主体的资源,难以转化为资源资产。目前,资源资产研究出现了笼统模糊的倾向,有人主张一切自然资源都是资产,这在理论上不可能的,在实践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1.2资源资产折补
资源资产在投入生产领域或者消费领域,常常伴随着数量的减少及其质量的下降,当然,对于不同的资源资产而言,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存在着区别。不可更新资源资产,更大程度上表现为数量的减少,对于可更新资源的资产,如果开发利用在其可更新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通常表现为质量的下降。
资源资产的减少直接消耗,会产生两个直接的后果:其一是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二影响子孙后代的资源资产占有量。
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让子孙后代有一个宽松的资源生存环境,我们不能再按照过去那种通过掠夺性开发资源资产维持经济的虚假繁荣和社会发展模式,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在资源资产数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资源资产功能的恢复或者功能的替代来实现原有资源资产的功能。实现这种方式的有效途径就是资源资产的折补[5]。
2资源资产折补必要性
对资源资产进行折补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表现在:
2.1资源资产折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资源资产折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资产)环境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和是生态系统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经济复合的生态系统。要使此系统健康地发展,相互作用的通道必须通畅,并且是良好互动的。如果资源资产在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影响经济发展,必须对资源(资产)环境进行维护,通过资源资产折补可以实现资源资产数量及质量上的“恒定”,才能实现作用的通道畅通无阻。从社会发展来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四个生产基础上,即物质产品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人的在生产和为上述生产提供物质基础的资源环境再生产。物质生产解决社会发展主体人的物质需求,该过程消耗大量的资源环境资产,同时将废弃物排入到环境。资源环境再生产是指为了人的生存需要对人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修补,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生态环境破坏恶化的过程。如果每个生产环节出现问题,社会的发展出现障碍,必须对出现问题的生产环节进行调整。资源资产折补是资源环境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资源环境环节出现问题的经济手段,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2.2资源资产折补是维护代际公平需要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多维组成中的一维,他追求的是不仅同代之间公平,而且代际之间也要公平。资源资产属于人类的共同资产,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是下一代资源资产的代管者,当然我们也拥有部分资源资产利用的权利。但我们必须强调的是,资源资产的利用不能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如果资源资产的消耗超过了你应有的权限,你必须进行补偿,这样才不能吃我们子孙的“饭”。资产折补就是对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是维护资源资产数量和质量“恒定”的有利手段,也是维护代际公平的需要。
2.3资源资产折补是保证资源安全的需要
没有危险、不受威胁或者不出事故,这是《现代汉语词典》给安全的通俗解释。资源安全是指资源为人类发展提供稳定的物质支撑或服务,同时不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状态。由于资源是多样的,由此演化出多元的资源安全问题,如水资源安全、矿产资源安全、森林资源安全、土地资源安全等等。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资源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祖国繁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资源安全状况并不乐观。据研究,在2010、2020年,除了少数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建设需求之外,绝大多数矿产资源不能支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矿产资源资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将资源安全置于安全的阈值范围内,资源资产折补是重要环节,他至少通过折补战略,能使现有的资源资产“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给资源安全加上一个安全“阀”,是十分有意义的。
3资源资产折补与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之所以将对资源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补偿称为折补而不称为折旧,是因为资源资产与固定资产不同,不能套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处理资源资产,为了对他们二者加以区别,我们将资源资产的补偿称为折补,当然,资源资产折补与固定资产折旧也存在相似之处。为了正确理解资源资产折补与固定资产折旧,我们对两者进行比较,见表1。
表1固定资产折旧与资源资产折补比较
比较项目
固定资产折旧
资源资产折补
影响范围
对当代经济发展影响
对税收的影响
对利润产生影响
对当代的影响
对后代的影响
对社会经济影响
对生态环境影响
补偿途径方法
通过价值补偿,资产得以重置
价值补偿
技术补偿
功能恢复补偿
理论基础
微观经济学
可持续发展理论
方法成熟度
成熟,会计
不成熟,正在探讨
4资源资产折补理论与方法
4.1资源资产折补理论
根据价值工程理论,资源资产具有价值,其价值大小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V=Fw/Cw(1)
式中,V为资源资产价值;Fw为资源功能值;Cw为实现此功能所应花费的费用。
当资源资产被开发利用,资源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化,其变化程度可以表示为:
Vw=V1w-Vow
=F1w/C1w-F0w/C0w(2)
式中,Vw为资源资产价值变化值;V0w为资源资产未利用的原始价值;V1w为资源资产被使用后的价值;F0w为资源资产的原始功能;F1w为资源资产被使用后的功能;C1w为实现初始功能所应花费的费用,C0w为实现使用后功能所应花费的费用。
为了实现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利用,资源资产折补价值至少应该是Vw。
公式(2)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增加其可操作性,必须进行改造。
首先,适当地对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适当的分割。将资源资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比较实的物质性的商品价值,即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另一部分是比较需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即无形的生态价值。这样,资源资产的综合折补数额就是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和无形的生态价值两部分折补之和,由此得到如下方程式:
V折=V1+V2(3)
V折为资源资产折补值,V1为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折补值,V2是无形的生态价值折补值。
对于有形的资源资产价值折补V1,在限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来进行。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4)
V0为资源资产“商品价值”原值,it为资金的折现率(也可采用年利率),n为年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R为年提取折旧额,R=R1=R2=…=Rn=V0×r折=V0/n,P为调节系数,它与资源资产的种类有关。
对于无形的资源资产生态价值折补,我们应该确立其价值的大小。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可以表示为以下四个变量来表示。
V生=f(t,s,q,c)(5)
(6)
(7)
资源资产的生态价值计算方法可以参考文献[1]。
(8)
资源资产折补额为:
V折=V1+V2
=+
=(9)
4.2可更新资源资产折补
可更新资源资产,由于存在一定的承载力,当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限制在资源资产的可承受范围之内,由于资源资产本身的更新,对其质量和数量没有影响,在此条件下,在公式(9)中,P1、P2均为零,也就是说,此时不需要对资源资产进行折补。
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一下现实经济社会,可更新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超过了其承载能力,表现在数量不断减少,即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了资源资产的更新能力,在质量上也不断下降,资源资产的生态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生态系统的恶化或者破坏,在此情况下,资源资产必须进行折补。其折补的公式依然与(9)类似,只不过是P1、P2不同,现在我们着重探讨一下P1、P2的确定方法。
开发利用后,资源资产被消耗的量为:
我们需要折补的部分就是因资源资产被利用而减少的部分,从数量上来看,就是S。
由于存在如下公式:
S·P=P1V0(15)
则存在:
P1=S·P/V0=S/S(16)
在公式(14)到(16)中,S代表资源资产开发减少量,P代表资源资产的价格,S为未开发利用时的资源资产的数量。
关于P2,由于生态价值发生了变化,此时P2=1,因此,可更新的资源资产超过承载力的折补模型为:
=(17)
4.3不可更新资源资产折补
不可更新资源资产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年代,一旦开发利用,就会减少。所以,学术界有这样一种观点:在消耗尽某种不可再生资源资产之前,应该找到可再生资源资产来替代这种不可再生资源资产的使用,以使其能够长期地存在下去,甚至有人提出,至少应使某种非再生资源资产存在50年。
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资产的折补,其理论模型是在公式(19)基础上,经过P1、P2确认基得到的,在此模型中,P1=P2=1。因此,不可再生资源资产的折补理论模型为:
=(18)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在公式(18)中,V生的计算比可再生资源资产计算简单,其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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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视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是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需要、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改善成本管理的需要。本文对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指出了其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基本假设、目标以及计量方法和账户设置等内容,希望能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
一、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成本是在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因环境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环境成本,主要是由自然生态成本和人文生态成本构成。
(一)自然生态成本
自然生态成本是可持续发展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核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本问题。
1.自然资源的使用成本。加强对资源的成本核算,是变自然资源的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的必要手段。
(二)人文生态成本
人文生态成本是指为促进和维护人类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付出的代价。它主要包括观念成本、制度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社会和谐成本等方面。
1.观念成本。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的习惯、企业的道德、员工个人的习惯、道德水平、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都会影响企业的效率,导致人文成本上升。
2.制度成本。制度不仅包括政治制度,而且还包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由于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及被约束者道德风险、文明缺失、互相争斗,导致制度失灵,最终造成了制度成本的上升。
二、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基本假设
可持续发展成本作为成本的一个特殊门类,具有如下四个基本假设:
1.成本主体。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成本主体是不同的。从微观角度看,成本的主体是企业、乡镇等个体;从中观角度上看,成本的主体是企业集团、省市、行业等;从宏观角度上看,成本的主体是国家整体经济。
2.成本分期。可持续发展成本与其它成本不同,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其成本分期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反映和控制当期可持续发展成本,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
三、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目标
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的目标在于向决策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成本管理信息,可持续发展成本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强调可持续发展成本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比较,从中找出差异成本并加以控制,从而提高成本主体的经济效益。
四、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计量的基本方法及其账户设置
可持续发展要求引入社会总成本的概念构建企业成本核算模式,也即从整个物质的循环过程来看待成本耗费及补偿使人们从更高、更广阔的角度,从更大的时空范围考虑决定成本的因素和计量方法。社会总成本不仅包括物化劳动耗费(即物资成本)和必要劳动耗费(人力成本),还包括了企业发生的自然资源成本、环境污染成本。
在社会总成本核算模式下,对物质成本、人力成本的计量沿用现行成本核算模式的计量属性。对环境成本的计量中,计量属性是多样的,主要包括:1.历史成本法。由于环境成本中的一部分是直接的人力、物力支出,都表现为人类劳动的耗费,所得结果是人类劳动的结晶。2.现实价值法。现实价值实际上代表了自然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3.账面价值倒挤法。以上3种都是环境成本的计量属性,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方法,使计量更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根据上述几种计量方法,我们对可持续发展成本核算设置如下账户:
1.资产类账户:“自然资产”。“自然资产”账户表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占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的价值总额,借方登记自然资产的增加,贷方登记自然资产的减少,余额在借方,表示本期期末尚存的自然资产(类似于“固定资产”账户)。此外,为了保证“自然资产”账户能反映某一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自然资产总量,应设置“自然资源折耗”账户,反映耗用自然资源而减少储量的货币表现。还应在成本项目中增加一个“自然资源耗减费用”项目,专门核算资源产品耗用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将自然资源的耗减费用计入资源产品的成本,实际上就是将其间接地反映到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中,将游离于价值之外的环境因素纳入到资源产品的价值循环中去。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存货的性质,那么其耗减费用就相当于产品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或直接材料”,其确认可比照“原材料”项目进行。
2.权益类账户:“自然资本”。自然资源作为国家财富,应列为国有资产,企业从自然界取得自然资源,实际上即是国家向企业以资源形式投入的资本,属权益类会计科目。
3.收入类账户:“环境收入”,贷方登记企业增加的环境收入,借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的账户,期末一般无余额。
关键词环境核算经济价值量核算方法
环境经济核算已成为目前国际上研究的焦点,其基本思想是将环境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出经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称为国内生态产出或绿色产出(英文简称EDP),以弥补传统GDP指标的不足。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发展经济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已经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生态问题,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森林消失、土壤沙化、资源枯竭等等,这些问题既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又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等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相适应,环境保护是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程度是区分传统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分水岭。在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中,经济过程和环境系统是完全分离的,因此,它不能反映环境对经济过程的贡献,从而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为了适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统计核算的新要求,联合国统计局和世界银行在其联合发表的题为《环境管理与经济发展》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了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未能包括环境资源因素的重大缺陷,并从1987年起联合开展了《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研究》。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主体文件中明确规定,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会员国的主要目标为扩大现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该体系,至少所有会员国的核算体系应包括附属自然资源核算制度”。
挪威和芬兰是欧洲开展自然资源核算研究较早的国家之一,在世界同领域中处于领先行列。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学者还开始利用实际的统计资料开展实证分析。本文拟对我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的子系统———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进行研究。
2国外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基本思路
2.1地理条件核算
2.2自然资源核算
2.3环境资源、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核算
环境资源可分为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其中,生态环境包括土地生态环境、森林生态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等。环境污染,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所排放的废弃物质超过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致使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失调的一种活动。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治理污染、改造生存环境、维持环境自净能力的活动。
环境指标核算包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变化量,人均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故总量及变化串,废气处理串、工业污水排故量及变化串、森林覆盖串、人均森林面积、水土流失面积及变化串,沙漠化土地面积及变化串、草原退化面积及变化串、自然保护区面积、野生动植物物种数量及变化率、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量、森林覆盖率增长率、格林综合污染指数、“三废”综合利用量、城市噪音水平、城市人均绿地面积、环保投资占GDP比重、抗灾串、人均资源数员以及支撑的潜力、环境承载能力。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环境经济的实物量核算。虽然实物量核算是环境经济核算的基础,但仅仅依靠实物量核算提供的数据,还不能全面地描述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因为,不同的计量单位使各种实物数据无法综合,而且也缺乏可比性。要想得出综合并具备可比性的核算结果,必须同时以货币单位进行计量,进行价值量核算。
由于环境资源的使用大多属于非货币交易,在难以通过市场行为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对资源增减、环境变化的估价只能采用虚拟方法。现从理论上提出了三种虚拟估价方法:
(1)市场价格法。它以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量和相应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环境资源的经济使用价值。从理论上讲,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核算最适合国民经济核算,但现实中的环境资源利用远未市场化,这就为市场价格法的运用带来了因难。一般认为,市场价格法比较适合于环境货物(如开采的地下资源)数量利用的情况。
(2)住户意愿法。它就是以人们为了自己将来的健康和福利,利用和改善资源环境而愿意承担的费用作为环境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损失价值。由于该方法受主客观因素影响,随意性大,在目前的环境经济核算中,一般和市场价格法合起来应用。
(3)维护成本法。环境经济成本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基础是环境的资源观和价值观。环境作为一种资源,是因为环境系统的各个要素及其组合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得以实现的基础,离开这一资源基础,人类将不复存在。
(4)按照资源环境恢复到耗减和降级前的水平所需的费用来计算其价值。与市场价格法相比,维护成本法在理论上更加体现持续发展的思想,因为维持资源环境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不变,也就是保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用公式表示为:
EC=(D-S)×I,
其中:EC为环境成本,D为环境资源需求量,S为环境资源供应量,I为环境成本系数。
环境成本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环境质量和受纳体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对活动地造成的损失和对活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造成的损失。从量的角度看,环境成本应等于受纳体损失的总和。因此,国际上一些专家比较看重维护成本法。
总之,国外价值量核算方法注重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的计算,主要考虑耗减问题。同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区户相比,现在,价值量核算方法增加了对“外部”环境成本和收益的核算,它在以下两方面扩展并完善了SNA体系:产品生产和最终需求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由于污染等因素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对我国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的思考
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必须尽快实行环境核算,以此强化人们的环境与资源意识。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不完善,环境统计资料也残缺不全,要建立我国的经济与资源环境综合核算体系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结合对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核算现状的分析,目前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才会更为科学可行:
(1)经济信息与环境信息并重。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基于对环境因素的考虑,在核算内容上会产生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计算增加值时,将考虑生产经营过程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等因素,并把它们视同中间投入予以剔除;二是在认同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基础上,将进一步深入地分析和考量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就需要在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时要将经济信息与环境信息并重来考虑。
(2)宏观核算与微观核算相协调。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的视野不能仅局限于单个企业,也不能单单从社会经济的整体角度考虑问题。在企业环境核算内容与方法的设计中要充分体现宏观思维,以保障企业间环境核算信息的统一性、可比性和系统性,同时要根据单个企业的特质区分对待,这样就会使得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考虑的层次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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