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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存续理据与改革路径——评孙晋教授新著《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

【作者简介】

李国海,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南大学企业法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目录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定义与定位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存续的基本理据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设定与法律因应

“竞争性国有企业”是国内近年来高频使用的一个概念,也是本书的核心概念,因而对其予以界定,“是我们进行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研究的第一步”。然而,“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法律定义迄今尚付阙如”。对于这个概念的确切含义,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却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因此,孙晋教授在本书中安排了一定篇幅对其予以界定。

此外,该书还讨论了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的区别与联系。其指出,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一般是某些领域或者环节虽然由国有企业经营或垄断经营,但是该类业务领域已然高度市场化,存在充分竞争或者可以并应当引入竞争,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的意义是一致的。因为竞争性国有企业不仅包含完全从事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还包含虽然属于公益类国有企业或者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但是其从事行业的不同阶段中的竞争性业务或阶段,也属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范畴,如电力行业与铁路行业中的竞争性业务。这种认知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但是,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如果从更全面的角度而言,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竞争性业务也许并不能完全重叠,如果国有企业的竞争性业务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子企业的方式开展经营,则这种子企业具有不同于母企业的特性,可以归于竞争性国有企业范畴;而如果是公益性或垄断性国有企业本身经营这些竞争性业务,则不可简单地将这些竞争性业务与竞争性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无疑,孙晋教授通过该书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定义的讨论,已足够具体明确,这为学界进一步展开研究奠定了一个不可缺少的立论基础。但是,在这里,我本人仍然有一点题外性质的疑惑:竞争的反义词是垄断,为何我国实务界及学界很少用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相对?在本书中,孙晋教授提出了几组对应词,却没有将垄断性国有企业纳入讨论范围,这究竟是对学界习惯的认同,还是对官方偏好的尊重?事实上,国内有主流经济法教材明确提出了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分类范式。或许,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在理性地给出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定义的基础上,孙晋教授还在本书中简要地讨论了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定位,其核心观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强调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别,将竞争性国有企业确立为国有企业的一种基本类型。孙晋教授肯定了目前正在推行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具体分析了分类改革的重要意义:一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推进改革,是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重要目的,对于官方文件惯常使用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也要进一步区分具体类型,以便采用不同的路线推进改革;二是不同类型的企业战略定位不同,发展目的和发展路径均不相同,在促进发展上也提出了差异化要求;三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包括管资产、管人、管事及管资本,但由于两类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不同,其重点监管方向也应有所不同;四是分类考核应当是国有企业分类推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当实行不同的考核体系。

第二,孙晋教授基于实践状况,敏锐地捕捉到竞争性国有企业定位中的两难情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下,从理论上讲,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属于一种“中性企业”,它们具有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市场地位,承受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竞争,追逐经济目标,因而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应与一般的非国有企业相同,政府不能给予它们特殊的优待,也不宜对它们施加特殊的义务或负担。但在实践中,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上述“中性企业”特性却受到两个方面的挑战,成为“两难企业”。从我国现实状况看,竞争性国有企业因为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与政府具有特殊的关系,肩负重大的社会功能,不能与非公有制企业一样完全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能在约束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与民争利”;在相反方面,政府却又有意无意地为竞争性国有企业提供特殊待遇,即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使某些竞争性国有企业获得垄断性赢利。因而,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往往是或左或右地偏离其中立地位的,这实际上就形成了竞争性国有企业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的偏离,使其在实践中很难被准确把握,造成一种两难境遇。

孙晋教授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定位的论述,无疑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既从理论上提出了竞争性国有企业定位的应然状态,也从现实层面揭示了我国竞争性国有企业定位的实然状态,客观存在的“实然”对“应然”的偏离,其实就是我国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阻力,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最大诱因。

国有企业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现象,而且在很早就出现了。法国在18世纪就出现了公营手工工场,19世纪建立了国家铁路,20世纪初实行酒精专卖,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军火制造、运输、保险、粮食贸易等行业出现了国有企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将阿尔萨斯一洛林地区的重要企业收归国有,这些都是国有企业的发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进行了3次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形成了一批国有企业。美国受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学影响较大,奉行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上不介人生产经营性活动。即便是这样,美国也有国有企业的实践。1789年美国出现第一家国有企业——美国邮政;南北战争结束后,国家又参与了铁路、钢铁、军工等诸多行业的经营,建立起一批国有企业;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发生之后,在罗斯福新政的大背景下,更是设立了诸多国有企业,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即是其中的代表。虽然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售了一批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并未完全被私有化,至今仍然有一些国有企业存续,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国民收人的比重还有1.2%~1.3%。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数量就更多,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更大。

国家为什么要建立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企业存续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经历了长时期的讨论,却至今尚未完全形成共识的问题。孙晋教授在该书的第一章就回顾总结了这方面的代表性观点。凯恩斯的宏观经济政策与社会福利学说,以及在微观领域中提出的“市场失灵”理论均认可了国有企业的积极功能及作用。阿瑟·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论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时提出,出于多种原因,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往往并不相等,这主要源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从而引起投资收益估计错误、外部经济等问题,如工厂对污水的不治理、垄断的存在使边际社会纯产值与边际私人纯产值的差异扩大等原因;基于此,庇古主张由政府对资源进行干预,对关系全局与民生问题的产业,如铁路、电力、自来水等实行国有化。此外,资本市场失灵也是客观存在的,对于风险高、规模大的长期投资项目,私人企业不愿进入的,政府可以通过国有企业完成。总之,对国有企业持正面立场的人士从多个角度论述国有企业的合理性。

孙晋教授还特别指出了我国开办国有企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必然发展国有企业”。为证明这个判断,孙晋教授再次引用了漆多俊先生的一段重要论述——现阶段我们必须保持有一定实力的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调节,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立足于中国国情,孙晋教授在该书中归纳了国有企业存续的3点重要意义:首先,开办国有企业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其次,开办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国家投资“顶天”(提升国家竞争力)与“立地”(维护民生)两大战略布局;最后,开办国有企业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孙晋教授这种基于具体国情研究国有企业的视角值得我们高度肯定。诚然,国有企业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但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和功能受到各国国情的制约,我们不能将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认知逻辑简单嫁接到中国。

该书是具体论述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在完成上述一般性的讨论之后,必然要专门讨论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存续理据问题。孙晋教授在该书中将这个问题稍微转换了角度:竞争性国有企业是否应该退出?对这个问题,该书主要考察国内学术界的动态,并归纳出3种基本观点:

第一种为“全面退出论”,主张所有国有企业均不宜参与市场竞争,不应该通过竞争与民争利,应该从竞争性领域和行业完全退出,由民营企业自由并公平参与竞争。

第二种观点为“全面保留论”,强调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国情,主张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在保持原有的总量和控制力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改造与公司化治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不断做大做强,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三种观点为“阶段一选择退出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竞争性国有企业完全退出市场,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根本要求,因而在赞同将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同时,也强调部分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应当分阶段、分层次退出,每个阶段和层次应当是有选择性地退出,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效率、市场化程度,以及国有经济总体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等因素,有序退出。

上述3种观点其实体现了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两种基本立场:肯定论和否定论。“全面退出论”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持完全否定立场,“全面保留论”持基本肯定立场,而“阶段一选择退出论”试图调和肯定论和否定论,但究其本意,更偏向认同肯定论。

否定论认为,竞争性国有企业没有存续的必要性,因为它们具有显著的负面性:竞争性国有企业经济效率低;竞争性国有企业盲目追求利益,与民营企业争利;竞争性国有企业易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等。

肯定论认为,竞争性国有企业有其存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中国,竞争性国有企业具有组织形式上的优势,具有政治上的特殊功能,具有重要的使命任务,而且从历史角度看,竞争性国有企业已成为客观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企业形态,已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它们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泛泛地讨论国有企业的改革,但也有部分人士以更精准的视角,探讨特定类型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略问题。如漆多俊先生在2002年就出版了《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专门探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法律问题。本次孙晋教授专门研究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并出版专著,也是这种精细研究思路所得成果。

从理论上讲,对于我国的竞争性国有企业,有3种对待方式:一是维持,即对现有竞争性国有企业基本不动,最多是对企业的经营或监管方式作一些局部调整;二是全面退出,即基本不保留竞争性国有企业,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全部民营化;三是基于竞争中立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对竞争性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将它们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民营化。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看,第三种方式无疑更可取,也最有可能成功。孙晋教授在该书中力主我国采行第三种方式,并以“阶段一选择退出论”命名之,这是全书的核心观点,也是全书的精华之一。

在孙晋教授看来,全面否定竞争性国有企业存续合理性的“全面退出论”是不可取的。因为,这首先不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有渐进、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特点,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次,这种思路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在我国,竞争性行业有国有企业的存在能促进行业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在我国很多经济领域不够强大、民营经济实力不够雄厚的时候,冒进地将国有企业强行退出竞争性领域,将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危险和损失。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会大大降低我国综合竞争实力,并且造成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渐进式的改革路径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为此,孙晋教授在该书中详细给出了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制度建设,主要内容是理顺竞争性国有企业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竞争性国有企业完成以公司制为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制;第二个阶段,竞争性国有企业建立相应的国有股权有序进退机制,在巩固国有经济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可以部分逐步从竞争领域退出;第三个阶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

为顺利推动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分阶段改革,该书也围绕“公益性回归”“市场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中立”等关键词,具体论述了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事项和核心举措,并拟定了法律制度主动因应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需求的具体方案。在我看来,这些内容都体现了作者的精心思考,其中有两点内容尤为可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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