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新时代行政法学的使命:人权保障法治行政与政治文明

【摘要】:新时代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行政法学研究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在将“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融为一体统筹设置的背景下,应当对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提出的“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这个命题加以修正,使行政法与宪法相辉映,共同支撑人权保障、法治行政与政治文明建设。具体而言,行政法学肩负着论证和促成如下命题的使命: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就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和目标;实现了法治行政,则人权保障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坚持积极提供规范但不忘补充性原则,则法治行政和政治文明也就水到渠成。最为重要的还是确认、承继和发展。只有确认了经典,夯实了基础,找准了问题,确定了方向和目标,才能扎实推进行政法学研究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

【关键词】: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人权保障法治行政政治文明

本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于2018年全面展开,中央层面已基本结束,在地方层面也已接近尾声,从中央到地方,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反响。此次改革具有鲜明的新时代特征:其一,形式上最初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提出;其二,改革方案的全貌也是由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习近平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以下简称“《习近平两稿的说明》”)所揭示;其三,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将“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融为一体统筹设置,并将党的领导置于突出位置。这一系列的改革,无论在理念和方式上,还是在力度和范围上,均远远超越了以往历次机构改革。这种体现了鲜明新时代特征的改革,尤其是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为内容的改革,在行政主体、行政法的法源乃至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管辖和行政诉讼被告等方面,全方位地给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2]

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样大手笔的一种架构,我们需要以全方位、全过程和立体、动态的视角去进行观察和分析。当然,这不仅是行政法学的课题,而且也是宪法学的课题,可能也是我们整个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发展所面临的课题。应对这种具有极其重大意义的改革,需要在制度建构、理论探索和观念更新上下工夫,做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因应时代要求完成制度、理论和观念的创新发展。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当然是重要价值。但是,即便在这种背景下来考虑行政法学的使命,也需要确认这样一种价值追求或曰方法论——确认、承继和发展。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础性保障

(一)政治文明建设是党领导人民追求的目标

从革命时期到建设时期,从计划经济时期到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时期,伴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和改革开放的推进,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推动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文明也被赋予了新时代的内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8]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目标以来,在政治学、法学和党建等社会科学领域,人们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相互关系,以及“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一命题,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许多研究热点和成果,为依法治国的宏观体制设计和理念塑造提供了理论支持。如党的十六大报告精辟揭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9]法治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揭开了通向以良法求善治的改革探索之序幕。

围绕法治的定义,理论界有诸多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较多被引证的法治定义,当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两重意义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0]然而,对于转轨期的中国来说,对法治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要获得“制定良好的法律”则必须推进一系列改革。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必然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既要做到“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包括法治的制度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同时又要做到“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11],坚持走良法善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更加明确地诠释了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在确认“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基础上,强调了党的领导对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重要作用,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位一体的方法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政治文明的一贯追求和崇高目标。

(二)人权保障和法治行政是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

毛泽东一贯强调要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要做到和他们呼吸相通,对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应当注意、解决,满足群众的需要,要关心群众生活,真正成为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真正获得群众的热烈拥护。毛泽东指出:“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相适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13][14]总之,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应该使每一个同志懂得,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我们,而只会被我们所压倒。”[15]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强调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16]

在法治发达国家,宪法上确立了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例如,《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关于对生命、自由及幸福追求的国民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就有必要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这种“对生命、自由及幸福追求的权利”,简称幸福追求权,起初被理解为对全部权利和自由的宣言,如美浓部达吉指出:“这是作为国政的基本原则来宣示,对应当成为全部的权利及自由之基础的每个人的人格予以尊重。”[17]而在现代日本,幸福追求权被理解为总括地对“个人的尊重”所必要的权利予以保障,补充性地对个别的权利保障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个别的权利条款与幸福追求权的保障,两者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即便是个别的权利条款中没有被保障的权利、自由,只要其对于“个人的尊重”是必要的,就可以根据幸福追求权的保障条款而得以保障。[18]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我国围绕人权保障和法治行政的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推进。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所揭示的鲜明的新时代特征——将“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融为一体同时并行,并将党的领导置于突出位置,统筹设置党政机构。《习近平两稿的说明》进一步阐明了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总体部署,强调要紧扣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习近平两稿的说明》进一步指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高度统一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的是更好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共同富裕。”很显然,这些判断命题有待相应的制度、机制和理论支撑。

(三)推进政治文明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使命

在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尤其应当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应当正面回答如何把握国家、社会和个人定位的问题,而其关键的内容,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要正确把握政府定位,使各级各类行政主体都能够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需要强调的有3个目标:不缺位(该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越位(不该政府管的一定不要管);不扰民(该政府管的,一定要通过最为科学合理且简便易行的方法和方式来进行管理)。[20]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3个目标呢?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走过40多年的历程,完成了许多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才能完成的发展任务。同时,快速的发展,使得诸多转型期的矛盾积压下来,没有得到及时消解,构成了困难和挑战。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一些改革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些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21]伴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和纠纷频发,对建设过程中的政治文明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而且,这种挑战大有不断蔓延之势。如何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和纷争,这本身又将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然,应对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种,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和途径,便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有效化解各式各类的纷争和矛盾。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2]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只有在秩序中享受自由,在规则下追求幸福,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幸福,无视秩序或者规则,便要受到相应的‘强制’,这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规律”[23]。当然,行政法学的使命还体现在确立强制的明确条件标准和程序规范,确立正当强制程序。

二、推进法治行政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一)《宪法》上保障人权条款需要在立法和行政层面落实

在经济稳步发展期,如前所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规范得以确立。对于作为宪法规范的该条款,无论展开怎样的解释,都难以摆脱大纲规定意义上的宣示条款定位,即便用抽象的权利概念来加以说明,也无法由该保障人权条款直接导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要作为公民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则需要进一步在立法和行政层面将“人权”的内容予以具体规定,尤其是需要将“尊重和保障”作为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唯有以法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才能使得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获得具体的内容和实现途径。鉴于此,应当对行政法学之父奥特·玛雅(OttoMayer)提出的“宪法消亡,行政法依然存在”(Verfassungsrechtvergeht,Verwaltungsrechtbesteht)这个命题加以修正[24],使行政法与宪法相辉映,共同支撑人权保障、法治行政与政治文明建设。

(二)需要赋予大纲规定层面的人权条款以权利性

“人权”,虽然人们可以笼统地将其视为“普世性价值”,但是,这个概念自身的内容具有极其丰富的多样性,往往因为时代不同、国度不同和诠释者不同,而呈现出千姿百态。即使是其中最容易把握的“生存权”,对其进行界分也同样难以一概而论。所以,对于大纲规定层面的人权条款,皆有必要以法律乃至其他法规范的形式来确保其权利性。

赋予人权条款以权利性,在内容界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视角:其一是尽量拓展的积极视角;其二是尽量予以精准化把握的消极视角。

(三)实现和保障基本人权是法治行政的目标

作为政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行政,应当以实现和保障宪法上的基本人权为目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应当致力于将宪法上的基本人权作为一个个权利主体的个体权利,扎扎实实地推进制度建设,实现个别、具体的权利,而不应当满足于依然停留在宣示权利的粗放处理阶段。当然,如果采用立改废释并举的方法论,将《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解释为“补充性地对个别的权利保障发挥作用”的“一般法”[25],那么,对于法治行政的原则来说,无疑也将产生重要的助推作用。

三、“依照法律规定”为实现权利和行使权力确立秩序[26]

(一)人民是权力之源

新时代行政法学需要回答法律保留原则与广泛的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要解决计划行政中的法治原理、法治行政中的裁量论、反射性利益论与合法性审查和权利救济的实效性等课题,尤其需要回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确立行政组织法基本原理,建构行政组织法体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人民是权力之源,贯彻依法律行政的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不变的课题。

(二)行政主体的优越性与利益均衡裁量

(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秩序价值

为了切实回应上述课题,有必要围绕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展开深入研究。人们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有人试图否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众所周知,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强说服力的观点是法秩序安定说。[34]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普遍的法现象,并且,它已不再仅是“官”的优位,而且亦是“民”的权利保障。一方面,通过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形成当事人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各有关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服从,以确保行政目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征求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和说明理由等事前和事中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事后救济程序,为矫正这种推定可能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状态提供路径和方法,形成对法秩序的修正、维护和发展。这样,通过行政法规范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广泛的秩序支撑,使得各行各业维系一种常态的存在,并能够依法、有序且有效地排除对这种常态的干扰和破坏,根据需要而修正既有法规范,形成和发展新的法规范,切实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这种常态的存续,应当是包括秩序行政作用、整序行政作用和给付行政作用在内的所有行政作用所追求的共通价值[35],是保护和实现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目的或曰谋求公共利益的目的价值。这种目的价值的追求,需要有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支撑[36]。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就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的一种制度安排——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并不因为有异议而当然地直接受到影响。

无论是维系社会经济发展,还是解决各种矛盾纷争,都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职能。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其受到尊重、遵守、维护和实现,从而促成各类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秩序”,支撑着人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相互之间不会产生摩擦;即使产生了摩擦,出现了“异常”的状况,也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而不允许无视“秩序”或者超越“秩序”的违法解决方法。[37]

(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均衡论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对互为依存的概念,两者的均衡论并非建基于一般抽象的概念。在一般抽象的层面,正如行政法上著名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39]和私人权利界限论所揭示的那样,公民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不得与公共利益相抵触,不得以侵犯他人的利益为基础。很显然,在这层意义上难以建构所谓利益均衡论。所以,新时代行政法学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本质论及性格论,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又要将行政行为置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重视具体性的利益状况及应对该状况的判断。

四、依法强制和协调助推法治和政治文明[43]

(一)强制性、惩处性手段应当依法成为共同准则

民主的政府,要反映民意,就必须尽可能地听取人民的意见,吸收人民参与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的判断和决策。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44]。这就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把握人民的呼声,需要建构一系列的制度、机制、程序和标准。

(二)正确适用法规范是秩序价值的支撑

适用哪个法条款的讨论属于法规范适用的技术性问题,而在法外寻找损益性手段和依据的做法,则涉及是否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说,正确适用法规范的首要任务是确立法规范依据的底线思维——依据合法,付诸实施;依据不合法,修改后再实施;没有依据,提供依据后再实施;无法提供依据,不付诸实施。

需要强调确认的是,“高铁霸座男”受罚后竟成了“网红”,接下来又出现了“高铁霸座女”和“动车霸座大妈”之类的新闻,这都反证了行政法仅重视外观和形式的局限性。但是,不能因为出现这些不良现象而情感化地在法外寻找对其进行惩处的手段,而应当在法内寻找对策。当现行法中难以找到具有实效性的对策和手段时,则应当展开深入的学术研究,为将这种嚣张、逆反等主观因素纳入行政惩戒法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对于那些主张所谓“乱世用重典”,动辄要让违法违规者“倾家荡产”的观点,在适用法规范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避免。毛泽东早就指出:“任何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这个工作决不是痛快一时,乱打一顿,所能奏效的。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决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51]在立法政策的取舍上应当坚持“治病救人”这种正确有效的方法论,即便在法规范的执行层面,也不宜仅凭情感化的判断,擅自进行“从重”乃至“顶格”等惩处规范的适用。如果某种惩处手段被认为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那么,就应当使其成为明确的法规范。毕竟,手段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所有秩序价值得以普遍遵循并可持续的基本依托。行政法学研究应当在合法规范运营机制的建构和完善上多下工夫,切实提升法规范解释的能力,推动法规范解释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须将“依法”确立为各方主体的共同遵循

(四)完善全过程的程序性规制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对行政的违法或者不当进行统制,包括立法的统制、行政的统制和司法的统制三种类型。然而,随着行政作用的扩展,对行政的立法统制出现弛缓,行政统制有力不从心之感,而司法统制呈现出萎缩的倾向,所有这一切都呼唤新的行政责任体制的确立。[55]为了真正用好行政权力这把双刃剑,确保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其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作用,抑制乃至防止其被滥用或者非法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便需要强调贯彻法治主义原理,建立和完善事前、事中的程序性规制乃至事后一系列权利救济机制。[56]

事前、事中的程序性规制,有助于客观公正而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于抽象的法规范之中,贯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参与和形成公正的公共利益性判断于整个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阶段,而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充分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将有助于人们树立对行政强制权的公共利益性期待,有助于国家和社会公共秩序规则的建立和完善。[57]

无论是强制还是协调,唯有坚持法治行政的原理,才能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目标,才能将《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目标。

五、结语

无论是我们尚处在转轨时期,还是我们将来进入了平稳快速发展时期,乃至更久远的未来我们达至高度发达的时期,只要有人类就需要建构相应的制约机制。而在转轨时期,尤其需要强调法律规范必须使得人们“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得利”。只有形成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秩序,确立秩序之治、规则之治的权威,才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生活便利和实惠。[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64]新时代,新起色,新目标,新追求。这些都是需要倡导的价值要素。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对于行政法学研究来说,最为重要的还是确认、承继和发展。只有确认了经典,夯实了基础,找准了问题,确定了方向和目标,才能扎实推进行政法学研究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与宪法学、人权学及党建理论等相辉映,共同支撑人权保障、法治行政与政治文明建设。

THE END
1.法律基础知识概述法律常识法规解读司法体系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规则。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形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首先要了解其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立法与司法体系 法律的制定过程称为立法,而执行法律的部门叫做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求出台https://www.gntpr.com/ke-pu-wen-zhang/78999.html
2.探索法律世界从梦想到专业的征程我想学法律,这句话在我的心里悄然响起,仿佛是对自己未来的一种承诺,也是对未知领域的一次深邃探索。法律,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既复杂又精确的学科,它不仅仅是一系列条文和规定,更是一种社会秩序与人性关怀的体现。 首先,我开始阅读关于法律职业的资料,了解律师、法官、公证人的工作内容和日常生活。在这些资料中,我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01021.html
3.法律基础知识体系概述构建法治意识的关键要素二、定义与含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基本知识?这一概念通常指的是那些对每个公民都应该具备的最基础、最核心的法理学、法史学和实务学知識。这些知识包括了宪法原则、行政程序、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是学习更深层次法律专业课程之前必须掌握的一套理论框架。 https://www.6vjxuc8a1.cn/jun-lei-wen-xian/411856.html
4.普法专栏法律是什么?行业资讯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二、法律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 2、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http://anlihk.com/detail/id/83/cid/44
5.普信法务短信普信法务的使命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们致力于将法律服务变得更加透明、高效和便捷,让每一个客户都能轻松获取法律帮助。 3. 法务短信的定义与重要性 3.1 法务短信的定义 法务短信是指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形式向客户传达法律信息、咨询结果、案件进展等内容的一种服务方式。它不仅包括法律https://www.chinabidding.com.cn/falv/zhaiwu/3602674.html
6.法官的法律思维5篇(全文)实践中需要法官解释法律。法官的任务是适用法律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纠纷,将应然的法律规范与实然的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做出有效的个案裁判,但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逻辑决定过程,“因为事实与规范处在不同的层面,它们是判断形成过程的‘原材料,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能相互归类,规范属于抽象性、普遍性定义之应然https://www.99xueshu.com/w/ikeylgt0oyzd.html
7.法社会学新阶一、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二、文化的概念 三、法律文化的概念 四、法律文化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二、法律发展史中的法律移植 三、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四、影响法律移植的其他因素 第三节 法治、国家建设与文化使命 http://sociology.cssn.cn/xscg/xzsk/ztlb/fzshx/201507/t20150713_2075481.shtml
8.法律基本知识法则之网民生之舵一、法律基本知识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律基本知识,并探讨其内容。 二、法理学基础 作为研究法律的科学理论基础,法理学涉及到对法律本质、性质、目的等方面的分析。这包括对正义原则、平等原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413619.html
9.法则编码百条守规之路法则编码:百条守规之路 一、法治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工具,更是确保个人权益和自由的保障。100条法律法规如同一座座坚固的城堡,保护着每一个公民不受侵犯。 二、遵循常识:合理解读法律 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我们需要遵循逻辑思维,不要盲https://www.wemvhjgm.cn/ke-yan-jin-zhan/332893.html
10.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法律的重要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其中,宪法保障是()。A.的最后防线B.https://www.shuashuati.com/ti/50614c2ccb6943169596f5a38175e0f3.html?fm=bdbds319c340b5b75e0c4aad3fd730d6cf43b
11.央视关注裸聊时被录像并遭威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建立让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的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和提示,《陪审员法》和25日公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都明确,合议庭庭审案件的时候,承办法官和审判长要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以及程序性的事项,方便陪审员做出判断。第二个方面,规范了合议庭评议时的发言顺序,https://news.cctv.com/2019/04/27/ARTI9L2vF4PRQAqzDHIF9I1I190427.shtml
12.十本法学经典名著推荐《法学导论》共十二章,内容不仅涉及道德与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使命、法律语言、法学教育、法律安全等法学基本理论,还从部门法角度对国家法、私法、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刑法、法院组织法、程序法、行政法、教会法、国际法等十个部门法进行分门别类论述,可谓是既有整体理论又有具体实践。就该书的整体而言,具有以https://www.douban.com/note/812119642/
13.如何定义社会企业?1)规定社会企业不能分配利润,或者至少限制分配利润。这可以为社会企业的员工和外部捐赠者提供明确的信息,即社会企业是为社会使命而存在的。意大利、拉脱维亚、西班牙、波兰和葡萄牙的法律都规定,社会企业或合作社都不可以分配利润。 2)限制社会企业注销后的资产分配,即“资产锁定”。这就可以避免社会企业的管理者或成员在http://www.bnu1.org/show_894.html
14.论刑辩律师执业的正义原则近年来多起律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被处以刑罚的事实表明,对于律师执业原则的争辩已不仅仅存在其维护法律正义的终极使命,任何有违其使命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解决律师执业原则的争辩,能够使律师正确把握执业原则,规范 于律师行业之内,而是通过此类事件昭然于公众视野之下,为各方所评论。因此,只有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6790.html
15.个人创业计划书范文(系列10篇)使命:为喜爱青春的人,留下最青春的校园回忆。 精神:坚持不懈、追求完美 7. 财务计划 7.1资金需求与使用计划: 7.5投资收回年限 经损益估计表看,我们团队可以在第一年收回投资的一半,但由于要将净利润用于下一年的流动资产,所以我们打算用3年收回投资。 8. 风险控制 8.1法律风险 相关人员法律素质,我们团队对国家https://www.liuxue86.com/a/4781171.html
16.立法经济法律(精雅篇)立法经济法律 篇1 WTO规则允许并支持其成员国发展各类型的经济特区。在国家的改革发展进程中, 经济特区被赋予率先与世界贸易制度接轨以引领国内经济发展的特殊历史使命。然而, 中国入世却在国内掀起了关于特区存在必要性的讨论。部分人认为, 经济特区的存在是对WTO的基本规则——国民待遇的挑战, 国民待遇原则明确要求: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4fxy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