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宪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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