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总规则有哪些规则

核心内容:协调制度把各种商品都进行分类,它几乎涵盖所有目前进出口的所有商品种类,那么协调制度有哪些归类总归则?一共有六个规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协调制度归来总规则的详细内容。

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1、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2、规则解释

规则二

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了方便搬运拆开了,也应按家具归类,而不是木板。

规则二(一)要点:只要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就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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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二):两层含义

(1)是针对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应该包括天然软木制成的或者天然软木和其他材料制作成的,比如,53"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涂了蜡,加入了其它材料),但仍然归入品目40"天然软木制品"53,因为涂蜡并未改变软木塞子(天然软木)的基本特征。

(2)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一)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当规则一至规则三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来替代,即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余哪种货品最相类似。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一)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五(二)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个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1)规则五(一)以外的;

(2)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

(3)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不属于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2、条文解释

本规则是关于子目应当如何确定的一条原则,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在具体确定子目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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