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定义项必须与被定义项外延相等。但是有些关于自然人定义的外延却与其外延不相等。比如“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2]“自然人即人类个体,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存活的人类个体”;[3]“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并生存的人”[4]“而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5],这一类概念的外延排除了非因自然规律出生并存活的人,比如:非自然受孕,如人工受精;或非自然出生,如剖宫产;或者非自然生存,如濒危病人靠药物维持生命等等,即该定义的外延小于自然人的外延,因此是不妥的。其次,定义不宜用比喻。而“人是万物之灵,是中华民族人之概念。”[6]无疑,用了比喻的方法,尽管这是一句俗语,有约定俗成之意思,但对灵的意义的理解是见仁见智的,并非明白确定,因此这一定义不是科学的定义,不利于对自然人这一概念的把握。再次,定义不能包括被定义项,“自然人即人类个体”,[7]这一定义中的人类就是自然人类的意思,实质上是用被定义项来定义被定义项,是定义循环,没有揭示自然人的内涵,所以没有起到定义的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对自然人的定义,应以“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来表达更妥当。生物学是科学的分支,用语规范,并且于法律拟制人法人相对应,能够简洁明了的与法人相区分。既能揭示其概念的性质与特性,又能避免上述弊端。
[参考文献]
(1)梁彗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2004.
(2)郭明瑞著.《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刘定华,屈茂辉.《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4)黄名述等编.《民法学》.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
(5)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同上.
(8)孟宪忠主编.《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论文关键词法律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
20世纪科技的飞速更新使得社会迅猛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也刺激着学术界加快研究的步伐,法社会学(sociologyoflaw)和比较法学(comparativelaw)的研究也不断发展,随着研究的不断地深入,法律文化的研究比重也不断的加大,那么寻求一个关于法律文化的精确概念对于法的比较社会学研究(acomparativesociologyoflaw)而言就显得颇为重要,因为“法律文化”是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之间的一个沟通的桥梁。
一、弗里德曼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二、法律文化作为分析性概念的研究
根据上述文字对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较为明晰的结论,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介质处于法律制度的输入和输出地中心环节上,它的存在给予了法律制度存在性和真实性。要更清晰地学习法律文化的概念,我们就应该将其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还原到法律制度的研究框架下,这样才能更详细更明晰的理解法律文化这一概念。
在研究法律文化概念时很容易使人们将法律从社会这个整体中分割出来,但是事实上法律始终是贯穿与整个社会体系之中的,如果想要把法律从社会整体中割离开,那就需要将文化分析成各种因素,这时候就需要法律文化概念要有很大的精确性。然而文化作为一种概念性的理论存在只有指称文化聚合体是才有理论意义,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所产生的概念并不具有我们所要求的精确性。当法律文化出现在一个相对复杂的复合体背景下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的存在就有一定的价值,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之下,弗里德曼意义上提出的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可以当成一种具有精确性的工具来使用。
四、法律文化概念可能面临的困境
英国学者科特雷尔对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有着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首先,他认为法律文化概念本身是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的因素,并且是法律社会学理论系统中所阐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就需要一个精准的指向。但是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的构成要素中:包括习惯、意见、想法等都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描述,相对与这些概念没有一个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基于上述的批判观点,科特雷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来代替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那就是“法律意识形态”。他的法律意识形态包括实践所包含、表达及塑造道德流行的观念、信仰、价值和态度的一种总的概括。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概念框架”)“是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Paton和Littleton,1966)。一些主要国家的概念框架均以理论性文件而非会计准则存在。考虑到现时的实际情况,葛家澍教授(2005)提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建设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修改、充实现行基本准则;第二步,等到时机成熟,基本准则可以转化为更符合国际惯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一设想,并非保守,而是实事求是”。另一方面,我国准则制定机构正在考虑《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基本准则》)的修订,并将其定位调整为规范具体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上述思路与做法可以归纳为我国概念框架建设“理论共识-基本准则-概念框架”这一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
显然,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既有会计环境的诉求,也有现实的客观需要。
一、冲突的由来及其根源
1.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
直到今天,著名会计学家:Paton和Littleton在其经典名著《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提出的“会计理论的框架应当成为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的观点不仅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认可,也得到各国以及国际准则制定机构的积极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0年发表的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2)指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连贯的理论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导致前后一贯的准则。通过制定财务会计和报告的结构与方向,促进公正的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信息的提供,以便有助于协助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的有效运行。该框架将能为公众利益服务。
确定目标和识别基本概念并不是为了直接解决财务会计和报告中的各项,而是要求目标指出方向,用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
自FASB发表SFACNo.2之后,理论界关于概念框架本质的认识还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包括“宪法”和“章程”观点:“法”和“理性编纂”观点:“结构化的理论”观点;观点:“自圆其说的文件”观点等。总体而言,概念框架是一种具有指南作用的共识性的会计理论(孙铮,朱国泓,2004)或实用性理论(葛家澍,2005)的观点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可。因此,最符合其本质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会计理论和共同的会计理念。
2.概念框架的适用形式及其国际实践支持
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要求有其适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理论,概念框架除了深入、系统地揭示事物本身的内在性外,还需要相应的表现形式来加强其理论效果,这些表现形式包括理论的推理、结构图形的巧妙运用、类比与比喻的措辞选择等。从其载体来看,IASC、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尽管将其归集于国际会计准则或各自的权威手册中,但都强调了概念框架的非准则性质。
3.概念框架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形式的冲突
两阶段形式转换策略的第一次转换实际上是通过基本准则吸纳概念框架的部分内容,力图实现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对概念框架而言,它经历了一种形式上的转换,即不再是理论性的权威文件,而是内化于我国基本准则的会计法规。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条文化的,重结果,只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一般不讲究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推理,更不可能采用符合人们认知规律的层次结构图。为保证法规的严肃性,一般不会采用通俗易懂的比喻、类比措辞等。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的条文形式之间难免存在冲突。其结果是,一个缺乏内在逻辑的条文很难成为使用者的共识,不利于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有关主体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更好地制定或修改准则,也不利于会计人员更好地做出职业判断。
另一方面,第二次转换若以基本准则为出发点的话,更有可能偏离概念框架理论本质所需要的表现形式,最终影响概念框架实际作用的充分发挥。
4.冲突的主要根源
概念框架形式转换过程产生的冲突根源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进行挖掘。从供给方面来看:(1)概念框架权威文件的推出首先需要有系统、成熟并得到公认、能形成共识的概念框架理论。截止,既反映我国具体国情,又体现其内在规律性的会计理论体系并未形成。(2)会计理论、规范制定的政府导向比较明显,会计理论研究独立性较低,加上概念框架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概念框架的推出面临众多困难。(3)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通常会促使准则制定机构偏向于以《会计准则》这一法规形式表述国外对应的理论性文件。(4)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思维与语言体系,学科之间的沟通通常会制约法律法规的出台,概念框架必然面临法律的程序困难以及准则制定机关和法制部门的沟通问题(葛家澍,2005)。
另一方面,现实对概念框架的形式转换提出了需求:(1)我国1992年出台的《基本准则》经过实践检验,在对具体问题的指导上,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又要求《基本准则》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概念框架在现时部分地进入会计法规已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2)人们很难挣脱的路径依赖习惯使我国概念框架要在“只认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会计环境下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并起到指导人们实践的作用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所以采取《基本准则》这一法规形式是比较合适的权宜之策。
现阶段我国的概念框架建设必须进行相应的形式转换,概念框架的理论本质与会计法规的表现形式之间的冲突由此形成,并在当前这一特定阶段内无法回避。
二、冲突的可能影响及其经济后果
1.表现形式制约其实质作用的发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第二条“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是本次《基本准则》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和亮点所在,它界定了《基本准则》所追求的目标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但《基本准则》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原因是,作为会计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基本准则》存在众多局限性,比如法规的强制性、封闭性,法律条文为迎合法律的表述形式可能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以及它与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协调的现实要求都可能影响作为会计理论共识的概念框架的开放性与独立性,此外法规所要求的结论性文字表述,以及比喻、类比措辞的极少使用都可能影响准则制定者、参与者及具体人士对它的理解,和它的被接纳程度。
2.理论准备不足影响其权威性和可接受性
会计法规的表现形式影响《基本准则》实质作用的展开,实际上有一个暗含的假设,即我们的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高度共识,并成为指导人们准则制定、职业判断的共同理念。在概念框架理论尚未形成共识时,通过基本准则这种形式加以转换,以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目的,会面临更多难题。对于《基本准则》而言,在概念框架理论尚未达成共识时仓促修订《基本准则》很可能影响《基本准则》的权威性及其被接受程度,并进一步影响其所追求的实质性目标。尤其是当第一阶段转化后,若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放松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基本准则》的适时修订及其权威性保障就可能面临重大的危机。
3.形式转换降低效果
4.路径依赖造成概念框架出台的拖延乃至偃旗息鼓
5.权宜决策影响会计国际化的方向与节奏
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理论逻辑基础之上的实用性会计理论,在不同国家之间仍然具有典型的相同相通性。尽管各国的会计环境存在差异,并有可能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强调重点的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与会计实务的差异相比,终究是比较小的。所以,概念框架有助于一国会计国际化方向与节奏的整体把握。作为一种权宜决策,将概念框架的部分内容置于《基本准则》之中,由于法规自身的形式要求,以及上述的路径依赖,有可能影响我国会计国际化的方向与节奏。
6.可能的经济后果
三、冲突的缓解:《基本准则》修订的若干基点及其两难的排解
1.修订《基本准则》的若干基点
在概念框架尚未取得广泛共识前,为《基本准则》修订设置合理的基点尤为必要。
第一,关于《基本准则》的定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基本准则》的作用定位在“规范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规范时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于会计信息不仅包括信息的生产,更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加以及时的传递。
上述定位应修改为“……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的列报与披露”。
第二,关于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目标。我国主义市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要求我国会计信息的总体质量目标是“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应坚持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兼顾的观点。
第三,关于《基本准则》的模块设定。现行《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和“附则”共十章。若将概念框架的有关内化到《基本准则》中,上述模块结构必须加以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概念框架的实质,建议国外概念框架的体例:首先强调《基本准则》的重新定位;其次列明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再次就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做出规定;随后分别对六大会计要求加以简单的定义,并就其确认与计量提供简明标准;最后就会计信息的列报与披露做出相应的规定。
2.《基本准则》修订的两难及其排解: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例与现有的《基本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专列了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该说,这种安排更好地体现了概念框架的精神实质,有助于实现其目标定位。
但是,会计法规的形式要求与基本准则所追求的实质性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再加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共识,使得《基本准则》修订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修改同样面临着两难困境,必须及时排解。
(1)“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合与分”。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仍然沿袭了现有《基本准则》中“原则”与“质量要求”不分的体例。但二者混为一谈,必然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充分理解。所以,建议将“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原则”、“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放到“总则”会计假设之后,更加突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3)会计信息质量的成本约束与重要性权衡。现行《基本准则》和征求意见稿都提到了重要性,但为什么要提重要性,并没有相应的解释。实际上,之所以会计信息的生产要有重要性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的生产存在成本与效益的平衡约束。就会计法规而言,它不太可能讲述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约束条件。另一方面,它也不会解释为什么会计信息要讲重要性。要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基本准则》必须在揭示会计信息局限性的基础上展开重要性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情形。
(4)各质量要求之间如何进行权衡?通常而言,会计法规只可能罗列各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可能讲述各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问题。然而,在准则制定和评估以及职业判断过程中,各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则或者职业判断的优劣。要排解这一两难问题,理论界和准则制定机构首先要在质量要求之间的权衡上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加以适当的表述。
四、冲突的缓解:配套支撑系统的建构
要使《基本准则》部分地起到概念框架的作用,除了《基本准则》按概念框架的实质修订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支撑系统。
1.舆论的引导
尽管概念框架的地位和作用早已为国外的实践所证实,但理论界仍有部分人士在概念框架的认识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因而有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会计类报纸、期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目的是不仅要让会计界知道概念框架的积极作用,更要让社会各界关心会计的人士知道概念框架的本质、作用及其基本构成等。
2.理论准备与应循程序
3.方式的创新
《基本准则》是会计法规。除了这种表现形式外,准则制定部门和会计学术界仍有较大的伸展空间和多种具体表现形式来缓解概念框架形式转换所带来的内在冲突。比如,在《基本准则》(修订稿)时,拟订发行相应的“指南”和“基本准则讲解”,为每一个对会计特别是对基本准则感兴趣的人士讲述《基本准则》背后所隐含的会计理念。其二,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印刷“基本准则修订的背景、重点及其理论说明”单行本,让会计职业界人士理解《基本准则》的实质性目标,促进《基本准则》实质性目标的真正实现。
4.的深化
要缓解我国概念框架形式转换所带来的冲突,必须通过会计教育加以弥补。从教育的具体形式来看,无论学历教育还是职业化的继续教育都需要加入概念框架方面的理论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关于中国概念框架的教育内容。在中国概念框架还不成熟之时,可以采取上述创新所形成的具体载体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会计教育的对象是多元的,它针对的应是关心会计、与会计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所有人士。
5.修订的动态化
由于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基本准则》的修订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更好地发挥其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基本准则》必须随着概念框架理论研究的和会计共识的渐次形成进行积极的修订。如果概念框架理论研究取得全面突破,那么出台概念框架理论性权威文件就应该是—个正确而重要的战略决策。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在当前环境下通过《基本准则》吸纳概念框架的内容与基本精神,实现“会计理论一基本准则”的第一阶段形式转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现阶段《基本准则》对概念框架实质性作用的追求与其法规形式之间的冲突无法回避。在当前概念框架形式转换的过程中,概念框架理论研究不仅不能松懈,反而应该加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框架理论研究-概念框架”的成功转换。
第三,《基本准则》要实现概念框架的实质性作用,在修订过程中应设定合理的基点,并按照“基本共识先行进入基本准则,更多共识陆续进入基本准则”的原则进行动态化的修订。
第四,要缓解上述冲突,有必要建立起包括舆论引导、理论准备、方式创新、教育深化与动态优化在内的配套支撑系统。
最后,《基本准则》不能取代概念框架,更不能取代对概念框架的理论研究。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尽早推进适合我国具体环境的概念框架理论性文件的出台是我国未来会计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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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ASB.Thequalitativecharacteristicsofaccountinginformation[Z].1980.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应用
一、前言
二、税收筹划概念
(一)税收筹划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概念,国内外各个专家、学者的论述不一,但总结而言主要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的比较,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税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股东最大利益的企业筹划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包括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第二,企业、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政策,不能将税收筹划的概念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第三,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并且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企业在融资活动之前、投资活动之前以及营销之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之前都可以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根据国家税法政策导向,降低纳税支出。第三,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减免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二)税收筹划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企业要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发挥其在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作用,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第二,兼顾企业长期利益原则。其主要指企业在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减少纳税总额的同时,也要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选择筹划方案。
第三,风险控制与控制原则。首先,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其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虽然基本稳定,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会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对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这些都可以给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带来影响。因此,企业要加大企业财务人员风险业务培训,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作出调整。其次,税收筹划方案本身就是在税法法规、政策边缘“游走”,方案本身可能就存在风险。因此,企业要完善企业风险控制机制,全面评估税收风险,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发生几率。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财务管理概念
所谓财务管理,是指按照财经法律规定,依据财务管理的规则,在企业的未来目标中,对于企业的投入、资本的融通、现金的运营流转和利润的分配进行管理的一项经济活动。[2]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经济手段,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因此,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筹划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财务管理的三大主要内容包括筹资、投资和财务成果分配。以投资为例,投资者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税后收益最大化是投资者选择项目时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能否做好税后筹划方案,减少投资商税费支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成为了企业吸引投资商的一块重要砝码。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通过财务管理作出合法、优化的税收筹划,在为企业“节税”的同时,兼顾企业长期发展目标,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税收筹划是否合法、优化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税收筹划影响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3]筹划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四大决策内容。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这四项决策都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以筹资决策为例,相同数额的筹资,但因为筹资渠道、筹资方式、成本列支方法都直接影响企业税负。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企业各个环节资金有效筹集、利益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直接影响着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
第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再加之,税务筹划贯穿财务管理活动的始终,且极具专业性,这就需要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进行合理规划,从而直接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贯穿企业财务管理始终,如何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都忽视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水混淆概念。但根据上文分析,企业财务管理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设计的税目制定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企业内部设立相应机制。企业可以针对财务人员开设税收筹划相应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提高税收筹划决策者的业务操作水平。其次,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风险评估,提高税收筹划实施的有效性。再次,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中重视成本效益原则。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将筹划成本、收益进行比对,判断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第三,在企业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过程中分别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不同生产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首先,在筹资环节。筹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企业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内部集资以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分析不同筹资方式形成的不同的税后筹资资金。其次,在投资环节。投资带来的税后收益是投资者举措的主要依据。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地区、方式、行业等方面进行筹划,做出最优化选择。在此,针对投资地区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应用做出分析。再次,在利润分配环节。利润分配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己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己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五、结语
财务管理和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且税收筹划贯穿企业财务管理的始终,两者关系密不可分。所以,作为企业应该认真对待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税收筹划进行的同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聂艳萍.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5
【关键词】本科护生;人文素质教育;调查研究
1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现状
1.2本科护生的道德素质整体水平较高,学生在日常文明礼仪和校园生活学习方面整体情况良好,这说明经过高考选拔上来的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的基本素质还是很高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有意识地自觉养成好习惯,好品格,在平时的一言一行中注重文明礼貌,合理有序地安排校园学习生活。但调查发现,学风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56.5%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或有作弊的想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风建设和管理的迫切性。学校应该通过诚信教育、严肃考风考纪教育,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1.3本科护生的文化素质整体水平一般,大部分学生认为自身具备的文化知识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与人文素质教育现状研究王晓晖赵佳*徐蕾唐启群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063000一般,学生的文化知识有一定的欠缺,在日常的人文素质课程中可以开设大学语文、文学赏析等课程,可以开展读书文明月活动,培养学生拥有良好的文化知识底蕴。但调查发现,18%的学生没有正确的人生理想和生活目标,学校应当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合理规划生活目标和人生理想。
1.6本科护生的心理素质整体情况良好,大部分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好,处事方式比较理智,但对于部分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疏导,通过开设心理知识课程、心理健康咨询、爱语心音谈话等方式,帮助学生解决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塑造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
2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教育现状
2.1本科护生的人文素质教育情况不容乐观,学生对学校人文素质教育途径和方式的看法一般。调查发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45.1%)和增加人文社科类课程(35.1%)是最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文素质的途径,第二课堂(57.5%)和实践活动(51.9%)是最适合开展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方式。学校应当提高选修课质量,调整课程设置结构,广泛开设学生喜爱的人文课程。此外,还应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活动,要充分利用寒暑假期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本科护生对学校已开设的人文课程的看法一般。学校应当完善教学体系,优化人文课程设置。完善教学体系和优化课程设置主要是指增设人文素质教育的课程,丰富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把专业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大基础课比例,减少专业课比例,加大人文选修课力度,广泛开设人文社科类和文学艺术类等方面的课程,彻底改变医学院校普遍重理轻文、重专业轻素质的教育倾向。开设的人文素质教育核心课程在内容和形式上还有待优化,应多开设一些针对性强、具有层次感和逻辑性的课程。
2.3本科护生对学校教师人文素质的看法一般,包括学校为学生配备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的人数、教学水平、教师的人文精神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文教师的授课质量并未得到大部分学生的认可。调查发现,既教业务知识、又教如何做人(63.5%),富有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强、有成就(41.7%)是学生认为教师最应具备的素质。教师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亦是人文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从教师应该具备的人文精神来看:既教业务知识,又教如何做人并且富有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强,有成就是学生最认可的教师应该具备的人文素质。
2.4本科护生对学校人文素质教育实际效果认同情况一般,包括学校的人文氛围、重视程度、学校为学生创造的条件、提供的机会以及本校学生的人文素质的整体水平等方面。学校应该整合学校资源,加强人文素质教育的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学校要加大对人文素质教育的经费投入,为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建立健全与学生全面发展相适应的人文素质教育和管理制度、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文教育的健康发展。
作者:王晓晖赵佳徐蕾单位:唐启群华北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摘要:
法教义学是以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科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以现行的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的前提,并运用体系梳理功能、体系化的体系解释功能和自我批判与修正功能,致力于现行实在法秩序的优化。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刑法典的构建、刑法条文的准确释义和刑法典安定性的维护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教义学;体系;体系解释;方法论
1法教义学之概念及存在依据
1.1法教义学之定义
1.2法教义学的合理性及有效性分析
2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价值分析
2.1体系化是确保法律的明确性与和谐性的基本要求
每个体系都是透过研究个别问题所获得的概括总结,包括被认识的法律原则和其中的相互关系。它不仅有助于概观实际工作,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得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它是法秩序继续发展的基础。在法教义学中,信奉的法律不仅包括一切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也包括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而设立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整个未体系化的法律中,由于法律受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同,以及制定者主观因素的差异,必然存在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类似法条之间冲突和法条混乱不清,而无法取舍的问题。而体系化的进程正是对法条进行筛选优化的过程,以提高法条用语的准确性、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法律适用的简易性。
2.2法教义学要求“体系”本身具有开放性特征
体系性的工作是一种持续性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体系性的工作必须要吸收新的元素。法教义学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要求义学方法下的体系化进程要在开放性的前提下,才符合法教义学自身发展的要求。在对所有的法律要素进行梳理的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产生新的值得考量的因素,应将这些基于社会变迁而产生的新的因素纳入到体系化梳理过程所应参照的价值判断标准中,并参照社会发展现状取舍体系中的各种法律要素,只有如此,法教义学具有的借鉴和吸收功能才可以显现,不断有选择地吸收新要素,完善体系,为将来的体系化过程奠定基础。
3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
3.1法律解释在法教义学中的价值
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不明确性和文字语言内涵的多样性,必须运用恰当的方法解释法律条文。法律解释是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性和创造性、创作和再创作、科学性和超科学性、客观和主观等各种因素不可分割的混合。随着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法律条文的语意也将有所改变,为此不能拘泥于封闭的法律体系,必须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部分法律条文乃至整体法律体系作出符合社会环境发展需要的解释。“法律的安定性需要法律的实证性。”[4]而法律的实证性离不开解释方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正当运用。不断地通过解释,使法律条文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法律体系保持稳定性,从而使人们确保法律体系。这是法教义学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3.2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及其功能
4法教义学对刑法体系化研究的价值分析
4.1体系化要求下的刑法条文梳理
4.2刑法条文明确性及体系化之要求
4.3法教义学下的刑法典之安定性塑造
5结语
综而观之,法教义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对于解决我国法律条文表意粗疏不明及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它将为我国部门法体系乃至大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自身及法律体系自身稳定性的实现能够奠定很好的基础,由此产生的对实践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引作用和规范作用更是不可忽视。作为我国不可或缺的一种基本的刑法学研究方法,法教义学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务实践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将会不断地彰显出来。
参考文献:
[3]林来梵,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J].河北法学,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