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何为公正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洛修斯的脸。”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
2、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佘祥林入狱11年,2005年,张在玉出现在众人面前,佘祥林终无罪释放。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2005年9
3、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随后,赵振晌的亲属报案,称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赵作海杀害。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关押审讯20多天后放出。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
4、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在汉语中程序这一名词尤其缺乏严格的定义.事件的展开过程、节目的先后顺序、计算机的控制编码(program)、实验的操作手续、诉讼的行为关系都统称为程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做明确概念的工作.其目的不仅在于准确使用术语,而且试图为理解程序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提供必要的分析框架.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
5、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但是要注意,程序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且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程序的实体意义还表现在西方宪法的正当过程条款上.该项原则起源于英国的1215年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除依据国法(thelawoftheland)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
6、击和驱逐.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十四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其实质在于防止政府专制.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但同时也是法治体制、社会正义观及基本价值的核心.由此可见,程序问题与公正性必须结合起来考虑.所谓程序的正当过程(proceduraldueprocess)的用语就是要强调程序中的价值问题.与此相联系的是程序性正义(proceduraljustice)的观念.但是在这里被强调的不是程序的道德性侧面,而是程序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内容.程序开始于申请而终止于决定.整个进行过程有一定的条件、方法、步骤和仪式.程序参加者的活动相对隔离于生活世界的因果链.对于程序来说
7、,不存在既定的判断,漫无边际的价值之争也被暂时束之高阁.复杂的社会状况在这里被简化了,所考虑的是要件事实.当事人的行为也按照一定的功能原理进行编排.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正式做出决定之前,当事人的主张和行为被赋予相当的自由;程序的展开过程同时也是当事人的言行可能性缩减的过程.在理论上说,在正式做出决定之前,选择的机会是无限的;决定的做出使其他机会统统归于泡影.这就是程序的直观性的素描.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
8、,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的。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