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典书目可分为官修目录、私撰目录、史志目录三种类型,官修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划分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法令法规的类别认识较一致,而对其他律书则有差异。二是历代对律书的收藏有区别。三是类别的设置体现了以刑法为本的法律思想。私撰目录的录书具有随意性和零散性的特点,藏书家们所藏律书的质量和数量差异较大,对官方的法规律令收入甚少,但较重视对录入律书的阅读指导。史志目录中专有律书这一类别。从《隋志》开始法律文献被纳入“刑法类”,归属趋于合理。
一、官修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官修目录,是对国家收藏的图书进行整理后编制的书目,属于国家图书目录。中国历代的官修目录很多,但完整保存下来的很少。此处以宋代《崇文总目》、明代《文渊阁书目》和清代《四库全书总目》为例,试析官修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从以上3部官修目录类别划分情况来比较,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于法令法规的类别认识趋于一致,其他律书有差异,比如《龙筋凤髓判》一书,《崇文总目》侧重其浓厚的文学色彩,归入“别集类”,而《四库全书总目》则把此书看成司法判例中的类书,归入“类书类”。又如《营造法式》一书,《文渊阁书目》因其内容涉及风物,归入了“古今志”,《四库全书总目》又以此书是官颁建筑规定,列入“政书类”。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差异,是和当时编撰者的法律意识不同,对律书的认识角度不同,通过书目所要揭示的意义不同有关,其中也不乏统治思想主流的局限。第二,历代对律书的收藏有区别。如前所述,3部官修目录中律书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宋明两代比较重视,尽收当时传世的律书。到了清代,立法活动频繁,立法形式多样,立法文献相对更多,然而《四库全书总目》这样一部有影响的官目,所收律书不及宋明两代,至少可以说明清代官目对于律书的收藏不系统。第三,类别的设置体现了封建法律意识。“刑”是古代法典的通称,《崇文总目》和《文渊阁书目》均设立了“刑法类”或“刑书类”,这正是中国古代以刑法为主的法律思想在书目中的体现。
二、私撰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私撰目录,是指私人编辑的目录著作。我国古代很早就有民间藏书的风气,隋唐以后,私家藏书风气更盛。到了宋代,雕版印刷业得到发展,书籍数量剧增,私家藏书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私人编撰的目录。有些私人藏书家同时兼有地方官职,得以博览公私藏书,因而编修的书目往往弥补了官修目录的不足,自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流传至今的私家书目较多,此处以《直斋书录解题》、《百川书志》及《书目答问》3书加以分析。
概括而论,私撰目录与官修目录比较,录书具有随意性和零散性的特点。原因是私人藏书家各自为政,集书又多以各人偏好为主,所以藏书的质量和数量都是有差异的,律书也是如此,官方的法规律令收入甚少。其次,私撰目录具有鲜明的特征,即不仅注重律书的录入,同时注重阅读指导。如《直斋书录解题》开创了解题一体,《百川书志》创新类目并附简述,《书目答问》以举要见长。这些无疑对了解和研究古代法律提供了可行性。
三、史志目录中法律文献的类别
(三)《旧唐书·经籍志》(以下简称《旧唐志》),根据毋煚的《古今书录》撰成,分类以甲、乙、丙、丁四部,冠以经、史、子、集四录之首。《旧唐志》与《隋志》不无顺承关系,在《隋志·刑法类》律书录目的基础上,续录了唐代的律、令、格、式,增为51部。大致有三类:一是历代的律令格式,除《隋志》已录书目,收入本朝如《武德令》、《贞观格》等共14部。二是朝廷奏事、驳议、故事、决事,以汉代为主,如《汉朝驳议》、《汉建武律令故事》等。三是论律、释律,如《律略论》、《律疏》、《律解》。仅唐代的律书就占“刑法类”近三分之一,足可以印证唐代立法实践的特点。从汉代至唐代经历了一千余年,律书的收藏与流失在所难免,《旧唐志》所录律书有尽收于册的痕迹,法制源流清晰可见。在这一节里应该一并述及《新唐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新唐志》)。《新唐志》与《旧唐志》的类别划分相同,“刑法类”的律书增加到61部,所增部分主要是唐代的律书。唐代律书共31部,占二分之一强。凡属官方颁布的敕令格式,都有提要说明参定人员和成书年代,据此可以充分认识唐代以敕令格式为主的法律形态,了解制定法律的人员构成,全面考察唐代法律的总体状况。
(五)《明史·艺文志》(以下简称《明志》),清张廷玉等人编撰。该志沿用四部分类法,主要收录有明一代人的著述。《明志》仍设“刑法”一类,收录明代律书45部,另有一部《唐律疏议》也收入其中。明代律书的内容大致有四类:一是明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大明律》、《大明御制大诰》、《问刑条例》等。二是私家注释的律书,如《律例辨疑》、《律例笺解》、《大明律释义》等。三是官吏读律的心得体会,如《读律管窥》、《读律琐言》、《临民宝镜》等。四是刑案狱讼方面的著作。以上所列书目构成明代法制的鲜明轮廓,就是以明代官方的立法活动为核心,形成地方官吏读律用律的规范,又有私家注律的风气推波助澜,体现出明代法制的时代特色。与其他官私目录不同的是,《明志》的“职官类”可与“刑法类”参照研究的法律文献较多。尤其是有关刑部的事宜,被收入史志目录的惟有《明志》一家。象《刑部志》、《刑部文献考》、《刑部狱考》、《刑部事宜》等,都是研究刑法史的重要参考资料。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的条例,如《工部条例》、《宪纲规条》等,也都是首次出现于史志目录的“职官类”。
需要提及的是,清代学者根据正史列传及艺文志,参考旧有的目录和资料,编撰完成了《续通志·经籍志》、《清通考·经籍志》、《续通志·艺文志》、《清通志·艺文志》,以及今人所撰《清史稿·艺文志》,形成清代的史志目录。更有许多学者对宋以后割断的辽金元三代正史补撰艺文志,撰著者达十家之多。特别是黄虞稷所撰《补辽金元史·艺文志》,和汉、隋、唐、宋史志目录一并收入清国家藏书目录《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使史志目录贯穿中国通史,法制文献的流传情况,法律的沿革问题,都在其中得到全面的反映。
四、小结
参考文献
1.薛梅卿、叶峰:《中国法制史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2.罗孟祯编著:《古典文献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3.高潮、刘斌:《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