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刑法论文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我国死刑产生的文化阐释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续的法律文化土壤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四、我国死刑存废之我见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THE END
1.中国刑法有哪些死刑?一、中国刑法有哪些死刑罪名呢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死刑罪名有68个,分别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资敌罪、防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https://mip.64365.com/zs/763210.aspx
2.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被核准死刑的罪犯,无论采用枪决还是注射的方式执行,都是以结束生命为目的。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7pfe2clZlKB.html
3.国际经济法网33.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8782.htm
4.妈妈涉嫌贪污或判死刑曲婉婷:对中国法律有信心娱乐频道凤凰网娱乐讯 歌手曲婉婷以一首《我的歌声里》爆红,现任男友更是温哥华市长,人生看似完美,但她的妈妈张明杰因为涉贪被检方建议判处死刑,震惊各界。只是开庭至今已快一年,曲婉婷今(1日)一早就在微博写心情,透露至今还没最后宣判,让她直言“对中国法律进步更有信心!” https://ent.china.com/star/news/11052670/20170701/30881351.html
5.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2/id/234645.shtml
6::樊文: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现状问题与未来注:Mord:故意杀人;Raub:抢劫;KV:伤害;Vergew.:强奸;Diebst.:盗窃。本图的数据来自1983-2011年《中国法律年鉴》;2000年以后严重盗窃的统计标准发生了变化,仅仅是指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辆。因此,2000年后的数据比1999年的数据有大幅增长。 观察图1可以发现: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的这些严重犯罪有着快速增长的趋势;比http://iolaw.cssn.cn/zxzp/201311/t20131120_46249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