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以理服人,切实注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在保留规范写作范式的基础上,明显用心地将裁判说理着力加强,以适量增加的篇幅、深入浅出的阐述、简洁有力的语言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明确要求落到了实处。
其次,在语言风格上,既专业规范、字斟句酌,又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在裁判文书说理实践中,容易产生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因法官特有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很容易使说理成为一种专业理论的持续演绎和专业术语的大量堆砌,使得裁判文书虽看上去洋洋洒洒、篇幅繁长,但普通人阅读起来耗时费力、晦涩难懂,从而陷入一种难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尴尬境地。“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的说理,丝毫没有这种“孤芳自赏”的毛病,在行文论理过程中,既引用和解释了法律的专门规定和专业词汇,又对案件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准确而恰当的归纳,清晰地阐释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严惩处”等法律用语的内涵,在保证裁判文书专业性的前提下,让民众在阅读之时能产生强烈共鸣,真诚信服,既认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学习理解了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精神。
亮点二:重点突出,靶向明确地解决了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
亮点三:以案说法,生动有力地宣讲了我国的死刑政策
如果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自首与从宽处罚的关系,那么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是否应对杨光毅适用死刑,这涉及我国的死刑政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和不断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刑事政策从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转变成了“宽严相济”,与此同时,我国的死刑政策也从以往的“少杀慎杀”改变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虽然基本精神没有改变,但内容体系已更加周密完整,适用要求已更加严格谨慎。所谓“保留死刑”,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暂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依法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严格审慎,轻易不能适用,且可用可不用时一律不用,以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政策的这一改变,是顺应时代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因而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同和共同接受。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仅有一些民众对于死刑政策的内容及内涵不甚了解,而且有少数法官也不能准确把握死刑适用,以致出现对于应当适用死刑的罪犯也被过于从宽处理,未能取得刑罚适用的良好效果。本案二审就是因为过于看重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而将其死刑改为死缓。基于此,“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书特意对死刑政策进行了必要宣讲,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及死刑政策,“对于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是,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这一阐述,观点明确,立场鲜明,铿锵有力,气势不凡,充分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态度和担当作为。
亮点四:因时就势,简明针对地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刑事司法,历来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亦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杨光毅采用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并致其死亡,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正因为如此,该裁定书在综合评判一段中,第一句就宣告性地强调“严厉惩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一以贯之的明确态度。
亮点五:以点带面,直接正面地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
在“百香果女孩被害案”中,凶手杨光毅的卑劣动机、残忍手段、恶劣情节以及严重后果,无不刺痛着社会公众的善良之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今天,杨光毅的恶劣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这不仅是要为被害者主持正义,更要对社会发出一种警示。正因为如此,该案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中的综合评判部分,使用“民情、民愿、民意”“国法、天理、人情”“界限、底线、红线”这9个词18个字,铿锵有力、旗帜鲜明地宣告:“对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杨光毅的犯罪行为既违国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严重突破国家法律界限,严重挑战伦理道德底线,严重冲击社会公共安全红线”“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从而既为依法核准打下了基础,同时也应合了社会公众的心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