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在法律实践当中,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的情形是两个概念,其实,买卖合同生效需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即: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三)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四)买卖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亦即买卖双方才开始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依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民法典》合同篇第九章买卖合同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关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做出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都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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