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法学科班出身,机缘巧合地从事了法律职业,获得一个共同的称呼“法律人”。我一开始认为,在这个圈子里,是没有必要讲知识产权问题的。后来发现是我对别人的选择太自信了。
有什么样的观点,也许并不重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不因为那些神奇的观点而不适用。
二、文件效力不明
不管学术研究还是实务应用,文件效力都是前提。
在学术著作中,常常会有这样尴尬的情况——作者对某规定大加批判,一边建议废止,一边建构新的规定,结果,该规定其实已经失效,而建构的新规定也正现行有效,运行正常。
如果说在学术研究中,不了解实在法,可能闹笑话,那在实务应用中,就不光是闹笑话丢面子了。不查询法律效力,就不仅是闹笑话,可能不但耽误事儿,而且有真金白银甚至健康财产的损失。
三、言之凿凿的结论没有依据
法律写作的特点之一是严谨,不像文学创作,本故事纯属虚构,插上想象的翅膀到处飞翔。尤其是涉及操作细节,如具体的期间、数额、人数等等,一定要言之有据,是法律、法规还是判例、学说,都要让人觉得有说服力,而不是想当然。
四、情绪化,不理性
法律写作最好是“在法言法”,思维模式是权利-义务-责任,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违反了什么义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行为尽量进行法律的评价,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宣泄。因为一旦情绪化,就给人一种不冷静的感觉,现实中面对不冷静的人,我们常常都是说你先冷静一下,对不?所以,这基本上是一种自动中断理性探讨、解决问题的姿态。
五、层次不清
六、不拘小节
那些小节包括,不写错别字,不一逗到底,简称统一,注释规范,字号字体适当,结构平衡等等。
法律写作的十八个细节:
一、阿码汉码一致
法律写作中经常涉及条文的引用,常常出现的问题是,前文是“第五条”,后文是“第5条”;前文是“第(二)项”,后文又有“第2项”“第二项”。
二、法律文件简称统一
涉及法律文件简称,尤其是司法解释,常常出现同一个文件,有各种名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文称证据规定,后文称证据解释,再后面又出现全称。
这种情况下,对于第一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名称括号备注一下“以下简称**”,后文予以沿用,便保持了统一性。体现法律写作的严谨和规范。
三、条文的精确引用
四、有效条文引用
有时,历史阐述性质的内容中引用失效的条文,是为了介绍特定制度、规范的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般法律适用依据援引时,务必要明确所引条文是有效的。同时,涉及处理意见时,一定要先引条文,没依据的再讲道理。
五、结构平衡
比如每一部分都有一个小标题和一小段来论述,而某个部分只有一句话。这样就是不平衡的,最好再概括出一个小标题,然后,将该一句话适当扩句,从而与其他部分保持平衡。
六、最常见的错别字和表达
最常见的错别字是“制订”和“制定”(简单粗暴地讲,有效力的用制定,其他用制订),“签订”和“签定”(只有签订,没有签定),“其他”和“其它”(用其他,不用其它),“账户”和“帐户”(用账户,不用帐户)。还有,“某年底”这样的表达是错误的,如,2014年底,应该是,2014年年底。
七、标题规范
另外,标题末尾不用加标点,句号、问号、叹号,都不用。
八、外文需格外注意
九、翻译的术语前后一致
翻译的人名、术语,尽量采用通用的译法,对于不是众所周知的人物或词语,最好括号备注原外文名称,以避免回译不准确而无法查找。
十、最容易用错的标点
十一、注意“我”和“你”
十二、数字可以对得上
涉及数字,比如赔偿金额等,就有一笔小账要算,前后一定要核得上,比如几项请求,共计多少,一定要构成等式。这种错误也很普遍。
十三、固定搭配固定用
比如首先、其次、再次、复次、最后,这是一套的,第一、第二、第三……这是一套的,常出现首先,……其次,……第三……这样的套用。此外,正文论述中,这些词后用逗号,而不是顿号。这也是高发错误。
十四、消灭笔误
一、告别单调地用一个词
二、音律抑扬顿挫
斟酌一个措辞,推敲一个用语,会发现当恰当的汉字组合到一起,阴阳上去的变化,有种音律的美感。
三、对仗工整
对于相邻的句子,如果字数相近,能够凝练成同样字数的,会产生一种工整的对仗效果,无论是视觉的阅读还是听觉的念诵,都会产生有冲击的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