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契约经济中各个主体相互往来的桥梁,是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对活动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依据。它能够使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有效的落实。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经济活动合法化的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高校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其它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平等、公平”为原则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2高校经济合同特征的分析
1.2.1从高校经济合同主体方面来看
1.2.1从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来看
在开展高校经济活动的时候,一定要预先制定出科学完善的规范计划,并且要与其教育、学术、公共服务的内容相结合,在保障学校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各项职能。由此可见,高校经济合同的内容,仅限于教育,服务,科研等方面。与其它经济合同内容相比,范围很小,区别很大。
1.2.3从高校经济合同签订程序来看
2.当前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2.1合同内容不完善、不明确
经济合同,其内容首先要规范,对于各项责任与义务分配,一定要明确。合同的适用性是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前提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也是要在合同生效之后方可适用的。因此,目前我国高校内部执行部门与对外业务部门联系不紧密,对于合同的制定标准不够专业,了解不够全面等现象,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签订后,学校主动权的丧失,这会造成学校经济利益的损失。
经济活动中,参与活动的各个主体,之所以签订经济合同,就是为了使其活动内容受到法律的保障与约束,因此合同就是约束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法律条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合同并不是法律,它只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只有在得到了法律认可并对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时候,才能生效。
3.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中的合同管理
3.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定
3.2各个机构紧密配合,团结协作
在对高校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之外,还要将组织结构的设置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个人所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各个部门的团结协作。也就是说,在高校内部,应该就有一个分工明确,脉络清晰,层次多样的管理网络。对于一些重大的经济决策,应该经过先关部门的分析,表决之后,方可施行。这样一来,不但合同的中虽规定的任务能够得以有效完成,也能够减少很多无用功的产生。各个部门的有效配合,还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定期开展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4.结束语
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各项事业都处于相对繁荣的时期,为了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以及提高其自身的经济实力,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模式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开始发展。经济合同,是高等院校与经济活动中其它主体的链接桥梁,也是其经济利益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10807010316刘野
债务承担案例分析
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还,在乙的催讨下,甲的朋友丙表示愿意帮助甲,并写下承诺书给乙:本人愿意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帮助甲还款10万元,甲也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后甲因外债太多,外出不归。丙也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现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
现在对丙的行为有三种意见:
1、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和甲连带归还借款;
2、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
3、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但丙将股权转让后,属于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来看:第一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和甲连带归还借款;第二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当条件无法成就时,债务承担不成立,就相当于免责;或者故意阻止条件不能成就,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第三种意见:丙的承诺行为属于担保。
我认为第三个意见是正确的。
对于第一个观点,丙愿意帮助甲归还全部借款10万元,可以知道丙的承诺行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备下列条件:
1.债务有效存在。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一样,并存的债务承担也需要存在有效的债务,这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之体现,要求存在有效债务作为条件,自无疑问。
2.债务具有移转性。并存的债务承担若对承担人发生效力,可能将由他向债权人清偿,此时此情,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否则,承担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
3.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无论是承担人和债权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还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或者承担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共同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都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意,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即成立。
虽然说本案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前两个条件,但是本案中的丙愿意帮助甲归还全部的十万元钱,所以说不是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所以说丙的承诺不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第二个观点。从乙要求甲和丙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来看,可以知道这个也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存在着有效的债务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的表现,在债务承担合同订立时,如果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因违反强行性规范而无效,那么,债务承担合同无效;如果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并且对于任何人均为如此,那么,债务承担合同同样无效。
2.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若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必受影响,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为保障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易言之,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不得转移的债务主要包括:第一,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主要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移转。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前者如以某著名演员的表演为标的合同义务,以某画家绘画为标的合同义务等;后者如以对某人的特别信任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第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但这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债务而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行为和债权人同意移转的行为,可视为当事人取消该约定的行为。第三,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例如因抚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得以债务承担合同移转于第三人。第四,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承担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债务承担要求承担人须就债务承担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合同。这就要求承担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债务承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
4.须经债权人同意。首先应当明确,债权人同意必定是债务承担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因为债的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
也许有人会认为乙不懂法才同时起诉甲和丙,当然这种可能性是不能忽视的。我认为,从这个案例来看,这个债务符合债务承担的构成要素的前两个,但是不符合第三个条件,这个和同(也就是丙对乙的承诺书)明显的损害了乙的利益,虽然当时乙同意了这个合同,如果丙的承诺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话,那么又应当如何理解丙承诺的内容呢?既然丙承担了甲的债务,“以在某公司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帮助甲还款)就不能是所谓的附条件,因为丙如果没有分得的红利,那么丙就可以不用帮助甲还款。换句话说,如果认定丙的承诺行为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承担的话,那么对乙而言是不公平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乙的利益。所以说这个合同所表达的意思不真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
那么剩下的可能性似乎是,代为履行和担保。
一、代为履行。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根据上述法律特征,可以知道这不是代为履行,因为如果是代为履行丙无须向乙承诺,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丙向乙承诺了,而且还定下了合约,所以说不是代为履行。如果丙不履行的话,也是由甲对乙承担责任。
二、所谓“帮助甲还款”,应当理解为提供担保。事实上,在丙作出承诺时,甲已经逾期还款,并且从此时起,丙要从其“股权所分得的红利”中帮助甲还款。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本案中可以把丙从其“股权所分得的红利”中帮助甲还款看做是抵押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是担保,所以我支持第三个观点。
关于执行豁免,存在2种学说或者说是实践做法,一种是一体说,如果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那么所涉国家财产也享有执行豁免,反之亦然,即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等同对待,此理论是绝对豁免论在执行方面的体现;还有一种是区分说,即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别对待,其中又有完全区分说和部分区分说,前者主张即使不享有管辖豁免,对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的放弃仍需另行表示,后者规定一般需要另行表示,但某些财产符合如用于商业用途、与法院地有联系、与起诉商业活动有关等国内法条件的,则不享有执行豁免,如美、英、加拿大等国。
从公约草案第四部分的行文来看,采取了完全区分的立场,同时在某些细节方面也有特殊的地方。体现具体在:
2、即使在国家已经另行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仍需符合:(1)该国已就此诉讼拨了专项财产;或(2)执行财产位于法院地国,并被该国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且与诉讼标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机构或部门有关。
(1)项较易理解,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区分,(2)项则是具体判定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实质条件,现将其分解开来进行分析:
公约规定执行的财产对象必须位于法院地国且在法院地国被用于商业目的,也就是说,执行对象与执行地国要存在领土联系。英国、澳大利亚在立法中均未要求外国财产必须用于法院地国的商业活动才可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而美国、瑞士则规定,使用外国财产所进行的有关商业活动须发生在执行国境内,该项财产才可予以强制执行2。另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在法院地国被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进行判断,是采取性质说还是目的说。从该款字面来看,似为目的标准,但公约第2条对“商业交易”的理解又采取了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的做法。此处判断“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究竟以哪个标准为准,仍需公约加以明确,当然目的标准对被执行国是有利的,因为很多具有商业性质的国家行为的目的往往不是出于商业营利。
公约规定可被执行的财产需与被诉的国家行为存在一定联系,即必须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或者与被诉的机构或部门有关,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用于商业用途的国家财产,如果与被诉行为无关,则不能被强制执行,遑论其他非商业用途的国家财产了。美国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执行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该诉讼请求的提起也必须基于该商业活动。不过公约更为严格,财产必须与诉讼标的的要求有关,这比商业活动无疑对联系的要求更进一步。该规定能避免法院地国
(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
也即是说采用单方行为说可以有效地解决
1、民事主体不合格所为的法律行为不生效,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2、当事人双方因没有达成合意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也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二)契约说
三、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五、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增强项目涉及单位及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做好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前提。管理人员首先应明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安全角度结合行业的特性加大对员工风险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整体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在项目进行前的人员选择和安排上,根据工程大小、技术要求、工艺难度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人员,从而降低因管理人员自身知识、技术以及经验等的不足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同时,要对项目具体实施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地安排资源,对项目风险开展讨论分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是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关键措施,如何制定这套方案,也是风险管理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前期的项目风险点识别,是制定风险管理方案的基础条件,因为它能够为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信息,确保方案的针对性与操作性。在方案制定中需要注意,应当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风险评估经验,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来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制定风险预警、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应急等方案,保证在石油工程项目进行中准确及时把握和快速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当前,我国石油系统全面推行HSE(Health、Safety、Environment)体系与内部控制管理体系。HSE体系强调的是项目与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在现代石油系统的管理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指导地位。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为实现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套系统的规范、流程、政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的内部管理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在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制定和实施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方案时,要将这两大管理体系的作用发挥出来,为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的辅助与保障。
当前,对于全世界来讲石油都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显得非常珍贵。但是在勘探、开发油气的工程项目中,由于诸多的因素影响,极易导致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受损、资源浪费以及人员伤亡等后果。为此,必须要通过增强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意识、全面识别石油工程项目风险点、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等措施,来对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防止项目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石油工程项目的效益。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房地产事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内部控制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重视起来,而房地产企业工程建设和管理较为复杂,随着房地产事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和管理凸显的问题也较为明显,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好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便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内部控制;房地产;合同管理;方法
一、引言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是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本文就内部控制下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方法为主题,分别从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以及完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方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对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二、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订立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导致合同内容出现问题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房地产行业更是如火中天地发展着。房地产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离不开经济合同,每一份合同都和房地产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很大的联系,而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比较火爆,企业利润可观,一部分房地产公司往往忽视合同的管理,觉得合同管理不是公司的重要经济行为。殊不知合同一旦出现了问题,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一些小企业甚至会出现灭顶的灾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管理不到位,在合同订立方面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具体工作人员忽视合同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而导致合同内容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合理造成的。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导致合同执行不力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些必要的监管行为,这样才可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也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的房地产公司往往会忽视对合同执行的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是非常完善和科学。这样一来容易造成合同执行不力,甚至出现合同违约的现象,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企业应当明白合同的执行并不是一个人或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在监管的过程中需要许多的部门一同来完成,这样才可以保证合同及时有效地执行,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三)对合同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
三、完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适合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设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三)加强对合同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企业想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就必须加强合同各阶段的审核监督工作。
四、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管理方面便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合同管理问题。本文以内部控制下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方法为题,分别从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以及完善内部控制下的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方法两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对房地产公司来说相对适用的方法,希望可以为一些房地产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方面有所帮助,从而达到提高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目的。最后,衷心的祝愿房地产行业能够顺利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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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强化实践》
摘要:当代企业间业务往来与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是企业间诚信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目的和各种权益的保证。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不过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是当下企业发展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合同管理;实践;探索;制度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营与贸易模式层出不穷,合同变成企业与个人,企业和企业之间经济合作的主要枢纽,它也成为企业管理内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只有企业能够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与规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进行依法管理、经营的重要保障,其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企业陷入各类纠纷,它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发展不断进步,同时经济合同管理也不断加强,但是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它不仅阻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甚至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往年有代表性的经济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合同当事人情况了解不详实。主要指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誉了解不彻底,即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无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审查不严格。一是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审核不严格;二是对经济合同签订目的有错误认识,未引起足够重视。为实现收益,抢工期,认为先开工,再签订合同,出现不签或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三是对经济合同严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审核不严格。
3.用章管理不规范,很多企业用章审批手续不规范,常以内部行政章替代合同专用章。例如,有些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对私自用印给予方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到位。如多个高层领导管理,内部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在实际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
三、如何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为了保障企业经济往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使企业长足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
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同时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该按照其自身的条件来设置法律机构或部门,安排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同时与专业科室保持合作关系,在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与其沟通咨询,从而避免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加强与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与实施监管制度。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基本的资料登记、搜集管理工作,切实对每个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及时的整理与归档,同时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商洽信函资料及附件与合同文本一起进行统一保管,必要时进行扫描或者复印,如此一来在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企业就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企业还应该严格经济合同印章的审批使用流程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记信息表,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此外,加强企业内部检查与考核制度,及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总结。企业应不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环节,发现有不依据条约履行的,应及时有效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从而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
经济合同是目前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经济往来与合作的纽带,经济合同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目前企业达到经济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务机构,明确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责与工作,不断改进与优化经济合同管理步骤,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度,是保证当代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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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
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为此商人们一直坚持义利并重,讲求诚信“利从诚中出,誉从信中来”认为这样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诚商正贾,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
作为法律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个人对他人产生的信任。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并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诚实和信用也往往被作为区分善恶的分水岭,是支撑社会的道德支支点。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这一术语。诚实信用原则源自罗马法学家所崇尚的“善意与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中来自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所谓诚信契约,是指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由诚信契约发生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在诚信诉讼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受契约字面表述的约束,而可依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裁判,并可以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在现代的合同立法中将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发展。
二、浅析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功能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同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内含法律之公平正义之价值,因此在对有关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规定解释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并通过这一解释达到法律具体化之目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义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因为法律知识懂得少,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因合同条文不清发生争议以后,法院法官或仲裁机关通过事实和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以阐明事实之应有的法律含义,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含义,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实际生产生活中诚实守信的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人们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易就在于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信任。我把商品卖给你,你再把钱给我,交易完成。我先把商品放心大胆的交到你手上,乃是基于我相信你会对我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别人都说你耍无赖,是一个不讲信用的小人,恐怕我也不会放心的先把商品交给你。也许可以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会涵盖所有的交易领域,而且在此情况下,由于缺乏信任,卖方也有可能怀疑买方的钱是不是真钱,买方怀疑卖方的货是不是假货。所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没有信用也就没有商品经济。
四、当今社会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
当今众多国人对古人的诚信品质有所继承,但没能很海鸥地发扬光大。特别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又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经济社会制度都还不健全,法规也不完善,传统的人格诚信已几近支离破碎,现代的系统诚信尚具雏形,企业的市场交往、文化积淀、商业联系还处于发展过程中,未完全成型。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诚信的缺失相当严重,形势不容乐观。
隐藏在经济繁荣背后的是市场状况的混乱无序。近几年来,股市中的个别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以及企业之间形成的三角债关系层出不穷,恶意拖欠资金、合同欺诈,以次充好,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泛滥。甚至法院这种权威的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争一个管辖地。这种状况人为加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使交易不畅,甚至于逐步萎缩,市场经济面临危机。不讲诚实信用的现象逐渐由少到多,从个别到普遍,众多国人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金钱、名利、声望中迷失了自我,丢弃了诚信,使全国上下诚信度严重缺失,打造诚信已迫在眉睫。
五.针对信用缺失问题几点建议:
(1)能够有效界定民事行为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民事行为的责任明晰。
(2)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应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抑制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短期经济行为。
(3)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载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强。
2.建立履盖全社会的信用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公众了解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规操作造成资产损失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以及逃废债务的企业开列“黑名单”,从而判断与对方交易的风险,拥有好的信用记录档案,人人乐于与之交易,信用记录就可以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最大无形资产。
3.加强教育宣传,立足于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从思想观念上端正对诚信的意识观念看法,使自觉崇尚诚信蔚然成风。
治病得先找出病因,然后对症下药,便药到病除。诚信的缺失主要症结在于利益所趋,或是为了钱,或是为了名,或是为了利,贪图眼前一己之私,鼠目寸光,贻误终身,危害社会。针对这种情形,就要利用好各个媒体、载体加大教育宣传攻势,帮助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引导人们高瞻远瞩、立足长远、放眼未来,最起码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让小到幼儿园小朋友、大到老年人,男女老少都红红火火地学起来,让那感人的词句、有趣的故事在市民中广为流传,让自觉崇尚诚信蔚然成风。
六、总结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推进全省各高校文献传递服务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师生对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系统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2.负责制定calis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案;
3.设置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为乙方的馆际互借员在系统中建立管理员,并分配相应的权限;
4.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的业务咨询;
6.按照calis河南省信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
7.做好文献传递的统计及结算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calis文献传递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各类业务方案;
2.需设有专职或兼职馆际互借员,并有email信箱,联系方式需上报给甲方。若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3.馆际互借员需了解calis的工作流程,并有义务培训本校读者如何进行用户注册以及使用calis的服务;
4.馆际互借员需负责对本校读者在calis系统中注册的`帐户及用户进行信息核实、身份验证。乙方应对本馆的用户负责,包括用户产生的费用以及用户所发送的文献传递请求;
5.对于本校读者发送的文献传递请求,遇有丢失文献或读者没有收到的情况,有义务协助查询事务状态并处理协调事宜;
7.应自行做好本校文献传递工作量的统计以及与读者的费用结算工作。
四、服务范围
五、服务方式
本协议不直接面对个人读者,只限于馆与馆之间的服务。个人读者需向所在馆申请该项服务。根据申请方要求,可使用e_mail、邮寄、传真或读者自取等服务方式传递文献。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标准
文献传递费=查询费+复制费+传递费+加急费
查询费:calis网内收藏的文献:2.00元/篇
国内图书馆收藏的文献:5.00元/篇
国外图书馆收藏的文献:10.00元/篇
复制费:从国内获取文献:1.00元/页
从国外获取文献:按照文献提供馆实际收取的费用结算
传递费:email方式、calis文献传递系统以及读者自取免费。
以传真方式提交文献申请,费用每页1.00元,特快专递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计。
加急费:10.00元/篇;
说明:
①凡省中心馆藏不收取查询费用。
②凡通过calis馆际互借读者网关系统提交的所有文献传递请求,均享受calis文献传递总费用的50%补贴。先来先用,用完为止。
八、协议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无特殊情况,长期有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同时甲方将停止乙方的文献传递服务。
按照馆馆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双方的服务费用每年10月进行结算。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修改或解释。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家庭医生):
乙方(家庭成员代表)
一、甲方的服务内容
1、为乙方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
2、为乙方家庭提供家庭健康平估报告;
3、为乙方家庭开通医疗服务卡,方便中心门诊各类服务。
4、为乙方家庭提供二、三级医院转诊服务;
5、根据乙方家庭主要情况,提供个性个服务:
(1)儿童保健指导,妇妇孕期、产褥期、更年期保健咨询;
(2)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为行动不便老人上门出诊、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
(3)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全程健康管理,为慢性病管理对象开设预约门诊;
(4)为残疾人提供康得提导;
(5)为乙方家庭成员提供中医体质辨识;
(6)20_年为社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一次。
(7)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三、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解约,乙方需通知甲方,协议终止;期满后双方如无慌且符合协议规定的,协议自动续约。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法选修课心得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交往方式,并且内容纷繁。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如今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小到买卖、借用、赠与,大到、租赁、承揽、融资等方方面面,无不有合同的身影。因此我们首先应当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民事合同,它应该具备怎样的特征:
(一)首先,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其次,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再次,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
(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所有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都不是合同。
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并且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我国法学专家们根据领域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互易、赠与、借款、租赁、借用、运输、保管、仓储、居间、合伙……等19种类型合同,以便于处理。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民事合同也逐渐增多。而法律却没有对此类新型合同进行规定,但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需要有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因此,即使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的合同做出规定,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却定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权利与义务问题等。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煳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
该享有的权利。
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
没有人比李致新更能深刻地体会到“协作”含义。
从1988年到1999年的短短的十二年,李致新完成了攀登世界七大洲最高峰的壮举,与黄金搭挡王勇峰一起成为最先登上七大洲最高峰的中国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一个人在自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但由人组成的集体能够克服人们意想不到的困难。”
不是有“同舟共济海让路,号子一喊浪靠边……”这样一首歌吗
不久前,不,该说是上个世纪了,还有个时髦话题,那就是:全球化。据说一架波音747客机需要一万多个零部件,其中的绝大部分是非波音公司独自生产或者美国国内公司其提供的,而是来自世界各国的众多公司,特别是新加坡和韩国,咱中国还为他们提供飞机的平衡尾翼呢。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零部件齐集美国,由波音公司组装。随着经济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合作互补越来越密切,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就会像波音公司与各零部件生产公司的关系一样,表现出更大的依赖性,世界便逐渐成为人们所说“地球村”。
说到“地球村”就让人感到罪孽深重。瞧瞧吧:污水横流,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因子。风一吹,来自撒哈拉的“金子”满天飞。人们就是只穿一件薄如蝉翼的中国特产绸衣、也觉着这天好像在蒸包子。看吧,这就是人类和自然不合作的恶果!真是罪过。
好在,这个问题已越来越被人重视,各国正加紧合作,共同研究实施保护环境的计划,但愿人类的协作还有与自然的合作会让上面的图画消失吧!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1]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条件
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
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主体构成,其中自然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利,或者承担由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合同责任。法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指该法人的章程规定其可以为某种合同行为,至少该合同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对限制经营和凭一定条件和资格经营的规定。
合同主体资格认定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人的表见代理问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合同上有单位公章,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就有效。第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问题,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是一种内部法律文件,其约束力对外不发生作用。
(二)违约行为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根据我国法律对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合同权利受损部分要由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补偿,法律将会依据权利人的请求强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合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约为了恢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合同法并不看重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如果具有履约能力,对方要求继续履约的,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不能按时履行,而且履约方主观上并无过错,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当事人仍然具有履约能力的,对方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此角度看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又逐步发展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体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四、违约责任的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第一,当事人的确无履行能力的预期违约情况。第二,当事人有履行合同义务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主要有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而这些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这些严重的自然灾难并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既没有不想履行合同的心态,也没有想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心态,而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
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4]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七、结语
[1]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参见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
[5]参见孙春伟:《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页。
[6]关于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可参见王小能:《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载《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10—11页。
参考书目:
《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梁彗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内容摘要:合同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概念、法律特征、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构成以及违约责任免除范围等基本规定进行论述。合同法确立严格责任作为合同归则原则与国际间经贸交往的归则接轨,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我国合同法制度的重大进步,有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可抗力前言
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三个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吸取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移植和借鉴国外立法,摒弃了三个合同法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缺陷,是一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交易规则,较为完备重要法律。违约责任制度无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对违约责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还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给以补偿。
二、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让违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补偿和惩罚所承担的财产支出,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行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
“有益违约”主张只要赔偿守约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实际履行,其假设的前提可期待利益是确定的,这些都使该理论受到许多批评和反对。反对者认为,可期待利益的确定本身便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可期待利益赔偿中的种种限制,如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等,使守约方基本上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另外违约后的交易成本并不一定比实际履行中的交易成本低,往往导致极不效益的后果。因此他们主张扩大实际履行的适用,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补充。不过,目前美国合同法上仍将损失赔偿作为首要的救济方式,虽然许多法院对实际履行的适用的确出现日益灵活放宽的趋势。
三、违约责任的特点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包含两层含义:
1、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违约责任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都体现补偿性。第四,违约责任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违约责任的构成1.主体条件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与侵权责任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而侵权责任的主体可以是任何法人主体、合伙主体和自然人,多数侵权行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少数侵权行为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是无效合同关系或者侵权与违约法律竟合关系。
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主体构成,其中自然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订立的权利,或者承担由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合同责任。法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指该法人的章程规定其可以为某中合同行为,至少该合同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对限制经营和凭一定条件和资格经营的规定。2.违约行为
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大内容。继续履行是为了恢复对当事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合同法并不看重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行能力,如果具有履行能力,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必须履行合同的。既使不能按时履行,而且履约方主观上并无过错,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当事人仍然具有履行能力的,对方就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从此角度看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采取补救措施是违约责任的第二种形式,多为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的补救。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第三种形式,根据财产法的原则,当事人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免除范围
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的损失。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情况的范围1)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讲,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低温高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而这些情况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的或不能确定的。当合同履行中出现这些严重的自然灾害并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既没有不想履行合同的心态,也没有想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心态,而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无须承担责任。
2)的不可抗力情况。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以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其他的违约责任。3.不可抗力的例外
1)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并没有完全阻止或妨碍合同的履行,或当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不得以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不履行合同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但是没有采取措施,而是消极等待,致使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协助履行原则的精神。
七、完善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和确立责任竞合制度
总之,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考资料:
1.徐杰《合同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2.谭莜清主编《合同法释义》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3.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人基本凑齐了,可是新的麻烦又来了。到齐的人心不在焉,有的左看看、右瞧瞧地,根本没有听队长讲解;有的索性自己“讲”起来了,与别的同学聊得不可开交,总共没有多少人认真地学习。突然,队长大叫一声:“大家安静一下吧!”这一声喊叫仿佛是晴天里的一声闷雷,铿锵有力,大家这才稍作“休息”,停止交谈。可就在这时铃声打响了,一位同学“溜”地窜出老远,还兴高采烈地闹着:“啊,可解放了!”大家也慢慢地离开了。只见队长一人闷闷不笑,叹气发呆,一副极其失望的样子。
通过这次失败的排练,我向大家提出倡议:
在集体活动中做任何事都需要团结合作。只有做到虚心听取他人意见,不固执己见;才能团结一致,配合默契,相互理解,支持,最终才会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