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三种类型

法律是支配一个社会运行的规则,对法律的探讨一直是法学、经济学及其他学科的重要话题。本文通过对“法律”三种类型的区分,即自然法、演化法和人为法,对法律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自然法也被称为永恒之法,它在人的灵魂中运行,指的是“人有获知正义和善的道德能力和智力”,“善”所确立的原则是确定的,比如人看到有人杀人越货就会感到愤怒。另外,人都有理性和良知,我们在理性与良知的指引下为自己创造法律。还有一种观点是把自然法看作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如洛克在《政府论》中说“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这种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自然法观更为流行,如罗斯巴德使用的就是这种自然法思想,美国1776《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宣示也体现了这种自然法思想。

顾名思义,演化法是演化中产生的法律,是无意中形成的、非设计的,但可以是成文形式的(大陆法系),也可以是判例形式的(普通法或英美法系)。演化法是无意中形成的,是被“发现”的。它和自然法一样,是指引社会的原则,是使得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得以利用他的情境知识的规则。但不同于自然法,这些原则没有人可以事先知道,因此社会要对规则的演化开放,需要一个保障法律演化的元规则。

哈耶克的“文化演化”论对演化法的产生做了详细论述。对于自然法和演化法的关系,我们认为演化法是受自然法引导的,从另一方面说,演化法包含了自然法,也是自然法的依附和体现。

人为法指人为制定的规则。人为法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演化法的“成文化”,也即根据对演化产生的规则的认识,以成文的形式把它确立下来,这种成文法其实也是“演化法”,另一种是政府为了自身的目标或自己认为重要的目标而制定的、哈耶克意义上的“公法”、“外部规则”或者“命令”。因此,这里我们只把后一种人为法称为人为法。人根据需求对人为法进行调整,但它背后的一般性原则必须保持稳定。

自然法和演化法是抽象的、普遍的,相比之下,人为法是具体的。自然法和演化法也需要人为法去保障和实施,如政府和司法体系等本身也可以视为人为法。不同性质的人为法会促进或阻碍法律的演化。自然法相当于土壤,演化法相当于土壤上长出的树苗,人为法相当于人对树苗的“举措”,比如是呵护还是损坏。“坏的”人为法就如压在土壤表面的一块石头,阻碍树苗的生长。相比之下,“好的”人为法是演化的产物,也会促进法律的演进,并且也是可以追溯到自然法的。

THE END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法律可以分为几大类以下是有关“法律可以分为几大类”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我国的法律分类: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https://mip.64365.com/tuwen/gjzoj/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④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其中①②③又称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④又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五、法系: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 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影响大的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类型学分析法信马克斯·韦伯在其法律社会学中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三种类型划分:即法律实务之技术手段的类型划分、以"法律担纲者"为核心关注的类型划分、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思维的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理性化与形式化发展过程.韦伯的这种法律制度类型划分是建立在其历史学研究方法之上的,尤其是经由客观可能性判断和理想类型这两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09955
5.对偶词辨析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对偶词辨析】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VS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等之间的关系。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外部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等。http://www.cqwenbo.net/wap_doc/16860261.html
6.法律责任的道德类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理论研究所谓法律责任的弱道德性,是指法律责任并不以道德为充分条件,只要满足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不与道德冲突即可。在这种责任类型中,一个人之所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因为行为人在道德上具有直接可非难的原因,而仅仅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与某种客观因素结合在了一起。很明显,行为人在道德上不具有直接的可非难http://www.sass.cn/109000/60376.aspx
7.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理想类型,类型,形式理性,实质理性, 对法律之研究乃是韦伯毕生学术之起点,而法律社会学在其社会理论中亦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的问题,已经https://wap.cnki.net/lunwen-2009067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