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类型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产生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责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行政责任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3.承担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如下:

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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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法律可以分为几大类以下是有关“法律可以分为几大类”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我国的法律分类: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https://mip.64365.com/tuwen/gjzoj/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④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其中①②③又称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④又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五、法系: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 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影响大的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类型学分析法信马克斯·韦伯在其法律社会学中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三种类型划分:即法律实务之技术手段的类型划分、以"法律担纲者"为核心关注的类型划分、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思维的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律的理性化与形式化发展过程.韦伯的这种法律制度类型划分是建立在其历史学研究方法之上的,尤其是经由客观可能性判断和理想类型这两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09955
5.对偶词辨析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对偶词辨析】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VS外部的法律关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等之间的关系。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外部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等。http://www.cqwenbo.net/wap_doc/16860261.html
6.法律责任的道德类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理论研究所谓法律责任的弱道德性,是指法律责任并不以道德为充分条件,只要满足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不与道德冲突即可。在这种责任类型中,一个人之所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因为行为人在道德上具有直接可非难的原因,而仅仅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与某种客观因素结合在了一起。很明显,行为人在道德上不具有直接的可非难http://www.sass.cn/109000/60376.aspx
7.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理想类型,类型,形式理性,实质理性, 对法律之研究乃是韦伯毕生学术之起点,而法律社会学在其社会理论中亦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的问题,已经https://wap.cnki.net/lunwen-2009067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