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谈判是谈判的一种类型,是谈判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法律谈判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法律谈判中,谈判的策略技巧很重要,其中心理技巧分析又是关键的一环,对促成谈判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谈判,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法律谈判过程中,首先,明确的是确定好自己的谈判目标。谈判目标是律师在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了解的影响谈判的因素和当事人的要求,经过分析评估后,所追求的谈判结果。谈判目标是确定谈判过程的核心内容,谈判的其他内容都是围绕着谈判目标进行的,只有先明确谈判目标,谈判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和进行。在谈判过程中,最主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作型方式,另一种是竞争型方式。合作型方式主要是指参与谈判的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该更多的根据客观情况,从实际出发,摆事实讲道理,甚至在谈判过程中做一些妥协或者让步。竞争型方式不同于合作型方式,其主要是指参与谈判的律师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咄咄逼人的语气,威胁的手段,试图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往往只无限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甚至损害相对方的利益。这种方式主要发生在针对性较强的,利益分歧较大的,争议比较激烈的场合。
在合同纠纷中,谈判同样要注重技巧,注意恰当的选择谈判的方式,如果用错了谈判技巧,那整个谈判过程可能会很难进行,甚至会陷入僵局或者瘫痪的状态,最终很难维护谈判双方的利益。但是,如果选择了合适的谈判方式,那么谈判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效果。不管我们在谈判中是选择合作型的谈判方式,还是选择竞争型的谈判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达到预订的谈判目标。在谈判过程中,有时候只用一种谈判方式,有时候兼用多种谈判方式。我认为,可以选择一种作为主要的谈判方式,然后兼用其他多种谈判方式并存的形式进行谈判,这样有利于把握谈判的度,使得谈判保持稳中求进的态势,从谈判双方的目的和利益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坚持平等互利,适当让步,力求把对方的利益考虑进去,坚持不损害彼此的利益或者尽量避免损害双方的利益,让彼此都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进行谈判,最终达到令彼此都满意的谈判结果,也保证了双方的利益需求。
利益冲突和矛盾伴随着现代经济高速发展而产生,如何缓解矛盾,高效地、快速地解决纠纷,促进双方的合作是当今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法律谈判所特有的高效、快捷、节约司法成本等优势在解决合同纠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法律体检”(即法律风险普查及评估)
1、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定制度,协助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⑴实现管理权限合法科学、管理内容合法、管理手段合法。
⑵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及政策导向,又要与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2、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⑵根据具体经营业务需要,起草或填制重要合同文本,审查合同条款,排除法律障碍,最大限度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意志,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争议,做好合同解释工作,跟进和完善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公司的劳动合同、劳资关系管理
⑷协调各类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专项委托处理各类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事务,指导公司对员工工伤、意外事故进行处理,对公司裁员进行合规指导。
4、参与公司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关键性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风险提示。
5、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动态法律咨询服务
⑴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⑵促使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⑶论证决策在法律上的最佳方案,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⑷从法律上为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为此,根据公司要求,我们可参加公司决策会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有关公司决策的重要文件,必要时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根据公司专项委托,做好公司收购、兼并、上市、招投标、项目融资、资产重组等专项法律事务。
7、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管理
8、协助公司行政部门做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9、其他为完成公司法律事务所必需的法律事务工作
10、根据公司专项委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代理公司解决专项法律纠纷,必要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对于已被起诉的诉讼案件,根据公司专项委托应诉。
另外,本所将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向公司随时提供最新法规和政策咨询,为公司合规经营提供帮助。
拓展:法律谈判类型
一般分为三种,目标不同。可将它们分别称之为“竞争型”(competitive)、“合作型”(cooperative)和“问题解决型”(problemsolving)。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
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1)竞争型法律谈判
有时称为对抗型或零和型。法庭诉讼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谈判,所谓“零和”(zerosum),就是指胜利一方所获得的正是失败一方所失去的;在该状态下,因为资源有限而且只能在两方之间分配,所以必然导致一输一赢。
“双方对于同一稀缺资源的分配产生分歧,谈判者必须提出利益分割的解决方案。”
所以,竞争中的谈判者不愿做出让步,因为失去地位、失去形象将会削减自身优势。他希望一开始就提出较高的要求,很少做出让步。
采用这种谈判方式一般会使用一些特定策略,比如从不提出初始报价,总是试图隐藏委托人的真实目的,总是最后提出报价,并且经常使用夸张、威胁、欺诈给对手制造紧张与压力。
不过,这些竞争型策略也有其局限。它们会将对手逼向防守,反而不利于出现新的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如果对方以不履行最终达成的决议或在以后的谈判中心怀愤恨作为回应的话,它还会给谈判者及其委托人带来更为严重的弊端。
(2)合作型法律谈判
合作型谈判一般会要求谈判者做出让步,信任对手并鼓励谈判者随后做出更多让步。谈判一方做出让步,其对手自然会以礼相待也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妥协方案。
在这种类型的谈判中,主要应用的.策略有:做出让步、共享信息以及行事公正合理。因此典型的合作型谈判者会解释其让步或建议的理由,并会试图调解双方的利益冲突;他的建议是根据双方均认同的标准提出来的,比如案件的是非曲直和双方的公平。
但是合作型谈判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当谈判双方的财富、地位不平等,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达成互利时,则谈判很难进行。
(3)问题解决(或综合)型法律谈判
“……[这]是谈判的一种趋势,着重于发现针对双方潜在的利益和目标的解决方案。
这不是寻求分配有限资源以让步为基础的模式,而是为扩大共同利益和拓展有限资源、使当事方问题解决的潜力最大化,以扩大其委托人的潜在的共同利益。发掘双方潜在的利益目标可以产生更多潜在的解决方案,因为双方的需求并不是绝对相斥的。
举例:商业领域:一方因为缺乏资金而希望迟延付款,而另一方因为税收原因正好希望接受分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