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策略;医患关系

1921年,浦爱德(IdaPruitt)女士在北京协和医学院创建了“医院社会服务部”。1952年,随着高等院校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被撤销,各大医院社会工作部也一并被撤销。20世纪80年代以来,医院社会工作部逐渐在上海、北京等地一些医院恢复设立。但总体来看,医务社会工作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与香港、台湾的社会工作发展差距较大。[2]在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医患关系近年来发生了结构性重大变化,由改革开放前的和睦信任转变为当前的对立冲突,而且这种结构性紧张状态日趋严重。如何改善医患沟通、建立医患互信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命题。医务社会工作在大陆的健康发展需求也越来越迫切。针对目前我国大陆医务社会工作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医务社会工作的改进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促进医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由于中国的医务社会工作发展才刚刚起步,面临着政策不足、理念缺乏等多种困难,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国(境)内外的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医务社会工作的先进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务社会工作,尤其是在服务内容上必须突出重点和特色。例如,随着医疗服务的市场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矛盾、对福利性认识的错位以及卫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更易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因此,医务社会工作者需要对医患双方进行有效沟通,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来避免或者及时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积极促进医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这就要求我国发展医务社会工作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制度和做法,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革创新,寻找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我们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开展不同层次的医务社会工作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加强研究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医务社会工作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医务社会工作制度建设。

二、积极推进演示性项目

当前,医务社会工作在全国的发展还只是星星之火,要想使其逐步发展成燎原之势,一个有效的途径是通过演示性项目展示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具体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四是通过在影响力较大的媒体上对医务社会工作在医院的试验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果进行详细报道。这样可以迅速提升医务社会工作社会影响力,使医务社会工作深入人心,以便逐步推广到其他医院。

五是在新闻媒体充分宣传和实务推广的基础上,将医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体系以及其对医院医疗服务的适用性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详细的介绍,努力使医务社会工作专业合法化。中国台湾省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经验表明,政府认可并通过行政架构加以推广是专业拓展生存空间的一条捷径。如果医务社会工作能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能将其列入医院管理及分级评比的标准之中,这将对医务社会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继同.美国医院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与历史经验[J].中国医院管理,2007(11).

[2]郭永松等.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现状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9(02).

[3]莫藜藜.医务社会工作[M].台北: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0.

[4]吴任慰.现阶段中国发展医务社会工作的探讨[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03(02).

[5]徐英.中国医务社工复萌[J].中国医院院长,2008(05).

第二,大力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队伍。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队伍是发展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国际上通常将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才称为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被认为是职业化的“社会工程师”。现代社会工作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家庭儿童福利服务、青少年服务、康复服务、医务社会服务、社区发展服务、社会保障服务、临床心理服务等。如此广泛的领域,只靠传统的民政模式,居委会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各个阶层、各种人群的需要。而必须建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目前,国家应从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方面,加大社会工作职业队伍培育的力度。有必要从社会工作者地位的提高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如建立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培训考试制度、福利待遇、职业职称晋升制度等,还有必要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学历水准,注重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开展。

第三,明确职能定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直接经办各种社会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被削弱,相反政府在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其主导作用(制定政策法规、监督规范实施、提供财政支持等)需要不断加强与完善。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在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过程中,香港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为主体、由社会志愿者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良性运行和发展机制”。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与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协调制定和修改香港的社会福利政策、编制社会福利计划,颁布实行社会工作的各项法规条例规章及考核评估指标等。这里,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关键词】类医生;医务社工;发展趋向

1岗位设置“类医生”:给予社会工作职业岗位与编制

社会工作者的使用问题是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的重点与难点,社会工作者的人事制度是发展医务社工的关键。2003年,民政部向各省市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通知》;2004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标准》;2006年,人事部与民政部联合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将社会工作作为第六类人才纳入《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明确了社会工作职业定位也完善了社会工作人才管理,但有关开展医务社会工作的制度仍是空白[3]。

2服务内容“类医生”:有效预防及处理医患各种问题

医务社会工作在国外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内地要与国际接轨的高度发展医务社会工作。美国是医务社工的起源地,是世界上医务社工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医务社工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局限在医院或病房服务于生理疾病患者阶段、医院与社区服务于生理疾病患者阶段、医院与社区服务于普通大众的健康服务的阶段。美国医务社工的发展反映了医务社会工作制度结构性变迁的基本规律,深刻揭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患各种问题的本质,其发展历程可以作为我国医务社工界所借鉴。

3社会认同“类医生”:多层面广泛推介医务社工

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权威弗莱克斯讷(Flexner)博士提出了职业要满足六条标准才能称其为职业化,结合王思斌教授给出的权威定义:职业化是某种劳动岗位变为社会所承认的职业并形成体系的过程[7],职业化是一个过程,它的实现必须是以职业(社会分工造成的大量专门从事某种职能活动的工作岗位)为前提,以社会认可为保证,最终形成体系的过程。由此,医务社工的职业化进程及发展趋向需要获得社会的认同,在医院里应形成“有疾病找医生”与“有困难找社工”的全方面格局。也就是说,医务社工的发展应达到医生的社会认同程度。

在汶川县人民医院,院领导高度重视医务社工的作用,从多层面广泛推介医务社工。一方面,在医院内形成各个科室与社工部的联动机制,让每个科室都能够了解社工,每个科室医生将出现心理障碍、情绪困扰、社会支持不足的患者直接转介给社工部,共同完成患者的康复工作;另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现场宣传、医院宣传栏推介等形成让汶川县人民群众接触了解社工,主动到医院寻求社工的帮助。目前,医院社工部已接收并介入住院部转介的80多名患者,接待了20多名到医院单纯寻求社工帮助的汶川群众,汶川县人民医院社工部已具有了较高的社会知晓度。

医务社工是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领域,将在医院中处理各类医患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医务社工的出现能够弥补现有医院救治体系的不足,能够有效解决医生与患者出现的各种心理困扰及社会支持不足等问题,还能及时协调处理医患关系紧张问题,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向。汶川县人民医院社工部借助灾后重建而成立,运用“类医生”的模式而发展,现阶段所取得的成绩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与现实选择,在运作机制、服务内容、服务技巧及组织发展等方面获取了本土化经验,也为医务社会工作“类医生”模式的形成作出了些微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继同.美国医院社会工作的历史发展过程与历史经验[J].中国医学管理,2007,1(11):38.

[3]佚名.医务社工:需要制度支撑与机构保证[N].健康报,2007-04-26.

[4]郭永松,李平,张良吉,等.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设置与专业要求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9,29(3):15.

[5]徐英.中国医务社工复萌[J].中国医院院长,2008,(10):16.

[6]刘岚,孟群.我国医务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5):20.

年初,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强调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其中提出要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社会管理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是社会管理三支重要力量,其发展程度和数量、质量是能力建设的关键。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根据《中国青年报》最近所做的一项调查,近七成人感觉对社会工作的认同不够。如何充分借鉴国(境)外社会管理服务经验,在诸多领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从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丰富群众工作内涵,为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强大活力,是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效果.

近年来,我国在多个领域引进专业社会工作,推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其主要做法与经验有:

将培育公益类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载体。公益类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载体。但是,就公益类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而言,很多公益类社会组织规模小,筹资困难,社会认可度低,服务能力差。为促进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少地区出台了政策、财政和场地支持的举措。在政策支持方面,放宽组织登记审批的条件要求,民政部门直接审批公益类社会组织,社区内社会组织直接由街道备案登记。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采取直接购买或资助方式,将儿童、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的社会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对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在场地支持方面,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给公益类民间组织提供办公场所,统一提供行政后勤保障服务。另有一些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采取减免租金的方式给予支持。政府通过加大对民间机构的政策、财政和场地支持,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降低了社会组织的运营管理成本,推进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

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推动社会工作实务发展的途径。我国现有社会服务体系是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特定需求建立的,主要是利用政府、事业单位等组织来提供相应权益保护等服务。近年来,随着人们社会需求的提升和多元化,原有服务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对原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改造完善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支持在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多个领域,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政府投入资金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引入专业社工服务模式,拓宽了社会工作介入的范畴,成为推动社会工作实务发展的新途径。

将适度竞争作为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手段。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成分多样,有的脱胎于宗教慈善组织,有的源于境外社会工作组织的扩展,有的是高校社工教师所创办的服务机构。这些社会组织都具有某一领域、某一群体社会工作服务的特长,都打算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争取更多服务项目。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评估来评价项目承担组织的工作绩效,借助评估来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再次购买此服务项目,以及向哪个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比如,市建立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机制,引进了市场化的竞争机制,通过对不同社会组织专业服务的考核评估来进行服务绩效管理,将政府服务项目更多地向服务效果良好的社会组织倾斜,促进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壮大社会工作者队伍.总体上,我国社会工作还处于发展初期,有待从多个方面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推进岗位设置与购买服务,推进社会工作广泛介入社会管理领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工们已经是维系社会健康运转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青少年犯罪、老人陪护、病人心理疏导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环。在香港,平均每1000人中就有1人是社工。当前,我国社会工作介入的社会管理领域还比较有限。很多社会福利组织、社会救助机构、社会管理部门、社会服务单位、基层社区依然利用准行政化、非专业的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社会工作介入不足,限制了社会管理的人性化、专业化发展,从而带来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对此,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社会工作发展经验,采取在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等组织机构中设置社工岗位,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引导针对特定群体的专业化服务进入各种社会管理领域。

通过这两种途径,来拓展政府组织、社区以及社会组织中的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在社会管理多个领域引进社会工作方法技巧,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群众工作方法技巧,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助推社会和谐。

强化政府引导与专业督导,推动公益类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许多在政府扶持下成立的社会组织已经介入到社会工作领域。但是,不少组织几乎完全依赖政府资源生存,进入市场筹资以及市场运作能力较低;它们缺乏对社会工作的基本了解,更谈不上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经验的积累;它们面临诸多资金资源制约,内部治理能力差,服务能力欠佳,项目竞争能力弱。这制约了政府项目化管理质量的提升,也对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在利用购买服务项目培育社会组织成长的同时,还应该通过绩效评估来推动社会组织提升管理与服务能力。

在注意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成效等的同时,要注重过程监督,注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引导社会工作督导进入服务机构,建立规范的督导制度来提升社工的技能技巧。政府还应增加对社会组织的成效激励,扶持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竞争,通过竞争提升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创造专业化服务品牌,扩展服务规模。

提升服务能力与技能技巧,推动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的提高。社会工作者与医生、律师、教师一样,都是社会专业技术工作者,需要经过教育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才可以充任。因此,社会工作者的地位、薪酬待遇等应该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相当。

例如,香港社会工作的岗位工资与同级公务员的岗位薪级相同,一线社工月均工资2万多港币。但是,当前我国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偏低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

一、社区矫治的发展历史

我国在期间建立了看守所、监狱、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矫正机构,主要的再社会化对象是成年人。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其中可区分为政府性质,如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社会性质的如帮教制度。通过帮教实行的矫治工作没有特定的场所,是社会性、群众性的帮助教育措施,可以将这种帮教制度视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认真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社区矫治的方法模型的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进行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2002年8月确定上海、北京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上海已将试点范围由三个区扩大到五个区;北京由三个区扩大到九个区。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1)社区公益劳动;(2)劳动技能培训;(3)心理矫治;(4)限制性管理;(5)访谈制度化;(6)推荐及鼓励就业。北京市东城区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自“回家”之日起,必须在7日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须亲自到司法所汇报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25日他们必须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汇报。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心理咨询专家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正。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到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一份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迁居或外出,会见家属以外的任何人要经过矫正组织的批准,等等。这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推广至各试点省市。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关于刑罚的观念抵制社区矫治工作的进行。如:罪犯应该就在监狱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这些是大众对犯罪者的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

二是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格识别不清晰。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很难有一个较清晰的鉴别标准,对矫正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

三、社会工作理念的引进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矫治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它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当然,对罪犯的矫治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通力合作。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人道主义作为矫治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机会,定会重新回归主流社会。“接纳”是社会工作在矫治工作中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要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将得到受助者同样的待遇。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运用小组、个案、社区三大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帮助案主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生活。

社会工作实践中引入了像“社会排斥”、“社会资本”、“赋权”、“增权”等概念,使矫治工作中社会工作的视角区别于刑法执行。“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多维的特点,并表现被排斥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的长期匮乏。“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它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提供便利。社区矫治对象是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全面受到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在帮助矫正对象(案主)克服社会排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工作程序,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法、任务中心治疗法和行为治疗法等个案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增权”为案主争取尽量多的“社会资本”,恢复案主的自信心,重建案主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她)逐渐克服被排斥的情境。

社会工作的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学科没有的优越性。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够和社区矫正完美结合。社会工作是一门科学的专业学科,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系统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是和人进行交流的艺术,社会工作追求人类普遍幸福的美好图景。社区矫治应该引入社会工作,为现行的试点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走得更远。

四、社会工作模式建立

社会工作方法在中国被初步证明为是适应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的,而实际上也是最合适的实践方法。但这种社会工作方法并没有在实际运作中发挥作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低认同度。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与此同时,民政等部门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讲授社会工作内容,从而形成了以行政性社会工作与现在专业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样,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才开始起步。而这时的社会工作还处于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教育者的学习培训阶段”。

2、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大多数矫正官员认为矫正对象毕竟是在服刑期间,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仍然存在,所以不应使其太自由,所以公安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视,检察院则对其进行严密的司法监督。矫治的过程带有高度的随意性,往往在没有前提的条件下剥夺当事人的自由。为了使矫正方案获得社区居民及邻里支持,矫正官员不得不放弃“治疗”而实施监督。自由主义战士认为社区矫正是一张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最终将我们的社区变成一座“惩罚城市”。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强调赋权、争取个体潜力发掘的工作理念就自然而然地被排斥于现有工作模式之外。由于不了解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和伦理观,社区矫正机构把社会工作人员等同于一般性的社会志愿者,不提供给社会工作者深入矫正对象(案主)进行个案治疗的机会,使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不能在社区矫正中体现出来,人们也不能够发现社会工作方法的优势。这也是社会工作低认同度在司法实践和社区矫正领域的表现。

3、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还很弱小。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现阶段的就业方向对口性不强,从事社区一级工作的为数甚少,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规模的专业社工的参与,影响了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介入。

综上所述,要使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职权,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治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方法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和预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层制度建设方面,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在评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强调总结报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社会工作真正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纳入到矫正队伍中去了。上海市的这一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关键词】医务社会工作者;专科护士;合作模式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年9月,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政府“关爱基金”项目、南海卫生局、南海区人民医院共同筹集启动资金,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广州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购买综合医务社工服务。共进驻5名社工,全部为女性,1名为公共卫生管理专业毕业生,本科学历;4名为社工专业毕业生,其中2名研究生学历,2名本科学历。选择2011年6月-2013年7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患者76例,均无严重并发症,年龄36~62岁,均为女性。其中2011年6月-2012年6月收治的患者为对照组,共36例;2012年7月-2013年7月收治的患者为试验组,共40例。两组患者年龄、临床诊断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不采用任何模式,常规服务。试验组采用外科专科护士与医务社工合作模式介入住院服务,具体方法如下。

1.2.1界定医务社工的工作职责医务社工主要职责是向患者提供心理支持、社会支援、医疗康复、医患关系协调等服务[2]。结合笔者所在医院实际情况,医务社工在乳腺外科的主要职责有:(1)建立服务对象档案;(2)为乳腺癌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3)对有需求的患者或家属开展个案工作;(4)帮助有经济困难或社会支持欠缺的患者联系社会资源;(5)为乳腺癌患者活动,进行集体心理干预;(6)建立乳腺癌患者自助互助组织等。

1.2.2建立外科专科护士和医务社工合作模式外科专科护士和医务社工合作模式如图1。

1.3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调查患者护理服务满意度,由患者出院当天匿名填写。护理满意度问卷为本院自制,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满意及不满意。总满意度=非常满意+满意。

1.4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P

2结果

外科专科护士与医务社工在服务乳腺癌患者的合作模式运行一年以来,共举办“粉红之家”乳腺癌互助组织活动10次,提供乳腺癌患者的服务156次;为32例乳腺癌患者提供了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服务;帮助联系社会支持2例;帮助化解家庭矛盾1例。试验组护理总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比较例(%)

组别非常满意满意一般满意不满意总满意度

试验组(n=40)21(52.50)15(37.50)3(7.50)1(2.50)36(90.00)

对照组(n=36)10(27.78)9(25.00)9(25.00)8(22.22)19(52.78)

3讨论

“专科护士”(clinicalnursespecialist,CNS)是指在某个临床护理领域中具有博深理论知识、丰富临床经验以及精湛的临床技能,并且向病患直接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的护士。外科专科护士,是广东省赴港进修过10个月,并获得由香港医院医管局护理深造学院颁发的高级外科专科护士毕业证书的专科护士,主要负责对乳腺癌进行临床护理、健康教育、科研教学工作。

医务社会工作在1894年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普及至世界其他国家地区[2-3]。而我国的医务社会工作处于初级起步阶段,患者、群众、甚至医护人员对医疗社工服务概念陌生,护士与医务社工的合作模式都有待探索[4]。

3.1医务社工的在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社会资源联络方面弥补护士的不足

患者互助组织有利于患者的互相支持,对抗疾病。在医务社工进驻前,护士也尝试成立过类似组织,但由于护士固有临床工作,互助组织的长期有效运作不能保证,活动形式过于单一。而医务社工擅长组织活动,所以医务社工和护士联合举办,能各取所长。患者在互助组织中既能和医护人员交流咨询,也能在医务社工精心准备的活动内容中增加战胜疾病的信心。

3.2医务社工是个案的长期延续服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医务社工注重个案的辅导和个体长期深入的效果,专科护士借助医务社工的力量,对自己的护理的个案作长期的跟踪。医务社工与专科护士对个案的信息进行交流,实行了对乳腺癌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延续护理。

3.3专科护士为医务社工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知识支持

医务社工介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应具有医学与人文相结合的知识结构优势。但目前笔者所在医院常驻医务社工不具有医学知识。医务社工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需要专科知识的支撑,以便了解患者的疾病进展。而专科护士是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且精通某临床专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并有较高护理水平的注册护士,是更高层次的临床护理人员[5],能提供本专科前沿信息,丰富医务社工的工作内涵。

3.4专科护士在医务社工和患者中的桥梁作用

由于社会公众和医疗机构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认识模糊[6],医务社工在最初接触患者的时候,部分患者会表现出质疑、抗拒。专科护士工作于临床一线,患者对其信任。因此,由专科护士在两者未建立信任感之初起到了桥梁作用。

医务社工在国内仍然是个陌生的词,不仅群众对其陌生,医护人员也对其陌生,不断探索和他们的合作模式,能更好地柔化医患关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1]CNA.Advancednursingpractice:Anationalframework[M].Ottawa:CanadianNursesAssociation,2008:21-36.

[2]郭永松.医院建立医务社会工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9,26(6):9-11.

[3]王一帆,孟楠.国外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发展、现状及启迪[J].卫生软科学,2010,24(6):566-568.

[4]王喜辉,李秋屏.医务社会工作者在肿瘤病房工作的方式与体会[J].护理学报,2009,16(3A):31-32.

[5]王晓杰,沈宁.对我国专科护士和临床护理专家概念的探讨[J].护理管理杂志,2005,5(12):25-26.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不利于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其中社区矫正官制度是其重要的方面。虽然名称各异,具体做法亦各有特色,但有其共同的特点,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行大多由专门的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主要执行人员都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社区矫正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措施。这些做法都足资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说,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中,使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在“社区矫正官”的旗号下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汇集到社区矫正官那里,由其承上启下地开展工作,并使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官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工作,既能够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社区矫正官这一载体把各种力量和资源统一起来:又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多头管理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有助于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社区矫正官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与国际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接轨,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罚体制上的交流和合作,并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如何建立中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社区矫正官的组织体系

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一套与监狱管理部门并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且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系统。

在中央一级,可以进一步整合司法部有关司局的职能划分,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完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有关工作的协调等。

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以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分管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司法局内设立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考虑到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还需要进行专职队伍和非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需要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具体的矫正工作,而这些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又需要由县(区)级管理机构来承担,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合格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每一个街道、乡(镇)的司法所里,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让其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该通过对现行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的执行队伍。公安机关集维护社会治安、发现和制止犯罪等多种职责于一身,在治安任务极为繁重、警力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还要负责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忽视、监管不力、托管失控等现象,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初衷。在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事实上仅仅体现为执法主体的象征,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笔者认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官以执法主体资格,让公安机关完全退出社区矫正,既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同时又能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性质并落实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工作后的执法主体。

2、社区矫正官的职责

社区矫正官在性质上相当于监狱的狱警,地位等同于各区县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体管理所在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矫正官对外而言,则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和具有合法执行主体身份的国家执法人员,参与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对外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例如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工作、宣布社区矫正的开始和结束、作为执行主体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司法建议等等。

3、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和监督

(1)社区矫正官的人员配备

从社区矫正官人员的规模上来看,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缺乏,一般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只可能有为数不多的社区矫正官。我们设想,社区矫正官的数量基本上可以是每个社区(街道)设置一个,较大的社区可以考虑分成数个区域,每个区域设置一个社区矫正官。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性和执行性的特点,又能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制的优势。当然为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缺乏,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社会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由国家支付相应的报酬,配合社区矫正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主导者的社区矫正官,必须对这些招募的非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管理。其内容可以包括:选择和决定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估等等。

(2)社区矫正官的管理

对社区矫正官的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官的选拔、任职、评估、考核、辞职、退休等内容。笔者认为,可参考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中有关任职资格、奖惩条例、培训制度等等的规定,形成一套以社区矫正官制度为核心的配套措施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官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官履行职权的监督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报告制度来进行,即社区矫正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基础上,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以此作为确定社区矫正官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4、社区矫正官制度的资金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对司法系统的一般性拨款保证社区矫正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鼓励和号召社会资源和纯民间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规范有关民间社团组织和慈善机构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规程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规程

1、法院将宣判为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狱机关将批准假释、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交付公安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2、公安派出所到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宣告,发放《矫正指南》。

3、街道司法所根据《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和矫正档案的规定》,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建立矫正档案。

4、社区矫正小组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包括每月收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汇报、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户分离管理、执行请、销假制度等):组织教育学习(包括集中学习、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技能培训、辅助教育、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帮困解(包括政策咨询、解决就业困难、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社会保险等)。

5、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日常管理奖惩,并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奖惩。日常管理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日常管理奖惩,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集体讨论,并听取志愿者意见,后由区、市矫正办批准。提请司法奖惩指对符合条件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可以提请减刑:对监外执行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可以提请假释。

6、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民警、司法所、居委、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出期满评议和鉴定。

7、公安派出所宣告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经验

上海市经过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已构建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规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1、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并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提高了矫正力度和矫正效果。

3、加强人户分离对象的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人户分离对象的定义、管辖原则、管理办法等,切实增强了对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提高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具体做法为: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出转区单,如果住所地接受,矫正工作就由对方接受,负责落实:如果不接受或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那么就仍然由户籍地社区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于户籍不在本地,但仍然在本地生活、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户籍地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解决了流动人口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问题。

4、统一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档案及信息数据管理

2003年12月,上海市司法局通过梳理文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基础工作的通知》,从工作台帐、矫正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三个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各区县试点街镇司法所(科)均做到矫正对象档案齐全,矫正台帐记录完整,为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考核以及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材料。通过开发运用信息管理软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基本信息准确,动态信息完整”,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与准确度。

5、重视对科学矫正方法的探索与研究并取得成果

上海市在试点中运用心理科学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分类矫正与个性化矫正。上海市矫正办通过研究与探索,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管理办法》,对五种矫正对象根据其类型、实际表现等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在实践中,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个性化矫正方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个体差异,研究不同对象心理个性特征,通过犯罪成因找准切入点,并根据前科情况、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与社会关系等各种综合因素,再根据服刑人员的动态,随时调整矫正方案,出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尝试教育矫正与帮困解难相结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基地与公益劳动基地,使矫正通过劳动净化心灵,改善恶习,树立自尊,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教育矫正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帮助与扶持,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如帮助其办理劳动手册、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申请低保、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为矫正对象暂时性提供工作机会及推荐就业等,改善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环境,消除了某些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

6、提供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而新航总站的运作经费完全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每个区政府根据本区所需要的社工人数,以每个社工每年四万元的标准付给新航总站,新航总站将这笔费用用于支付社工的工资和对社工进行管理。基层的社工工作点的办公等费用则由各地基层自己负责解决。而来自于监狱(公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则仍由其编制所属的监狱(公安)拨付。

(三)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规程的不足及其解决

虽然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经验,但从笔者调研的实际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具体的操作规程中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

1、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问题

2、各部门间协调不顺畅及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脱节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将决定司法奖惩的权利赋予社区矫正官来行使。由社区矫正官根据矫正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建议作出司法奖惩的决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社区矫正官更了解矫正对象,作出的决定更加公平、客观;二是社区矫正官与矫正工作人员之间是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了不同部门间的衔接和协调,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奖惩的决定更加及时,使得奖惩的效果更好,有利于社区矫正形成良性循环;三是社区矫正官通过行使司法奖惩的决定权,既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从而使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指导更加准确和科学,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表现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四是对外而言,社区矫正官和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体的,社区矫正官享有司法奖惩的决定权,在社会公众和矫正对象看来,也赋予了矫正人员执法者的身份和权威,从而使得矫正人员的工作更加容易开展;五是使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转化问题得到解决。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都是由同一个主体——社区矫正官做出,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个阶梯型的递进式奖惩体系。

3、社会资源匮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项利用社会资源改造罪犯的活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社会环境是社区矫正得以正常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脱离了社会资源的滋养,社区矫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有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为其开展矫正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援,是其工作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显然,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方,为社区矫正提供的社会资源还非常匮乏,光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问题,往往需要社工去挖掘社会资源,依靠矫正工作人员个人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这实在是强人所难,使矫正工作人员产生疲于奔命、有心无力的无奈感,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和社工队伍的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固然需要社工及社工组织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动脑筋,想点子,挖掘可利用社会资源;更要求政府为此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的后盾和倾向性的支持。

4、地区差异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问题

试点各地存在地区差异,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优劣之分,条件差的社区由于无社会资源可利用,一些矫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目前这种差别还只是小范围试点地域内的,将来在全国推广适用社区矫正,这种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对矫正操作规程的差别要求会更加突出。因此制定矫正操作规程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因素,不能对矫正操作规程做划一要求,应当在保证矫正效果的目标指导下,鼓励和允许各地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条件薄弱地区的倾向性扶持,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机制中也应考虑到这一因素。

5、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问题

目前我国各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局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对于外来流动人口不适用社区矫正,尽管做出这一选择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提出的权宜之计,但这与我国要构筑一个开放、有序、充满活力的城市社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是相悖的。因此,对于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参考。《日本缓期执行保护观察法》第3条和《日本犯罪人预防更生法》第37条规定:“保护观察,由管辖被保护观察对象的居住地(没有住所或者不明确的时候,以现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为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实施。”《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9条规定:“在应当撤消缓刑宣告时,检察官应当向受刑罚宣告的人的现在地或者最后住所地的管辖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提出撤消缓刑宣告的请求。”⑸日本的法律规定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没有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不明确时,可以由犯罪人的最后居住地以及现在地的机关对其实施矫正措施和施以及时的帮助。

6、分类教育、区别管理和心理矫治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是心理危机高发人群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心理矫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部分社区矫正试点街道在心理、精神专家的指导下,已经开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在专家的讲解和辅导下,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还掌握了自我测评、自我分析的方法,了解到不少心理卫生和健康、心理疾病自我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试点工作中真正能胜任的心理矫治的专业人士还是匮乏。如何建立起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的实践平台是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方向和重点。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⑵一条为行政体系,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街道司法所组成:在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和民政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另一条为社工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全市社工由民办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统一管理,将社工派驻各个街道社区的形式开展工作,从上至下分为新航总站——区社工站——街道片——社区点四个层级。因此在基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是街道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站;直接接触矫正对象,并对其进行矫正的是从监狱抽调的监狱警察、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⑶根据笔者在上海的调研得知,在试点中,为了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尽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事具体矫正工作的是各类社会工作人员,但有关司法事项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进行,这不仅增加了程序上的烦琐,而且势必形成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矫正主体无权决定,决定主体不参与矫正。

[关键词]社会变迁;社会资本;乡村;问题少年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威廉富特怀特(WilliamFooteWhyte)曾在《街角社会》一书中描绘了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波士顿意大利人贫民区街头不法青少年团伙的生存状态。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三农问题”的深化,乡村街头少年现象进一步突出。现在,不管是在大小城镇,还是偏远的乡村街头,都会发现一群群沉迷于电子游戏、追求吃喝玩乐、乐衷于打架斗殴、鸡鸣狗盗、无所事事的“问题少年”。他们不仅使家庭头疼不已,地方社区也深受其害。本文运用社会资本的理论讨论乡村街头“问题少年”现象。

一、从社会解组.社会控制到社会资本

如果说社会解组理论是从宏观社会变迁的角度寻找青少年越轨的原因,社会控制理论则把注意力投向微观的个体,并且希望把青少年越轨的微观个体原因与宏观社会变迁联系起来。在上述两种理论指导下,有研究从个体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等方面归纳诱致青少年越轨的因素,并相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其实,上述连接微观个体与宏观社会变迁的努力是不成功的,因为缺乏有效的中间变量,微观个体与宏观社会结构的连接注定是脆弱的。本文将探讨社区社会资本在沟通微观个体与宏观社会结构之间的位置。

本文所使用的是普特南(R.D.Putnam,1993)意义上(即比较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概念。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一种促进生产的社会关系结构(socialcapitalisaproductivestruc-tureofsocialrelationships)。内容包括网络(Network)、信任(Trust)和平等互惠的规范(Normsofreciprocity)。普特南认为一种平等交换的规范有助于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互信。而要发展这样一种规范,必须透过社区成员间不断的交往。社区成员之间的不断交往可以克服囚徒困境“一次性博奕”中的机会主义问题。社区成员通过自组织的网络不断地联系沟通,进而建立平等交换的规范、互信,以致有利于缔造公共物品。

二、实地调查:社会变迁与“问题少年”

“问题少年”在广州农村又被称为不良少年或者“烂仔”。2005年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一下子给广州市曙光少教所①(以下简称“少教所”)送来4名越轨少年接受管教。从表1的统计数据来看,曙光少教所收容的越轨青少年多数系外省或本省外县人,广州市本地被收容管教的少年数量反而比较少。这是因为本地社区和孩子家长考虑到少年的声誉和以后的成长,一般不愿意送越轨少年进少教所,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越轨少年由社区和家庭联合予以矫治。所以,大岗镇的“反常”行为一时产生轰动效应。本上都外出打工。普通家庭如果不外出打工,只能勉强维持生计。村里赌博、赌有一些。村风尚好,但青少年在校学生有出轨现象,涉黑也存在一些,团伙性个别存在。村里不良少年有一些。有的小学没读完就在社会上混,小偷小摸。不良少年的产生和父母、家庭有很大关系,社

会也有原因。应该说本村家长对教育还是很重视,但对于怎么引导、教育小孩家长却跟不上,社会风气也影响他们成长。小孩子要花钱,父母不给,就自己想办法。一般说来,他们先偷家里,偷亲戚,后偷邻居,不做大案,小案常做。总体上,不良少年比以前有越来越多的趋势。部分孩子从小就有不良习惯,呈两个极端,穷的家庭没能力管,富的家庭太娇惯。学校的老师也没有办法管,老师公开要求学生,不学习没有关系,但不要捣乱影响其他同学。现在当村干部很难,村民觉悟提高了。村内近两年少了,以前较多,主要是土地纠纷。村里渔塘发包,以前有涉黑势力参与。近年来社会风气越来越差。违法少年送少教所以前没有,近年才开始,当时是因为实在没有办法才送少教所,这对在外社会青少年有警示作用。

从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的情况来看,该地乡村虽地处偏僻,却也深深地卷入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洪流之中。在市场经济冲击之下,村民生活、村庄经济、村治模式、村庄权利结构、村庄风气等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活在社会转型中的乡村少年,面对道德缺失、价值多元、诱惑纷呈的社会,难免把持不住,堕落成为“问题少年”。

三、社区社会资本与青少年越轨

乡村“问题少年”是近些年才凸显出来的社会问题。一般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是不存在“问题少年”现象的。普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强调“网络”、“信任”和平等“互惠”的规范,认为社区发展的本质就是增进社区社会资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乡村干部控制着村落绝大多数“稀缺性资源”和“结构性的活动空间”,村民被严格限制在有限地域范围内生产和生活。这种社会体制客观上促进了村民之间的交往,在他们中间形成了各种形式的“信任”网络,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平等“互惠”的规范。所以,改革开放之前,村落社区社会资本具有一种再生产的能力,它使得乡村青少年能够基本按照社会预期的轨道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逐步解除了“国家”对乡村“稀缺性资源”和“结构性活动空间”的控制,赋予农民较大的人身、经济自;另一方面,村落社区社会资本也陷入流失并走向极度匮乏的窘境。

由此,我们可以形成社会转型期乡村青少年越轨的一般发展逻辑:社会转型一社会解组一社区社会资本衰落一社会控制能力降低一青少年越轨。

既然我们发现导致乡村青少年越轨的症结在于转型社会中村落社区的社会资本缺失问题,那么,防范、矫治青少年越轨的思路之一就应该从增进乡村社区社会资本的角度入手。通过构建乡村社区社会资本,把乡村少年凝聚到社区中来,并利用社区资源搭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平台。普特南认为透过一种市民参与的网络,特别是由市民自主组成的经济(如合作社)和社会团体(如福利互助组织、趣味团体等),将促进市民间的合作。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努力促进乡村各种形式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提高村民的集体认同和村落社会整合度,应该成为乡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村落社区社会资本的建构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再建村落社会资本提供了契机

按照中央的提法,目前是中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世纪之初中央发动的新农村建设是“城市反哺农业”政策的具体体现。通过新农村建设,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电、通车、通自来水”,初步改变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经过下一步的通讯、燃料、改厨、改厕等基础设施改造,农村的面貌将会有更大的改观。新农村建设通过外部资金、政策输入村落,不仅可以改变农村脏乱差的局面,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更能提高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为村落社会资本再造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投入有限而宝贵的资金的时候,要清楚以下三点:(1)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外界资源的引入,对此政府不能逃避带头多方筹资的责任;(2)外部的资金投入不能代替村民的资金投入和主体参与,外部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发挥酵母和催化剂的作用;(3)外部资金不仅要投向基础设施改造,还要扶持发展农民自组织的各种社团、协会和群众活动等。

(二)扶持各种形式的农民自组织发展

普特南特别重视社团在形成社会资本过程中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农村中也形成了一些同业群体和专业协会,但就目前来看,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同业群体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社团,另一方面,自发或非自发形成的各种专业协会,规模都比较少,组织动员能力有限,与农会或农协等农民组织在台湾、日本、韩国农村发挥的作用相比,差距太大。现在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生产型的农民组织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闯市场,提高农民开拓市场与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生活娱乐型的农民组织则可以排斥社会丑恶现象,丰富农民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在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过程中,也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以及外部的支援与指导。各种形式的社团组成了农民赖以交往的网络,社团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活动就促进了农民之间的互动水平,在频繁的互动过程中,可以增加互信并形成共同遵守的规范。由此,村落社会资本就可能逐步丰富起来了。

(三)准确定位村民自治,使村政组织真正成为农民的“三自组织”

村民自治的初衷是把村民委员会建成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自组织”。但就目前村民自治在全国发展的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距离真正成为村民的“三自组织”还有相当差距。费税改革后,番禺区大岗镇村财政的情况算是比较好的,因为每年镇政府负责下拨村集体行政事业经费,并出资给村两委盖办公楼,配备电脑等办公设备。更多的中国村庄在税费改革后没有了集体收入,在财政转移支付还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因为没有办公经费和干部工资,很多村庄事实上成为“瘫痪村”。“瘫痪村”的状况不仅上级政府不满意,村民也有很大意见。在整治“瘫痪村”,重建村政组织过程中,我们应该反思既有的村民自治政策,何以农民戏称村民自治“一事一议,一事无成”。为什么实行村民自治后,乡村治理处于更困难的境地村民自治组织难以成为真正的“三自”组织的原因到底何在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和乡村基层政治体制架构,村政组织都应该在村落社区社会资本建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这就要改变人们对村政组织职能的传统认识,重新反思新形势下如何正确定位村党、政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村政组织应该与诸多农民社团一样属于农民群众的自组织,只不过因为村政组织的村集体法人代表地位而使之可能成为联结村民以及各种农民组织(社团)的富有活力的核心。

(四)村落社区社工(义工)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民政工作担负着“上为政府分忧,新形势下。下为百姓解愁”时代使命,地位和作用愈来愈重要。今天召开全市民政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去年的工作,布置今年的目标任务,有关领导都作了很好的讲话。这里我再就去年的工作和今年的任务讲些意见。

关于今年乃至以后的民政工作我讲四点意见。

一、审时度势。不只自身没有见底,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在进一步加深,经济增长下滑过快成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把“止滑提速、加快发展”作为工作的主旋律,把改善民生、和谐稳定作为保增长的动身点和落脚点。目前,从宏观看,全市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社会管理、涉军人员、困难群体等各方面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相互交织,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面临的压力较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稳定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要把民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动为民政部门排忧解难。一些重大问题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督导,特别在办公经费、组织机构人员上要积极给予保证。对于基层民政队伍单薄、基层民政设施新鲜等问题,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空虚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本工作条件,协助基层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民政部门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9年我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5个地(市)、2683个县(市、区)、36408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覆盖面达89%,北京等省(区、市)已经实现辖区全覆盖;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保障机制也初步形成,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28个省(区、市)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截至2011年12月,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7万人,社会志愿者44.3万人,共建立469个县(区、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各地普遍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建立了接收、监管、教育、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初步形成。

一、人本主义是社区矫正之根

二、社区矫正是社会创新管理的应有之举

三、社区矫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标志

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61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社区矫正此次写入刑诉法,无疑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不仅是对联合国公约的积极回应,更标志着我国行刑迈入了社会化的历史时期。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科学态度,在行刑观念,执行刑罚的基础理论方面,对来自域外的各种理念,作为社区矫正基础理论加以辨别和吸收。其中包括“犯罪人格矫正论”、“犯罪标签论”和“犯罪复归论”。

五、犯罪人格矫正论

犯罪的人格矫正理论较早是由菲利系统提出的,他认为导致犯罪的原因有三:人类学的因素、地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尤为重要。作为菲利的刑罚观也就是在此基础之上而建立的。菲利认为刑罚未必是最有效的,他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动之于刑罚未必都是最有效的,而建立一系列的补充策略却是切实可行的将社会政策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确立都归入刑罚补充策略,菲利称其为“刑罚的代用物”。在菲利看来,刑罚的本质是矫正、预防的教育刑,是防卫社会,即通过社会进行矫正。犯罪人可分为矫正可能者和矫正不可能者两类。对于矫正可能者加以矫正,对于不可能者进行社会的隔离。

六、犯罪标签论

七、犯罪复归论

注释:

[1]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79-80页。

[2]同①

[3]《马克思论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2.“五四宪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后,创设全新的国家制度与人民的新法律,成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的迫切要求。1949年9月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此后,为尽快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hebdag.org.cn/contentTemp/content.html?id=6570
3.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规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自1949年至今,我国了颁布1部临时宪法和四部正式宪法,并对现行宪法进行了5次修正。 (一)临时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也称《共同纲领》,或称临时宪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https://mzj.benxi.gov.cn/publicity/zcwj/hzfg/126148
4.高中历史知识点总结超全万民法:在古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万民法” 6世纪,《民法大全》标志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的评价 积极方面:①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维系了帝国的统治,稳定了社会秩序。②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极大影响了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http://www.gaokao.com/e/20181212/5c10ab52d6faf.shtml
5.法制近代化范文7篇(全文)信托制度本来自起源于罗马, 移植于英国, 繁荣于美国, 而后传播到日本, 通过美国、日本间接的影响近代中国, 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法律制度移植的高潮, 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 信托制度也传入我国。本文重点从近代法制史的角度, 探析中国化信托法制的历史, 透视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nylf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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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大才:通向权利的阶梯——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从产权过程来看,世界各国的道路不尽相同,近代英国的横纵产权均较清晰,俄罗斯的横纵产权均不清晰,中国则走了一条中间道路:横向排他性产权清晰,纵向排他性产权模糊,此外三个国家纵向、横向产权过程的启动顺序大不相同。这种产权过程的“纵横清晰度”、“纵横顺序性”将共同决定着国家的治理形态和发展道路。本文拟以“https://www.hbskw.com/p/35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