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一、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例举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种情形: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在以上六种情形中有四种都是法律引用方面的问题,只有第(二)、(六)项属于或主要属于法律理解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对案由确定不当,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规则提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案件的案由,案由变更不等于法律适用错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崇焕,男,1965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再审申请人王崇焕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公司)、一审被告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崇焕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及一、二审判决情况,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和焦点问题为:1.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王崇焕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王崇焕关于海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其他系列诉讼涉嫌恶意诉讼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王崇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崇焕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二、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案件的诉讼是经常出现的,那么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第二、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第三、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第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从旧兼从有利。

第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当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第六、只引用法律名称,却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第七、误读、曲解法律法规条文。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2)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3)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引用了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有这样的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5)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6)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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