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驹: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管理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精神病人精神卫生法锁锢管理制度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精神卫生法》是一个新生事物。然而,我们并不是在空白之中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哪一个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论是当代还是古代,更何况中国历史之悠久、人口之众多。古老的中华医学对于精神病自有诊查、医治之术,古代中华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亦有宽宥、防治之策。尽管有关制度的历史的许多细节现在可能难以说得十分清楚,但积淀下来的观念或习惯,仍然在发生着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是当今精神卫生法实施和精神病人管理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古代精神病人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加以考证和分析。

一、清代以前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置

在公元前11世纪,商代末期,似乎就有人知道装疯可以逃避惩罚。《史记殷本纪》记,纣王淫乱不止,纣王的叔父比干、箕子谏之,纣王大怒,“剖比干,观其心。箕子惧,乃佯狂为奴,纣又囚之”。《史记龟策列传》亦说:“箕子恐死,被发佯狂”。这是中国涉及精神病人处置的最早文献记载。看起来,箕子佯狂是为逃避迫害,这说明当时对癫狂或疯癫之人的违逆行为已有一些宽宥。不过,《史记宋微子世家》所记此事的情节有所不同,箕子是在比干被杀死之前谏纣王:“纣为淫泆,箕子谏,不听。人或曰:‘可以去矣。’箕子曰:‘为人臣谏不听而去,是彰君之恶而自说于民,吾不忍为也。’乃被发佯狂而为奴。遂隐而鼓琴以自悲,故传之曰《箕子操》”。按此所述,箕子佯狂既是为了逃避迫害,也有因失望而隐逸之意。

西周时期,人们已经比较明确地认识到痴呆者犯罪与一般人犯罪在原因、手段上的不同,故而建立了宽宥制度。《周礼秋官司寇司刺》记有“三赦”:“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东汉郑玄(127-200)注:“惷愚,生而痴騃童昏者”(《周礼郑氏注》)。惷(通蠢)愚就是现在一般所说先天痴呆或精神发育迟滞。根据“三赦”,惷愚者与幼弱、老旄(通耄)者一样,犯罪可以不处罚。但当时无明文规定如何处罚癫狂之人犯罪。据今人蔡枢衡(1904-1983)在其《中国刑法史》一书中推断:“依理应与惷愚同等待遇”(蔡枢衡,1983)。

人们更为熟悉的一个故事是东周战国时期的孙膑佯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记,孙膑遭庞涓嫉恨,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但该传并未提及孙膑佯狂。宋代司马光(1019-1086)的《资治通鉴》中也无此事记载。到明末,冯梦龙(1574-1646)编撰的《东周列国志》则有孙膑佯狂的事情,见第八十八回“孙膑佯狂脱祸庞涓兵败桂陵”。庞涓将孙膑刖足黥面之后,又迫使孙膑传示鬼谷子注解孙武兵书,而孙膑不愿传之,但又担心庞涓杀害他,遂按鬼谷子的锦囊之计“诈疯魔”而装疯。庞涓恐孙膑佯狂,试其真伪。几经察试,庞涓终于相信孙膑是真疯:“此真中狂疾,不足为虑矣。”自此纵放孙膑,任其出入,之后方有孙膑大败庞涓于桂陵、马陵之事。冯梦龙讲述孙膑佯狂的故事,没有说根据何在,只可说是文学创作,不能视为史料,用以断定孙膑佯狂确有其事,以及判断东周如何对待癫狂之人,但它至少反映了明末或者更早的时候人们对癫狂和佯狂的看法。

西汉时期,癫狂病人犯罪,依法处罚。但到东汉,经过奏明皇帝,得减轻不死,即“狂易杀人,得减重论”,而“狂易谓狂而易性也”(《后汉书陈忠传》)。

唐律“老小废疾”条为宋代刑律延用。《宋刑统》将“老小废疾”改为“老幼疾及妇人犯罪”,又在《户婚律》中对“废疾”、“笃疾”作出了解释:“痴哑、侏儒、腰脊折、一支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疾、癫狂、两支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吴翊如点校,1984)。

洪武三十一年(1398),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其长孙朱允炆嗣位,是为明惠帝,次年改年号为建文。为巩固自身政权,建文帝实行削藩,与燕王朱棣矛盾激化。朱棣(1360-1424)是朱元璋第四子,洪武三年(1370)受封燕王,十三年(1380)就藩北平。《明史》记:“三十一年闰五月,太祖崩,皇太孙即位,遗诏诸王临国中,毋得至京师。王自北平入奔丧,闻诏乃止。时谙王以尊属拥重兵,多不法。帝纳齐泰、黄子澄谋,欲因事以次削除之。惮燕王强,未发,乃先废周王橚,欲以牵引燕。于是告讦四起,湘、代、齐、岷皆以罪废。王内自危,佯狂称疾。泰、子澄密劝帝除王,帝未决”。《明史纪事本末》更具体描述:“王乃佯狂称疾,走呼市中,夺酒食,语多妄乱,或卧土壤,弥日不甦。张昺、谢贵等入问疾。王盛暑拥炉摇颤曰:‘寒甚’。宫中亦杖而行,朝廷稍信之”。佯狂躲过一劫后,朱棣发动靖难之役,于建文四年夺取了皇位,是为明成祖,次年改元永乐。

明初诗人袁凯(生卒年不详),曾做监察御史。《明史》记:“武臣恃功骄恣,得罪者渐众,凯上言:‘诸将习兵事,恐未悉君臣礼。请于都督府延通经学古之士,令诸武臣赴都堂听讲,庶得保族全身之道。’帝敕台省延名士直午门,为诸将说书。后帝虑囚毕,命凯送皇太子覆讯,多所矜减。凯还报,帝问:‘朕与太子孰是?’凯顿首言:‘陛下法之正,东宫心之慈。’帝以凯老猾持两端,恶之。凯惧,佯狂免,告归,久之以寿终”。

唐寅也曾佯狂。唐寅(1470-1523),字伯虎,号六如居士、桃花庵主等,著名画家、诗人。正德九年(1514),他被明宗室宁王朱宸濠以重金征聘到南昌。朱宸濠(1479-1521)系朱元璋五世孙,于弘治十二年(1499)袭封宁王。他有政治野心,暗中准备叛乱。明代何良俊《四友斋丛说》载:“宸濠甚慕唐六如,尝遣人持百金至苏聘之。既至,处以别馆,待之甚厚。六如住半年余,见其所为多不法,知其后必反,遂佯狂以处。宸濠差人来馈物,则倮形箕踞,以手弄其人道,讥呵使者。使者反命,宸濠曰:‘孰谓唐生贤,直一狂生耳。’遂遣之归。不久而告变矣,盖六如于大节能了了如此”。钱谦益(1582-1664)《列朝诗集小传》亦记:“宁庶人(指朱宸濠,其叛乱失败后被废为庶人)招致天下名士,以厚币聘伯虎,察其有异志,佯狂使酒,露其丑秽,庶人不能堪,乃放归”。

二、清代对疯病杀人的防治与报官锁锢制度

到清初,前述明律对废疾、笃疾的解释被编入《大清律》的“老小废疾收赎”律文内,以小字区别于正文,“废疾”一词之下有小注:“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一词之下有小注:“瞎两目,折两肢”《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奏定。(杨一凡、田涛,2002)。后来的解释进一步扩展。据清代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老小废疾收赎”的“律上注”(原本上栏的注释):“废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聋哑、痴呆、疯患、脚瘸之类,皆是。笃疾者,或瞎两目,或折两肢,或折一肢瞎一目,及颠狂、瘫癞之类,皆是”引用时标点略有调整。。如此模糊混乱显然不足以指导实作,于是清廷试图对疯癫病人犯罪的处置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对此条例,清末著名法律学家、官至刑部尚书的薛允升(1820-1901)颇不以为然。他在《读例存疑》(1900年完稿,1905年刊印)一书中指出:“谋故斗杀人,罪及凶手足矣,并不波及亲属邻佑,且地方官亦无处分。疯病杀人,则累及亲属,累及邻佑,并罪及地方官,何也?”“患疯之人,未必尽有杀人之事,其偶致杀人,亦属意料所不及,若必责令报官锁锢,似非情理。如谓预防杀人起见,不知此等科条,万难家喩戸晓,不幸而遇此事,即科满杖之罪,殊嫌未妥。设尊长患疯,而责卑幼以报官锁锢,更属难行之事。从前疯病杀人,系照过失杀收赎,并不拟抵。且因系杀死一家四命重案,是以责令亲属锁禁甚严,后改为绞罪,则与斗杀无异。三命以上,且有问拟实抵者,似可无庸罪及亲属人等也”。

乾隆三十一年(1766),刑部又奏:“疯病杀人之案,旧例但凭地方邻佑呈报验详,并无治罪之文,立法尚未严密,应请嗣后如有此等案件呈报到官,该地方官务取被杀之事主,切实供词,并取邻佑地方确实供结,该管官详加验讯。如有假疯妄报,处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将知情隐匿之地方、邻佑、亲属人等,照隐藏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问拟。至实希疯发无知,并无假捏,报官之后,仍照旧例交与亲属看守,官发锁封,严加锁禁。亲属看守不严,至有杀人,即将亲属照例严加治罪。若曾经杀人者,照例永远锁禁,虽痊愈亦不释放。如有锁禁不严,以致疯犯在监扰累狱囚者,将管狱有狱官严加参处,狱卒照例治罪。”乾隆帝旨:“依议。钦此”(《唐明清三律汇编》)。

乾隆三十二年例(修改后的)要义有六:其一,对疯病之人,亲属应报官看守,地方官亲发锁梏封锢,锁禁不严、不报官、私启锁封者治罪;其二、无亲属、无房屋的疯病之人由官方监禁锁锢;其三,杀人的疯病之人由官方监禁,数年后不再发作的,经诊验酌情交亲属领回防范;其四,被监禁的杀人疯病之人如果在二三年内病愈,从按过失杀人规定收赎,改为按斗杀规定绞监候;其五,杀人的疯病之人如不痊愈,永远锁锢;其六,佯装疯病或虚报疯病的,对凶犯和知情者严加惩处。至此,清代已经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精神病人犯罪处置对策。

对杀人的疯病之人的处置,还有嘉庆七年(1802)刑部奏准定例:“凡疯病杀人之案,总以先经报官有案为据。如诊验该犯始终疯病,语无伦次者,仍照定例永远锁锢。若因一时陡患疯病,猝不及报,以致杀人,旋经痊愈,或到案时虽验系疯迷,迨复审时供吐明晰者,该州、县官审明,即讯取尸亲,切实甘结,叙详咨部,方准拟以斗杀。如无报案,又无尸亲切结,即确究实情,仍按谋、故各本律定拟。至所杀系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发配,仍依疯病杀人例永远锁锢”此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说是嘉庆十一年定,《读例存疑》说是嘉庆七年定。(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1995)。该条例进一步强调,疯病杀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基本前提是在犯罪前亲属等已经将疯病之人报官锁锢。该条例还区分了始终疯病、陡患疯病而旋经痊愈、验系疯迷而供吐明晰、既无报案又无尸亲切结、所杀系有服卑幼者等几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置。

但是该条例有若干不合理之处。薛允升评曰:“疯病杀人,向系照过失杀办理,是以取结叙详咨部,并不具题。后改照斗杀,即无咨结之理,近年倶照命案具题,归入秋审办理,此处似应修改,并与上依斗杀律拟绞监候秋审入于缓决一条参看。”“改过失杀为斗杀,意似从严,而始终疯迷者,则仍永远锁锢。复审供吐明晰者,虽拟绞而仍有査办之时,是拟斗杀者较轻,而照过失者反重矣。”“方准拟以斗杀,谓无论如何情形,均以斗杀论也。总系防装捏之意,唯方准句究嫌无根。仍按各本律例定拟,谓不照过失杀办罪也。然不以杀人时是否实系因疯为凭,而以复审时供吐明晰为断,似嫌未允。”“殴死卑幼较殴死平人为轻。所杀系平人,尚准査办减等。所杀系卑幼,仍行永远锁锢,似未平允。缘尔时并无监禁五年准予査办之例故也。似应酌改为监禁五年以后,疯病不复举发,即行发配。如遇恩旨,照平人一体査办”(《读例存疑》)。

对疯病杀人的宽宥,限于杀死平人一命的一般情况。如果杀死多人或杀死尊亲属,或者妻子杀死丈夫,则另当别论。有以下几个条例:

乾隆四十一年(1776)议定:“疯病连杀平人二命以上者,拟绞监候”昆冈等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刑律人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道光四年(1824年)修改前例,并于同治九年(1870)改定:“疯病杀人之案,除杀死平人一命者,仍照例分别办理外,其连杀平人非一家二命以上,及杀死一家二命者,均拟绞监候。杀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斩监候,秋审俱入于情实。倘审系装捏疯迷,仍按谋故斗杀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问拟”(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1995)。薛允升质疑:“疯病杀人,向系照过失杀问拟,虽连毙多命,并无加重治罪之文。是以雍正九年,四川民韦巨珍,因疯杀死邓仕圣一家四命,乾隆十八年,广西省徐帼折因疯杀死黄氏等一家四命,均系照过失杀问拟。三十一年,四川按察史石嘉礼请将因疯杀死三人以上,及一家三命者,各按律问拟,经刑部议驳在案。迨四十一年,议覆左都御史崔应阶条奏,始将连毙二命者,拟以绞候。道光四年,又将非一家二命以上,及一家二命者,拟绞。一家三命者,拟斩。倶入于秋审情实,与前例遂大相悬殊。刑法果有一定耶?”(《读例存疑》)

嘉庆十三年(1809)遵旨定例:“疯病杀人,问拟死罪,免勾。永远监禁之犯,病愈后遇有恩旨,例得査办释放者,除所杀系平人,仍照旧办理外,若卑幼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者,仍永远监禁,不准释放”根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嘉庆十三年上谕为:“向来疯病杀人问拟情实之案,念其病发无知,均予免勾,照例永远监禁。将来病愈之后,遇有恩旨,例得查办释放。其中亦应有区别。嗣后除因疯致死常人,仍照旧例办理外,其有卑幼因疯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者,列于情实者,即从宽免勾,将来病愈后遇有恩旨,亦仍著永远监禁,不准释放。著为令。”(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1995)。

道光二十五年(1845)奏准定例:“因疯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命,或尊长尊属一家二命,内一命系凶犯有服卑幼,律不应抵。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一命,倶仍按致死期功尊长尊属本律问拟,准其比引情轻之例,夹签声请,候旨定夺。若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均属期功尊长尊属。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属卑幼而罪应绞抵。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覆另毙平人二命,无论是否一家,倶按律拟斩立决,不准夹签声请”(《读例存疑》)。薛允升评曰:“疯病杀人,唐律无文。明律亦不载,有犯,即照人命拟抵,无他说也。康熙年间,始有照过失杀之例。雍正、乾隆年间,又定有照斗杀拟绞之例。此外,二命有例,三命以上有例,尊长卑幼莫不有例,例文愈烦,案情益多矣。第本犯照过失杀收赎,嫌于太轻,是以罪及亲属人等,后经改为绞罪,且有秋审入于情实者,是本犯已经实抵,亲属人等即不应再科罪名”(《读例存疑》)。

另外,咸丰二年(1852),遵照嘉庆十一年(1806)上谕,制定条例:“凡妇人殴伤本夫致死,罪干斩决之案,审系疯发无知,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该督抚按律例定拟,于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析叙明。法司会同核覆,援引嘉庆十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谕旨具题仍照本条拟罪,毋用夹签。内阁核明,于本内夹叙说帖,票拟,九卿议奏,及依议斩决。双签进呈,恭候钦定”(《读例存疑》)。

对清代有关疯病杀人制度的宽严走势,薛允升有一概括之言:“疯病杀人之犯,从前治罪甚宽,而锁禁特严,近则治罪从严,而锁禁甚宽,殊觉参差”(《读例存疑》)。这种宽与严的变化,一方面说明官方对杀人疯病之人的处置日趋严厉,另一方面也说明官方对亲属锁锢的有效性越来越失去信心;同时,似乎还说明官方逐渐意识到严厉处罚未尽防范职责的亲属缺乏足够的理由。

对清代有关疯病杀人处置制度和疯人报官锁锢制度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首先,不论出于何种考虑,在制度上明确,对杀人的疯病之人一般不处以极刑,而给予监禁或锁锢,是一种进步。其次,乾隆朝建立的针对尚未杀人的疯病之人的报官锁锢制度,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措施。没有犯罪就予以锁锢,毕竟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本身遭受其他人的伤害,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个制度在功能上有一些像现代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保安性非自愿住院,具有一丝精神卫生法萌芽的意味。如果中国法律传统不是在20世纪初期发生断裂,导致当代法律与古代法律没有直接承继关系,倒是可以把中国精神卫生法的起源追溯到报官锁锢制度的建立,就像可以将法国精神卫生法律的起源追溯到1656年路易十四颁布在巴黎设立“总收容院”的敕令一样。

但是,报官锁锢制度也有严重的弊端。首先,它不以呈现出危险性为标准,而是无标准地施行于所有疯病之人,无疑是过度或滥用。这决定于封建专制的残酷性,也与当时对疯病的认识不够深入、没有更有效的控制疯病之人的办法有关。其次,正如薛允升、沈家本所批评的那样,它对亲属的责任要求过于严苛,一旦疯病之人杀人,他们就要受到严厉处罚,近乎连坐、株连。朝廷如此严苛地要求家庭和亲属,虽然在一定程度与中国重视家庭结构的传统相符合,但恰恰也说明管理疯病之人,保证他们不犯罪,是众多家庭不愿意或者无能力承担的。因此也可以说,家庭和亲属管理疯病之人是朝廷强加的责任。国家事务被巧妙地转化为家庭事务。在这种体制下,家长就是或者不得不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疯病之人实施几乎没有限制的管理,除了杀害,其他的措施都可以采取。有些学者不了解这一历史,以为精神病人在中国古代始终没有得到严格的管治,实是谬也。

清代的报官锁锢制度与同时期法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建立的收容制度相比,可以说是异曲同工,都主要是为了治安,都实行锁禁。所不同者,报官锁锢是由亲属实施于家庭,因此,中国在17-19世纪没有发生欧洲国家那样的收容院“大禁闭”。至于分散于家庭加以锁锢,抑或集中于收容院加以禁闭,自有国情基础,就当时而言,说不上谁更合理,谁更先进,或者谁更愚昧,谁更残酷。不过,集中管理的确更有利于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和精神卫生法的勃兴。而家庭锁锢,疯病之人虽不一定获得悉心照顾,但毕竟在亲人的监管之下,通常不会遭受他人的惩罚和虐待,包括以医疗为名义的惩罚和虐待——虽然疯病之人在家也可能获得治疗,但中医对于癫狂,除针灸外,主要是药物治疗,比较温和。只是当科学与民主、人权取得一定发展,在以皮内尔(PhilippePinel)为代表的西方医生打开精神病人的锁链,精神病学开始成为一门医学,精神障碍可能在精神病院得到有一定效果的治疗之后,非自愿住院治疗模式的优势才慢慢显现出来。

三、清代“文字狱”中的疯话案

清廷对疯病犯罪的一定程度的宽宥,仅表现于杀人案件。如果疯病之人犯“谋反大逆”、“造妖言妖书”等罪,则难以得到宽赦。这集中表现于清代的“文字狱”案件中。

乾隆十六年(1751)八月十一日,山西巡抚兼管提督事务阿思哈奏:“流寓介休县居住之直隶人王肇基,忽赴同知图桑阿衙门呈献恭颂万寿诗联,后载语句错杂无伦,且有毁谤圣贤、狂妄悖逆之处,佯作似癫非癫之状,现在押发介休县收禁,跟追来历,严究确实。”王肇基供述,其献诗“不过尽我小民之心,欲求皇上喜欢”,“实系我一腔忠心,要求皇上用我。”八月二十七日,阿思哈又奏:“据此呓语胡供妄想做官形状,及诗字内错乱无文,语多荒诞,似属病患疯癫之人,但借名献诗逞其狂悖,罪不容逭。”乾隆帝朱批:“知道了,竟是疯人而已。”但乾隆帝并未就此作罢,八月三十日下谕给军机大臣等:“览山西巡抚阿思哈所进王肇基书一本,癫狂悖谬,竟是疯人所为……但此等匪徒无知妄作,毁谤圣贤,编捏时事,病废之时尚复如此行为,其平昔之不安本分、作奸犯科已可概见,岂可复容于化日光天之下?着传谕该抚阿思哈将该犯立毙杖下,俾愚众知所炯戒”(《清代文字狱档》)。

乾隆二十年(1755)五月十三日,提督山西学政、掌陕西道监察御史蒋元益奏:“初十日晚有兴县监生刘立后(实为刘裕后假冒堂弟刘立后之名——引者注)手持所作《大江滂》书一部在试院前,口称呈送学院。当经拿获取供,并将原书呈送到臣,臣随加检阅,不但语多不解,且有狂悖之处,不胜骇异,除一面饬令该署知州张鍹将本犯并原书解送巡抚臣恒文严行审究外,理合缮折奏闻,伏祈皇上容鉴施行。”六月十七日,山西巡抚兼管提督恒文奏:“查该犯虽固父死非命,悲伤成疾,妄作狂悖不经之书,自行呈献供非出自有心,但书内或自比圣贤仙佛,或称颂伊之父祖僭拟帝王,甚至有讥刺朝廷之语,悖逆猖狂不法已极,实难容于光天化日之下,未便因其素有疯疾稍为宽纵。刘裕后一犯相应请旨即于市曹杖毙,以申国宪。伊堂弟刘立后审不知其冒名献书情由,胞弟刘发后、子刘演召等审无同行撰造,亦非知情不首,均应免罪。乡邻、族长因该犯疯病仅止痴迷,并无害人生事,亦不知造有悖逆之词,无从首告,亦均应免议。”乾隆帝朱批:“知道了。”(《清代文字狱档》)

乾隆二十一年(1756)四月九日,河东河道总督署山东巡抚白钟山奏:“据德州拿获濮州人刘德照,供词似类疯狂,及阅字帖,语句狂悖不经,当密饬两司严审,俟臣查工回省亲讯定拟。”四月二十五日,乾隆帝下谕:“此案前据白钟山奏,该犯供词似类疯颠,俟亲讯明确定拟等语。国家承平休养,地广人众,良莠并生,奸顽谗慝不能保其必无,惟在各督抚权其轻重,办理得宜,斯足以正人心而维风化。近来督抚往往以迹类疯颠,奏请杖毙完结,不思此等匪类,若不过词语不经,妄言灾祸、诓诱乡愚,或生事地方、訾议官长,杖毙已足蔽辜,如其讪谤本朝,诋毁干犯,则是大逆不道,律有正条,即当按法定拟,明正典刑,妻子缘坐,不得坐以疯颠,曲为原解,仅予杖毙,徒使律文虚设,废法从轻,而传闻者不知其恶逆大罪,转疑草菅民命,非所以明罚敕法、警戒冥顽也。若云具题有需时日,何不速行定案,限行飞递,较于具折更速也。此案刘德照逆词内有‘兴明’、‘兴汉’及‘削发拧绳’等语,悖逆已极。当此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肆行狂吠,岂疯颠人语耶?着该署抚速行严审,按律定拟具奏,并宣示各省督抚,令知刑章所系,法不可骫。”(《清代文字狱档》)

乾隆三十三年(1768)一月十九日,江苏巡抚明德奏:“本年正月初八日据两淮盐运使赵之璧禀称,正月初三日同征盐课,忽有一人突至堂上,口出狂悖之语,手内执持红封,内装红帖三个、白字纸九张,逐一检阅语句悖逆,当即锁拿。讯系山阳县人,名柴世进,又名姜魁。……臣又反复究诘,该犯所供忽尔明白忽尔糊涂,给与纸笔逼令该犯书写,与逆帖内笔迹相同,臣恐该犯假装疯癫,或此外尚有同谋知情之人,将该犯严行夹讯,该犯惟有呼痛求饶,语言更多颠倒。……查柴世进虽素有疯疾,不过时发时止,该犯生逢盛世,乃敢造作逆词,实属罪大恶极,神人共忿,自应亟置重典以彰国宪,柴世进合依大逆凌迟处死律凌迟处死。伊弟柴世禄虽不知造作逆情事,但律应缘坐,应照律拟斩立决……”二月三日,乾隆帝下谕:“明德奏柴世进造作逆词一案,请按律凌迟处死。初阅折时以其事属悖逆,已批三法司核拟速奏,及详阅该抚封进各帖原词,则该犯乃系疯狂丧心,多剿引小说家谬涎不根之语,不值交法司复谳视同重案,但此等怙病妄行实足诬民惑世,其人究不可留,着该抚将该犯柴世进即行杖毙以示惩儆,所有援引律内应行缘坐各条概予宽免,将此传谕该抚知之,钦此。”(《清代文字狱档》)

乾隆三十九年(1774)九月二十一日,户部右侍郎金简奏:“奴才恭迎圣驾后于本月二十日早刻回京,据奴才次子云布秉称,十九日下午有不认识民人二人在门首投递字帖二张,并无姓名,口称在东城地方居住,其帖上有神书神联字样等语。奴才看其帖上词语殊属鄙俚不经,恐其在外别生事端,当即密派番役头目立往带同接帖家人作眼前往访拿。……奴才随讯,据供:系沧州盐山县城北罕村回民,名叫王琦,封内诗文三本俱系伊弟王珣所作。……听其言语杂乱,似类疯癫,奴才恐其封内或有隐藏之事,当为拆看,虽无悖逆言语,多系鄙俚不经之词。”十一月七日,大学士于敏中等奏:“查王珣系读书不就,遂捏造乩仙对联字幅希图哄骗银钱,甚至敢于编造悖逆字迹,妄肆诋毁本朝,尤为丧心病狂,情实可恶,应将该犯王殉照造作妖书律拟斩请旨即行正法以申国宪。至该犯之兄王琦虽讯无通同造作逆词,但代为进京投递字迹亦非安分之人,应发往乌鲁木齐给兵丁为奴。盐山县知县陈洪书虽未见王珣书字,但本管地方有此等狂悖之人,平时既毫无觉察,及千总张成德告知其事又不即行查拿,禀详上司严办,殊属溺职,应请将陈洪书照溺职例革职。”乾隆帝下旨:“王珣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清代文字狱档》)

乾隆四十六(1781)年三月二十日,广东巡抚李湖奏:“……盘获形迹可疑人犯一名,自称系嘉州生员学名梁三川,旋又供称实系旗人梁念泉,前任广东永将军之生子,于福建自幼继与嘉应州民梁学文为子等语,搜查随身行李内有自著《念泉奇冤录》并诗稿二本诞妄不经,人似疯迷,现饬提解赴府勘讯。……查该犯曾身列胶庠,乃因病狂丧心,逞其臆说,狂悖僭妄,实属罪不容诛,未便因其迹类疯癫稍为宽纵,梁念泉即梁三川应比依大逆不道凌迟处死律凌迟处死,请旨即行正法,仍传首枭示以昭炯戒。该犯之父梁学文虽现年八十六岁,不知该犯在外编造逆词情事,但系逆犯亲父,应同该犯之子孙[梁]海淑、侄梁周伯均依大逆缘坐律拟斩立决。该犯之母谢氏、妻廖氏解部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该犯尚有亲权梁友文、胞兄梁长珀、胞侄梁长二久经外出福建生理,应俟咨提到日照律缘坐。现存房屋估变入官。”四月十日,乾隆帝朱批:“三法司合拟速奏,钦此。”(《清代文字狱档》)

“文字狱”对疯病之人及其被株连的亲属的残暴杀戮和惩罚,是清代精神病人管治历史的一部分。将对疯话案的处理与对疯病杀人案的处理联系在一起考察,可知乾隆帝之所以对疯病杀人给予一定的宽宥,主要是因为在他看来,一般疯病杀人没有直接危害其统治,而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一般加以锁禁,不会有什么后患和不良影响,反而可彰显皇恩,并不是真的认为疯病杀人有可宽宥之处。他甚至认为一些所谓“疯病之人”是装疯。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吏部尚书陈宏谋奏请“锁锢疯人”,乾隆帝发上谕曰:“陈宏谋请锁锢疯人一折,所奏亦有所见。向来此等疯人病发,原定有严加约束之例,但行之日久,地方官不能实力奉行,以致旋锁旋释,甚至任其播弄笔墨,滋生事端,而匪人中实系丧心病狂者亦转藉词疯病,冀为骫法,与风俗人心甚有关系。著于各督抚奏事之便,将原折抄寄阅看,令其即饬所属,遇有此等疯病之人,应预为严行看守防范,毋得稍有弛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1)。

而且,乾隆时期制定关于疯病杀人的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康熙、雍正两朝的宽宥政策,例如一般不杀,但重点在于对疯病杀人和佯装疯病、虚报疯病的防范。

四、清末的法律改革与疯人院的建立

20世纪初,清廷为维持其统治,开始推行“新政”,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修订旧法,制定新法。如《清史稿刑法志》所言:“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图强。于是条陈时事者,颇稍稍议及刑律”(高潮、马建石,1994)。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起,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一边删订旧律,编纂《大清现行刑律》,作为立宪前的过渡性法律,一边参考西方国家刑法,起草新刑律,准备在立宪后施行。

1907(光绪三十三年),沈家本等奏进新刑律草案。该草案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凡精神病者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监禁处分。”第二项规定:“酗酒及精神病者间断时行为不得适用前项之例。”沈家本等阐释此条的理由:“本条系规定痴与疯狂等精神病人虽有触罪行为,全无责任。精神病人之行为非其人之行为,乃疾病之作为,故不应加刑而应投以药石。若于必要之时,可命以监禁。各国之规定皆与本条同。”沈家本等还指出:“其人为精神病者与否,审判官当招医生至法庭鉴定之。”

另外,该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凡被告人因罹精神病、其他重病停止公判间,提起公诉权之时效即行停止。”第八十七条对“笃疾”和“废疾”作出解释,“笃疾”所指伤害包括“于精神或身体有不治之疾病者”,“废疾”所指伤害包括“于精神或身体有至三十日以上之疾病者”。该草案还有对精神病人加以特别保护的条款,根据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凡乘人精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者”,照猥亵罪、强奸罪有关规定处断(《大清法规大全》,1972)。

经过辩论和修改,新刑律草案定名《钦定大清刑律》(学术界亦称《大清新刑律》、《大清刑律》),于1910年(宣统二年)12月通过颁行(周少元,2003)。《钦定大清刑律》关于精神病人行为不为罪的规定仍为第十二条,但表述有变化:“精神病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监禁处分。前项之规定,于酗酒或精神病间断时之行为,不适用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1980)。从精神卫生法的角度来看,规定对犯罪精神病人得施以监禁处分,也意味着出现了刑事性非自愿住院制度的萌芽。当然,这也意味着精神病院、精神病学司法化在中国的开始。

清末有些省制定的地方治安法规,也涉及精神病人的管理和保护。例如,据1911年(宣统三年)编定的《新疆图志》载,《省城各区巡长警赏罚章程》第十条中规定:“救护抛弃及途失小儿与道路病人及疯癫人者”,应记寻常功。《巡警规条》规定:“凡遇疯癫迷失道路者,应由此街递送彼街,按街送至其家为止。”《各区巡警职务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遇有疯人或癫狗经过,恐其贻害,宜谨慎防护,并通知该家看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当差巡警于所管界内应留心防范“凶恶无赖遇事生风者”、“住所无定徘徊各处者”等类人,以为司法巡警处理提供帮助。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差巡警应竭力保护“足疾走状如疯癫者”、“小儿乡愚迷失道路者”(王树枂等,1985)。

清末法律改革还有一个与精神病人有关的产物,就是建立了疯人院。

中国最早的疯人院建立于1898年,但那是美国长老会医学传教士嘉约翰(JohnGlasgowKerr,1824-1901)创办的。那么,中国人自己是在何时创办疯人院的?有一个人云亦云的说法,认为在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北京建立了一个疯人收容所。如果此说不误,它应是中国第一所由国人创办的专门疯人收治机构院,而且官立的可能性较大。收容疯人是一种强制管理措施,唯政府或司法机关有这种权力。且以那时的医学水平和条件,私人开办医院收容疯人并加以治疗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然而,此说未见有历史文献直接记载,确实性存疑。根据史料,我分析,之所以有1906年北京建立疯人收容所之说,可能是因为当时的京师习艺所收容过疯人。

京师习艺所由清廷管理工巡局事务大臣那桐(叶赫那拉氏,1856-1925)在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奏请创设,属工巡总局,收取轻罪人犯并酌收贫民。那桐在奏折中说:“窃维为治之道,首宜修厥内政,而内政之要,首在改良刑律,使国无废人、无废业。伏查日本维新,首废笞杖刑律,徒流以下轻罪人犯,罚金而外,使在狱内作工。诚以无知之民,偶蹈微瑕,与其挞伐痛加,何若施以教化,授以工艺,更可勉为善良。用是改良监制,广集囚徒,或采杂处之方,以资劝诫,或取分房之制,冀免弊端。……且不唯轻罪者如是,即彼乞丐、游民亦往往收入其中,使各习一长,以为他日生活。奴才前往日本,曾目睹其成效昭然。方今时值维新,百端待理,自应彼长我取,亟采日本监狱规模,变通办理”(《管理工巡局那奏设立京师习艺所折》,1905)。

也在1905年,决定创办京师习艺所不久,清廷设立巡警部,接管了京师习艺所。1906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京师习艺所也相应改隶之(韩延龙、苏亦工等,2000)。1906年《京师习艺所试办章程》规定:“京师设立习艺所以惩戒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藉收劳则思善之效,并分别酌收贫民,教以谋生之技能,使不至于为非。”“收纳贫民分二种:一自请入所,一强迫入所。自请入所者,须其本身、父兄呈请或有图片铺保。强迫入所者,分二类,一沿街乞食有伤风化者,二游手好闲形同匪类者。”习艺所设有医官一员,诊验犯人、贫民身体,执行一切卫生事宜。习艺所内犯人、贫民如遇疾病,由医官诊验,分别送入病室或传染病室为之调治,另派看守看护(《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2011)。入所者尤其是在病室调治者中,应有个别疯人。但是,习艺所毕竟不是专门的疯人收容机构,不能因其收住个别疯人,就将其视为疯人院或疯人收养所。然而,也许恰恰就是因为曾经收住疯人,发现将他们与其他人混合一起难以管理,才产生设置专门机构收养疯人的想法。

清末产生疯人院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一,人口增加、城市化、农村的贫困使得城市中精神病人尤其是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数量增加;其二,原有社会控制、管理方法的松懈或失效(例如报官锁锢制度的实际废除),使得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更为多见;其三,在西方思想影响下,尝试运用新的,以为是人道的同时也更有效的方法管理精神病人。

值得注意的是,贫民教养院及其附设疯人院由警察机关管理。这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收容疯人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城市的治安,疯人院或者疯人收养所是一种治安机构。其次,在清末民初,公共卫生不发达,尚未形成独立部门,分工由警察机关负责管理。清廷在1905年设立集公安、民政、司法为一体的巡警部。巡警部警保司下设卫生科,为中国公共卫生管理的第一个机关。1906年,巡警部改为民政部之后,卫生科升为卫生司。依据体制,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自然也办理公共卫生事务。据1906年《内外城巡警厅管制章程》,京师内外城设巡警总厅各一,巡警总厅下设行政处、司法处和卫生处(戴鸿映,1985)。

在建立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及其附设疯人院时,其管理者京师内城巡警总厅颁布了一组收容教养法规,包括《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和《附设疯人院简章》等。《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共二十八条,其中第一条规定:“本院以收留贫民兼施教养勿任走失为宗旨。”第三条规定:“本院收留贫民不分省界、不限男女,左列诸人俱准收入:一年老者,二幼弱者,三痴者,四盲者,五喑者,六聋者,七有废疾者。”第四条规定:“贫民入院准其自行投住,纵不愿入住者,警察人员得以强制行之,务使市无乞丐、野鲜饿殍,以肃治化而惠流离。”《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共三十八条,其中第四条规定:“贫民至报名处凡系痴者、喑者、聋者及患有疯疾不能自述姓名籍贯者,均由报名处将该贫民年貌体质另册以备考查。”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则各条有与管理疯人方法不相悖者,得适用于疯人院。”《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附有一个《附设疯人院简章》,规定了教养院附设的疯人院管理办法,共十条。全文抄录如下:

附设疯人院简章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内城巡警总厅定)

第一条本院附设于教养院内,以收留疯人勿使外出致生危险为宗旨。

第二条不问男女老幼,凡系疯人一律收入,警察人员得以强制执行。其有家宅者由其亲属呈送亦准入院。

第三条疯人来院时由医生诊视其症,其症轻可治者送入医院,其疾重难愈者则收入院内。

第四条疯人有呈明疾愈而愿出院者,亦由医生诊视,果系病愈,再询其有无独立生业,然后准其出院或送入工厂,若系老弱废疾,则收入教养院。

第五条本院职员即以教养院职员兼任,并酌拨仆役使司洒扫、茶水、餐膳诸事。

第六条居住疯人宜人各一室,勿令杂居,室外宜加以肃静,勿使有喧闹及震惊之事。

第七条疯人住室户牖均取牢固,其隔间墙壁尤宜坚厚以防危险。

第八条疯人住室以内,除床几应用诸物外,勿置他物。

第九条每日宜使疯人至室外散步一二次,以吸受空气,但不可聚诸疯人同游一处,或隔别处所,或轮流出室,出室时宜有人护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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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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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24-12-08赖骏楠:商战与律例:晚清的重商主义法律… 2024-12-08魏琼:中华法律文化之起源考 2024-12-08刘怡达:法律中的立法根据条款研究 2024-12-08王贵松: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的界定方式 2024-12-08杨俊鹏: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 2024-12-08廖奕:法律如何塑造“老年” https://www.legal-theory.org/
13.第十四届社科奖一等奖简介(第二部分)该成果是国内第一套多卷本的中国新闻法制通史。全书6卷8册。共557.1万字。第一卷“古代卷”由5章组成。深入研究和叙述了中国古代新闻法制从起源、萌芽、发展、成熟并完成近代化嬗变的历史过程;第二卷“近代卷”由6章组成。研究和叙述了“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元旦到1949年10月1日前)间中国新闻法制发展和变化历https://www.js-skl.org.cn/award_introduction/7620.html
14.2019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荆州理工职业学院(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学习目标:通过本课程教学,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道德理论和法理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道德修养,树立法制知识、技能及素质要求:了解JavaScript的起源和背景,掌握javascript的应用。掌握javascript的基本语法和高级特性,着重掌握javascript的语句、对象、数组、函数、类、https://www.jzlg.cn/zn/zy/10837.html
15.2019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1)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知识。 2、专业基础知识 (1)能够根据摄影色彩、构图策略进行创意拍摄,制作突出商品卖点的商品照片;能够运用相关软件对图片进行处理https://www.hnwmxy.com/jiaoxuekeyan/jiaoxuebiaozhunfabu/rencaipeiyangfangan/2019_r/2020/0703/6462.html
16.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 A. 系统性 B. 整体性 C. 协同性 D. 时效性 题目标签:宪法报告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a69971f04bd1477ab7048bf28e5d7aa2.html?fm=bdfef5c2f6b077df182fef3c3f3965c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