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诏的刑事法律渊源与禁忌唐王朝于兵南诏国吐蕃

它亲属群体之关系的肯定性扩展,则乱伦禁忌就是婚姻的否定方面、婚姻的反面。婚姻的戒律和近亲结婚的禁令却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同一种现象的组成部分。乱伦恐惧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它引起极度憎恶,二是似乎出自本性。”

从中国古代禁忌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角度看,在人类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早在西周时期,中原王朝就己明确在法律中写入了禁止同姓氏结合的内容。南诏国的这些习惯法同样带有法律的性质,不言而喻。

天罚思想与会盟。公元七九四年,唐王朝与当时的南诏国王异牟寻在点苍山订立了著名的“苍山盟誓”。誓言内容中有“会盟之后,发起二心,及与吐蕃私相会合,或辄窥侵汉界内田地,即愿天地神祗其降灾罚,宗祠殄灭,部落不安,灾疾臻凑,人户流散,稼穑产畜悉背减耗。

如蒙汉与通和之后,有起异心,窥图牟寻所管疆土,侵害百姓,致使部落不安,及有患难不赐救恤,亦请准此誓文,神祗共罚。”大意为会盟之后,如果双方背弃盟约,双方的统治者和人民就会遭到上天的惩罚。由此可见,盟约与天罚思想构成了南诏国刑事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为由于古人对上天的敬仰与恐惧,他们经常会赋予上天一个人格,将上天刻画为一个拥有喜怒哀乐,明辨善恶的神灵。唐与南诏两国之间,关系融洽,到反目成仇再到重归于好,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而不同政权所期望的政治利益恰恰是因时而变的,正如在后来南诏国为本国利益对唐朝边境不断侵扰。

在政治利益不断变化的情势下,两个政权为了争取对方的信任,就将上天即他们共同敬仰的神作为两国盟誓的见证。使两国盟誓的内容至少在统治者心理层面上得到肯定与强化,不敢轻易毁弃盟约。

于是天罚思想与会盟成了南诏国刑事法律的一个渊源,其最大的特点是,由上天这个人格神对犯罪者即违背盟约的政权进行政治惩罚。不过,这也恰恰体现了两国统治者对彼此的不信任和为获得政治利益的妥协。

刑起于兵是中国古代刑法起源最普适的一个传统理论。《尚书》有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上述内容清楚的说明了中国古代社会刑事法律产生的一般原理。

军事是南诏国的立国之本,在南诏国近两百年的统一与对外关系的历史中,军事活动一直是国家生存的主旋律。张晓辉教授说:“南诏国的刑法与军法有着密切关系,大部分刑法方法的规定,都起源于民族征服与掠夺战争。

在征战讨伐中,南诏为了师出有名,往往将被征讨者确定为犯罪者,而用军队加以讨伐。”先将被惩罚者以上天的名义判罚为罪人,再出兵征讨,这可以看做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审判与刑罚。

南诏国的社会性质总体上处于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并具有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主义色彩,客观上的军事统一活动和对外斗争使得南诏国军事活动频繁,因而南诏国基本上遵循了刑起于兵的历史规律。南诏常称被征讨者为“罪人”,“大刑用甲兵”,继而再兴兵讨伐。

军事活动中运用的罪名与刑罚同样构成了南诏国的刑事法律。刑起于兵起源于远古社会的狩猎活动。在云南人类社会的形成早期阶段,狩猎作为生产的主要形式,其要求与规则与军事斗争类似,只不过战争是一个族群与另一个族群的斗争,狩猎是一个族群与野生动物的斗争罢了。

在狩猎的过程中,大家要服从领导者的指挥,为了让大家服从,领导者经常采取盟誓的方式,使狩猎成员服从命令。同时利用远古社会人类对于自然的未知运用鬼神惩罚对于狩猎成员的震慑,使成员能够顺利协作,最终完成狩猎。狩猎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且其结果直接影响到族群的生存,所以在狩猎中违反命令的成员要被处以非常残酷的刑罚。

与军事活动相比较,军事活动关系到的是整个民族利益的取得,违反军令的后果可想而知。在狩猎的过程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团结协作,听从领导者的指挥,不听从指挥导致狩猎活动失败就要受到惩罚,这种模式在后来发展为军事法规制度,而南诏国恰恰又以军事立国,这种远古的法律渊源雏形得到了最大的强化。

发展到文明的相对成熟阶段,这种习惯就慢慢成为了法律渊源。南诏国事法律的残酷,成就了南诏国军事活动的节节胜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南诏国刑起于兵,并通过军事刑事法律的强大功能反过来加强了“兵“的力量。

《云南志》中有对“披虎皮”的记载:“又有超等殊功者,则得全披波罗皮。其次功,则胸前背后得披,而缺其袖。又以次功,则胸前得披,并缺其背。”战功的高低由虎皮的披法加以体现,功勋越大、地位越高者得披越多,反之依次递降,皆有法度。礼制习惯法在饮食方面也有规定,“南诏家食用金银,其余官将则用竹箪。

贵者饭以筋不匙,贱者搏之而食。”此制对从南诏统治者到平民的饮食方式进行了规定,以次递降,不得僭越。可以看出,礼制在南诏国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如果有犯,必然也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正如我国西周时期的礼制一样,越礼属于不敬君王,不遵法度的重罪。

自人类的发展进入奴隶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和等级观念就幵始产生并得到不断强化。在历史中,统治者通常使用的方法就是通过饮食、衣着、使用的器物划分不同人的社会等级。任何僭越等级制度和破坏等关系的行为都是统治者所不能容忍的,正如孔子谓季氏,“八傦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南诏国统治者也严格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制度,并对破坏等级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因为在古代社会,法律对礼制的保护就是对统治阶级特权的保护,使一般百姓不能犯上作乱,从而发挥了刑事法律维护社会基本稳定的作用另外,南诏统治者严厉打击相互仇杀的行为。

南诏国地处西南边陲,总体来看其生产力与文化的发展都是十分落后的,但南诏国北有宗主盛唐所依,西有强邻吐蕃所恃,南诏国并不需要通过数百年的艰辛独立发展创制自己的独有文化,它需要的只是学习、借鉴,并将先进的法律文化植根于本国的土壤之内即可。

从历史的角度看,自庄踽入滇始,至秦汉置郡县,后又“晋、宋、齐、梁、陈、隋,皆以守令治其人,酋长世其官”,中原文化的汁至始至终都在哺育着滇文化,促进着滇文化的成长发育。至唐则是中原文化的巅峰鼎盛时期,南诏国得此天时地利,必然要借其洪风,展其宏翼!

从现实的角度看,南诏国刑事法律大量移植唐制与唐律,这是由南诏对唐王朝的臣属关系决定的。唐王朝对南诏国的则直接或间接的管辖,南诏国派遣贵族子弟到唐学习交流,甚至于后期南诏国对唐境的侵扰掠夺都使唐文化深深地烙印在了滇人的心中。

唐律中的很多内容在南诏国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法律规范而能使用。当一个国家和民族进行重大改革或重大政策调整时,移植法往往成为改革或调整的有力手段,保障改革和调整的顺利进行。

南诏国建立以后,事实上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一方面是传统的部落组织蜕变成国家机构之后,支出大幅上升,原来的赋制利已不能保障这种支出。另一方面,传统的部落、氏族组织严重地阻碍着国家政策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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