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和象征。而文明,某种程度上可以定义为:人类凭其智力创造的一切非自然的形态。人类的诞生,不是文明的开始,而是向着文明的征程的开始。在这迈向文明的过程中,各人类的祖先经由不同的路径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念与形态。回顾历史,梳理过去,对我们来说或许是至关重要的。
一:缘起——艰难的历程
根据迄今为止的发掘研究,中华大地上最早诞生的人类之光是公元170万年前的元谋人。当然,更细致的分析认为,元谋人从某种程度而言还只是类人猿,即早期智人,后来又有晚期智人、新人等。不过,限于目的,在此我们就不做那么细致的区分了,而是统称其为原始人、原始群。
早期原始人生存的时代一般称为旧石器时代。生存环境的恶劣,各种危险的不期而至,大自然的神秘与恐惧,获取食物的手段与能力的低下,让原始人从一开始便本能的以“群”的方式紧密生活在一起,过着食物采集者的生活。男人狩猎,女人则负责采集营地周围能够发现的一切可供食用的东西:植物块根、浆果、坚果、水果、蔬菜、昆虫、蜥蜴、蛇类、啮齿类动物、贝类等等。[1]由于只能以简单的石器为武器,男人们的狩猎所得往往是很有限的。这时,女人们的采集收获便起到了重大作用。知识,一个地区可采集的食物种类毕竟有限,尤其是对可食用的物种,经历了一个由陌生(甚至畏惧)到熟悉的长期的扩大过程,因而,采集所获,亦不可能经常的丰富。从而,纵然两性承担了不同的工作,但却是同样的重要。于是,在原始群那里,两性地位天然的趋于平等。
从食物采集者过渡到食物生产者,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巨大的进步。尽管这一过程经历了上百万年。到公元前5000年时,新石器时代已近晚期。生产力的进步,驯化的动植物品种的增加,人口的压力以及单位面积所能供养的更多的人口数,大规模的原始农业时代终于来临。与历史而言,这是一次强制性的转变。[2]在这“刀耕火种”的日子里,男人们的体力终于开始凸显其优势。原始农业的耕种是一种高强度的体力活,范围的扩大是的女人再不能独立的承担。男人们参与进来了,并且马上承担起开垦、翻耕等最费劲也最重要的部分,以及之后的管理、收割。女人们则仅仅负责撒种。她们工作的重点渐渐转移到了生活方面:抚育小孩、照管老人、编织、缝纫、日常料理等,开始日渐束缚在家庭之中。由于男人们在生产资料(财富)创造中所起的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与母系氏族中其简单的地位变得再不相符。于是,母系氏族日渐解体,并为父系氏族所取代。男人们的地位开始凸显,并在以后的历史中凿下了深刻的痕迹。“夫权”“父权”等等象征男人地位的标志均从此伴生而来。
二:征战——不朽的征战
农业的兴起,使得原始人的活动中心由山区转移到平原。由于农业对水源,对灌溉的需要,活动中心便向大河流域靠拢。在中国,便是黄河流域。伴随着一些重大的技术进步,黄河流域周围人口不断增加,社会制度以及组织形态也不断向前发展。
以上的考察仅从单一的角度叙述了原始人类的演进,事实上,各族群的演进是一个相伴的过程。在当时(青铜时代),中华辽阔的地域上生存着为数众多的氏族群体。按照族类文化特征和地域分布范围,他们大致可以分为古夷人各部、古羌人各部、古戎狄各部、古苗蛮各部四大部分。公元前3000左右,他们相继跨入阶级社会,其首领纷纷称王。于是,黄河流域先后涌现出一大批宗族部落王国,中国社会进入“万国”“万邦”并立时代。[4]
原始农田在“刀耕火种”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此,当一块田地肥力耗尽之后,便有了继续开垦(继续刀耕火种)的需要。而人口也总在不断增加,客观上也驱动着必须开垦更多的农田。在大河流域,下游总是有着更加充足的水量。因此,最初的黄河中上游的居民,便沿着河岸一步步向下拓展。而一开始便位于下有的是部落,由于当时山东半岛多位盐碱地,并不适于耕种,于是他们便主要向上游扩张。同样,这是一个较长的持续的过程。
农耕方式虽然能养活更多的人口,并且还可能使收获时有剩余,但是,对于人类而言,财富永远是不够的。对早期人类来说,生存所需的粮食尤其显得永远的不够。战争的开始需要有足以支持战争的剩余财富为前提。同时,也恰恰因为剩余财富的存在,当彼此扩张中的两个氏族相遭遇时,以战争为手段的抢劫行为便会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因为,在整个人类没有认识到人类自身环境的必然之前,追求生存、财富,而不论其方式、手段(应该说充分运用各己习惯、方便、特长的方式),是所有人种集团的共性。[5]“他们是野蛮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6]
在黄河的中上游由一个部落,在不断的“抢劫”与征战中,因为各种因素的汇集,他们一直是胜利者。数千公里之内,无数大小部落被兼并、吞没。从此一步步壮大起来。这便是炎帝部落。知识,当他们抵达帝丘(今河南濮阳)一带,即东经115度时,才遇到强敌——黄河流域的东部集团(夷黎集团)。[7]东夷族分布于黄河下游和淮河流域,主要有太嗥、少嗥、蚩尤等部落。与炎帝、黄帝同时的蚩尤族,兴起于少嗥族衰落时。《国语·楚语》:“及少嗥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九黎族的首领就是蚩尤。传说中蚩尤有兄弟八十一人,可能就是八十一个氏族。[8]
在扩张征战中一步步强大起来的炎帝部落,土语同样强大的蚩尤部落,一场大战已经无可避免。这便是传说中著名的炎帝与蚩尤的战争。“蚩尤乃逐帝,争于逐鹿之阿,九隅无遗”。炎帝被打得节节败退,于是便向不远的黄帝部落寻求联合。《逸周书·尝麦》:“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黄帝,姬姓,号有熊氏,大概是以熊为图腾的部族。相传黄帝与炎帝作战时曾教练熊、罴、貔、貅、貘、虎等六种野兽参战而取胜。这六种野兽实际上是指黄帝族的六个氏族部落。《史记·五帝本记》称黄帝部族“邑于逐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可能是长期脱离游牧生活。后来,皇帝南下黄河流域,有了很大发展。《国语·晋语四》:“皇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也,为十二姓。姬、酉。祁、己、疼、箴、任、荀、僖、姞、依是也。唯青阳与苍林氏同于黄帝,故皆为姬姓。”二十五宗,可能是二十五个氏族;十二姓,为十二个胞族。这说明黄帝部落一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部落联盟。[9]
写到这里,要提醒说明的事,传说中的炎帝、黄帝、蚩尤等等,并不仅仅是指具体的个人,而主要是部落的名称。在上面所引《国语·晋语四》对黄帝部落的描述中,我们更可以清晰地看到原始氏族怎样通过兼并、吞没而一步步壮大为部落、部落联盟的过程。
炎黄联盟,结果自然是将蚩尤打得大败,蚩尤被杀。然而,得胜一方的结盟着,他们的关系却总也不可能持久。为了争夺部落联盟的首领地位,炎黄之间展开了大战。《史记·五帝本纪》:“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貘、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炎帝战败,两族合并一道,共同在黄河流域生活下来,构成华夏族的主干。[10]
战胜炎帝后,皇帝被尊为首领,并四处征伐维护新的部落联盟。“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着,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劈山通道,未尝宁居。”(《史记·五帝本纪》)“不顺着在当时应该主要是其他各部族的首领。战争促进了各部族相互间的融合,华夏族也由此而正式形成。黄帝之后,唐尧、虞舜、夏禹相继主持过华夏联盟。
随着华夏族的形成和地域性部落联盟的日趋稳定,地处南方的苗蛮各部又成了他们的主要敌人。华夏族育苗满足的战争主要发生在尧舜禹时代。舜时,因三苗的不听命令并骚扰攻打黄帝部落,舜便举兵攻之。三苗战败,被迫逃窜《尚书·尧典》:“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干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威服。”
以上所述为炎帝族、黄帝族、东夷族和苗蛮族四大部族之间的战争。其实,即使在炎、黄、东夷族合并之后,华夏联盟内的不同氏族之间也发生过激烈的战争。[11]但不管怎样,此时的炎黄联盟,已经取得了对整个黄河流域、淮河流域以及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是建立在萌芽状态下的国家的基础上的。因而,部族首领的产生仍然采取“禅让”的民主方式。[12]但是,统治的欲望伴随着实力和权力的增大也总是变得愈加强烈。于是,到了大禹时,这种民主的方式被打破了。夏禹之子启凭借武力诛杀了本应受禅位的伯益,夺取了帝位。自此,“家天下”的时代真正开始了。启的破坏传统的行为遭到了许多氏族的反对,有虞氏便是其中的突出者。夏启与有虞氏大战于甘。战前,夏启作了一篇杀气腾腾的军令——《甘誓》。有虞之后,夏朝建立,中华大地上正式意义上的国家诞生了。
但是,征战并未结束。三代之内,更有商汤攻打夏桀,武王伐纣等大小战争。只是,它们也从未跳出族姓征伐的性质。
三:朴散为器——国家的人为形态[13]
氏族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自然的依血缘这一最亲合的纽带来维系。氏族本身是内部分层的,“氏族下面又分为若干宗族;宗族成员彼此都有从系谱上可以追溯下来的血亲关系。而在同一宗族之内其成员根据他们与主枝(由每一代嫡长子组成)在系谱上的距离而又分成若干宗枝。一个宗族成员在政治权力和仪式上的地位,是由他在大小宗枝的成员所属身份而决定的。”[14]
战争是一线高要求的团体规模运动。要在一场战争中赢得胜利,必然要求精细的分工与精诚的协作。后勤、武器、冲锋、抢救、指挥等各项职能明确划分和流畅运转。在战争中,权力也迅速的集中起来。因为起初,当一个氏族偶尔遭遇外敌的时候,大家便临时的选出一名军事首领。之后,随着战争频率的加大,临时的军事首领便马上日渐的固定化了。联盟首长的地位变得突出,对各职能部门的指挥权确立下来并不断充实。“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领的权力,习惯的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人们最初是容忍,后来就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确定下来了。”[15]
史载,三大部落联盟时期,黄帝部落便已在其内部设立官职。《史记·五帝本纪》:黄帝“以师兵为营卫,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这是的设官分职,所凭籍的是血缘上的远近。因为事实上,一个宗族本身就是一个分为许多阶层的社会。“有理由认为,在中国青铜时代到来之前,社会内部的分层正是循着血缘亲族的线索展开的,而当氏族之间的战争转变为族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时候,统治内部基于血缘的分层就渐渐具有了国家组织的内蕴。”[16]因此,当夏启以“家天下”取而代之,正式宣告一个王朝成立时,国家因袭了部落联盟的大量内核,而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更。
作为战争中氏族部落不断壮大而最终形成的结果,中国国家的形成,的确走了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不像前此的诸般变革一样,有着生产力上的推导或者技术革命的推进。内部的组织形态也较前者没有突出性的转变,只是更加的以一个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来保持一个不可能稳定的系统的稳定。因为在这里,“国家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变化的一个结果,因此,它的产生并非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而是恰恰相反,保留原有血缘关系,把始祖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政治国家的组织方式,从而将旧有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熔铸于一。与此相应,它划分居民的标准依然是氏族的而非地域的。对于这种国家来说,就的氏族组织并非可有可无的外在形式,而是它作为唯一选择承受下来的内在本质。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它可以采取的最自然最有效的统治方式。”[17]
这样的国家形态,可以称之为一种违反“自然而然”的早熟的人为形态。因此,在它的内部,也就自然蕴含了不同于其他国家形态的各种品质:
宗法制。依据血缘上的亲疏远近关系,从而决定了在国家组织中得到相应的地位(政治上权力的大小)。血缘亲属与政治权利的密切结合,是宗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这从三代的分封,以及国王、诸侯、大夫等各权力实体在祭祀礼器上数量、大小、式样、种类的不同上均可反映出来。(事实上,礼器上的差异也正是反映了血缘上的亲疏。详见下文论述。)
家族统治。国与家的混然不分,“国”乃一家之国。因为它本来就是有一族一家征服而来。治国的原则与之家的原则在本质上同一,因此,“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才有了它完整的内涵。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非个人。“德”与“孝”的治家原则亦被尊奉为治国的最高准则。
种姓意志的轮回。国家的政治格局乃是由一族一姓的格局上升而来,因袭,一族一姓之得失自然的成为整个国家的得失。自此之后的整一部中国历史,基本上都是这种家族政治的更替轮回。
人身法文化的高度繁荣,伦理秩序被强调了无以复加的高度。(对此,下文将详述之)
等等。
所有的这一切,导源其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所以,它采取了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在旧有的“家”的组织里面灌注以新的政权的内容。[18]
四:法自礼出——礼不下庶人
“礼”,或称“礼法”,[19]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突出而独特的现象。如果我门不是从一个最狭隘的角度来理解法,那么,离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法的渊源应该是肯定的。礼的内容相当丰富,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婚姻、日常生活等无所不包。就调整范围来说,封建法的调整范围是属于“礼”的调整范围的一部分。所以荀子、管子都说,“法自礼出”“法出于礼”,法实际上是对“礼”所调整的范围中最至关重要的部分,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一部分规范。[20]当然,这都是发展了之后的事情。
到了父系氏族的中后期,随着族长权威的增大,逐渐在祭祀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前面所述的征战加速了这一进程。因为在征战中,各种权力总是迅速的集中。祭祀由一项公共的行为,逐渐地为部分人群所垄断。等到后来夏代开始家国天下的时候,祭祀成为了重大的国家行为。占有祭器的大小,数量等等也成为身份的象征。“祭器”日渐排挤“食器”,秦人醴之迅速地让位给了秦之礼,“示”替换“西”组成了“礼”,至此,礼完成了它的第二次演变,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统治,礼器的占有者的统治阶段,对礼也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性和强制性,礼变进一步上升为了强迫遵守的制度规则。
至此,可以用扬宽先生的话作了小结:“大概古人首先在分配生活资料特别其饮食中讲究敬献的仪式。敬献用的高贵礼品是“醴”,因而这种敬献仪式称为“礼”,后来就把所有各种尊敬神和人的仪式一概称为礼了,后来更推而广之,把生产和生活中所有的传统习惯和需要遵守的规范,一概称为礼,等到贵族利用其中某些仪式和习惯,加以改变和发展,作为维护贵族统治用人的制度和手段,仍然叫做“礼”。[27]
今天讲礼,言必称西周。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学而》)足见三代之礼其实是一脉相承的。但无论如何,周公制礼在文化史制度史上都是一件大事。有关周礼的内容、范围、功用等已经多有论述,此处不赘。需要指出的只是,经过周公对早先各种礼仪习惯风俗的系统、全面地整理,“礼”已经变为达到国家政治、军事,小到日常、婚姻等等各方面无所不包的宏大范畴。传统之礼经此改造发展和解释,真正变成了贵族统治的制度和手段,成为正式的法的渊源。因为,在每一个重要的礼仪规范的背后,都附加着刑罚的威慑——“出于礼则入于刑”。此时作为强制性规范的礼,难道还不是法吗?此后中国,虽经历挫折,但礼法文化终至愈加的丰富起来。
五:刑起于兵——刑不上大夫
“兵”是对外征伐所需要暴力工具。“刑”是共同体保持自身相对稳定和秩序的暴力工具。“兵刑合一”、“刑起于兵”,深刻表明了中国法所由形成的特殊路经。
有关氏族间的征战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战争的结果是一个早熟的人为国家的诞生,以及在统治阶层当中所适用的反映身份与地位的特权性礼规范。战争的另一个后果,则是刑的产生。战争,作为一种最为残酷的暴力,古时的征战虽然多以掠夺财物为目的,但它直接的目的必定是指对方于死地,毫无妥协可言。战争的结果往往是大规模的杀戮,氏族成员大量被杀,甚至于整个的族灭姓亡,或者被俘而沦为奴隶,被迫接受战胜者的奴役与制裁。与炎帝族、黄帝族争战的九黎族,和与华夏族长期争战的三苗族的一部分就遭受了这样的厄运。《国语·周语下》说:“无亦鉴于黎苗之王,不及夏、商之象。上不象天,而下不仪地,中不和民,而方不顺时,不共神祗,而蔑弃五则,是以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30]同样,在华夏族内部,不同氏族间有时也会因各种冲突而引发战争,他们的命运也依然如此。《国语·语下》:“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及其失也,必有
淫之心闲之,故之其姓氏,踣毙不振,绝后无主,湮替隶圉,夫亡者岂系无宠,皆炎黄之后也。”
刑罚创制以后,首先的需要便是执行刑罚的司法官。最初,在战争过程中和战争结束后,需要有人对违反军纪者、叛乱者、或被俘者施以处罚。这样,审判官最先在军队中产生了,一般由军中的某个军官担任。不过这时的审判官只是临时的和随机的。后来,随着战争频率的加快以及需要处罚的事件的增多,随即的军官便成为了专职的司法官。在中国历史上,司法官之称为“士”、“士师”、“乡士”等,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情况。这些官称本来都是军事组织中的职衔。
至此,已经可以很好的理解《国语·鲁语》中的那段著名的话:“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致之原野,小者致之朝市,五刑三次,是无隐也。”大刑——甲兵导致的是大片的杀戮,其结果自然是“致之原野”;中刑、薄刑——刀锯、鞭扑针对的是更加具体的个人,其结果便是“致之朝市”。在这里,刑与兵是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至达到了浑然不分的程度。《尚书·尧典》:“皋陶,蛮夷滑夏,寇奸。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再次更可以清楚地看到,刑罚的制定与适用所针对的是外族。而它的前提是“蛮夷滑夏”,不服统治,同华夏族进行了不断的征战与反征战。之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同演反映了一条“兵”与“刑”合一的道路。
随着十足的日益发展,部落联盟不断壮大。族内的事务、社会生活、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都逐渐变得复杂起来。因此,难免会出现氏族成员违礼乱纪的时候。于是一种麻烦产生了:如何对待和处置违礼乱纪的本族成员?残酷的死刑、肉刑是用以对付异族的,用它来处置本族成员显然违背了氏族的心理。这时便出现了一种可谓折衷的方案。《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对族内成员的惩戒没有采取肉刑而是使用了以人格刑为主的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象刑即让受刑者穿上怪异的衣服,以示之以外族成员对待。这在当时无疑是已经是很严厉的了。流放、鞭刑、扑刑、赎刑,这些区别于残酷肉刑的惩罚对族内成员同样是具有较大威慑的。它在使族内秩序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使得整个氏族的一体精神得到保全。
再后来,国家建立,氏族成员也相伴发生了一场上升为贵族或下降为平民的秩序重构。由于族内成员的分化渐次加剧,族内的礼日渐失去了一体适用的基础,而成为主要在统治者贵族中适用的象征身份地位的特权性规范,他人不得僭越。于是,刑的适用范围便相应的扩大了,其表现是在他们所适用的强制性礼仪规范的背后附加上了刑罚。因为,整个氏族的一体性已经崩断,氏族共同一致的精神也已经分崩离析。统治者不用也不可能再考虑整个氏族的紧密性与共同性,而只要去注重统治集团的维系,以及如何有效的实施统治。原来的氏族议题缩小为统治集团(贵族集团)的一体,从而,“刑以待外族”相应的转变为“刑不上大夫”(大夫以上为贵族)。曾经共同奋战过的氏族成员沦为了刑的对象。再到后来,社会更加复杂,统治集团进一步限缩时,“刑不上大夫”也被打破,“法不绕曲,刑不阿贵”的声音愈加嘹亮起来。这时,“刑”的观念已是空前的发达了。
之后,刑,刑法文化以它一枝独大的地位几乎垄断了中华大地上几千年的历史。
六:结语——决定了的历史
对任何民族,任何文明而言,他们的祖祥的早期历史经验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由此而形成的诸多传统,以或隐或显的方式绵延在整个文明的进程当中,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着人们的心态、行为、价值取舍和制度安排。要理解和掌握一种文明,探究她的早期历史,把握她的特殊经验,便成了一条通达的路径。
理解和把握中国的法文化,也必须依此作细致的考察。
国家作为一种早熟的形态,而不是经过阶级之间的斗争,直接从氏族部落组织中脱胎而来。“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战争作为赤裸裸的暴力,只是它的前期行为的继续。祖先/神灵崇拜族类垄断了的行为而上升到了国家组织的政治活动中。《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急于祭。”祭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既是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同时又是对国家租住的强化。[33]因为这个国家本来就是血缘的而非地缘的。家国不分,一家一族的意志成为整个国家的主宰。治家与治国的方式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国实质上就是扩大了的家。父权、夫权的观念如此强烈,社会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治家的核心在“父慈子孝”,而道扩大了的家(国)则自然演成“君仁臣忠”。因此,在中国的文化上,“忠”、“孝”的观念才会如此发达,个人迟迟也未能从家庭中脱离出来。以后的整个江山易主、朝代更替也总未脱出一族一姓的范围。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经历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之后各自的发展更是迥异其趣。但无论如何,这是我们的传统和历史,之后的诸多观念、形态也都是这一早期历史(经验)的自然结果。中华文明之不同于西方,中国法文化之区别于西方,其起始点也正是在这里。
注释:
[1]:[美]斯塔夫里阿洛斯著/董书慧、王、徐正源译:《全球通史》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注:如无说明本文所引书目均为同一版本)
[2]前揭《全球通史》第25页
[3]前揭《全球通史》第44页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但请注意,这里的“邦”“国”还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5]江山著:《中国法理念》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60页
[7]前揭江山著:《中国法理念》第四版,第142页
[8]张晋藩总主编,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9]前揭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第12页
[10]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11]对此,详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第17~18页
[12]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13]“朴散则为器”见《老子·二十八章》。“朴”指原始的社会形态,“器”指国家形态。对此,详见江山著:《中国法理念》第四版,第124~126页
[14][美]张光直著:《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页
[1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60~161页
[16]梁治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17]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18]前揭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28页
[19]“礼”与“法”两个范畴还是有差别的,合称“立法”有着使其互相限制的作用。详见江山著:《中国法理念》第四版,第204~207页
[20]江必新著:《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1]前揭《全球通史》,第12页
[22]江山著:《中国法理念》第四版,第210页
[23]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40页
[24]江山著:《历史文化中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25]前揭《全球通史》,第38页
[26][美]张光直著:《中国青铜时代》,第19页
[27]杨宽著:《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第308页;转引自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41页
[28]江山著:《中国法理念》第四版,第181~182页
[29]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30]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第65页
[31]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5页
[32]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6~7页
[33]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13页
[34]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