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之比较法学现代视域史学史观

在现今主流中国法律史经典著作中,或有视域贯通上下五千年的编年体通史,或是着眼于某一朝代、扎根于某一角度展开叙述的详史,它们所采用的视域和引以为据的一套表达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书作的内容和作者的核心观点。笔者通过对现今中国法律史主流教材和学者文献之间的叙述手法展开比较,察以辨析经典著作中所呈现出的多种范式,尝试从理性、客观的历史视角探讨当下主流范式转换与变革的浅见、前见甚至“偏见”,以尽其所能地探求法律史范式研究之真义。

相似视域上的范式类比

一、断代求史之虞与中国法制之实。

陈顾远先生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中指出“关于中国法制之变迁,除不应依断代为史之方法寻求外,其他亦非易言者。”而黄宗智先生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似乎书名便是“依断代为史”,似乎与顾远先生之意相悖,但如果读者细细品读,黄先生此书重在论述法律制度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背离,即清代成文法认为民间“细事”不是国家所关心的“法统”之事,但经求证于清代诉讼档案后发现,民事案件事实上已经占据州县官府承办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国家成文法律制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此乃“背离”之一。由此可见,顾远先生强调法制变迁不可依照朝代妄加断定,与黄先生以清代为例论述法制内部结构存在的背离之象,均是超然于俗世所共同接受并引以为据的研究范式之外的“新史观”“新范式”,意在共同化解史学研究之虞。

另一方面,顾远先生一书重在论述“中国法制之实”,除了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外,还强调不应专以或一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不应偶以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而黄先生论述清代民事诉讼与纠纷更有新论:在衡量标准方面,兼采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从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地带论证第三领域调处息争的社会作用,又从诉讼的规模、费用和策略来论述清代以息讼止争的断案之效率及其经济动因;在论理论据方面,援引了三县收集的628件民事案件以构成该书论述的史料基础,从史料定位向量化分析延展,造就了此书的“中国法制之实”。因此,在“求实求是”的角度,顾远先生与黄先生在史学研究着眼的视域与史料运用的叙述方式上达成了某种一致,也得以实现其二人范式的类比。

二、表达与实践——家族本位下的礼法共治。

顾远先生在《中国法制史概要》各论编第五章详述了家族制度对于政事法、刑事法、民事法基础性的支配作用,这不仅是中国固有法系的传统,也彰显着儒家伦理中以“礼”维系家国的精神内涵。顾远先生认为“民事系以家族制度为核心,亲属继承等事亦附见之”,这表明他承认中国传统法制之中存在可以和政事、刑事相区分表达的民事法律规范,并以家族制度为本,在各论中详述了婚姻制度、田土制度和食货制度,以此为据论证古代法制虽向以刑事占主要部分,但却实为“礼刑合一”之局:礼治以家族制度为主要维系,并延伸至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中。顾远先生采用此种叙述方式的背后,兼有大量的史料典籍与先秦传说之论,运用考据学的手法为读者复现了一个源于典籍史料之中、真实而立体的古代法制缩影。

与顾远先生之意相似,黄先生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从民事法的视角,为读者复现了从婚姻、继承、契约等纠纷到民间调解与州县审判的表达实践,展现了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环境。在其中,民间调解蕴含的礼治思想自不待言,而在纠纷处理的第三领域——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相互作用以解决争端之中,黄先生认为正式的官方审判与非正式的民间调解在纠纷处理中发挥着平等作用,即衙门作为“催化剂”促成争端的解决,而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在诉讼的中间阶段或以当事人自行解决,或由邻里、族人通过被诉讼激励的调解而解决。这一观点,构成了清代民事案件官方表达与具体实践的“背离”,民间史料所呈现出的纠纷情景,并非同正统官史所记载的案件多由官府通过“听讼”“断狱”的方式予以判决,此结论与法律实践中以家族为本位,礼法共治、公私相辅的理念遥相呼应,构成了基于史料研究而形成的新史观、新范式。黄先生以案卷实料为佐证,探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实体理性因素,与顾远先生一道,超脱现世史观之桎梏,得以求“中国法制之实”。

不同视域中的范式对比

一、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之异。

叶孝信先生在《中国法制史》这本教材中采取了目前主流范式的叙述方式,即考虑到现有的中学历史教学按照朝代分章进行,为能够和中学教学接轨,仍然采用了以朝代分章节的体例结构,并在章内以法律部门进行分类划节,虽引入范例与典型人物与以往教材加以区分,但关于历史变迁成因的叙述,仍采用历史唯物主义情景下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引发法制的“因变而变”,具有教义学规范意义。

主流范式视野中的史料,多基于官方正史进行规范分析,难免多有“千人一面”的认识和成熟系统的类似表达。而黄宗智先生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则运用实证分析手法,援引了大量的判例档案、民间契约、县官手册等实料,探索了清代民事法律官方表达与具体实践相背离的情况,强调对历史的“侧面”与“反面”进行描绘,笔者也因此得以对二者范式进行对比。

二、律统之变与法学之变相别。

多维视域下的范式转换

后论

于此落笔,不禁喟叹。读史之道,始于《秋水》,见百川灌河,顺流而东(庄周:《庄子·外篇·秋水第十七》,“秋水时至,百川灌河……顺流而东行,至于北海,东面而视,不见水端”),方可知蜉蝣一粟见乎天地沧海之“视域”,而关于“范式”的多方表达,对于历史的认识与分界,又可为读者点明一盏书灯。还看今朝,法律史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有关其范式的讨论从技术论视角来看,主要探究的是法律史研究中每种范式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有无要求。法律史学的古今流变,范式革命之要求从以上类比、对比分析中可见一斑,而适应中国特色法治建设要求并兼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的研究范式亟待转换塑型,以“回应中国之现实”“彰显中国之特色”“照应中国之未来”。

THE END
1.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着眼整体、追求和谐——这种法的理念对今天“法治”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古代法律近代化的历程 学界传统观点一般将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的开端,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也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但是,中国近代法律的萌芽实际上早在明末清初就已经出现。与清末修律不同的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http://www.nopss.gov.cn/GB/219506/219508/219516/1464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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