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通过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被称为“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深具中国特色”的法典。那么,中国传统法律究竟蕴藏哪些中国智慧,正等待着我们深入探究、思辨、阐释与实践呢?此问的某部分解答可以在近日国家博物馆“宅兹中国”的展览中寻找。
刑事视角
中国古代法律经常被描述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与世界上很多民族在法律发展史的早期阶段一样,都十分重视刑事规范。中国上古时期最广为大家熟知的刑罚莫过于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而见于两周青铜器铭文的除了五刑中的墨刑之外,还有鞭刑、流放刑和赎刑等(散氏盘、鸟形盉),看似非常严苛,实情却是即使被判处重刑,如被判鞭打一千次,最后经常会被赦免或减刑;而且极其残忍的肉刑除了墨刑出现频率较高外,其他基本并不多见。
民事视角
中国古代法律常被质疑是否存在民法,其实古代民事法律与当今《民法典》功能相当,皆用来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体内容包括田宅、钱债、婚姻、继承等。两周金文中并不缺乏此类题材,只是两周时期,甚至是从秦汉到明清的传统法律都将此视为“习惯”,很少有人专门将“习惯”抽象、概括成法条。
中国传统法律在民事方面向来赋予基层社会极大的自治空间,所以民事法律体系仅有少数制定法,却有大量习惯法,如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此可溯源至西周时期的“琱生器群”。依照传统社会“习惯”,凡是涉及同一宗族内部仆庸土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国家经常将民事审理权完全下放给宗族长,所以“琱生器群”的族长召伯虎便负责协调“大宗召伯虎(自身)”与“小宗琱生”间的土田分配比例,斟酌应该依照3︰2或是2︰1的比例分配,最能达成“收族”效果,此即非常经典的宗族内部民事审理案例。
另外,西周中期以后有多篇青铜器铭文被归类为早期“契约”,记录着契约缔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金文“契约”的缔结主体包括诸侯王、贵族与官员,如“裘卫诸器”的矩伯、邦君厉和裘卫(官员,类似《周礼》的“司裘”),这表示贵族阶级的权利主体地位已获得法律承认,所以可以缔结“契约”。金文“契约”的主要内容记录贵族阶级间不动产(如:土地)与动产(如:马牛)的交换、交易或赔偿。
行政视角
军事视角
青铜器“符”上的金文经常被视为军事单行法规,如秦国著名的“杜虎符”“新郪虎符”等。“符”通常被一分为二,分别存放于国君与将领身边,战争时分开的二符必须会合才能兴兵,所以“符”被视为调兵遣将的军事凭证。
经济视角
管理赋役和贸易:西周晚期“兮甲盘”记载周宣王向兮甲发布单行法令,命令兮甲负责征收从“成周”至“南淮夷”的赋税和力役,且规定双方商贾皆必须到法定市场交易。这是目前所见最早关于管理赋役和贸易的法令。
免税凭证:战国楚的“鄂君启节”有舟节和车节,是楚王颁发给鄂君的免税凭证。铭文规定免税的水陆通行路线、车船数目与有效期限,且附上例外条款,如鄂君若是运载马、牛、羊出入关卡则需要由“大府”征税,并强制规定不得运载金属、皮革、箭竹等军用物资。
以上胪列两周金文的目的,仅是为了证明中华法系的源头——两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即已呈现“诸法合体”的样貌。至于“诸法”中的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经济等法律的规范形态、功能、体系、价值,以及各类型法律的历史源流、演进、变迁、改革等,皆需要我们继续依据材料严密考证、归纳分析、描述评判后,才能梳理出贯穿古今法律的内在联系与逻辑,由此提炼或创造性转化出契合时代需求的法律文化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