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履行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过失或违约而没有提供服务,或在工作中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则要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要对客户以外的其他人承担责任,如对“已预见”将依赖财务报表的有限第三者承担责任。如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包含的一些条款,都可以作为起诉注册会计师的依据。
在极少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承担刑事责任。除了法律因素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日趋了解。
(二)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增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
(三)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
(四)“深口袋”理论的盛行。社会日益赞同受害的一方向有能力提供赔偿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论错在哪一方。
(五)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日益增多。民事法庭在审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败诉的案例日益增多。这便促使律师以或有收费为基础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起诉的对象。
(六)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宁愿在庭外和解,以避免高昂的法律费用和公开的负面影响,而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