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劲松: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由来及西方民法的阶级性

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由来及西方民法的阶级性

叶劲松

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对农民财产进行了野蛮掠夺之后,又通过法律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国律师、政论家、经济学家兰盖(马克思总体对他持批判态度,但认为他法律精神就是所有权的观点是深刻的)对此写道,资产阶级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批准(对私有财产)最初的夺取,并防止以后的夺取”。“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反对人类最大多数(即无产者)的阴谋”(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68页,括号内的话是马克思加的)。即资产阶级法律先批准对农民财产的夺取,为防止人民再夺取回来,又用法律宣布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本主义统治阶级所说保护全民财产,体现全民利益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实质是把他们用暴力掠夺来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规定和固定下来,并以此限制法外劳动人民的夺取行为。兰盖为此说,“法律可以说是一种反对人类最大多数(即无产者)的阴谋”。所以,资本主义法律保护私有财产分明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却还要给人以平等、公正和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冠冕堂皇的假象。资产阶级需要用法律文字的冠冕堂皇和似乎不偏不倚掩盖其狭隘私利和罪恶。

历史常常惊人的相似。欧洲的圈地运动把农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私有化”给统治阶级,使农民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许多年后的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大肆宣扬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而西方私有企业产权明晰。他们鼓吹学习西方,将我国公有企业私有化成私有企业,说这样才能使我国企业产权清晰。他们极力回避问题实质,但人们知道,他们通过私有化将建立私有制,从而形成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因此,他们所说明晰产权好,我们可以解读为,他们说少数人剥削多数人好,你们劳动者被剥削好。马克思曾说过,生产工具的私有制是一种虚伪的幌子,因为私有者不可能亲自使用生产工具;但是私有制却给予私有者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他们就借此强迫别人为他们做工。(转引自李光灿、吕世伦主偏《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94页)因此,私有化根本要害还不是财产的物质利益,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根本改变。私有化的要害是产生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不是表现物与物之间关系,是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方面关系),从而加强私有者权力。

当然,说资产阶级经济学是伪科学,是从大的方面来谈的,不是说它一点不可取。它在一些细节、局部问题是可取的,是有道理的。但它在为谁谋取利益,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大方向上是错误的。例如,用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理论去处理当年圈地运动,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它肯定比当时的暴力掠夺要好得多。反过来说,经过两百多年的进步,方法有很大改进,道理更加玄学,但在掠夺的本质和目的是相同的。暴力掠夺会激起劳动大众激烈的反抗,而明晰产权的私有化理论则想让劳动大众拜倒在他所讲的玄学道理下,以便资本较轻松顺利地掠夺公有财产。因此,可以说,明晰产权的私有化理论,是较“文明”掠夺的学说,较方便资本攫取公有财产的学说。比起当年暴力掠夺,它有更多掠夺的经济学理由,表面看有浓浓的学究气,因而有更多欺骗性。这些特点的确起到唬人、骗人的作用,也为一些使劲宣扬它的人赢得著名经济学家的名声,这还可能成为他们中一些人获得不久将实施的社会科学院士称号的资本。

如果说,许多年前的圈地运动和现时的所谓明晰产权的私有化是方法不同,本质和目的相同的话,那么,在其后要求法律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来对待掠夺来的公有财产,则其方法和目的都一样,都希望通过这种手法使掠夺的公有财产由占有变为合法的私人所有。但是,资本和主流经济学家的目的不仅在此,也不主要在此。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私有财产,来保护造成人剥削人的生产资料私有,从而使生产资料私有下必然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合法化。这也应是人民反对在民法中加入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的主要原因。因为人民不允许将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合法化。

我国的一些呆在象牙塔里钻研西方法律的学者,他们为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法学中“平等”、“独立”、“公正”等华丽词藻和超阶级的假象所迷感(例如,他们认为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阶级的私有财产),看不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资产阶级意志体现的阶级实质。他们热心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向西方资产阶级法律靠拢(即向国际接轨)。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的争论中,表现出他们向国际接轨的急切心情。他们可能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不自觉地为掠夺我国国有资产的获利者服务,他们这样做将可能使剥削关系、压迫关系合法化。我认为,在关于物权法草案保护私有财产的争论中,站在反对巩教授一方的法学家们,可能都没有看清楚他们成天都在钻研、论述的西方法律、法学的资产阶级性质。如果看清阶级性质,又不愿为资本的狭隘私利服务,就不应持现在的立场。

我国的一些法学家呆在法学的象牙塔中,主要学习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体现其意志的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因此他们在认识资本主义法律上,存在认识方法的错误。他们不是从资本主义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去认识建筑在其上面的法律、法学。他们是从法律、法学文字(他们迷上了自由、平等、中立等文字上的冠冕堂皇)去认识资本主义法律、法学。结果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他们认识不到资本主义法律维护剥削劳动大众的资产阶级的利益的实质,他们却为资本主义法律、法学冠冕堂皇的平等、正义等字眼折服,从而言必谈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他们还决心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实现“国际接轨”。例如,《南方周末》的《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写道:“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能够历经百年风云变幻而存续至今,并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奉为圭臬”。实际上,我们前面已讲,资本主义民法,作为经济基础的反映,它的本质是确认和保护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该文不能指出事情的本质(他们也可能未看清常年阅读的西方法律的本质),只能去谈当年一些法学“精英”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技术细节之类的表面现象。

《南方周末》报道中,一位法学博士说,“巩教授的法理课很多内容与政治理论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并非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这话无非说巩教授法律专门知识不太强,对法律问题作评价,水平有所欠缺。有的民法专家也认为巩教授没有资格对物权法草案提意见。有些法学家认为他只专注于法律、法学,他法律知识精深,才能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看法在一定条件下是正确的。即他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细节上可能很在行。但从大的方面去正确认识社会、认识法律,却要从经济、政治的角度去观察,运用正确的经济、政治知识去观察,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结果,才不会犯方向性错误。这就是懂得正确的经济、政治理论的优势。而只懂法学(并且是资产阶级法学),则因为“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把握不准大方向,并可能在法律制定上为他人利益作嫁衣还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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