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古代中国人而言,“天”并不完全是一个抽象的想象概念。它的基本所指就是自然之“天”。广泛意义上的“天”,即道、太一、大自然、天然宇宙。此外,在中华文化中,“天”还是中华文化信仰体系的核心目标。“天”既有神格化的意味,同时也有人格化的成分,它还可以指涉最高之神,中国人称之为皇天、天皇大帝。中国人对“天”与世界的这一神圣化认识,意味着中国人相信世界上只有一个“天下”,同时也就意味着万事万物都必须服从于“天”的意志和“天下”的秩序。
(1)在古代中国,家庭、宗族、乡学等既是礼仪展开的场所和地方性生成并得以维护的基本场所,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性必然要被“一统的天下”所打断并失去其地方性,最终融合进入天下统一的社会秩序之中。②
(2)王权政治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原是“为政以德”,德是政权合法性取得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政治合法性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同时,中国人心目中真正认同的政治领袖的主要品性也必然是“德性”。如自舜就开始推行的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种教义,则成为后来儒家给人们规划的基本人生修养和秩序准则。“为政以德”的另一种直接体现,就是确立了“以民为本”的政治原则。“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观念,也奠定了汉民族文化“德”、“天”并重的文化心理。
(3)在社会治理方式选取上,在强调“德性”的同时,我们的祖先也充分认识到武力和惩罚对于社会治理与维护统治的重要性。如早在舜时期,治理者就偏好使用刑罚,因而奠基了中国刑法法文化的法律因子。再如,《吕刑》一文记载的周穆王、吕侯主张的德性至上、严格程序、廉洁司法、社会效果,都深远地影响到了后代中国人对于天下之理的理念。③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多思想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其中,法家的主张在先秦时期的众多思想中脱颖而出。
从源头上看,先秦法家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说的全盛时期则是战国与秦时期。在春秋末期的社会大变革时代,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晋国的赵鞅,以及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李斯等法家代表人物,论证并推行了“法治”,最后经韩非集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形成了“法、势、术”结合的完整理论。法家不仅提出了系列的政治主张,最为关键的是,还将这些主张付诸丰富的变法政治实践,包括李悝在魏国的变法实践,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实践,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实践,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实践,邹忌在齐国的变法实践,荀欣、徐越在赵国的变法实践等。⑤法家的基本精神包括:尊君与尚法、立公弃私、公端之心与明法审令(明白无误地了解、熟知法律,严格遵守法令)、不避权贵与刑无等级、法随时变与移风易俗,等等。⑥
与先秦时期的儒、墨、道、阴阳诸家等出于“治”的需要一样,先秦法家同样是出于“治”的需要。先秦法家的特异之处在于,为了实现“治”的目标,提出并实践了“尚法”、“务法”的思想主张。先秦法家的精神实质可以归纳为两个字:“治”与“法”;两者之间,“治”是目标,“法”是手段。⑦先秦法家对“治”的追求、对“法”的强调,一直延伸至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对“治”的追求、对“法”的强调。这就是从先秦法家演进到依法治国的秘密。⑧
如何评价法家的主张和观点,人们的认识分歧很大。一种观点认为,从历史来看,我们国家并不具备法治的传统,中国古代法家的基本主张,家长制、君主制、宗法等级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衙门作风以及官本位的观念,形成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主要方面,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基本上是一部人治史。服务于君主专制,故而古代法家,本质上属于人治。但是,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西化的教训中,有学者则主张,法治国家建设发展到今天,不能再靠移植西方法律这样一条腿走下去,必须回顾法的历史,发掘传统中华法系的智慧。⑨当然,先秦法家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虽然它非常实用,但是由于它的立意不够高远,因而很少能够成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
秦亡之后,法家的主张逐步从官方话语中淡出,而儒家的思想和主张则被提升到了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儒家的思想可以追踪到孔子的政治思想中。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可以用“礼”与“仁”来浓缩概括。孔子对统治者的要求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则论述了“性善论”和“仁政论”的关系,荀子重点论证了“性恶论”与“隆礼重法论”的关系。儒家的基本主张是建立礼乐刑政,以限制人性之恶,并认为“隆礼重法”才是防止人性之恶的根本途径。
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合流以及礼法互补,始于西汉,盛于隋唐。汉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了官方的基本主张。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在立法司法活动之中不断深化与融合。如“亲属相隐”体现的就是儒家关于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而必须相互隐蔽对方的罪行,而族诛连坐则集中代表了法家鼓励甚至是强迫人们相互告发对方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标。儒法合流直接反映到汉朝的立法活动之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春秋决狱、引经入狱,则是儒家主张对于司法的影响的表现。⑩虽然如此,在儒家统治时期,中国古代的制度是“阴法阳儒”,即表面上、口头上奉行的是儒家的一套,暗地里、行动中遵循的是法家的一套。因而后来,儒家思想也已经被法律化了。
晚清时期,在当时的特定时势与学术背景之下,出现了大批主张回归法家主张的思想家,这些思想家大致包括章太炎、沈家本、刘师培、梁启超、陈独秀、吴虞、陈启天等。他们的著作主题虽然不完全相同,甚至观点各异,但都从不同的侧面表达了他们对于传统法家学说的认同甚至推崇。清末这一批推崇法家政治主张的思想家,被后来者称为“新法家”。这批学者一般并没有打出“新法家”的旗号,甚至也不以“新法家”自居,因而被称为“隐匿的法家”。新法家反对传统上对法家的不合理批评与抨击,并大力为法家正名,大力颂扬法家的历史功绩,主张用“法治”或“法治主义”来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出“新法治主义”。晚清的新法家首先为先秦法家辩白、申冤、平反以重塑法家的正面形象。此外,新法家还通过儒、法两家短长劣优之相较的表达抑儒(尤其是汉儒)扬法的意旨。其中,对法家的“法治”思想或“法治主义”阐述最为系统的当属梁启超。梁启超将法家的治道命名为“法治主义”,阐释了法家“法治主义”的发生及其衰亡,揭示了法家“法治主义”的“救世”精神和基本主张。
当然,晚清新法家绝不仅仅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简单重复,实际上,他们的主张与先秦法家也有很大不同。新法家认知和解读法家思想,不是为了简单解读先秦法家的观点,而是为了重新阐释他们的“新法治主义”。如新法家尤其重视赋予法律对君主的限制与约束,而且,新法家在解释先秦法家思想的同时,更注重宣扬自己的治国强国主张。因而,新法家有效实现了法治文化的一种创造性转换,即“以西释中,用现代西方‘法治’或‘法治主义’的话语,归纳和解说原始法家的思想;或以中格西,研究原始法家的思想定义‘法治’或‘法治主义’,从而找到‘法治’或‘法治主义’的本土资源”。此外,“新法家”更加注重伸张民权、保障人民自由。
新法家的基本特征是:(1)执着于“国家主义”。主张建设独立自主的强大的现代民族国家。(2)法治主义。如章太炎所主张的限制总统权力、司法独立、专家立法、伸张民权等观点,就已具有明显的近代法治主义取向。(3)近代主义。包括:在制度上主张建立立宪制度;在价值目标上的“民权自由”取向;从外在目的上遵循了“目的—工具主义理性”的思维路径,在思维模式上已然迈入了近代主义的门槛。
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秦借助法家思想实现了国富兵强,完成了国家统一大业。清朝末年,中国面临着亡国灭种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的基本追求就是通过“救时”与“富国强兵”的实践,以实现挽救危亡。“为了追求救时和富国强兵的目标,晚清新法家回溯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思想,认为法家法治主张是复兴中国之道。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在近代的再生不是复古,而是新生,是‘返本开新’,是‘以西释中’,是在未瓦解原始法家‘以法治国’的学术根基,传承或部分保留了原始法家的思想源泉,在借鉴西方近代先进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将先秦法家思想融入现代法治思想体系中,并努力使其具有现代理论形态,以及现代化的表达方式。”从而实现了一种创造性转换。其中,新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陈启天的新法家主义分为国家论、法律论、政府论、霸政论。依据陈启天的阐释,国家起源是用强力建立秩序,所以特别推崇“力”以求国家的兴盛。此外,“新法家”在近代中国的崛起,不仅是因为“新战国时代”与“旧战国时代”的时代背景相似,还有“法家”学说自身的优越性,其“富国强兵”的思想,正是一个充满危机感的国家所需要的。
此外,先秦时期的法家主张与西方的法治理论有相通之处,即“法家思想就是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
1.法治理论基础的创立。秦代的历史功绩,不仅仅是统一中国,更是统一文明,实现了法治社会。战国时期的普遍变法是当时法治社会的实践,战国法学所提出的性恶论、司法决定论、底线论和国家信用论,为中国法治文明奠定了理论基础。
3.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的基本法治实践。中国古代的法治实践,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当中。
(2)执法制度与理念。中华法系奠基于农耕文明基础上,总体上属于行政早熟的国家。国家的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强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此外,不仅特别重视制度的创立,且更加注重制度的实施,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强调“治人治法,综合为治”,“徒法不足以自行”。
(3)在司法方面,强调禁暴止争、谨刑慎狱、慎刑明德、以人为本,更加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并高度重视维护人际关系和谐。而且,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绝不是简单刻板地适用法律,而是高度重视情理、道德、习惯和风俗,因而呈现出较为突出的衡平特色。中国古代的司法衡平,还包括顺应人性、合乎民情风俗,更加注重自然、社会与个人的和谐。在道德伦理的指引下,中国古代的司法更加注重裁判的合理性。
当然,传统的法家主张也存在很多不足。因为中国古代法家虽然主张依法治国,但是其本质决定了其改革不可能触及君主本人的利益,所以本质上仍然属于人治。如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欠缺权力制约的基本理念、弱化权利的社会主张等。
历史发展表明,凡是强调和重视法治的地方,社会统治往往井然有序。而强调人治的地方,尽管可能在某些时候会出现所谓的盛世,但是,其长远的历史发展往往混乱不堪。中国古代社会的统一,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统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分裂,主要是制度规则上的分裂。所以,中国的统一,就必须从“文化中国”向“制度中国”转变,寻求在宪法框架下,安排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寻求中央与地方的交往、协作关系的安排。
但是,高度重视法律,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合理结合中,容易陷进去的一个误区就是,法律与道德不区分。而现代法治也就同时意味着,法律与道德必须要合理分离,法治必须首先坚持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法治固然要坚守和高度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具有超越国家权威的品格、具有价值的中立性。虽然当我们将法治作为一种理想时,需要我们进行价值判断。但是,当法治的理想转换为制度以后,就应当强调价值中立,尊重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3.今天的法治建设,必须合理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非法治因素。包括:(1)长期以来崇尚权力、推行人治的封建残余影响,包括皇权至上、朕即法律。(2)缺乏公权力制约的历史文化。(3)等级特权思想。如“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残余影响。(4)中国社会变迁中,还存在重暴力、轻改良的倾向。在我们的民族文化中,妥协、合作、改良、商谈对话的思维还不足。(5)法律工具论甚至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特定时空下还时有发生。(6)重秩序、轻自由的观念,重整体、轻个体的社会价值取向。因为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与利益;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必须合理吸纳全球法治文明优秀成果。20世纪的中国法律文化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也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由封闭向开放、由一元向多元的历史转型和发展时期,21世纪的中国法律文化将在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成为多元化并存的世界法律文化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具有光彩的一支重要文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固然具有丰富的传统和基础,但是,我们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总体上还处在现代化构建的初期。这一历史特点决定了,我们的法治文化还不够成熟,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这一历史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在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必须同时高度重视吸纳世界上已经较为发达的法治文化和文明,从而使中国的法治文化更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社会适应性,并进一步催生出更多的国际影响力。
中华文化中具有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法律元素和法治元素与因子,并且在人类漫长的文明中,创造出了辉煌的中华法系文明。当今中国法治文化的发展,必须充分立足于中国的法律文化历史,从中国的法律文明中积极挖掘和吸纳符合民族实际和国民心理的法治元素。同时,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沉淀和构建,处在亟待大力开拓、发展的历史关头,处在为中华崛起建立法治保障的历史关头。因而,我们必须在积极传承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用开放的心态大胆吸纳全球法治文明成果,方能促进中国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从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文化底蕴、法学理论根基提供支持。
(本文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①李宪堂:《“天下观”的逻辑起点与历史生成》,载《学术月刊》2012年第10期;杜永吉:《“天下观”视野中的中国战略文化传统》,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③喻中:《风与草——喻中读〈尚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2~307页。
④杜永吉、徐长安:《“天下观”与“文化中国”的历史建构》,载《河北学刊》2002年第6期;何新华:《试析古代中国的天下观》,载《东南亚研究》2006年第1期。
⑤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⑥武树臣、李力:《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38页。
⑦喻中:《论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载《南通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⑧喻中:《论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载《南通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⑨俞荣根:《正本清源折中融西》,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⑩宣南安:《探析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期。
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魏治勋:《新法家的“国家主义”形式法治观批判》,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
[韩]孙承希:《析国家主义派的“新法家主义”与“生物史观”》,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3期。
孙皓晖、段秋关:《当前法学界的尚洋思潮必须改变》,载《西北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苏力:《文化制度与国家构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苏力:《精英政治与政治参与》,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苏力:《何为宪制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郭成伟主编:《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6页。
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3页。
苏力:《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载《经济导刊》2015年第5期。
刘斌:《法治文化三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